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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办法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建设

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股份公司)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管理责任,督促各参建单位认真履职,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四条管理原则

(一)项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二)遵循“责、权、利”对等的原则。

(三)遵循“谁派工、谁用人,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股份公司各级监督、管理、参建相关部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承担对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及管理责任,保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

 

第六条引用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14】9号)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主席令第91号)

(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五)《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六)《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环保“违法、违规”处罚管理办法(试行)》(盐湖股份字【2012】176号)

(七)《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包工程施工单位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试行)》。

第二章管理

第七条股份公司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即股份公司安全管理、项目管理部门专业监管,根据各自的责任范围对项目单位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各项目建设单位对所辖区域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按照“业主单位主导,监理单位监管,施工单位主体负责”安全管理模式,监督各参建单位履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防治导下的项目经理负责制,实行业主—监理—承包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八条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是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安全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履行安全职责情况和各方安全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检查与处罚,对职责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处理。

第九条股份公司工程项目管理部是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建设的专业管理部门,协助各项目法人办理项目的前期手续以及协调落实新建项目的外部条件,对项目的进度、质量、成本、安全等工作监督指导。

第十条股份公司监审部门是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部门,对各职能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对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合同(协议)进行审计审签。

监督招标单位在资质审核、承包商选择、施工过程、项目验收时确保将HSE三项内容纳入审核范围。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公司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对项目建设工程进行有效组织和管理。

对承接监理工作的项目承担监理责任、对业主委托进行项目管理的项目承担建设单位的相关责任。

负责对受聘监理公司的工程监理工作实施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监管和监理责任。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根据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监理合同的约定,对项目管理公司、监理单位的现场管理进行授权。

对本单位及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及承包商等执行安全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对所属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进行现场安全监理,应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等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为项目建设工程的责任主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和承担主体责任,应当在其承包工程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相关工程,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并接受项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要承担对分包单位安全监管责任,对分包单位实行全过程管理与控制,并对建设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建设工程的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项目所有参建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树立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同的安全价值观,遵守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建设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建设单位的教育培训和建设单位的监管。

第十六条参建单位包括: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包括:

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供应商、物流装卸等临时进入现场执行工作任务的单位)。

对承包商的各项约束条款,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落实到合同中。

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将有关条款落实到分包单位的合同中。

第三章职责

第十七条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1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主席令第91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等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股份公司所属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尽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和建设项目的制度规定,对股份公司范围内所有在建项目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严格遵守“三同时”的有关规定,确保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及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及消防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积极督促整改。

(三)监督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项目建设单位、参建各方体系建立和运转情况、责任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四)指导、规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频次及控制管理责任,通过定期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对重大隐患跟踪督办。

(五)配合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对各单位事故调查处理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股份公司工程项目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1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主席令第91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项目建设工程的具体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尽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规定,对股份公司范围内所有在建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对股份公司范围内所有在建项目工程开工前的审批手续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三)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安全管理现状和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

(四)根据事故管理相关规定,参与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调查。

(五)对未能认真执行承包合同或监理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条款的单位,责成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合同及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对造成不良后果的,建议项目建设单位终止其合同。

(六)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现场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建议项目建设单位管理部门根据建设合同及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并撤换责任人。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1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主席令第91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承担组织、协调、管理职责。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标准要求,制订合理工期,确保安全生产。

(二)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制度,明确项目安全生产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项目总指挥或项目经理)是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监督项目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工作,对项目施工过程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三)依法委托专业的监理单位对项目安全实施管理,对监理单位管理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授权,并及时将安全监理的委托范围、内容及对工程监理单位的授权,书面告知施工单位。

对不委托监理单位的建设单位要确保现场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管理水平和资质。

(四)及时与监理、施工、勘察、设计、物资设备供应商等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及安全环保协议条款,明确各方安全生产的范围、内容、职责等,定期检查和考核,使其按责任书和合同相关条款承担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按照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的要求,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施工安全措施所需费用的投入,保证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及消防设施符合国家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要求,并定期督查确保有效落实。

(六)应当按月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参建各单位对安全工作的汇报,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安全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使公司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七)定期组织项目安全检查,对参建各方履行职责及排查治理隐患情况进行督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和处罚;对监理单位提出的要求及发现的安全隐患、停工整改报告,督促施工单位落实。

对上级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处罚。

(八)落实安全施工条件,在建设过程中对施工活动可能影响到安全的,组织专家论证后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监督执行;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督促施工单位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监督落实。

(九)组织制定项目建设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组织演练改进,使预案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十)发生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险救援工作,及时上报,组织配合事故的调查,本着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落实整改防范措施,做好事故的统计和建档工作。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按照有关程序完善勘察、设计的资料,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安全负责。

(一)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设计单位应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要部位和环节,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三)设计单位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四)设计单位针对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不安全因素,及时进行设计的修改和完善,满足施工安全作业要求。

(五)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作业队伍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照施工项目作业安全管理程序进行勘察施工;在进行勘察作业时,应当按照勘察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可行的勘察作业方案,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六)勘查和设计单位配合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主席令第91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项目监理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授权范围,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一)监理单位是工程项目全方位监督的责任主体,受业主单位委托对项目整个施工过程进行安全监理,重点监理项目各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法规政策、标准规范,落实安全责任情况。

(二) 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和《建筑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规定,配备与项目建设监理工作相适应的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及其他监理人员,所设监理人员与委托监理合同的服务内容、期限、工程环境、工程规模等因素相适应,满足项目安全监理工作的需要。

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上岗。

(三)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要具有相应资质,履行现场带班值守职责,严格执行巡视、平行检验、旁站等监理措施,特别是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等重点部位、节点、环节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审查总、分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管理人员证件,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督促和检查承包单位建立安全保证体系,审核施工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监督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国家、建设单位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及各项规定,确保安全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转。

(五)组织对建设项目施工图的审查,当发现勘察、设计文件有不满足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及其它相关规定,或存在较大施工安全风险时,应向建设单位提出,保证项目的施工质量。

(六)严格施工安全专项方案的审核审批,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进行审核审批,签字认可。

对未经审批擅自施工的,有权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七)建立并执行巡视检查,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对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

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建设单位及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八)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理等工作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并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九)定期主持监理工作会议,协调解决施工现场的安全问题,监督施工单位遵守国家、建设单位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及各项规定;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持证上岗;监督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用品、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及措施费用的控制工作,并将监督情况及时向项目管理部门汇报和沟通。

(十)加强对项目总监和监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加强对监理人员的考核,根据建设项目单位及上级管理部门意见和合同约定及时对不符合要求的监理人员及时给予撤换。

(十一)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时,协同配合相关单位或部门采取相应措施,按照国家事故上报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上报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安全管理部门。

参与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事故和施工质量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1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主席令第91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承揽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全面负责。

(一)施工单位是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为项目建设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二)施工单位应依照安全生产法要求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须经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持证上岗。

(三)施工单位应制订项目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内容包括组织体系、职责权限、资源配置、控制目标、控制程序、控制措施、检查评价和奖惩制度等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

(四)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核和准入程序对分包作业队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考察和审核;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义务,确保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规范等相关要求组织建设。

(五)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施工单位对安全投入的计划、投入台帐、投入管理、核算等应履行合法程序,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不调减和挪用公司在工程承建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

(六)施工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工程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熟悉和掌握在工程中存在的作业风险、安全防护知识,避免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

(七)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八)按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相关部门和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的实施监督。

(九)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用的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承租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或验收,检验或验收合格后进行登记方可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要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

(十)施工单位要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按期整改隐患并做好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

对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安全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和停工通知书,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或者停工。

建设工程停工后又复工的,施工企业在复工前,必须采取措施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机械设备等重新进行检查维修,消除事故隐患。

(十一)施工单位应对现场重大危险源进行识别、建档,对易发生重大事故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二)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如实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对发生事故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按责任大小划分,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并接受建设单位及相关项目管理部门的处罚。

(十三)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将承包工程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更不得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章过程控制

第二十三条根据承包单位在股份公司新、改、扩建项目中承担的业务,由股份公司安环部组织各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由项目建设单位管理部门对项目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资质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承包商是否具备与所承担工程项目相应的等级资质;

2、承包商是否按投标文件及合同配备符合要求的人员机构和设备物资资金的投入;

3、是否建立健全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完善;

4、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有国家法规规定的安全管理资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5、监理部门负责查验特种设备、安全设施及职业防护器具是否具备有效的检验证书;

6、建设单位监督施工单位是否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7、国家对于行业要求的其他相关资质资料等。

第二十四条资质审查合格后,由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代表股份公司与项目施工单位签订《项目施工合同》和《项目施工安全协议》,并在合同中明确监理单位安全监督范围、监督职责、人员资质要求和施工单位责任、职责范围、人员规范要求等。

1、《项目施工安全协议》原则上使用股份公司统一模板,双方另有要求的可在附加条款中予以明确,特殊情况下的条款可经双方协商确定。

2、《项目施工安全协议》与《项目施工合同》必须同时签订,并由甲乙双方项目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加盖甲乙双方单位行政公章生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1、对于施工工期在五天以内的项目施工单位,须持该项目管理部门提供的证明及《项目施工安全协议》到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办理临时入厂手续。

可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但在发生事故后按同等要求进行处理。

2、对于施工工期超过五天的项目施工单位,经持由该项目管理部门填写的《工程服务单位安全资质核查表》(附相关资质文件复印件)和《项目施工安全协议》,到项目建设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缴纳手续。

3、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标准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及《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包工程施工单位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试行)》有关规定进行缴纳。

4、未交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施工单位,不予办理入厂手续。

第二十六条入厂手续的办理

施工单位持《项目施工安全协议》《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证明,到各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办理入厂手续;项目施工单位施工人员,进厂前必须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培训考核证明到项目建设单位安全管理部门为施工人员办理临时入厂证,无临时入厂证门卫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施工人员进入厂区。

改造、扩建及拆除工程应遵守建设单位相关制度。

第二十七条离厂手续办理

1、项目施工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根据《项目施工安全协议》及施工期间的违章违纪考核情况,对项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进行兑现返还。

2、临时入厂证销毁:

施工完毕后,项目施工单位将临时入厂证收齐后交回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若丢失,将对项目施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并在项目施工单位办理离厂手续时进行兑现。

第二十八条加强对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

通过对施工过程安全组织管理、场地设施管理及行为控制措施管理,分别对人、物、环境、行为与状态进行具体的管理和控制,以确保项目建设过程安全。

一、项目建设各参建单位安全管理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要督促监理单位对进场人员、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及特种设备进行查验、审核,并报相关单位备案。

施工过程中人员变动应及时进行变更审核和更新,对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拒绝进入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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