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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试复习指导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共46页

2020年经济法考试复习指导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0分,2019年试卷一的分值为9.5分,试卷二的分值为22分。

在四个案例分析题中,肯定有一个题目来自物权法律制度和合同法律制度的结合,希望考生高度重视。

本章分为八个单元,共计31个考点。

绝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只有几个数字需要死记硬背,复习难度其实并不大。

2020年教材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进行了调整。

最近3年题型题量统计表

题型

2017年

2018年

试卷一

2018年

试卷二

2019年

试卷一

2019年

试卷二

单选题

2题2分

1题1分

1题1分

1题1分

2题2分

多选题

1题1.5分

1题1.5分

1题1.5分

1题1.5分

2题3分

案例分析题

2.5分

3分

3分

7分

17分

合计

6分

5.5分

5.5分

9.5分

22分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单元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考点1】物的种类(★★★)(P41)

1.物的概念

《物权法》所称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征:

(1)有体性

物权法上的物仅指有体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包括电脑程序)等均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因而不属于物权的客体。

行为属于债权的客体,智力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客体。

需要说明的是,某些权利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以票据权利、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权利出质形成的权利质权。

(2)可支配性

物权法上的物应具有可支配性,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因此,不能为人力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者不为人所需之物,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

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但人体器官脱离人的身体之后,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例题1·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

(2013年)

A.月球表面

B.药品

C.土地

D.计算机程序

【答案】BC

【解析】

(1)选项A:

月球表面不具有可支配性,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2)选项D:

智力成果(包括电脑程序)属于知识产权的客体,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成为权利质权的客体,但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例题2·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物权法上物的是(   )。

(2019年)

A.太阳

B.海域

C.月亮

D.星星

【答案】B

【解析】选项B:

属于不动产,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2.动产与不动产

不动产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3.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不因分割而变更其性质或者减损其价值的物(如牛肉),反之一头牛则属于不可分物。

4.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该分类仅限于动产。

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如冰棍)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如齐白石的字画)一旦发生毁损、灭失,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5.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该分类仅限于动产。

消耗物只能一次性使用,非消耗物则相反。

以让与为目的的消耗物(如金钱)转移占有即转移所有权。

6.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可以自由进入市场流通(如冰棍),限制流通物是指被法律限制市场流通之物(如文物、黄金、药品),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规定禁止流通之物。

7.主物与从物

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

(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

A物脱离B物,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物为从物。

8.原物与孳息

(1)孳息是独立于原物的物,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

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尚未与苹果树相分离的苹果,也不属于孳息。

(2)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如储蓄存款的利息、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

【例题1·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意义上孳息的有(   )。

(2009年)

A.母牛腹中的小牛

B.苹果树上长着的苹果

C.母鸡生的鸡蛋

D.每月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

【答案】CD

【例题2·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物的种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17年)

A.海域属于不动产

B.文物属于禁止流通物

C.金钱属于非消耗物

D.牛属于可分割物

【答案】A

【解析】

(1)选项B:

文物属于限制流通物;

(2)选项C:

金钱属于消耗物;(3)选项D:

牛属于不可分物。

【例题3·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动产的是(   )。

(2018年)

A.海域

B.房屋

C.林木

D.船舶

【答案】D

【解析】选项ABC:

属于不动产。

【考点2】物权的种类(★★★)(P43)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支配性

物权人有权仅以自己的意志实现权利,无需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属于支配权。

而债权属于请求权,其实现有赖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

(2)排他性

物权具有排他性,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

而债权具有兼容性,同一标的物之上可以成立多重买卖合同,几个买卖合同均可有效,并不相互排斥。

(3)绝对性

物权是可以对抗所有人的财产权,有权排除任何他人的干涉,他人有义务予以尊重,属于绝对权或者对世权。

而债权仅对特定的债务人存在,属于相对权或者对人权。

表3-1 物权VS债权

物权

债权

支配权

请求权

绝对权

相对权

对世权

对人权

排他性

兼容性

2.物权的种类

(1)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所有权是指在法律限制范围内,对物全面支配的权利。

(3)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4)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解释】用益物权以使用他人之物为目的,针对的是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针对的是他人之物的交换价值。

3.自物权和他物权

所有权属于自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则属于他物权。

4.独立物权和从物权

(1)独立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包括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2)从物权是指从属于其他权利、不能独立存在的物权,包括担保物权和地役权。

【解释1】担保物权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随之消灭。

【解释2】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存在。

表3-2 物权的分类

物权的类型

自物权

他物权

独立物权

从物权

所有权

用益

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

【例题·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独立物权的是(   )。

(2017年)

A.地役权

B.建设用地使用权

C.质权

D.抵押权

【答案】B

【解析】选项ACD:

属于从物权。

【考点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P44)

1.物权法定原则

根据《物权法》第5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解释1】《物权法》第5条所称“法律”,不限于《物权法》,包括一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但不包括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亦不包括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

【解释2】

(1)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行为无效;

(2)行为人违反“内容法定”原则,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行为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

(1)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而债权的客体是当事人的给付行为,即使物尚未确定、尚不存在,也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有效性。

(2)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所有权人可以为多人。

(3)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可以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

如所有权和他物权的共容、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共容。

3.物权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例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有(   )。

(2015年)

A.物权相对原则

B.物权法定原则

C.物权公示原则

D.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答案】BCD

 

第二单元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考点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P50、67)

1.登记生效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1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1】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2008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2】以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2016年案例分析题)

(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009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

【相关链接】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如果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只是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

【例题·单选题】甲拟移民国外,遂与乙订立合同出售其房屋,并约定乙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价款。

后甲取消了移民计划,并向乙表示不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09年)

A.合同尚未生效

B.合同生效,但是甲有权解除合同

C.合同生效,乙有权要求甲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D.合同生效,但乙只能请求甲赔偿损失

【答案】C

2.登记对抗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单元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考点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P47)

1.基于事实行为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008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再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2012年案例分析题)

2.基于法律规定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2012年案例分析题)

3.基于公法行为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解释】“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

这些“法律文书”具有直接改变原有物权关系、不必由当事人履行的形成效力。

如果判决内容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履行,那么,让物权发生变动的,是当事人的履行行为而非判决本身。

【考点3】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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