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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治文化建设调研报告

农村法治文化建设调研报告

篇一:

农村法制建设现状调查报告农村法制建设现状调查目标:

通过对农村法制建设的现状进行调查,发现其中的问题,并寻求实际可行的解决方法,以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加快农村的法制建设。

调查时间:

2009年8月调查对象:

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调查方式:

访谈法、问卷调查法时光如梭,白驹过隙之间我迎来了我大学中的第一个暑假。

身为一名大一的法学学子我决心利用暑期这一短短的时间做一项关于农村法制建设现状的调查报告。

在家人的鼓励下我有幸来到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了为期两周的法制宣传实践活动。

作为一名来自农村的法学学科的学生,面对变化较慢的农村社会现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新形势下,我不禁思考——现实环境下农村的法律现状与农民的法律意识是怎样的。

带着这个问题我们对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辖属下的乡村进行了抽样式的走访与问卷调查。

但是因为这一地区回族同胞较多加之时间仓促,有时语言难通致使自己得到的材料显得较为简略,但面对这些材料以及走访中的所见所闻,我明显感到了农村法制建设任重道远,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亟待增强。

回想起来,心情竟有些沉重。

调查结果虽在情理之中,但农村与现代法律的距离却又在意料之外,令人堪忧。

一、农村法制建设的现状1、农村法制建设进程滞后,多数农民法制观念相对淡薄。

现阶段我国有着这样一个现实的状况:

农业人口庞大,农村经济单一、落后,农民思想转变慢。

从某种意义上我国依旧是一个农业大国,而农业乃一国之根本,因此,农村的稳定对于我国的发展就显得相当重要。

而在一个法治的社会,稳定是要法律来保障的。

可一直以来,农村一直都被忽视,甚至一度被压制,这便导致农村与城市的发展差距日益拉大,再加上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农村的经济社会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涉农立法却严重滞后,立法机构和行政部门很少清理和废除完全不适用的旧法陋规;各级政府在实际工作中则往往以政策代法,且政策多变,各地基层政府自行其是,任意立规的现象较普遍。

于是在我国各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新形势下,农村原先所隐藏着的各种问题开始不断暴露出来,法律在农村遭遇困境的现状也一点点展现出来。

这一点从调查数据上可以看出:

在相对较贫穷的扶头村,有约55%的村民对法律一无所知,约19%的认为法律不如村规民约可信,18%的认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会求助法律,只有8%的农民明确表示在切身利益遭受侵害时会主动利用法律武器。

这些数据充分证明了农民对基本法律知识之缺乏与维权意识之淡薄。

2、农民对法律的性质及其在社会中的作用产生了“扭曲的认识”。

法律对所有人本应当是一视同仁的,在法律面前没有什么高低贵贱之分。

正所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大多数农民却更愿意相信“量力而行”。

社会财富的多寡和地位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农民为人处事的策略,他们信守“胳膊拧不过大腿”的“真理”,不敢有“宁为玉碎,不为瓦全”的冒险,遇到强权强势宁愿吃亏自认倒霉。

不仅如此,农民对法律的信赖度也普遍较低。

在调查中也常听到这样的话:

“如果不是万不得已,绝不会跟他们(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打交道。

”而且在处理纠纷等事情时,他们更愿意用自己的乡规民约和集体道德而不是法律。

3、法律并未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说村民对法律的陌生让人感到失望的话,那么更人者感到伤心的是这样一个事实:

法律并未还村民一个公正——在调查过程中,作者共接触到13个现实案例(大部分是关于土地的纠纷),这些案例没有一个是完完全全合乎法律的程序的。

结合笔者近半个月的社会调查和所见所闻所感及个人所学,与其说是村民因为对法律陌生,所以心存畏惧而难以接受法律并使其难于在农村实施,倒不如说是因为法律无法给农民以真正的公正与保障而使其自身在

农村陷于“不义”。

但不管怎么样,有一个事实不可否认:

法律在农村遭遇了困境!

尽管有学者认为导致这一困境的原因在于“经济落后、法律与传统观念相冲突、传统的人治与法治相对立等等”,但我认为其真正的原因不止如此。

二、导致法律在农村遭遇困境的原因说农村法制问题是农民自身造成的也好,是强势群体造成的也罢,抑或干脆认为是社会体制造成的也罢。

笔者认为在考虑这一问题时,下面几点不应不考虑。

1、农民封建父母官思想根深蒂固。

由于长久以来由一个地方的首席官员掌控该地区所有事宜的决定权,包括行政和司法乃至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受此思想影响,农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延伸机构和官员向来具有很强的依赖性。

“据统计,虽然农民对政府的工作效率满意率仅为30%,对政府表示信任的也仅为33%,但遇到事情不能解决时都首先想到并找政府解决的却高达67%”。

于是,农民对政府机关的依赖性与对司法机关的陌生感和隔阂造成了这样一个现实:

农村除了党组织及政府机关外,大多都不会想到,自然更不会相信还会有什么其它权威力量(包括司法机关)能对农村社会生活产生实质影响。

当然,与其说这种农民对政府机构的认同感是出于信赖,倒不如说是一种习惯的传承。

这同时也正好证明了司法制度在农村不健全,甚至缺失。

当然,这种正式司法制度供给上的不足“反过来又抑制了民间对正式法律的需求,同时也使政府不得不更多地依赖于民间的调解来解决民间纠纷”。

显然,这种对农村非正式制度的过分依赖,是不利于国家法律制度在农村推进的。

2、官员权利本位思想的肆意泛乱。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官员都始终有着这样的思想:

只要自己是个官员,那么理所当然就是百姓的“衣食父母”。

既如此,那么按照中国传统的家庭观念与制度,作为“子女”的百姓当然就一切得听“父母”——官员的了。

由于“法律本身是一种远比我们的想象更加脆弱多变、捉摸不定的东西,很容易被人操纵、利用、常常服务于金钱和权威”。

因此,那种认为在立法过程中所注入其中的法律价值将必然会依照立法者所希望的那样“原汁原味”地实现的意愿就只能是“一厢情愿的单相思”了。

正如埃尔曼所言:

“规范的真正内容并非一定由先例或法规所赋予规范的语句所决定,而是由规范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所遭遇的命运所决定”。

试想,在所谓的法治的今天,法律已经被认为是一种权力、一种政府工具的时候,其还能被人们推崇和信仰吗?

不仅如此,由于长期以来没有真正保障农民权益的法律制度的存在,而政府的权力却又不受民众的制约,干部的地位和特权也受到保护,久而久之,便在农村基层政府中形成了这样的一种政治文化:

农村基层政权的工作人员以“国家”的当然代表自居,习惯于对农民强迫命令、任意指挥,有的人甚至象“土皇帝”那样,想怎么干就怎么干,言如令旨,依仗权势,横行乡里。

有的干部甚至喊出着这样的口号“谁敢跟政府对着干,我就叫他难看”“谁影响政府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

官员这种“自我形象”的错误定位及损毁导致法治这一观念难以深入人心,当然也就谈不上形成法律意识了,试问在这样的一种环境下怎么谈法律在农村的推进?

又怎么谈法律在农村的实践?

当然,这两点原因不可能涵盖所有,更不可能枉自称其为问题的根源了。

三、积极探索和思考,切实推进农村法制建设进程面对农村,我们需要的更多的是反思,而不是空洞的理论研究。

推进农村法制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任重道远。

农村,作为一个特殊的社区空间,其内部传统与现代相交织,变化与凝固相共生,各种内外、新旧因素纷繁复杂、相互制约、相互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很难仅仅通过逻辑推理的研究方法来准确理解和把握法治在农村社会的实践与推行。

在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正视这个活生生存在着的却又似乎属于另一个知识系统和传统的社会生活的存在。

摘要依法行政工作中,基层政府法制机构承担着十分艰巨而繁重的工作任务,同时存在着工作人员与政府法制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不相适应等问题。

切实加强基层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建设已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本文基于管理创新视角分析了基层法制改革对策。

关键词管理创新基层法制改革对策分析政府法制工作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加强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建设,是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提高政府法制工作水平的必然要求,意义十分重大。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发展,政府职能的转变,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的不断涌现,农村普法工作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农民的法律知识、法制观念与县域经济发展、农村和谐稳定的要求存在着较大的距离。

一、当前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现状当前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普法流于形式。

虽然镇(乡)虽成立了普法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但工作只停留在安排部署、印发文件,缺少督促检查、兑现考核。

乡村干部和村民、居民对法律一知半解,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难以收到实效。

二是认识存在偏差,部分农村基层干部对普法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随着开放开发的进行和体制的创新,村民自治中的一些问题已经显现,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农村的全面建设,主要表现在:

(一)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不到位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缺乏保障。

部分村的村务公开栏和财务公开栏流于形式。

村“两委”班子依法行使职权存在问题。

个别村“两委”班子闹不团结。

在村务管理上个别村财务管理混乱,政务财务不公开,土地承包不民主,宅基地划分不合理,导致上访事件不断出现。

(二)村干部不依法行政现象很明显一些村干部决策不民主,办事不公正、不公开、不依法,有的还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和权益;土地纠纷反映的问题多,真正解决的少,有的久拖不结,使矛盾加剧,有的还发展为刑事案件或械斗事件;村务、财务管理混乱,帐目不清,村民对重大事项缺乏知情权,一些村干部对集体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重违反村民自治制度,利用手中的权力损害人民群众利益,使村的资财流失,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长期申诉。

(三)基层选举中的“贿选”现象有所抬头农村的教育基础比较低,农民的文化水平还有待提高,旧的思想观念、旧的家族势力依然有一定的市场,加之农民对自己的选票价值认识不足,在这样的情况下,民主选举既容易被忽视,也容易被干扰。

有人为了拉选票,以钱物贿赂村民以此拉拢村民的事时有发生。

少数村干部讲“人治”不讲“法治”,擅长下命令,不愿意搞服务,重政策、轻法律,说话办事随意性大等问题现象普遍存在。

重物质利益,轻精神文明,只顾个人利益,不顾集体利益的村民也不在少数。

二、对策

(一)健全法制工作机构,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正确引导村民自觉运用法律武器,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问题。

调动村民学法的自觉性,增加法制宣传的趣味性。

建立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制订村规民约,实现依法治村,普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加大督促、检查力度。

通过各种制度来保证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良好素质以及职业的稳定性和专业性。

政府领导应大力支持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独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中的作用,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使基层政府有更多的精力投身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基层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切实解决行政复议能力偏低、人员短缺等问题,根据办案需要抓紧配备、充实和调剂行政复议人员。

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可以尝试将行政复议资格的取得纳入全国统一司法考试。

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行业整体的系统性建设,是推进政

府法制工作的重要途径。

因此,加大上级对下级政府法制机构业务的监督、指导与培训力度,对提高政府法制工作的整体水平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建议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多到基层调研、指导工作,并适时组织一些业务培训,邀请资深专家对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进行深层次的理论培训。

政府法制工作人员也应立足自身,加强自我学习,通过各种方式增强处理法律事务的本领。

(三)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创建和谐农村,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创造良好的农村环境。

一方面要加大对农村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打击力度。

另一方面要齐抓共管,共创共建,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多途径、多渠道地增加农民收入,为民主治理创造物质基础。

(四)实行村民自治,规范建章立制,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提供长效机制以村务大事民主决策制度为突破口,解决农村热点、难点问题,从而提高农民参与村务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民主权利,制定出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工作规范,如村民自治章程规范、民主选举行为规范、民主决策行为规范、民主管理行为规范、民主监督行为规范、自治组织成员职责规范等。

实行村民自治,真正把民主监督权和对党员、干部的评议权交给农民,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干部腐败;实现农村社会长治久安。

篇二:

推进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思考推进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思考2012-11-2009:

06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这是党的报告第一次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深度,对领导干部能力建设提出的重要要求,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现实需要。

对于广大农村来说,只有法治才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和谐、兴旺发达的根本途径。

所谓法治文化,是人们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对法治的一种理解和认同,本质上反映人们对法治的崇尚和信守状况,是全社会共识性的法治价值观的体现,也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法律精神内核。

因此,法治文化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加快法治化建设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农村普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多年来,建始县经过了“一五”到“六五”20多年的普法实践,在每个五年普法时段,创新普法方式,在全州率先开通“建始普法网”,与县电视台联办《法在身边》、《法治建始》,《建始新闻周刊》创办“法制书角”栏目,现代远程教育等新型媒体,通过“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现身说法等形式,法治观念逐步深入人心,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纷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正在成为更多农民的首选。

农村的法治水平正在向建设较高层次现代法治文化的方向提升。

但在一些地方,受自然经济长期形成的传统观念影响,法治文化建设相对滞后,农民的法治观念依然比较淡薄,法律在调整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社会法治化的程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当前制约农村法治进程,影响现代法治文化建设的因素主要有:

首先,长期人治历史造成了人们畏法息讼的心理和行为习惯。

因为我国传统人治理念的根深蒂固,一些乡镇的边远农村,至今缺乏现代商品社会所具有的民主政治观念,一些农民的权利和平等竞争的意识比较淡薄,重传统礼俗而轻法律规范。

有的农民受封建社会“法

即刑”的影响,片面视法为惩罚的工具,视寻求司法诉讼为畏途,每遇到纠纷和冲突,往往依凭“乡下事乡下了”的传统,寻求“私了”或纠缠于行政解决的途径,或上访、重访甚至缠访,不习惯也不善于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有的基层干部在处理农村大量的复杂事务时,常漠视法律,依然习惯用传统的办法息事宁人,一味以不扩大事态为目的,丢弃法治原则,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必要性和权威性尚未被人们所接受。

其次,落后的社会文化环境对法治文化建设产生消极影响。

农村的法治文化形态是整个社会文化形态的一个重要构成,两者息息相关。

作为乡村文化活动中心的乡镇所在地,其社会文化环境对法治氛围的影响十分明显。

个别乡村的经济和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相对缓慢,造成了乡村文化生活的贫乏。

在一些社会文化环境较差的地方,文化设施极为缺少,文化生活品味不高,有的地方赌风盛行,迷信成风,甚至于不健康书刊、黄色网吧的泛滥,损害了新一代青少年的心灵,有的青少年寻衅滋事甚至走上违法犯罪之途,造成青少年违法犯罪率居高不下。

恶者横行,弱者受欺的治安状况使善良的农民少有安全感。

再次,少数基层干部的随意行为造成农民对法律信仰的缺失。

在农村,地域的间隔,农民传统上对地方干部的遵从,使得乡镇区域常常是作为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而存在的,这就使得乡镇执法主体的行为对区域内法治文化的状态发生重要影响。

在一些社会文化落后,法治环境相对较差的地方,有的基层干部因自身文化和法律水平的局限,未能依法正确有效地行使行政权力,常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我行我素,区域内依然是传统的人治氛围;有的滥用公款吃喝,参与赌博成癖;有的地方势力,家庭利益所左右,少数人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想方设法谋取私利;有的干部甚至自身违法乱纪,贪污受贿。

其消极就应所及,污染了一方的社会风气,农民对法律的信仰难以养成,对法律公平正义的期待难有信心,影响现代法治文化的建设。

二、新农村建设与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同步发展。

(一)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宣传,营造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农民被列为普法规划中的重点对象,为此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培育农民的现代法治意识,引导他们尊重法治理念,营造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使依法办事成为人们思维和行为的自觉,使法律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武器。

法制宣传教育所具有的增强公民法治观念、提高法律素质的功能,在

推进法治的过程中正是承担着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职能。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启动,在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村镇规划的土地征用、基础设施建设的招标投标、城乡流通体系有序构建、农民工权益的切实保障、社会治安的和谐稳定等,都与法律法规息息相关。

因此,在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中,要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构建农村“大普法”的格局,结合农村的特色和实际,以“关注民生,普法惠农”为主题,开展形式多梓、丰富多彩的农村普法活动,把法律真正交给农民,使农民了解法律,使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深入人心,使法律能够在广大农村扎根开花。

在普法过程中,首先是满足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要求,从“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出发,树立人文的普法理念,从法律对农民的思维、道德、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影响入手,通过法治文化的传播提高农民的法律文化素质,从而形成一种依法办事、循法而动的行为定势。

基层司法所要以村支两委成员、党员、村民代表为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注重选择农民身边需要的法律,开展普法互动活动,让农民从被动接受向主动关注转变,把事关农民切实利益的《合同法》、《婚姻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摆在突出位置。

要利用村农家书屋与法治书屋有机融合、进行整合,利用法律图书角、法制宣传栏、新闻媒体、法制文艺等平台,大力宣传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成分,并使之与现代法治精神相融合,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法治文化,让农民对普法宣传效果看得见、摸的着、记得住,并从中尝到甜头,得到“实惠”。

(二)完善农村民主制度,构筑安定有序的法治屏障。

深化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强化村民自治,实现从“人治”向“法治”、“制治”的转变。

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依法享有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民主权利,扎实推进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让广大农民真正成为农村社会管理的主人,成为民主制度的直接受益者,切实体现“以人为本”,从而不断促进广大农民群众民主意识、法治意识的提高,实现农村社会的稳定与进步。

做到“民选干部为人民、民选干部受监督”,同时要求村干部主动带头守法,使村级决策管理和财务活动真正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公开化的轨道,还政于民,对村民负责,受村民监督。

(三)加强道德文化建设,构建和谐农村的精神支撑。

构建和谐法治新农村,推进城乡一

体化进程,不仅要从法律制度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还要提供教育和引导,从道德文化上营造谅解宽容的和谐意识,提供和气、和睦、和谐的精神支撑,为法治和谐农村奠定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坚实的社会基础,形成社会进步的凝聚力。

要建立起以法律为核心的农村新道德体系,推动法律与道德走向统一。

强化《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新农村建设20字方针的宣传教育,同时,还要依靠广大农民群众在农村开展禁毒、禁赌等专项斗争,以净化农村社会环境,促进农村形成学法律、讲道德、树新风的文化氛围。

(四)加强涉农执法力度,打造依法行政的法治环境。

加强对农民的司法保护,依法切实维护农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为此要合理设置基层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法庭等机构,降低农民的诉讼成本。

建立高素质的农村司法队伍和涉农执法队伍,保证其独立、公正,依法行使职权。

要坚决打击各种坑农、害农的犯罪活动。

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和非法吸收农民存款、集资诈骗、赌博等犯罪活动。

建立健全村组干部监督制度,推动村务财务公开。

要落实农民群众信访工作,妥善解决农民群众反映的非诉类问题。

强化执法监督,完备执法监督机制,严肃纠正和查处各种执法不严、执法违法行为,定期对执法、司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有效实施,树立法律的权威。

(五)健全利益协调制度,建立规范有效的法治机制。

建立和谐法治新农村,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必须注重建立健全规范有效的法治机制和利益协调制度。

一要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健全民政救济、优抚福利、社会帮扶相结合的救助机制,完善农村贫困家庭就业、就医和子女就学资助制度,从源头上减少生活利益驱动而形成的不稳定因素。

二要建立完善农村法律援助制度。

完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积极为农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使农民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能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三要建立完善农村治安综合治理机制。

净化农村社会环境,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四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处置机制。

针对民间纠纷存在主体多元化、客体复杂化、规模扩大化、行为激烈化这一难题,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大局出发,探索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的新途径、新机制、新办法,积极排查调处农村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农村不稳定因素,打牢

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基础。

(六)改善地方政府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十八大报告指出:

“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这不仅是对现实经验和历史教训的郑重重申,也是对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基本要求,这对于解决“一把手”说了算,个别领导干部独断专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鉴于农村普法与执法实践脱节的现象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那么确保各项工作依法管理,加大对基层干部权力的法律制约和监督,势在必行。

只有从执法这个环节入手,才能尽快提高乡村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进而树立起农民对实行法治的信心。

虽然经过了二十几年的普法教育,屡次培训和考试,但至今仍有个别地方的乡村干部法制观念不强,对法治的理解常常偏于自上而下的“治”,即更多地将“法”作为治理老百姓的手段,未能很好地维护农民应有的物质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在农民心中的权威地位。

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法律培训,使他们真正掌握与农民切身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严格考试考核,以此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不合格的坚决不予以上岗。

要通过多种渠道,公开政务,提高透明度,从依法办事做起,建立起农民对干部的信赖。

要采取有效手段教育警醒个别干部,畅通监督渠道,从他们的一言一行开始来逐步改善乡村的法治环境。

要强化多方位的执法监督,加大对地方政府行政权力的制约,进一步规范乡镇一级的行政行为,纠正一些执法中的偏差,这是改善当前农村基层干群关系,提高政府威信,取信于民,营造良好法制环境的迫切需要。

只有让农民享受到实行法治给自己带来的实惠,参与法治实践才会成为他们的自觉追求,现代的法治文化的社会氛围才能在千百万人实践参与中逐步形成。

法治国家的建立,必须以法理社会为前提,而法理社会呼唤法治文化的建设。

营造农村良好的法治环境,进而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治文化在乡村的建设,必将有力地促进农村的法治化进程,提高农民生活文明程度,创造一片繁荣安宁的小康农村乐土。

作者:

向继武建始县司法局责任编辑:

鹏飞

篇三:

关于农村文化建设调研报告思想政治教育学院2013年暑假社会实践调研报告题目:

关于农村文化建设调研报告学院思想政治教育学院专业年级思想政治教育12级学生姓名丛湘凤学号2012020032指导教师马晓春日期2013/7/22关于农村文化建设调研报告调研报告摘要:

农村文化建设是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题中之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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