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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具操作规程

上海市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2004年1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业机械的监督管理,正确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确保安全、优质、高效、低耗地完成农机作业。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上海市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在本市驾驶、操作各种农用拖拉机(以下称拖拉机)自走式农业机械、农用动力机械以及与其配套的作业机械的人员。

均应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农业机械与其他相互独立的半机械和手工作业在同一作业区相遇时,应遵循农业机械优先作业的原则。

与农业机械作业无关的人员,不准进入农业机械作业区。

   第四条遇到本规程没有规定的情况,驾驶、操作人员及作业有关人员必须在确保安会的原则下作业。

   第五条本规程由上海市农机安全监理所负责组织各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所进行实施。

第二章驾驶、操作人员

   第六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后,方准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

   第七条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时,须携带驾驶证或操作证;

   

(二)驾驶证、操作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

   (三)不准驾驶或操作与驾驶证、操作证准驾(操)内容不符的农业机械;

   (四)不准将农业机械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操作;

   (五)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

   (六)不准驾驶或操作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

   (七)饮酒后不准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

   (八)不准携带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

   (九)不准驾驶或操作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

   (十)不准在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或过度疲劳的情况下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

   (十一)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时,不准离开规定的驾驶或操作位置;

   (十二)不准赤足或穿拖鞋驾驶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以及用踏板操纵离合器、制动器、转向等机构的农业机械;

   (十三)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时,不准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作业的行为。

   第八条农业机械的学习驾驶员,应在教练员的随机指导下,按规定学习驾驶。

第三章拖拉机和其他动力机械的操作

   第九条农业机械应经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或作业证后方可作业。

   第十条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保持清晰,行驶证或作业证应随机携带。

号牌、行驶证或作业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

   第十一条新的、大修后的拖拉机、自走式农业机械和其他动力机械必须按规定进行试运转,方可投入作业。

   第十二条农业机械必须保持技术状态完好,机容整洁。

并按农业机械技术文件规定认真做好保养和保管。

   第十三条拖拉机和各种内燃机启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启动前的准备

   1、检查有无润滑油和冷却水,并按规定添加;

   2、二行程汽油机,在燃油中应按规定比例加入机油润滑;

   3、检查和添加燃油时,严禁烟火;

   4、检查轮胎外表及内部气压应符合规定;

   5、变速杆、动力输出手柄须放在空挡位置;

   6、液压悬挂系统分配器手柄,整体式须放在“下降”位置;分置式、半分置式须放在“中立”位置;

   7、严禁明火烤车;

   

(二)拖拉机和各种内燃机的启动

   1、拉绳启动的内燃机启动时,不准将启动绳绕在手上,身后不准站人;

   2、手摇启动时须五指并拢,紧握摇把;

   3、电动机启动时,预热器使用每次不得超过40秒;

   4、电动机启动每次不得超过技术文件规定的时间,两次间歇不少于2分钟,连续三次启动不着火,应查明原因再启动;

   5、不准使用起子或金属件在电动机上直接搭铁启动;

   6、不准无冷却水启动;

   7、不准在主发动机进气管加注汽油或引火启动。

   第十四条电动机作动力的,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电设备的安装,必须由持证的电工操作;

   

(二)配电线路应遵守农村安全用电规定,严禁裸线送电;

   (三)用电设备须有可靠的接地;

   (四)停止作业后,应关闭总电源。

   第十五条拖拉机和农用动力机械固定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水冷却发动机启动后,必须低速空转预温待水温升至6o℃后方可负荷作业;

   

(二)使用皮带轮传动时,主、从动皮带轮必须在同一平面。

传动皮带应保持合适的张紧度;

   (三)使用动力输出轴时,动力输出轴和机具间的联轴节应用插销紧固在轴上,并有防护罩;

   (四)传递动力前要查看机具周围,确认安全后先低速传递动力,待一切正常后,方可提高转速;

   (五)经常观察仪表,检查水温、油压、充电是否正常;

   (六)发动机冷却水箱沸腾时,必须停止作业,不准立即打开水箱盖;不准骤加冷水。

待发动机温度降低后再打开水箱盖加水;

   (七)发动机、电动机工作时出现异常声响或仪表指示不正常时,必须立即停机检查;

   (八)严禁超负荷作业,夜间作业照明设备必须完好。

   第十六条拖拉机和自走式农业机械起步前须环顾四周,发出信号,确认安全后方可起步。

   手扶拖拉机起步时,不准在松放离合器手柄的同时操作一边转向手把。

   第十七条拖拉机挂接农具和挂车,须用低挡小油门,农具手应避开拖拉机和农具间易碰撞和挤压的部位。

   第十八条拖拉机和自走式农业机械倒车时,须查明机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

视线不良的,应有人协助了望,指挥倒车。

   第十九条拖拉机和自走式农业机械在高速行驶时,不准用单边制动作急转弯。

轮式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时,左、右制动踏板须用联锁板联锁在一起。

   第二十条拖拉机和自走式农业机械的驾驶室或驾驶台不准超员乘坐,不准放置有碍安全操作的物品。

拖拉机和自走式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行驶中;驾驶员和随机人员非紧急避险不准上、下。

   第二十一条履带式拖拉机牵引或悬挂农具通过村、镇时,须有人护行,严防行人或儿童追逐、攀登。

   第二十二条拖拉机和自走式农业机械在上、下坡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曲线行驶、急转弯和横坡调头;

   

(二)下坡时不准换挡;不准空档、熄火或分离离合器滑行;

   (三)手扶式、履带式拖拉机在下坡时转向,要注意探向,必要时反向操作。

   (四)坡路不准停车。

必须停车时,须卡住制动杆或制动踏板,并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

   第二十三条拖拉机和自走式农业机械在正式渡口上、下渡船时,应遵守渡口管理规定。

没有正式码头过渡时,渡船必须坚固,载质量合理。

上、下船时用手摇或低速,上船后机具应熄火、挂档、制动,并用物体楔进前后轮胎。

   第二十四条拖拉机和自定式农业机械转向器失效的,不准被牵引。

发生其他故障或陷机需要被牵引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由正式驾驶员驾驶,并不准拖带挂车或悬挂、牵引农具;

   

(二)自走式农业机械只准被大中型轮式拖拉机或同类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牵引,但宽度不准大于在牵引的自走式农业机械;

   (三)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与牵引机械在田问、场院须保持3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在道路上须保持5至7米的安全距离;

   (四)制动器失效的,须用硬连接装置;

   (五)牵引点应在重心以下;

   (六)7.5千瓦以下动力的自走式农业机械不准被牵引。

   第二十五条拖拉机和自走式农业机械停机后必须制动。

发动机熄火后必须关闭电门,取走钥匙。

不准使用分离离合器的方法长期停车。

   第二十六条气温低于5℃时,拖拉机发动机或内燃机熄火后,使用非防冻液的冷却水,必须待水温降至7o℃以下再放尽,并加挂“无水”牌。

   第二十七条拖拉机和自走式农业机械停机后,发动机未熄火并未加制动前,不准到机具底下检查、修理和保养机器。

   第二十八条拖拉机和自走式农业机械作业转移在道路上行驶,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道路交通法规,并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拖拉机和自走式农业机械在乡村道路上的行驶规则,遵照国家和本市道路交通法规执行。

第四章田间、场院机械作业

   第二十九条农业机械进行田间作业前,驾驶、“操作人员应熟悉工作地段的道路、桥梁和障碍物等情况。

对于危险地段,不明显障碍物,须做出标记。

   第三十条作业前应认真检查农机具的技术状况,拖拉机和农具联接要安全可靠,各紧固部位不松动,各传动部位转动灵活,润滑良好。

牵引农具的农具手应与拖拉机驾驶员有信号联系。

   第三十一条农具手须坐(站)在规定的操作位置上,其他位置不准坐(站)人。

悬挂式农具上不准坐(站)人或堆放物品。

   第三十二条作业时,应经常注意农业机械和配套农具工作情况;不准用手、脚清除机具上的泥土、杂草,不准调整和排除故障。

需要时须在停机和切断动力后进行。

   第三十三条拖拉机和自走式农业机械不得在大于8度的坡度上横坡向作业。

   第三十四条使用液压悬挂系统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分配器操纵手柄不能定位时,不准使用;

   

(二)不准随意拆掉铅封、调整安全阀开启压力和滑阀的自动回位压力;

   (三)分置式液压悬挂系统,一般采用“浮动”位置进行作业;悬挂无限深轮的农具作业时,可用“浮动”位置下降农具到需要的位置后,再将手柄扳到“中立”位置;当悬挂农具靠自重不能入土或需要强制入土时(推土机),方可将手柄放在“压降”位置。

待达到入土深度后再扳到“中立”位置。

   (四)整体式液压悬挂系统除液压输出外,禁止将外手柄置于液压输出位置,也不得用外手柄来提升农具;在使用里手柄时,须先将外手柄置于扇形板下方。

操纵液压泵偏心轴离合手柄时,必须将离合器踏板踏到底;

   (五)停机后应将悬挂、半悬挂农具落地放置。

   第三十五条使用动力输出轴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动力输出轴与农具间的万向节须设防护罩;

   

(二)在挂非独立式和半独立式传动时,须先将变速杆放在空挡位置,然后接合动力输出轴挡住;

   (三)使用同步式动力输出轴挂倒挡前,应先分离动力输出轴;

   (四)检查农具或发动机熄火时,须先将动力输出轴动力切断。

   第三十六条犁耕(中耕)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组作业时,落犁起步须平稳,不准操作过猛;

   

(二)牵引装置上的安全销折断时,不准用高强度钢筋代替,

   可用相同直径的低碳钢销子临时代替。

班次作业后应及时更换;

   (三)转弯、倒退时应先将犁升起,不准转圈耕地;

   (四)在坡地上作业时,须调宽拖拉机轮距,不准急速提升农具。

   第三十七条旋耕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起步前不准将刀片猛放入土中;

   

(二)转弯或倒退时,须将旋转耕作机升起;

   (三)工作状态提升时,须降低转速,不准提升过高,万向节两端传动角度不得超过30度;

   (四)田问转移或过田埂时,须切断动力,升到最高位置。

   第三十八条整地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耙地作业时,不准用块石或铁器等硬物加重耙;

   

(二)多组耙联结作业时,联结须牢固可靠;

   (三)驱动耙工作状态提升不准过高,万向节两端传动角度不得超过30度;远距离田间转移需切断动力;

   (四)水田严重拥土时,不准强行作业;

   (五)镇压器牵引运输时,时速不准超过5公里。

   第三十九条播种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多台播种机联结作业时,各联结点必须刚性联结,牢固可靠,并设置保险链;

   

(二)播种机开沟器落地后,拖拉机不准倒退;地头转弯时须升起开沟器和划印器,不准转圈播种;

   (三)水稻直播机启动时,须将离合器手柄放在分离位置,变速杆放在空挡位贸;田头转弯时,须升起播种地轮,不准转圈播种;

   (四)播拌药种子或兼施化肥时,机手须穿戴好防护用品,作业后须洗净与药物、化肥接触的身体部位;

   (五)作业时不准用手或其他工具捅拨排种轮、排把盘等排除故障,需要时须停机进行;

   (六)播种机运输时,须将划印器放到运输位置,升起开沟器。

复土器不准拖耢,箱内不准装存种子或化肥;

   (七)镇压器牵引运输时,时速不准超过5公里。

   第四十条开沟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圆盘开沟机在地头转弯时,须升起开沟机;

   

(二)绳索牵引开沟机作业时,钢丝绳不准穿越道路,不准用手、脚整理和跨越钢丝绳。

   第四十一条田间、场院运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只准由轮式拖拉机拖挂挂车进行;履带式拖拉机和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不准从事田间、场院运输;

   

(二)只准一机一挂,且拖拉机功率与挂车吨位之比不小于4.78千瓦/吨;

   (三)挂车与拖拉机的联接必须牢固可靠,并应安装防护网、保险链、保险销;

   (四)一吨以上载质量的挂车必须配置气(油)压制动装置,并装有尾灯、制动灯、方向灯等安全设备;

   (五)运输棉花、秸秆等易燃品时,严禁烟火,并有防火措施;

   (六)运输大件物品、机具,须有防滑移措施。

   第四十二条机动水稻插秧机、抛秧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动机启动时,主离合器和插秧或抛秧部位离合器手柄须放在分离位置;

   

(二)地头转弯时须将工作部件动力切断,过田埂时须将机架抬起;

   (三)作业时装秧人员的手、脚不准伸入分插部位或抛秧转动部位清理和排除故障,必要时须熄火停机进行;

   (四)运输时须将插秧或抛秧部位离合器分离,装好运输轮和地轮轮箍。

   第四十三条植物保护机械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参加作业人员必须了解药剂性质,懂得预防中毒措施和中毒救护方法;

   

(二)操作人员应穿戴好各种防护用品,作业后须洗净与药物接触的身体部位;

   (三)动力喷雾(喷粉)机械作业时,应经常注意压力表的压力是否正常,及时消除开关和各处接头的洒漏;

   (四)排除故障或拆卸接头和喷头时,机器应停止工作,排净药液箱中的压缩空气;

   (五)牵引式植物保护机械要逆风运行作业,人工作业应选择侧风运行;

   (六)作业完成后,药箱、管道等应用清水洗净,安全阀应放松;

   (七)作业现场不准喝水、饮食和吸烟;夜间检查和添加药剂时,不准用明火照明;

   (八)身上伤口未愈合或怀孕、哺乳的妇女不准参加作业。

   第四十四条联合收割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牵引式、悬装式、半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配套的拖拉机和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配套的内燃机动力应遵守第三章的有关操作规定;

   

(二)联合收割机作业前,应检查各部件传动链条、齿轮、皮带的安全防护罩、防护网和其他安会装置须牢固可靠,各部调整符合要求;

   (三)启动时作业离合器、卸粮离合器手柄须放在分离位置;行走及接合作业离合器前,应检查机具周围和下部,确认安全后方可鸣号、起步;

   (四)牵引式联合收割机与拖拉机之间必须有联络信号,拖拉机驾驶员应听从收割机手的指挥;

   (五)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用拖车装运(除吊装外),上下车时拖车应固定,跳板应有足够的宽度,长度应大于高度的4倍,且有防滑装置;收割机上、下使用低速,不准使用转向杆左、右转向操作,操作人员从收割机上下来,站在够得上停车制动的位置进行操作;

   (六)收割机工作时,不准调整和排除故障;清除滚筒、制刀、传动轴、搅龙等部位的堵塞或缠绕禾杆、杂草时,必须熄火停机,切断动力后进行;

   (七)联合收割机不准在大于15度的坡地上作业;

   (八)卸粮时人体不准进入粮箱,不准用手脚或其他铁器伸入卸粮搅龙闸门内清理粮食;

   (九)集粮箱粮装满或搅龙堵塞,警报喇叭鸣叫、报警灯亮,但发动机未自行熄火,应马上停止收割机作业,经过30秒以上再切断脱粒离合器和输送搅龙,排除故障后再行作业;。

   (十)切草机的安装、调整须将发动机熄火;

   (十一)电器、电路导线的连接和绝缘须良好,不得有油污。

夜间作业要有良好的照明设备。

加油和排除故障时,不准用明火照明;

   (十二)联合收割机上必须配有灭火设备。

排气管须有灭火罩。

严禁在机器旁和成熟的作物旁吸烟;

   (十三)运输时收割台须提升到最高位置并锁好保险装置,不准在起伏不平的路上高速行驶;

   (十四)固定脱粒作业时,须拆下拨禾轮和割刀传动装置;

   (十五)停机后,应切断作业离合器,拉紧停车制动装置,收割台放到可靠的支承物上;

   (十六)不准用联合收割机拖带其他机具,也不准用集草箱搬运货物;

   (十七)收割机进行保养或修理应驶离作业区。

   第四十五条场院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脱粒机、扬谷风扇、皮带输送机、烘于机等场院作业机械及动力机械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安放应基本保持水平,机器底座应固定牢靠,各外露的传动部位及扬谷风扇的叶片应有完好的防护罩;

   

(二)根据作业机械的性能,选用合适的电动机或内燃机。

动力机和作业机主、从皮带轮传动比应符合出厂规定,不得任意改变或提高作业机械的转速;

   (三)各种作业机械启动运转正常后,方可开始作业,工作中

发现异响或滚筒、搅龙堵塞时,应立即切断动力,停机检查,待故障排除后方可继续作业;

   (四)简式或人力脱粒机脱粒滚筒的齿顶旋转线速度不得大于18米/秒;

   (五)脱粒机喂入作物要均匀,不得喂入过多过急,不得强行喂入,手不准超过安全线;

   (六)脱谷场内须设灭火设备,严禁烟火,场内不准放置汽油、柴油;内燃机发动机排气管须安装灭火罩;

   (七)每工作一个班次后须停机检查各部连接螺栓的紧固情况;作业完毕后,应把各机构内存放的籽粒、碎茎杆和积物清除干净,保养后妥善保管。

   第四十六条农田基本建设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推土铲升起后,没有可靠的支撑时,不准在铲下检查、维修和保养;

   

(二)不准猛抬离合器踏板冲击推土;不准用铲刀一侧强行推硬埂和冻土堆;不准用推土铲推挖树根;

   (三)不准在铲臂上站人;严禁在方向盘式拖拉机铲运斗和手扶拖拉机前翻斗内乘人;

   (四)方向盘式拖拉机铲运斗和手扶拖拉机前翻斗重载在大于15度的坡度上、下坡时,方向盘式拖拉机必须倒车上坡,手扶拖拉机必须倒车下坡,途中严禁随意转向;

   (五)铲运斗和前翻斗在装、卸泥时,拖拉机轮胎必须距泥口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

   第四十七条田间使用的小水泵、泥浆泵应经常检查,做到不漏气、不漏水,转动灵活。

搁置水管的河(池)岸必须坚实牢固。

口径大于15厘米的水泵,进水口必须安装莲蓬头,底阀离河底的距离应大于进水管底间直径。

第五章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及其他机械

   第四十八条农副产品加工机械的安装必须牢固可靠,动力传动部位须设安全防护装置,传动皮带接头须牢固,皮带长度及松紧度要适宜;作业时应防止铁器、石块进入机器。

   第四十九条工作场地要设置用电安全保护装置和消防设施。

加工易燃物,内燃机发动机排气管应戴灭火罩。

   第五十条不准在机器运转时摘、挂皮带和跨越皮带;不准随意提高机器设计转速和超负荷作业。

   第五十一条作业时必须专人看管机械,调整、修理和排除故障必须在机械停止运转后进行。

   第五十二条磨粉机的加工物必须经过筛选;停机前应先脱开动、静磨片。

   第五十三条粉碎机作业时,操作人员应站离锤片旋转的切线方向,不准戴手套喂入,严禁用铁器或棍棒代替手喂入。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程按《上海市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本规程由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规程自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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