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特利尔议定书》的修正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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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特利尔议定书》的修正分析

《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1990)

  第1 条修正

   A. 序言段落

   1. 议定书序言第六段应以下文取代

   决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考虑到技术和经济方面,并铭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来彻底清除此种排放,

   2. 议定书序言第七段应以下文取代

   认识到必需作出特别安排,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包括提供额外的资金和取得有关技术,考虑到所需资金款额可以预期,且此项资金将大大提高世界处理科学断定的臭氧消耗及其有害影响问题的能力,

   3. 议定书序言第九段应以下文取代:

   考虑到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排放控制和削减的替代技术的研究发展和转让方面,必须促进国际合作,特别铭记着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B. 第1 条定义

   1. 议定书第1 条第4 款应以下文取代

   4. 受控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A 或附件B 所载单独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内的物质除非特别在有关附件中指明,应包括任何这类物质的异构体,但不包括制成品内所含任何受控物质或混合物,而包括运输或储存该物质的容器中的此种物质或混合物

   2. 议定书第1 条第5 款应以下文取代

   5. 生产量是指受控物质的生产量减去待由各缔约方核准的技术所销毁的数量之后再减去完全用作其他化学品制造原料的数量后所得的数量再循环和再使用的数量

不算作生产量

   3. 议定书第1 条内应加列下款

   9. 过渡性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C 所载单独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内的物质;除非可能在附件C 内特别指明,应包括任何这类物质的异构体,但不包括制成品内所含任何过渡性物质或混合物,而包括运输或储存该物质的容器中的此种物质或混合物

   C. 第2 条第5 款

   议定书第2 条第5 款应以下款取代

  5. 任何缔约方在任何一个或几个控制期间内,可转移给另一缔约方第2A至2E 条款所规定的生产计算数量的任何数量,只要有关缔约方所生产的任何一类受控物质计算总额并不超过这些条款为该类物质规定的限额此种生产的转移应由每一个有关缔约方通报秘书处,说明转移的条件及适用的期间

   D. 第2 条第6 款

   在第2 条第6 款中受控物质首次出现前加入

   附件A 或附件B

   E. 第2 条第8(a)款

   在议定书第2 条第8(a)款本条两字之后都加上及第2A至2E 条

   F. 第2 条第9(a)(i)款

   在议定书第2 条第9(a)(i)款附件A 等字之后加上和/或附件B

   G. 第2 条第9(a)(ii)款

   下列字样应自议定书第2 条第9(a)(ii)款中删去从1986 年数量

   H. 第2 条第9(c)款

   删去议定书第2 条第9(c)款内下列文字

   至少占缔约方受控物质消费总量中百分之五十的出席并参加投票的缔约方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此种决定并以下列文字取代

   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按第5 条第1 款行事的缔约方多数票以及出席并参加表决的非按该条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多数票通过此种决定

   I.第2 条第10(b)款

   议定书第2 条第10(b)款应予删去,第2 条第10(a)款应为第10 款

   J. 第2 条第11 款

   在议定书第2 条第11 款本条两字之后都加上及第2A至2E 条

   K. 第2C条其他全卤化氟氯化碳

   将以下各款加在议定书内作为第2C条

   第2C 条其他全卤化氟氯化碳

   1.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3 年1 月1 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内,其附件B 第一类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 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八十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八十但为满足按照第5 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2.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7 年1 月1 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内,其附件B 第一类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 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这些物质的生产的

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但为满足按照第5 条第1 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3.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0 年1 月1 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内,其附件B 第一类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5 条第1

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

   L. 第2D 条四氯化碳

   将以下各款加在议定书内作为第2D条

   第2D 条四氯化碳

   1.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5 年1 月1 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内,其附件B 第二类所列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 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但为满足按照第5 条第1 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2.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0 年1 月1 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内,其附件B 第二类所列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零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5 条第1 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

   M. 第E 条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将以下各款加在议定书内作为第2E 条

   第2E 条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

   1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3 年1 月1 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内,其附件B 第三类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 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 年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但为满足按照第5 条第1 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 年生产的

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2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5 年1 月1 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内,其附件B 第三类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 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七十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 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七十但为满足按照第5 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一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3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0 年1 月1 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内,其附件B 第三类所列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 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三十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1989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三十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 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4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5 年1 月1 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内,其附件B 第三类所列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5 条第1 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

   5 缔约方应于1992 年审查本条规定的削减进度是否尚可加快

   N. 第3 条控制数量的计算

   1. 在议定书第3 条的第2 条等字之后加上,第2A至2E条

   2. 在议定书第3 条的附件A 等字之后都加上或附件B

   O. 第4 条对与缔约方贸易的控制

   1. 第4 条第1 至第5 款应以下列各款取代

   1. 从1990 年1 月1 日起,每一缔约方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

附件A 所列受控物质

   1 之二. 在本款生效之日以后一年内,每一缔约方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附件B 所列受控物质

   2. 从1993 年1 月1 日起,每一缔约方应禁止向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出口附件A 所列任何受控物质2 之二. 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后,每一缔约方应禁止向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出口附件B 所列任何受控物质

   3. 到1992 年1 月1 日,缔约方应依照公约第10 条规定的程序,在一附件内列出含有附件A 所列受控物质的产品清单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异议的缔约方,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3 之二. 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各缔约方应依照公约第10 条规定的程序,在一附件内列出含有附件B 所列受控物质的产品清单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异议的缔约方,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从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4. 到1994 年1 月1 日,缔约方应确定是否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进口在生产过程中使用附件A 所列受控物质但不含有此种物质的产品如果确定可行,缔约国应依照公约第10 条规定的程序,在一份附件内列出此种产品的清单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异议的缔约方,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4 之二. 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五年内,缔约方应确定是否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进口在生产过程中使用附件B 所列受控物质但不含有此种物质的产品如果确定可行,缔约方应依照公约第10 条规定的程序,在一份附件内列出此种产品的清单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异议的缔约方,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5. 每一缔约方承诺尽量以可行的步骤劝阻向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出口生产和利用受控物质的技术

   2. 议定书第4 条第8 款应由下款取代

   8. 虽有本条的规定,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如经缔约方会议确定充分遵守

   第2 条第2A 至2E 条和本条规定并已按照第7 条规定提交数据以为佐证,则可以允许从该国作第1,1 之二33 之二4 和4 之二各款所指的进口,或对该国作第2 和2 之二款所指的出口

   3. 议定书第4 条内应加入下款作为第9 款

   9. 为本条的目的, 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一词,以任何特定的受控物质而言,

   应包括尚未同意受当时对该物质生效的控制措施约束的每一国家或区域经济

   一体化组织

   P. 第5 条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

   议定书第5 条应以下文取代

   1. 任何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如果在本议定书对其生效之日或其后直至1999 年1 月1 日止其附件A 所列受控物质每年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低于人均0.3 公斤,为满足其国内基本需要应有权暂缓十年执行第2A至2E 条规定的控制措施

   2. 不过,任何按照本条第1 款行事的缔约方,其附件A 所列受控物质每年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得超过人均0.3 公斤,或其附件B 所列受控物质每年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得超过人均0.2 公斤

   3. 在执行第2A至2E 条所规定控制措施时,任何按本条第1 款行事的缔约方应有权使用

   (a) 对于附件A 所列受控物质其1995 至1997 年每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平均值或消费的计算数量为人均0.3 公斤,取其数值较低者作为确定其执行控制措施的基准;

   (b) 对于附件B 所列受控物质其1998 至2000 年每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平均值或消费的计算数量为人均0.2 公斤,取其数值较低者作为确定其执行控制措施的基准

   4. 按照本条第1 款行事的缔约方,如在第2A至2E 条所规定控制措施义务适用于该国之前的任何时候,发现不能获得受控物质充分的供应,可将此情况通知秘书处秘书处应即将此项通知的副本转送各缔约方,缔约方应在其下一次会议时审议此事并对采取适当行动作出决定

   5. 对于按照本条第1 款行事的缔约方,增进其履行义务的能力以执行第2A至2E 条所规定控制措施,以及这些缔约方执行这些措施,将系于第10 条所规定财务合作及第10A条所规定技术转让的有效实行

   6. 按照本条第1 款行事的任何缔约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秘书处经采取一切实际可行的步骤,但由于第10 条和第10A条没有充分执行,无法履行第2A至2E 条所规定的任何或全部义务秘书处应即将该项通知的副本转送各缔约方,缔约方应充分考虑到本条第5 款,在其下一次会议时审议此事并对采取适当行动作出决定

   7. 在递送通知到缔约方开会对以上第6 款所指的适当行动作出决定之前这段时间,或在缔约方会议决定的更长一段时间内,不应对发出通知的缔约方引用第8 条所指的不遵守情事程序

   8. 缔约方会议应至迟于1995 年审查按照本条第1 款行事的缔约方的情况,包括有效执行财务合作和给它们的技术转让并对适用于这些缔约方的控制措施进度采取可能认为必要的订正

   9. 本条第467 款所指缔约方决定的作出应按照在第10 条之下作出决定所适用的同一程序

   Q. 第6 条控制措施的评估和审查

   将议定书第6 条的对第2 条规定的控制措施进行评估改为对第2 条第2A 至2E 条规定的控制措施及附件C 第一类所列过渡性物质的生产

   进口和出口情况进行评估

   R. 第7 条数据汇报

   1. 议定书第7 条应以下文取代

   1. 每一缔约方应在成为缔约方之后的三个月内,向秘书处提供关于其附件A 所列每一种受控物质的1986 年生产进口和出口的统计数据;在没有确实数据时,则提供此种数据的最佳估计数据

   2. 每一缔约方应向秘书处提供关于其附件B 所列每一种受控物质以及附件C 第一类内所列每一种过渡性物质的1989 年生产进口和出口的统计数据;在没有确实数据时,则提供此种数据的最佳估计数据;提供此数据不得迟于本议定书关于附件B 所列物质的条款对该缔约方生产之日起的三个月

  3. 每一缔约方应向秘书处提供有关附件B 所列物质的规定对该国生效的一年及其后每一年关于附件A 和B 所列每一种受控物质以及附件C 第一类过渡性物质的每年生产量按照第1 条第5 款所下定义并单独提出

   -- 用作原料的数量;

   -- 使用缔约方核准的技术所销毁的数量;

   -- 同缔约方和非缔约方的进出口量的统计数据提供此数据不应迟于此数据有关年度终了后九个月

   4. 对按照第2 条第8(a)款规定行事的各缔约方而言,如果有关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汇报该组织与非该组织成员国之间的进出口数据,则本条第2 条第12 和3 款关于进口和出口的统计数据的要求应视为已经满足S. 第9 条研究发展公众认识及资料交流议定书第9 条第1 款第(a)项应以下文取代

   (a) 改善受控物质和过渡性物质的密封回收再循环或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减少它们的排放的最佳技术

   T. 第10 条资金机制

   议定书第10 条应以下文取代

第10 条资金机制

   1. 缔约方应设置一个机制,向按照本议定书第5 条第1 款行事的缔约方提供财务及技术合作,包括转让技术在内,使这些国家能够执行议定书第2A至2E 条所规定的控制措施对该机制的捐款应当是在对按照该款行事的缔约方的资金转让之外的其他捐款这个机制应支付这类缔约方的一切议定的增加费用,使它们能够执行议定书的控制措施缔约方会议应就增加费用类别的一份指示性清单作出决定

   2. 按第1 款设置的机制应包括一个多边基金该机制还可包括其他多边区域和双边合作的办法

   3. 这个多边基金应

   (a) 斟酌情形作为赠款或作为减让性款项,并按照待由缔约方通过的准则,支付议定的增加费用

   (b) 提供交换所经费从事下列任务

   (i) 通过国别研究及其他技术合作,协助按照第5 条第1 款行事的缔约方确定其合作需要;

   (ii) 便利技术合作,以满足这些已确定的需要;

   (iii) 按第9 条规定散发新闻及其了有关材料举办讲习班训练班及其他有关活动,以利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

   (iv) 便利及监测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可取得的其他多边区域和双边合作

   (c) 提供多边基金的秘书事务费用及有关支助费用

   4. 多边基金应置于缔约方权力之下,缔约方应决定基金的全盘政策

   5. 缔约方应设立一个执行委员会制定并监测具体业务政策指导方针和行政安排的实施,包括资源的支配,以达成多边基金的目标执行委员会应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或其他适当机构各按其专门领域提供合作和协助下,履行缔约方议定的委员会职权规定内载明的任务和职责执行委员会的成员应在按照第5 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和非按该条款行事的缔约方享有均衡代表权的基础上推选,由缔约方会议认可

   6. 多边基金的资金应来自非按照第5 条第1 款行事的缔约方根据联合国会费分摊比额表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或在某些情况下以实物和/或本国货币作出的捐献其他缔约方捐款应予以鼓励双边合作以及缔约方决定同意的某些区域合作若符合缔约方的决定中载明的条件可在一定百分比内视为对多边基金的捐款,但这类合作须至少包括下列要点

   (a) 与执行本议定书的规定切实相关;

   (b) 提供额外资金;

   (c) 用以支付议定的增加费用

   7. 缔约方应就多边基金每一财政时期的方案预算作出决定并确定个别缔约方对该预算的捐款百分数

   8. 多边基金项下的资源应在受惠缔约方同意下拨付

   9. 在本条下的缔约方决定应尽量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如果尽了一切努力谋求一致意见而仍然未能达成协议,则这些决定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的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但须在按照第5 条第1 款行事和非按照该条款行事的缔约方两者之中都取得多数票

   10. 本条所规定的资金机制不障碍将来就其他环境问题可能作出的任何安排

   U. 第10A条技术转让

   以下条款应加在议定书内作为第10A 条

   第10A 条技术转让

   每一缔约方应配合资金机制支持的方案,采取一切实际可行步骤,以确保

   (a) 现有最佳的无害环境的替代品和有关技术迅速转让给按照第5 条第1 款行事的缔约方

   (b) 以上(a)项所指的转让在公平和最优惠的条件下进行

   V. 第11 条缔约方会议

   议定书第11 条第4 款(g)项应以下文取代

   (g) 按照第6 条,评估关于过渡性物质的控制措施和情况;

   W. 第17 条生效后加入的缔约方

   第17条在第2 条字样之后应加入第2A 至第2E 条几个字

   X. 第19 条退出

   议定书第19 条应以下文取代

   任何缔约方,可在履行第2A 条第1 款所载义务满四年后的任何时候,经向保存人提出书面通知,退出本议定书退出应在保存人接到退出通知起一年后生效,或在退出通知上指明的较后日期生效

   Y. 附件

   下列附件应加在议定书内

   附件B:

 受控物质

类别      物质        消耗臭氧潜能值

第一类     CF3C1(CFC-13)    1.0

        C2FC15(CFC-111)   1.0

        C2F2C14(CFC-112)   1.0

        C3FC17(CFC-211)   1.0

        C3F2C16(CFC-212)   1.0

        C3F3C15(CFC-213)   1.0

        C3F4C14(CFC-214)   1.0

        C3F5C13(CFC-215)   1.0

        C3F6C12(CFC-216)   1.0

        C3F7C1(CFC-217)   1.0

第二类

        CC14 四氯化碳     1.1

第三类

C2H3C13*    1,1,1-三氯乙烷*    0.1

        (甲基氯仿)

* 本分子式并不指1,1,2-三氯乙烷。

附件C:

 过渡性物质

类别      物质

第一类     CHFCl2(HCFC-21)

        CHF2Cl(HCFC-22)

        CH2FCl(HCFC-31)

        C2HFCl4(HCFC-121)

        C2HF2Cl3(HCFC-122)

        C2HF3Cl2(HCFC-123)

        C2HF4Cl(HCFC-124)

        C2H2FCl3(HCFC-131)

        C2H2F2Cl2(HCFC-132)

        C2H2F3Cl(HCFC-133)

        C2H3FCl2(HCFC-141)

        C2H3F2Cl(HCFC-142)

        C2H4FCl(HCFC-151)

        C3HFCl6(HCFC-221)

        C3HF2Cl5(HCFC-222)

        C3HF3Cl4(HCFC-223)

        C3HF4Cl3(HCFC-224)

        C3HF5Cl2(HCFC-225)

        C3HF6Cl(HCFC-226)

        C3H2FCl5(HCFC-231)

        C3H2F2Cl4(HCFC-232)

        C3H2F3Cl3(HCFC-233)

        C3H2F4Cl2(HCFC-234)

        C3H2F5Cl(HCFC-235)

        C3H3FCl4(HCFC-241)

        C3H3F2Cl3(HCFC-242)

        C3H3F3Cl2(HCFC-243)

        C3H3F4Cl(HCFC-244)

        C3H4FCl3(HCFC-251)

        C3H4F2Cl2(HCFC-252)

        C3H4F3Cl(HCFC-253)

        C3H5FCl2(HCFC-261)

        C3H5F2Cl(HCFC-262)

        C3H6FCl(HCFC-271)

   第2 条:

 生效

   1. 本修正应于1992 年1 月1 日生效,但届时必须已有成为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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