最新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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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产和施工作业区域内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防止人身伤害、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范》(Q/SY1244-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石油石化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50484-2008),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规范了临时性使用380V及以下低压电力系统用电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超过6个月的用电,不能按照本规定进行管理,应按照相关工程设计规范配置线路。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处室、直属单位、各二级单位以及承包商。
第四条相关术语和定义:
(一)临时用电
本规定的临时用电是指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进行基建、检维修、技措及日常维护的临时性用电。
(二)临时用电线路
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由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气线路,包括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简称临时用电线路。
第二章分工与职责
第五条安全环保处:
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各二级单位:
(一)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清晰划分职责。
对本规定提供培训、监督与考核,提出改进建议。
(二)各二级单位施工组织单位:
1.负责管理对本单位内临时用电作业。
2.组织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3.组织作业单位、属地单位共同开展风险识别,制定、落实风险削减措施。
(三)属地单位:
1.向作业单位明确临时用电作业现场的危险状况,进行安全交底,并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2.审查作业单位临时用电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对现场临时用电作业进行监督检查与监护,发现违章作业有权取消作业许可证。
(四)电气管理部门负责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第七条作业申请人:
(一)是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
(二)组织实施作业。
(三)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八条作业批准人:
(一)清楚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风险。
(二)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三)组织危害因素辨识,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四)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包括检查气体检测结果。
(五)批准和取消作业。
第九条作业人员:
(一)持有经审批有效的作业许可证进行临时用电作业。
(二)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
(三)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四)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紧急情况,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
(五)掌握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方法。
第十条电气专业人员:
(一)组织现场安全交底,进行现场安全相关事项的提示和教育,告知作业人可能存在的危害和对作业人员的影响。
(二)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可以处理异常情况。
(三)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可暂停作业。
(四)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第三章临时用电许可证的办理
第十一条临时用电应执行相关的电气安全管理、设计、安装、验收等标准规范,实行作业许可,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见附件A)。
临时用电涉及动火时,应同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十二条作业单位向施工组织单位提出临时用电申请,施工组织单位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对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相关资料等进行核实,并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查,进行风险评估,确认该临时用电许可证的安全措施已落实。
第十三条属地单位负责人确认作业有效期,讨论安全工作方案,审核该工作许可证的安全措施,审核临时用电许可证,并在“属地单位负责人”栏签字。
第十四条电气管理部门负责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根据临时用电接引地点、接引方式及周围情况,确认该工作许可证的安全措施,并在“电气管理部门负责人”栏签字。
第十五条临时用电许可证批准后开始接线,如需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时,送电人确认《动火作业许可证》已办理完毕后方可送电,用电单位实施作业。
第四章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关闭、取消和终止
第十六条临时用电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5天。
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临时用电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5天。
第十七条临时用电工作结束后,属地单位应及时通知电气管理部门,按照临时用电方案的拆除方案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确认现场没有遗留任何隐患,电气管理部门和属地单位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后关闭临时用电许可证。
第十八条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施工组织单位、电气管理部门、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都有责任立即终止作业,取消(相关)作业许可证,并告知批准人许可证被取消的原因,及时通知相关方,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许可证。
(一)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二)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三)实际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
(四)发现有可能发生立即危及生命的违章行为。
(五)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六)事故状态下。
第五章临时用电作业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严禁擅自拆接临时电源。
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电工作业证,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有人监护。
第二十条在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做好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临时用电设备及临时建筑内的电源插座的电源开关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在每次使用之前应利用试验按钮进行测试。
第二十二条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
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第二十三条临时用电单位不得擅自增加用电负荷,变更用电地点、用途。
第二十四条临时用电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设施施工安装应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临时用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设计与选型应满足所在爆炸危险区域的分类要求。
第六章临时用电作业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电气管理部门、用电单位应定期巡回检查,确保临时供用电设施完好。
发现存在重大隐患或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需立即紧急停电处理,并通知相关方。
第二十六条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含5台)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含50kW)的,各二级单位应组织作业单位专门进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场勘测。
(二)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
(三)负荷计算。
(四)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电器的类型和规格。
(五)编制配电方案,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主要包括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图。
(六)确定个人防护装备。
(七)制定临时用电线路设备接线、拆除方案。
(八)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防爆等紧急处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采用额定电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施工电缆应包含全部工作芯线。
单相用电设备应采用三芯电缆,三相动力设备应采用四芯电缆,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和动力、照明合一的配电箱(盘)应采用五芯电缆。
第二十八条临时供电设施或现场用电设施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移动式、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漏电保护器。
所有的临时用电都应设置接地保护,接地电阻值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接地线和接零线应分开设置。
第二十九条送电操作顺序为:
总配电箱(盘)—分配电箱(盘)—开关箱(下级过载保护电流应小于上级)。
停电操作顺序为:
开关箱—分配电箱(盘)—总配电箱(盘),紧急情况除外。
第三十条配电箱(盘)应保持整洁、接地良好。
对配电箱(盘)、开关箱进行定期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上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上锁,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严禁带电作业。
第三十一条所有的临时配电箱(盘)应标上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
室外的临时用电配电箱(盘)应设有安全锁具,钥匙由配电箱(盘)其所属单位现场负责人保管;配电箱(盘)应有防雨、防潮措施;在距配电箱(盘)、开关及电焊机等电气设备15m范围内,不应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第三十二条配电箱(盘)、开关箱装设应端正、牢固。
固定式配电箱(盘)、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m。
移动式配电箱(盘)、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
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1.6m。
第三十三条所有临时用电线路应由电气专业人员检查合格方可投用。
搬迁或移动后的临时用电线路应再次检查确认。
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第三十四条临时用电线路的自动开关和熔丝(片)应根据用电设备的容量确定,并符合安全用电要求,不得随意加大或缩小,不得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片)。
第三十五条临时电源暂停使用或检修时,应切断电源,上锁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
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搬迁或移动临时用电线路时,应先切断电源并上锁。
第三十六条电缆线路的要求
(一)采用架空方式安装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架空线路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临时设施上;
2.在架空线路上不得进行接头连接,如果必须接头,则需进行结构支撑,确保接头不承受拉、张力;
3.临时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4.在起重机等大型设备进出的区域内不允许使用架空线路。
(二)电缆线路不得沿地面直接敷设,不得浸泡在水中。
(三)采用埋地敷设,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应满足以下要求:
1.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和安全标识;
2.电缆类型应根据敷设方式、环境条件选择;
3.电缆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0.7m;
4.埋地电缆的接头应设在地面上的接线盒内,接线盒应能防水、防尘、防机械损伤,并应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场所;
5.避免敷设在可能施工的区域内。
(四)在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介质腐蚀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m高到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防护套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第三十七条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防爆区域及机械损伤等区域时,不得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移动工具、手持工具等用电设备应有各自的电源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保护”,严禁两台或两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使用同一开关直接控制。
第三十九条在水下或潮湿环境中使用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作业前应对其绝缘进行测试,带电零件与壳体之间,基本绝缘不得小于2MΩ,加强绝缘不得小于7MΩ,达不到要求不准使用。
第四十条使用潜水泵时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开关,并确保电机及接头绝缘良好,潜水泵引出电缆到开关之间不得有接头,并设置非金属材质的提泵拉绳。
潜水泵在防爆区域使用时必须满足所在防爆区域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对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必须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上锁。
第四十二条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满足如下安全要求:
(一)设备外观完好,标牌清晰,各种保护罩(板)齐全。
(二)在一般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工具;若使用I类工具时,应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
(三)在潮湿作业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或III类工具。
(四)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管道、受限空间内,应使用
类工具。
(五)
类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Ⅱ类工具的漏电保护器及Ⅱ、III类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结器等应放在容器外或作业点处,同时应有人监护。
(六)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使用过程中需要移动或停止工作、人员离去或突然停电时,必须断开电源开关或拔掉电源插头。
第四十三条临时照明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一)现场照明应满足所在区域安全作业照度、防爆、防水等要求。
(二)使用合适的灯具和带护罩的灯座,防止意外接触或破裂。
(三)使用不导电材料悬挂导线。
(四)行灯电源电压不超过36V,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罩。
(五)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在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第四十四条所有临时用电开关应贴有标签,注明供电回路和临时用电设备。
第四十五条所有开关箱、配电箱(盘)应有安全标识,在其安装区域内,应在其前方1m处用黄色油漆或警戒带做警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PCFCL/HSE-C-33)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附件A:
临时用电许可证
编号:
作业许可证编号
临时用电单位
临时用电用途
用电地点
用电期限
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临时用电单位填写
电气管理部门与用电单位共同确认、填写
用电设备清单
工作电压
电源接入点
电器专业人员
设备名称
数量
负荷(kW)
风险识别和消减措施:
符合划“√”、识别无此项划“×”
□接引点确认□上锁点确认□电源接线状态□焊接设备
□接地□电缆规格及走向□电缆及设备外观□临时照明
□漏电保护□负荷确认□电气绝缘状况□手持电动工具
□防爆区域□线路架空□符合防爆要求□设备防护罩
□线路标志□穿越保护□检查临时用电设备电源插头
□一机一闸□配电箱(盘)开关□其他:
安全注意事项:
负荷合计
本人已对临时用电相关资料、情况进行了核实,并对用电设备进行了检查,确认该作业许可证的安全措施已落实。
我对本工作及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负责。
用电单位申请人:
年月日时
本人已同申请单位讨论了安全工作方案,确认该工作许可证的安全措施已落实,符合临时用电相关标准,许可该临时用电。
属地单位负责人:
年月日时
本人已同申请单位讨论了安全工作方案,批准该临时用电。
电气管理部门负责人:
年月日时
接线人签名:
电工证号:
送电时间
年月日时分
签名:
电工证号:
许可证
延期
延期有效期:
从年月日时到年月日时
用电单位申请人:
属地单位负责人:
电气管理部门负责人:
许可证关闭
用电单位申请人:
年月日时
属地单位负责人:
年月日时
电气管理部门负责人:
年月日时
□许可证到期。
□工作完成,现场没有遗留任何隐患。
□其他:
断电时间:
年月日时分断电人签名:
电工证号:
拆线时间:
年月日时分拆线人签名:
电工证号:
取消
因以下原因,此许可证取消:
提 出 人:
属地单位负责人:
电气管理部门负责人:
年月日时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