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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法规知识

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法规知识

1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法规体系结构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作为承压的特种设备,一旦发生爆炸或泄漏,往往并发火灾、中毒等灾难性事故。

由于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具有发生爆炸或泄漏、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危险性,世界上各主要工业发达国家一般都制定有专门的法律、建立了完善的法规体系进行规范和管理。

中国目前还没有特种设备的专门法律。

对于锅炉压力容器等承压特种设备的安全法制,我国目前主要是依据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颁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代替1982年2月6日国务院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颁布对于我国建立锅炉压力容器等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确立了依据。

为贯彻落实《暂行条例》的实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根据《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授权规定,制订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由原劳动人事部于1982年8月7日颁发。

以后陆续颁发了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先后颁布了有关的地方性法规。

建立了我国的锅炉压力容器等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形成了“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关标准及技术规定、要求”三个层次的法规体系结构:

1.1第一层次:

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1) 行政法规:

国务院颁布的条例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 法规性文件:

  (3)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通过的条例 

1.2第二层次: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这部分内容是监察制度的主要内涵。

 

  

(1) 部门规章:

以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并经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告的“办法”、“规定”。

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1997年7月18日劳动部令第8号发布)、《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6月1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发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

 

  

(2) 规范性文件:

以部门文件形式发出的“监督管理规定”、“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技术检验规则”等。

① 监督管理规定、办法类: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章程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监督考核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焊接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

----锅炉使用登记办法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

----压力容器制造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管理办法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评审机构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评审人员考核注册与管理办法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

② 安全监察规程类: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③ 技术检验规则类:

----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1.3第三层次:

相关标准及技术规定、要求

(1) 相关标准:

是指一系列与锅炉压力容器有关的国家及行业标准。

择其主要的相关标准,列有:

----GB 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 

----GB151-1999《管壳式换热器》

----GB12337-1998《钢制球形储罐》

----GB 1576-1996《低压锅炉水质》 

----GB 12241-89《安全阀一般要求》 

----GB 9222-88《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 

----GB/T 16508-1996《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 

----GB 3323《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 

----GB 11345《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 

----JB 1152《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 

----JB 4730《压力容器无损探伤》 

----JB 1609 《锅炉锅筒制造技术条件》 

----JB 1613《锅炉受压元件焊接技术条件》 

----DL 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JBJ 27-96《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30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 

(2) 相关技术规定、要求,是指有关部门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为贯彻落实法规的实施,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技术规定、条件和要求,主要有: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考核大纲》(劳锅局字〔1989〕14号)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检验工作质量保证手册〉编写导则》(劳锅局字[1989]46号)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电安生〔1994〕257号)

----《关于公布〈锅炉制造许可证条件〉的通知》(劳安锅局字〔1995〕52号)

----《关于公布〈A、B级锅炉制造许可证审查要点〉的通知》(劳安锅局[1995]68号)

----《关于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校验的若干意见》(劳办锅字〔1992〕18号)

----《工业锅炉T型接头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规定》(质技监锅字〔1998〕10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的通知》(质技监局锅发[1999]162号)

…… 

2几个重要相关法规对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管理的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下简称《管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简称《瓶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锅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容检规》)

2.1法规适用范围

2.1.1《条例》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1.2《容规》第4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组焊)、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均应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5条本规程是压力容器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基本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部门规章、企事业单位规定等,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相抵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2.1.3《管规》第五条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察和修理改造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

   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察和修理改造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负责所属企业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2.1.4《瓶规》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其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等各项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2.1.5《锅规》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第4条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

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2.1.6《容检规》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在用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式集装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符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遵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2.2相关法规中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用语的含义

特种设备,《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2.2.1《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条例》中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用语的含义是: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2.2.2《容规》 第2条规定《容规》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

2.2.3《管规》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压力管道是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

   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划分为工业管道、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

2.2.4《管规》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一)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二)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

   (三)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四)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沸点的液体的管道;

   (五)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

2.2.5《瓶规》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2.2.6《锅规》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3压力容器的分类

世界各国规范对压力容器分类的方法各不相同,本节着重介绍中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的分类方法。

3.1按压力等级分类

按承压方式分类,压力容器可分为内压容器与外压容器。

内压容器又可按设计压力(户)大小分为四个压力等级,具体划分如下:

a.低压(代号L)容器0.1MPa≤P<1.6MPa;

b.中压(代号M)容器1.6MPa≤P<10.0MPa;

c.高压(代号H)容器10MPa≤P<100MPa;

d.超高压(代号U)容器P≥100MPa。

外压容器中,当容器的内压力小于一个绝对大气压(约0.1MPa)时又称为真空容器。

3.2按容器在生产中的作用分类

根据压力容器在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作用,可分为反应压力容器、换热压力容器、分离压力容器、储存压力容器4种。

具体划分如下。

a.反应压力容器(代号R)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质的物理、化学反应的压力容器,如反应器、反应釜、聚合釜、高压釜、合成塔、蒸压翠、煤气发生炉等。

b.换热压力容器(代号E)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质热量交换的压力容器。

如管壳式余热锅炉、热交换器、冷却器、冷凝器、蒸发器、加热器等。

c.分离压力容器(代号S)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质流体压力平衡缓冲和气体净化分离的压力容器。

如分离器、过滤器、集油器、缓冲器、干燥塔等。

d.储存压力容器(代号C,其中球罐代号B)主要是用于储存、盛装气体、液体、液化气体等介质的压力容器。

如液氨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等。

在一种压力容器中,如同时具备两个以上的工艺作用原理时,应按工艺过程中的主要作用来划分品种。

3.3按安装方式分类

根据安装方式可分为固定式压力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

a.固定式压力容器有固定安装和使用地点,工艺条件和操作人员也较固定的压力容器。

如生产车间内的卧式储罐、球罐、塔器、反应釜等。

b.移动式压力容器也称为经常搬运的压力容器,诸如汽车槽车、铁路槽车、槽船等。

这类压力容器使用时不仅承受内压或外压载荷,搬运过程中还会受到由于内部介质晃动引起的冲击力,以及运输过程带来的外部撞击和振动载荷,因而在结构、使用和安全方面均有其特殊的要求。

3.4按安全技术管理分类

上面所述的几种分类方法仅仅考虑了压力容器的某个设计参数或使用状况,还不能综合反映压力容器面临的整体危害水平。

例如储存易燃或毒性程度中度及以上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其危害性要比相同几何尺寸、储存毒性程度轻度或非易燃介质的压力容器大得多。

压力容器的危害性还与其设计压力户和全容积y的乘积有关,pV值愈大,则容器破裂时爆炸能量愈大,危害性也愈大,对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和管理的要求愈高。

为此,《容规》采用既考虑容器压力与容积乘积大小,又考虑介质危害程度以及容器品种的综合分类方法,有利于安全技术监督和管理。

该方法将压力容器分为三类。

《容规》第6条本规程第2条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压力容器的压力等级、品种、介质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质的划分见《容规》附件一):

   1.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1)高压容器;

   

(2)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10Mpa.m3);

   (4)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各大于等于0.5Mpa.m3);

   (5)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2Mpa.m3);

   (6)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7)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8)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搞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9)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水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

   (10)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50m3);

   (11)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m3)。

   2.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二类压力容器(本条第1款规定的除外)

   

(1)中压容器;

   

(2)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

   (4)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5)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3.低压容器为第一类压力容器(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除外)。

4压力管道的分类

《管规》将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划分为工业管道、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

   

(一)工业管道系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

   

(二)公用管道系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

   (三)长输管道系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

5《容规》、《锅规》对压力容器、锅炉受压元件用材的要求

5.1《容规》对压力容器用材的要求

第10条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压力容器材料的生产经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批准。

材料生产单位应按相应标准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并在材料上的明显示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其他标志,至少包括材料制造标准代号、材料牌号及规格、炉(批)号、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标志、材料生产单位名称及检验印鉴标志或其他标志。

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齐全、清晰,并加盖材料生产单位质量检验章。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生产单位获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同时取得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对所获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与一致性负责。

 第11条压力容器选材除应考虑力学性能和弯曲性能外,还应考虑与介质的相容性。

压力容器专用钢材的磷含量(熔炼分析,下同)不应大于0.030%,硫含量不应大于0.020%。

如选用碳素钢沸腾钢板和碳素钢镇静钢板制造压力容器(搪玻璃压力容器除外),应符合GB150《钢制压力容器》的规定。

碳素钢沸腾钢板和Q235A钢板不得用于制造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压力容量。

第24条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通过对材料进行复验或对材料供货单位进行考察、评审、追踪等方法,确保所用的压力容器材料符合相应标准,在投用前应检查有效的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并核对本规程第10条规定的材料上的有效标志。

材料标志与质量证明书应完全一致,否则不得使用。

用于制造受压元件的材料在切割(或加工)前应进行标记移植。

 第25条压力容器的筒体、封头(端盖)、人孔盖、人孔法兰、人孔接管、膨胀节、开孔补强圈、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的设备主螺栓及公称直径大于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均作为主要受压元件,对其用材的复验要求如下:

   1.用于制造第三类压力容器的钢板必须复验。

复验内容至少包括:

逐张检查钢板表面质量和材料标志;按炉复验钢板的化学成分;按批复验钢板的力学性能、冷弯性能;当钢厂未提供钢板超声检测保证书时,应按本规程第14条的要求进行超声检测复验。

   2.用于制造第一、第二类压力容器的钢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复验:

   

(1)设计图样要求复验的;

   

(2)用户要求复验的;

   (3)制造单位不能确定材料真实性或对材料的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

   (4)钢材质量证明书注明复印件无效或不等效的。

 3.用于制造第三类压力容器的锻件复验要求如下:

   

(1)应按压力容器锻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复验;

   

(2)对制造单位经常使用且已有信誉保证的外协锻件,如质量证明书(原件)项目齐全,可只进行硬度和化学成分复验,复验结果出现异常时,则应进行力学性能复验;

   (3)压力容器制造单位锻制且供本单位使用的锻件,可免做复验。

   4.取得国家安全监察机构产品安全质量认证并有免除复验标志的材料,可免做复验。

第26条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焊接材料,应按相应标准制造、检验和选用。

焊接材料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和清晰、牢固的标志。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建立并严格执行焊接材料验收、复验、保管、烘干、发放和回收制度。

第27条压力容器制造或现场组焊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原则上应事先取得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更改批准文件,对改动部位应在竣工图上做详细记载。

对制造单位有使用经验且代用材料性能优于被代用材料时(仅限16MnR、20R、Q235系列钢板,16Mn、10﹟、20#锻件或钢管的相互代用),如制造单位有相应的设计资格,可由制造单位设计部门批准代用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须向原设计单位备案。

原设计单位有异议时,应及时向制造单位反馈意见。

5.2《锅规》对锅炉受压元件用材的要求

第21条锅炉受压元件所用的金属材料及焊接材料等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并提供质量证明书。

金属材料和焊缝金属在使用条件下应具有规定的强度、韧性和伸长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

锅炉受压元件修理用的钢板、钢管和焊接材料应与所修部件原来的材料牌号相同或性能类似。

6《条例》、《容规》、《管规》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的要求

6.1《条例》对压力容器设计的要求

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六十四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容规》对压力容器设计的要求

第28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资格、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的划分应符合《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的规定。

设计单位应对设计质量负责。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不准在外单位设计的图样上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经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机构指定的图样除外)。

第29条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蓝图)上,必须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

设计资格印章失效的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设计总图上应有设计、校核、审核(定)人员的签字。

对于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高压容器和移动压力容器,应有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的批准签字。

第30条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注明下列内容:

   1.压力容器名称、类别。

   2.设计条件[包括温度、压力、介质(组分)、腐蚀裕量、焊缝系数、自然基础条件等],对储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应增加装量系数;对有应力腐蚀倾向的材料应注明腐蚀介质的限定含量;对有时效性的材料应考虑工作介质的相容性,还应注明压力容器使用年限。

   3.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牌号及材料要求。

   4.主要特性参数(如压力容器容积、换热器换热面积与程数等)。

   5.制造要求。

   6.热处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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