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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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

江门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和《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评价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项目中指派的负责组织实施物业服务活动,并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符合约定标准的责任人。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管理相关合同约定,遵守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准则的行为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实施原则] 信用信息的征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信用评价应当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守信奖励、失信惩戒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行业信用评价标准,统筹建设和维护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信用系统的建设工作,开展物业服务行业检查,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征集、计分和审核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开展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和计分工作。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受主管部门委托协助开展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征集、计分和审核工作。

同时,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自律行为进行评价,并将评价信息与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享。

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企业基础信息的填报、更新和良好信息的申报,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的检查活动,积极落实对失信行为的整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努力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第二章信用信息评分标准

第五条[信用信息组成]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息和失信信息。

基础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息和项目负责人基础信息组成。

  

(一)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息包括:

企业注册登记的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性质、经营范围、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时间、经营内容、管理项目、雇用员工信息、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周期性检验的结果及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二)项目负责人的基础信息包括:

身份证明及履历、从业记录、专业培训情况及继续教育记录等情况。

  良好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业主满意率高的;

(二)获评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的;

  (三)获得政府表彰的;

(四)获得行业协会表彰的;

(五)先进事迹被媒体正面报导、表扬的;

(六)积极参与行政主管部门的试点工作的;

(七)有公益行为的;

(八)成立党组织的。

  失信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信息和一般失信信息两种:

(一)一般失信信息主要包括:

1.业主满意率低于50%的;

2.未按要求填报信用系统,或填报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3.未依法备案的;

4.未按要求公示的;

5.未按要求建立制度、台账的;

6.工作人员存在不当的;

7.小区公共秩序维持工作存在不当的;

8.公共环境卫生和绿化工作存在不当的;

9.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存在不当的;

10.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存在不当的;

11.不及时劝阻、制止禁止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的;

12.不配合筹备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

13.不配合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接管工作,办理交接手续的;

14.企业无故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书面告知的;

15.因企业过错发生群体性事件的;

16.被行政处罚的;

17.被通报批评的;

18.未对投诉事件及时妥善处理的;

19.不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的;

20.其他拒不执行主管部门作出的限期整改决定的。

(二)严重失信信息包括:

1.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2.违反规定、约定,乱收费、多收费的;

3.存在挪用、侵占共有收益或挪用、骗取专项维修资金的的;

4.以各种形式阻挠、防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备或开展工作的;

5.对业主、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恶意骚扰,采取暴力行为或者打击报复的;

6.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活动的;

7.拒绝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

8.拒绝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和相关资料的;

9.因企业原因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10.拒不参加信用评价的。

第六条[评分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评分采用在信用基本分基础上,按照良好行为加分、不良行为减分的方法产生。

即:

信用分值=基础分值+良好行为加分值-不良行为减分值。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首次信用评分,基础信息填写完整且真实有效的,获得信用基础分100分。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评分按照《江门市物业行业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进行。

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负责人按照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整改要求,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且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可考虑不予减分。

同一情形受处罚的,减分不累计,以最高分计算。

第七条[信用信息有效期]良好信息和失信信息的有效期通常为2年,即良好信息和失信信息自录入之日起2年内有效,2年后转存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

第三章信用信息管理

第八条[信用信息征集]基础信息和良好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

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0日,在本市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通过信用系统录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基础信息;在本办法实施后,新注册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自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前,通过信用系统录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基础信息。

对已提供和申报的基础信息和良好信息发生变更或失效的,应当在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七日内及时修改并完成报送。

失信信息由各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市物业管理协会按照职能分工和辖区范围征集。

  

(一)通过各类检查活动征集失信信息的,各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征信人出具信息征集通知书和相关查证材料。

  

(二)通过群众投诉、媒体曝光或其他发现失信现象征集失信信息的,各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于得知失信行为7个工作日内,查证有关失信行为,并及时向被征信人出具信息征集通知书和相关查证材料。

第九条[信用信息审核]信用信息由各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物业管理协会按照职能分工审核。

基础信息由各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良好信息由市物业管理协会审核。

失信信息由市和各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各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镇人民政府)征集的失信信息由各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协会征集的失信信息由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条[异议处理和认定]被征信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认为其信用信息中存在错误时,可在收到信息征集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信息征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

信息征集部门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核查和反馈。

信息征集部门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出具撤销信用信息征集的书面决定。

  信息征集部门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向异议申请人书面出具异议认定决定。

异议申请人对信息征集部门出具的告知书有异议的,可在7日内向该信息审核部门申请复核。

信息审核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审查结果由该信息审核部门告知申请人和信息征集部门,其中异议复核申请审查属实的,由信息征集部门进行变更。

信息征集部门在完成异议申诉认定,或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异议申请的,应当及时记录征集信息。

第四章信用信息披露

 第十条[披露方式]信用信息的披露方式,包括对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公示和查询等。

  下列信息属于公示类信息: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企业性质、经营范围、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时间、经营内容、管理项目;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分值;

  (三)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所在物业管理项目以及信用分值。

  下列信息属于查询类信息:

  

(一)行政机关近两年内依法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专项或周期性检查的结果;

  

(二)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近两年内被征集失信信息的内容和认定依据;

  (三)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近两年内被征集良好信息的内容和认定依据。

  第十一条[披露途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由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信用系统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查阅公示类信用信息,或者按照行政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查询其他信用信息。

  查询人申请查询信用信息时,发布平台保存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被查询的记录。

查询记录应当包括查询人、查询时间以及累计查询次数等内容。

第十二条[红榜和黑榜]设置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红榜和黑榜。

红榜范围:

经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检查后,信用总分值100分及以上且良好信息5分及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

黑榜范围:

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信用总分值60分及以下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

第五章信用信息应用

第十三条[信用信息应用]信用评分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

(二)为企业选聘项目负责人提供参考;

(三)可作为物业管理招标的评标权重;

(四)作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考评内容;

(五)作为出具企业诚信意见的参考依据;

(六)作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其他行政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激励措施]企业列为红榜的,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信用系统显著位置公示;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市物业管理协会网站同步公示;

(二)可减少日常检查工作的频率;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为实地审查或者实质性审查时,可以适用书面审查;

  (三)在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项目负责人列为红榜的,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信用系统显著位置公示;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市物业管理协会网站同步公示;

(二)在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第十五条[惩戒措施] 企业减分达到20分时,属地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项目负责人,责令其限期整改。

整改期间不予开具诚信证明,不得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取消该企业参加行业各类先进评比表彰资格。

企业列为黑榜的,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信用系统显著位置公示;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市物业管理协会网站同步公示;同时,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其所服务项目的显著位置,公示其信用分值、被征集失信信息的内容和认定依据,公示不少于30日;

(二)属地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该项目的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提出清退该企业的书面建议;

(三)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不予开具诚信证明,不得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取消该企业参加行业各类先进评比表彰资格。

项目负责人列为黑榜的,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信用系统显著位置公示;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市物业管理协会网站同步公示;同时,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其所服务项目的显著位置,公示其信用分值、被征集失信信息的内容和认定依据,公示不少于30日;

(二)该项目负责人至新企业任职项目负责人的,将该项目列为重点监管项目,首先安排开展专项检查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评分标准调整]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信用记分项目、加减分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办法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7年月日起实施。

 

江门市物业行业信用评价标准(良好信用信息)

制定单位: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日期:

2017年10月19日版次:

01

序号

良好行为

计分标准

有效期

征信单位

依据

审核单位

企业

项目负责人

1

业主满意率高的

满意度达到85%及以上

15

15

1年

物业服务企业

电子投票系统数据

市物协

满意度达到75%及以上

10

10

2

获评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的

省级及以上

15

15

2年

物业服务企业

评优文件或评优荣誉证书

市物协

市级

10

10

3

获得政府表彰的

省级及以上

10

10

2年

物业服务企业

政府文件

市物协

市级、区级、镇街

5

5

4

获得行业协会表彰的

省级及以上

10

10

2年

物业服务企业

协会文件

市物协

市级

5

5

5

先进事迹被媒体正面报导、表扬的

省级及以上

5

5

2年

物业服务企业

报导表扬的视频、报纸、网页等资料

市物协

市级、区级

3

3

6

积极参与行政主管部门的试点工作的

5

5

2年

物业服务企业

政府文件

市物协

7

有公益行为的

5

5

2年

物业服务企业

相关材料

市物协

8

成立党组织的

5

5

党组织存在期间

物业服务企业

党组织文件

市物协

 

江门市物业行业信用评价标准(一般失信信息)

制定单位: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日期:

2017年10月19日版次:

01

序号

不良行为

计分标准

有效期

征信单位

依据

审核单位

企业

项目负责人

1

业主满意率低于50%的

10

10

1年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街镇、市物协

电子投票系统数据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

2

未按要求填报信用信息系统,或填报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2

2

2年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街镇、市物协

整改通知书或系统取证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

3

未依法备案的

未按要求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的

2

2

2年

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街镇

整改通知书或系统取证

县级行政主管部门

未按要求开展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

2

2

2年

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街镇

整改通知书或系统取证

县级行政主管部门

未按要求开展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的

2

2

2年

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街镇

整改通知书或系统取证

县级行政主管部门

4

未按要求公示的

未公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被要求整改后,不改正的

2

2

2年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街镇、市物协

整改通知书或现场取证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

未公示项目负责人和各项服务主管人员基本情况被要求整改后,不改正的

2

2

2年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街镇、市物协

整改通知书或现场取证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

未公示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被要求整改后,不改正的

2

2

2年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街镇、市物协

整改通知书或现场取证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

未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被要求整改后,不改正的

2

2

2年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街镇、市物协

整改通知书或现场取证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

未公示投诉、报修等受理制度被要求整改后,不改正的

2

2

2年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街镇、市物协

整改通知书或现场取证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

未在设备房现场公示管理制度、操作流程、责任人及上岗证被要求整改后,不改正的

2

2

2年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街镇、市物协

整改通知书或现场取证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

5

未按要求建立制度、台账的

未建立质量管理、财务管理、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等制度被要求整改后,不改正的

2

2

2年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街镇、市物协

整改通知书或现场取证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

未建立设施设备基础档案被要求整改后,不改正的

2

2

2年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街镇、市物协

整改通知书或现场取证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

未建立火灾、治安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被要求整改后,不改正的

2

2

2年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街镇、市物协

整改通知书或现场取证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

未建立投诉台账记录或记录不齐全、无回访记录被要求整改后,不改正的

2

2

2年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街镇、市物协

整改通知书或现场取证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

未建立报修台账记录或记录不齐全被要求整改后,不改正的

2

2

2年

县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街镇、市物协

整改通知书或现场取证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

6

工作人员存在不当的

配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无相关证件的

2

2

2年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街镇、市物协

整改通知书或现场取证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

物业服务人员通过停水、停电、停气等方式,向拖欠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催缴有关费用的,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4

4

2年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街镇、市物协

整改通知书或现场取证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

物业服务人员其他服务行为明显失当的

2

2

2年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街镇、市物协

整改通知书或现场取证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

7

小区公共秩序维持工作存在不当的

门岗值守不当的,如门岗无人职守,无值班、交接班记录,装修等劳务人员无出入登记或未凭工作证出入

2

2

2年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街镇、市物协

整改通知书或现场取证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

巡查不当的,如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无按合同巡查

2

2

2年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街镇、市物协

整改通知书或现场取证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

车辆管理不当被要求整改后,不改正的,如临时进出车辆未登记、小区车辆乱停乱放且未采取措施等

2

2

2年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街镇、市物协

整改通知书或现场取证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

危险处未设置有关安全警示标志被要求整改后,不改正的

2

2

2年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街镇、市物协

整改通知书或现场取证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

存在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现象且未采取相关措施的

4

4

2年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街镇、市物协

整改通知书或现场取证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

8

公共环境卫生和绿化工作存在不当的

小区卫生脏乱差被要求整改后,不改正的,如公共部位有杂物堆放,生活垃圾未日产日清,有乱贴乱画、乱扯乱挂、私拉乱接现象等(每处扣2分)

2

2

2年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街镇、市物协

整改通知书或现场取证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

除“四害”工作不到位被要求整改后,不改正的

2

2

2年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街镇、市物协

整改通知书或现场取证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

环卫设施损坏严重、配备不到位被要求整改后,不改正的(每处扣2分)

2

2

2年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街镇、市物协

整改通知书或现场取证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

小区绿化管养不到位被要求整改后,不改正的(每处扣2分)

2

2

2年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街镇、市物协

整改通知书或现场取证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

9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存在不当的

公共部位墙体或共用管道、井、化粪池、道路等各类设施渗漏及损坏,且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发现每处扣2分)

2

2

2年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街镇、市物协

整改通知书或现场取证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

擅自改变共用部位用途,占用共用部位,或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经营的

7

7

2年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街镇、市物协

整改通知书或现场取证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

共用部位的经营,未设立专项账户或未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开的

7

7

2年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街镇、市物协

整改通知书或现场取证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

10

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存在不当的

承接物业时,未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交接查验被要求整改后,不改正的

4

4

2年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街镇、市物协

整改通知书或现场取证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

设备房管理不当的,如堆放杂物、未上锁、配电房未安装防鼠板、未配备有效的安全工具、无巡查记录等(每类扣2分)

2

2

2年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街镇、市物协

整改通知书或现场取证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

设施设备管理不当的,如未设置相应标识、外观存在严重锈蚀现象、管道存在渗漏滴现象、无运行养护记录等(每类扣2分)

2

2

2年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街镇、市物协

整改通知书或现场取证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

设施设备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且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如监控系统、电梯、消防控制器、公共发电机等(每类扣4分)

4

4

2年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街镇、市物协

整改通知书或现场取证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

未在电梯的明显位置标明使用登记标志、检验标志、警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使用年限届满日期以及服务、投诉、救援电话的

2

2

2年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街镇、市物协

整改通知书或现场取证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

电梯紧急呼救装置无法三方通话的;

2

2

2年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街镇、市物协

整改通知书或现场取证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

电梯无按规定维护保养和检查的

4

4

2年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街镇、市物协

整改通知书或现场取证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

其他违反《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九条有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4

4

2年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街镇、市物协

整改通知书或现场取证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

消防设备配置不足被要求整改后,不改正的的,如未按规定配置足够或有效的灭火器、未按规定配置应急灯、消防栓箱内消防水带或枪头缺失等(每类扣2分)

2

2

2年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街镇、市物协

整改通知书或现场取证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

消防管道无水或压力不足的

4

4

2年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街镇、市物协

整改通知书或现场取证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

11

不及时劝阻、制止禁止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的

4

4

2年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街镇、市物协

政府文件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

12

不配合筹备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

7

7

2年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街镇、市物协

整改通知书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

13

不配合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接管工作,办理交接手续的

7

7

2年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街镇、市物协

整改通知书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

14

企业无故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书面告知的

7

7

2年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街镇、市物协

整改通知书

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

15

因企业过错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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