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财险港口机器损坏险附加险条款平安财产保险doc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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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财险港口机器损坏险附加险条款

一、扩展类

1、机器设备试车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机器设备的试车,但为期不超过(由第一次试车

开始起计)。

若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坏,本公司概不负责(但因机器安装时的

错误除外)。

对于部分投入使用或交接完毕的机器设备,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对于未投入使用或交接

的,只要不超过规定的期限,保险仍然有效。

如使用旧的机器设备,保险责任从试车开始起即告终止。

2、修理延误利损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在约定的赔偿期内,对由于修理或更换受损机器设备所引起的延误致使毛利遭受损失负责赔偿,赔偿期限为四周。

这种延误是由于机器设备或原材料采购、运输、进出口限制,海关规章,汇兑限制或政府机构所规定的限制造成的。

二、限制类

1、财产险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

本条款“2000年问题”系指,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此前、期间、其后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直接或间接引起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软件、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他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的故障,进而直接或间接引起和导致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坏问题。

本公司对由于下列原因,无论计算机设备是否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直接或间接导致、构成或引起保险财产损失或损坏,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能正确识别日期;

(二)由于不能正确识别日期,而导致无法读取、存储、保留、检索、操作、判别、处理任何数据或信息,或执行命令和指令;(三)在任何日期或该日期之后,由于编程输入任何计算机软件的操作命令引起的数据丢失,或不能读取、储存、保留、检索、操作、判别、处理该类数据;(四)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而不能进行计算、比较、识别、排序和数据处理;(五)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对包括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他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进行预防性的、治理性的、或其他性质的更换、改变、修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信息技术明晰条款

本条款下的财产损失指财产实体的物质损失。

财产实体的物质损失不包括对数据或软件的损坏,特别是由于删除、破坏或改变原来结构所造成数据、软件或计算机程序的损害性改变。

本条款对下列情况不予赔偿:

A.数据或软件的灭失或破坏,特别是由于删除、破坏或改变原来结构造成数据、软件或计算机程序的损害性改变,包括因此而导致的营业中断损失。

但本条款对于因数据、软件的损坏而造成被保险财产实体的物质损失予以赔偿。

B.因数据、软件或计算机程序的功能、可用性、使用范围、可获取性遭到破坏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包括因此而导致的营业中断损失。

3、战争和恐怖主义除外责任条款

虽然和本保险或任何批单的条款有抵触,本保险对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毁坏、任何性质的成本或费用不予赔偿。

不管是否同时或在任何次序下由其他原因或事件造成损失。

(1)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意或类似战争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内战、叛乱,革命、起义、内部骚乱,承担部分或等同于军队或篡权行为;

(2)任何恐怖主义的行动;

在本批单下,恐怖主义的行为指任何个人或集体的行为,无论他们是否单独行动或代表任何组织或政府行动,出于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或类似目的包括企图影响任何政府和/或造成公众或公众的任何部门恐慌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利用暴力和/或采取威胁方式。

(3)任何破坏行为

破坏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非法的,怀有恶意的,有害的,不计后果的或是故意的行为,由任何个人以个人意志或代表任何组织、政府或代理机构而实施,通过使用暴力、武力或威胁来造成恐惧,(用直接或间接的方法),或使用化学或生物方法、电脑病毒、或任何其他形式或方法来造成工作进程的中断或妨碍,使工作的价值降低,造成财产损害或破坏,个人的伤害或死亡,或任何其他损失,均作为由此带来的后果。

本批单对直接或间接因采取任何控制、阻止、抑制行为或和上述

(1)、

(2)和/或(3)相关联的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毁坏、成本或费用不予赔偿。

如果承保人声明,因为本除外责任而不予承担任何损失、毁坏、成本或费用,则相反的举证责任应该在于被保险人。

4、故意行为及重大过失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对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

“故意行为”是指任何人在有完全认知的、有意向的、有目的的、有支配其行为能力的或故意的情况下作出的行为;

“重大过失”是指故意并且极端地违背了通常、合理的行为准则的行为。

“重大过失”不包括任何无心的错误、遗漏与疏忽。

“被保险人”是指被保险人的所有者、董事或公司级别的高层管理人员;

“代表”是仅指遵照被保险人的明确指示或指导执行特定任务的人员或有关方。

任何其他在某一领域、商业、专业或行业作为专业机构开展活动的承包商或有关方,即使受雇于被保险人,根据本条款释义不被认为是被保险人的代表。

三、规范类

1、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公司对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

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缴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单终止之日止恢复保险金额部分的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第一受益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应被保险人要求,将会是本保单的第一受益人。

保险公司

应先将赔款支付给。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预付赔款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如保险财产遭受保单项下承保责任的损失,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和理算师的建议,本公司可以同意预付百分之五十的赔款。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提前天通知注销保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应投保人的书面通知,可随时终止,保费按短期费率或者最低保费收取。

本保单也可以在保险人的提前天通知下终止,保费按日费率计算。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放弃代位求偿权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公司同意放弃由于支付本保险单项下的赔款而可能获得的,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母公司或子公司的代位权,但须以被保险人的任何子公司、母公司所持有的保单都类似的放弃追偿为前提,且不包括由任何恶意的、犯罪的、欺诈的或不诚实的行为直接导致的索赔所引起的代位求偿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指定理算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若估计损失金额超过时,本公司同意委请公估行进行理算。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7、分期付费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费按下列条件分_期交付:

分期数:

保险费金额交付日期:

若索赔金额超过已分期支付的保费,则其余未付保费应立即支付。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8、违反保单条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的条件和保证将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

因此,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的那一部分保障失效,不影响对其他风险保障的有效性。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9、蒸气、水、燃气涡轮机及涡轮发电机检修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应符合下述规定:

被保险人应按下述间隔时间,对带有涡轮的机器或其部件在彻底打开机器的状态下,自费进行检修,同时,须至少提前两星期通知本公司其检修的时间以便本公司的代表能到达现场:

1)在连续负荷情况下进行主要营运的蒸气涡轮发电机,且其配有具备现代技术标准的综合测试设备,而该现代技术标准可以完全控制该机器的营运状态,则应至少四年检修一次。

本条款适用于保单明细表中第项。

2)不属上述范围的蒸气涡轮机及涡轮发电机,应每三年检修一次。

本条款适用于保单明细表中第项。

3)水涡轮机及涡轮发电机,应按制造商的建议,但至少每两年检修一次。

4)燃气轮机及涡轮发电机,应按制造商的建议检修。

无论本保险何时生效,上述检修间隔时间应从第一次营运开始或所及涡轮发电机或其最后一次检修起算。

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通报涡轮发电机在运行中的重大变化,对因此而采取的措施应由双方共同决定。

被保险人可申请延长检修的间隔期,本公司认为风险不增加的情况下,应允许其延期申请。

若在上述

(1)〜(4)条所提及的相应检修期限超过后发生保险索赔,则本公司仅负责赔偿额外修理费用,但不包括拆卸、安装及类似费用,该拆卸、安装及类似与检修有关的费用应视为检修费。

若被保险人未遵守本批单条款的规定,则本公司对在正常检修时所能发现的缺陷引发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0、电动马达检修条款

(适用于高于750KW并有两电极的马达以及高于1000KW并多于四电极的马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第项应符合下述规定:

在经过8000小时营运或500次启动后或至少在上次检修后两年内,被保险人必须自费在完全打开机器的状态下安排年检、年修(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其年检、年修的时间以便本公司的代表能到达现场)。

对新电动马达,应在2000小时后或至少营运一年后进行检修。

并且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提供检修的结果报告。

不论保险何时生效,上述规定均适用。

被保险人可申请延长检修的间隔期,本公司在认为风险不增加的情况下应允许其延长申请。

若被保险人未遵守本批单条款的规定,则本公司对在正常检修时所能发现的缺陷引发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1、不可控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不因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任何场所无法履行保单或批单中规定的任何保证或条件而受影响。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2、不予失效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不因下述原因而失效:

在被保险人不知情的前提下,承保财产占用性质改变或风险程度增加。

但是一旦知道该情况,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缴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额外保费。

13、重置价值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不包括仓储物品),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赔偿金额应按受损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计算。

一、重置是指:

1.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但本保险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下列原因而增加:

(1)被保险人要求按自己的方式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2)被保险人在其他地点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2.修理或修复受损财产;

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方式,目的是使受损财产基本恢复至崭新时的状态,即经过修理或修复后的财产状态既不好于也不差于其崭新时的状态。

二、重置价值指的是损失发生时,重置与受损财产具有相同类别、产量、规格及品质的新财产所产生的成本或费用,运费除外。

三、特别条件:

1.被保险财产若发生部分损失,本公司对修理或修复所需费用的赔偿不能超过该财产全部损失应赔偿的金额。

2.若受损财产的重置价值高于该财产发生损失时的保险金额,本保险的赔偿按该保险金额与受损财产重置价值的比例确定,计算方式如下:

(受损财产保险金额/受损财产重置价值)X损失金额-免赔金额=赔偿金额

3.若遇下列情况,本公司的赔偿将按受损保险财产的市价计算:

(1)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推迟、延误重建或修复工作;

(2)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财产进行重建、替换、或修复;

(3)发生损失时保险财产由其他有效保险单承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4、抵押承受人条款

因抵押权人或被保险建筑物占用人的行为或疏忽而使损失风险有所增加,而抵押承受人未授权或不知情,则抵押承受人在本保单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

但抵押承受人在得知风险增加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相应加缴保费。

15、配套设施条款

本保单扩展承保与保险财产配套的电话、燃气、供水和供电设备、表具、管道、电缆和其他附属设备,包括与被保险人营业场所相连的广场、道路或地下的,被保险人拥有或负责的类似设施。

该设施必须从属于房屋建筑或机器设备等保险财产。

16、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他人的恶意行为所致的损失,但不包括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玻璃破碎或任何室外招牌的破碎损失,也不包括偷窃损失(破门而入偷窃损失除外)。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17、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如果被保险财产发生本保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则本保单扩展承保:

a)零部件的快递费用或特快专递费用(包括空运费用);

b)经同意进行的修理所必要的劳工加班费用包括星期日、节假日、夜晚加班。

但赔偿限额不超过损失金额的。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8、空运费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空运费,该空运费须与本保险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但本条款项下最咼赔偿金额不超过以下列明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总赔偿金额:

19、重新安装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由于任何被保风险造成的损坏而导致的重新安装、安置机器设备的费用。

但本保单项下的总赔偿金额以损失财产的单项保险金额为限。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0、专业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公司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

上述赔偿费用应以财产损失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收费规定为准,但本公司在本扩展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以下列明的保险金额。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21、清理残骸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但是本扩展条款项下的全部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金额。

每次及累计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22、灭火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由保单承保的风险引起的下列损失:

1、灭火过程中的费用;

2、清理水和其他物质的费用;

3、清理费用;

4、暂时性防护设施建造费用。

本保单对财产损失和灭火费用的责任不应超过每次事故。

灭火费用不应计入本保

单项下财产的重置价值内。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3、临时保护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为保护待修复或置换损坏财产而发生的合理的保障场所安全的临时保护费用。

本条款下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限内不超过。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4、施救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当发生火灾或其他本保单承保风险时,被保险人、其代理人、雇员和受让人有义务有必要采取施救措施以及为了或关于抗辩、保护和恢复保险财产或其一部分,而不损害本保单效力,被保险人或本公司采取恢复、拯救和保护受损保险财产措施,不应视作放弃或接受委付。

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接受益比例分摊。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5、索赔费用条款

在事先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后,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准备索赔过程中为制作或证

明保险公司所需的任何记录、信息、证据或其他证明材料而所花费的合理的材料和人工费用。

但每次事故以不超过为限。

本保险单项下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及此类费用的总赔偿金

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26、成对成套条款

在成对或成套的保险财产受损时,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不超过受损部件的价值,不超过整套财产保额的合理比例,而不考虑该受损部件对整套财产的特殊价值。

27、共保人条款

兹经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和/或投保人要求,并且投保人已经或同意向本批单载明的各保险人(以下简称共保人)支付前述明细表中载明的保险费•

共保人同意按照各自承保的比例根据本批单的条款、条件选择现金赔付、修复或重置的方式,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1)共保人对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任何赔偿责任将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所载的保险金额和/或责任限额,或其他经共保人签发或代表共保人签发的批单中注明的保险金额和/或责任限额。

(2)单个共保人对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赔偿,应根据并不超过其承保比例。

28、系列损失条款

由于错误设计,铸造和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等同一事件造成机器,设备的一系列事故损失,本保险单予以赔偿。

但安装过程中上述同样原因造成同类型机器,设备的损失除外。

事故发生后,扣除保险单免赔额,每次事故按以下比例赔偿:

第一次事故赔偿损失的100%

第二次事故赔偿损失的90%

第三次事故赔偿损失的80%

第四次事故赔偿损失的70%

第五次事故赔偿损失的60%

第六次事故赔偿损失的50%

超过6次损失不赔。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9、货币条款

无论本保单项下的投保金额是否指定,保险人同意将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额固定为人民币,所有的保费、损失赔款都以人民币支付。

当在本保险单的保险期限内发生货币转换时,其所用汇率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天官方外汇市场上的收盘价,而且:

计算和/或支付保费的汇率应该是保单生效之日的汇率或任何随后批单生效日的汇率。

赔款汇率应该是损失发生当日的汇率。

30、增加资产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本保险生效后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增加的财产,但不包括财产的自动升值,增加资产的金额以不超过相关项下类似财产保额的为限。

被保险人须每个季度申报增加资产的价值,并按日比例交付自新增部分开始日起的附加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1、自动升值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己缴纳额外保费(包括在内),本公司同意本保单明细表所列各项目的保险金额应在本保险期限内按其比例部分增加。

除非保单另有规定,本条款只对保单生效之日的保险金额有效。

被保险人在每次续保日期,均应通知本公司下述情况:

1)每次续保开始时需要保险的金额;

2)续保期内需要增加的百分率。

如不按上述执行,本条款规定停止适用。

在这种情况下,上述项目在续保期的保险金额将转为明细表中各项目的保险金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2、自动承保新的营业场所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将自动承保被保险人新增加的保险处所的财产,但被保险人须在天内将新增加财产通知保险公司并支付额外保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3、自动承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的赔偿将自明细表中描述的新置、新增财产完全建成或获得,或其转移至被保险人名下,或被保险人开始对其负责(除非另有其他保险)时起自动适用于所有这些新置、新增财产。

但本公司在本扩展项下的责任不得超过各保险项目保险金额的。

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在获得上述财产的天内书面通知本公司,并按日比例

支付附加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4、错误和遗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本公司申报有关所占用的场地、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或其他有关信息而被拒付,一旦被保险人发现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本公司申报,并根据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自风险增加之日起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不正确的、有缺陷的或错误的评估不可视为非故意的错误与遗漏。

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5、定值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应为保险财产的约定价值。

一旦发生损失,本公司赔偿限额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金额。

被保险人投保时须提供详细的财产清单,该财产清单作为本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6、未受损的附属或周边设备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契约对于任何承保的建筑物或机器设备,因保险事故发生遭受毁损或灭失而无法置换时,其附属或周边设备虽未受损,但已无法单独使用,则此附属或周边设备无法单独使用的损失,将视同保险事故所致的毁损或灭失。

本公司对于为受损但无法单独使用的附属或周边设备的赔偿责任,每一事故以该受损标的物赔偿金额为限,但不得超过人民币元。

37、先于责任方理赔条款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即使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向第三者索赔,取得相应的索赔权利,但可以不用等待其赔偿资金,可以由保险人先行支付赔款。

被保险人在收到赔款后,应将相关追偿权益转让保险人,并积极配合追偿工作。

38、保密条款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交付的文件、资料、物品或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晓的任何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业务函电、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信息以及被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承担保密义务,并约束本公司的员工对被保险人的前述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如果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员工未遵守本条保密义务的规定,导致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被泄漏,则本公司同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9、电气、机械事故扩展条款

第一条

本保险人除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以外,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位于保险地址且可正常运行的(该状态也包括因翻修、保养、修理或在保险地址内临时移动,以下定义相同)保险财产,因以下列明风险造成的灭失和损坏,本保险人同意按照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1)意外及突发的电气事故引起的炭化和熔融,而并非由于偶然及外来的事件引起的;

(2)意外及突发的机械事故引起的灭失和损坏,而并非由于偶然及外来的事件引起的。

第二条

1.除不负责赔偿保险单中除外责任的损失以外,本保险人对于在本保单生效时,保险财产已经存在的,且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知悉的或因严重疏忽而未知的错误或缺陷而引起的损失(包括由于前述错误或缺陷导致第一条第

(1)、

(2)款所述事故扩大而导致的损失,或者无论是任何原因导致该等错误或缺陷,由于该错误或缺陷导致第一条第

(1)、

(2)款所述事故扩大而导致的损失),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本保险人对以下事项不负赔偿责任:

(1)由于腐蚀、锈蚀、侵蚀、气蚀而引起的直接损失;

(2)由于日常的操作或运转而直接引起的磨损和劣化或锅炉垢而发生的损失。

第三条

1.本扩展条款承保的保险标的包括在保单上列明的保险地址内的机械、设备或装置。

2.保险标的不包括:

(1)传送带、电线、缆绳、铰链、橡胶轮胎、玻璃、管球类;

(2)切削工具、研磨工具、冶炼器具、工具类、刀具、模具、滚筒、以及其他模具类;

(3)润滑油、操作油、冷媒、触媒、热媒、水处理材料以及其他运转材料,但变压器以及开关装置内所使用的绝缘油、水银整流器内使用的水银仍属于保险标的范畴;

(4)滤芯、电热体、金属网、竹木部分、滤布、滤器框。

3.保单中没有列明的基座(包括基础螺栓)、炉壁(锅炉的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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