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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考试重点资料

劳动法与劳动关系重点考点

题型:

单选15题,共30分,多选10题,共10分,名词解释4题,共20分

论述题1题,共20分,案例分析1题,共20分。

(案例题今年可能会考工资问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以及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

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前两年分别考过,不会再考案例题。

但也可能论述题,所以也要适当看一下。

(注意期日、期间等时间点时间段要好好归纳,选择体必考常考。

建议可以看劳动法的法条)

1、重点(考核的主要目标,论述和案例大题基本考这些考点):

(1)劳动关系的含义、性质与主体;(名释、选择)

(2)劳动关系“五大学派”的主要观点;(选择)

(3)冲突产生的各种根源(选择)

(4)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5种角色;(选择)

(5)集体谈判的作用;罢工权的行使及其限制;(名释集体谈判,罢工权行使选择题)

(6)产业行动的行式与功能;(名释产业行动,形式与功能选择题)

(7)资历条款在集体协议中的意义;(选择题)

(8)加入WTO后中国劳动关系面临的挑战和发展趋势;(选择题)

(9)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与适用对象;(劳动法名释,对象选择题)

(10)国际劳动立法的内容与国际劳工组织;(选择)

(11)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与义务;(重要论述)

(12)工会的性质、地位与职权;(重要论述)

(13)劳动就业的特征与基本原则;(重要论述、劳动就业名释、基本原则选择题)

(14)劳动合同的内容、解除和终止;(重要案例题)

(15)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重要案例题、论述题)

(16)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时间的种类、(重要案例题、必考选择)

(17)延长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重要案例题、必考选择)

(18)工资形式与工资的法律保障;(重要案例题、论述题,也必考选择)

(19)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重要案例题、论述题)

(21)我国的奖励制度;(选择)

(22)劳动争议处理的方式与机构;(必考选择)

 

2、理解掌握(主要是名词解释以及相关的选择题)

(1)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选择)

(2)合作根源(选择)

(3)沟通与共同协商(选择)

(4)早期工业化时代劳动关系的特点(选择)

(5)管理时代劳动关系的特点(选择)

(6)冲突该时期劳动关系的特点(选择)

(7)成熟的劳动关系该时期劳动关系的特点(选择)

(8)管理方的概念、雇主协会的定义与类型(名词解释)

(9)各种管理模式的特征(选择)

(10)政府的作用(多项选择)

(11)谈判资格、不当劳动行为及其补救(选择)

(12)对罢工的约束和限制(罢工名释刚07年考过)

(13)集体协议的作用(集体协议名词解释,作用选择)

(14)劳动法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多选)

(15)国际拉动立法的作用与不足(选择)

(1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基本劳动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论述)

(17)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选择、注意案例)

(19)劳动合同的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与处理、劳动合同的变更(选择、注意案例)

(20)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论述题)

(21)休息休假的立法意义(选择、注意时间)

(22)最低工资制度、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必考选择、名词解释、注意案例)

(23)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意义(选择)

(25)劳动争议处理遵循的基本原则(选择)

(26)劳动监督检查的含义与机构、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督检查的实现(选择、名词解释)

 

劳动法复习重点资料

说明:

粗体字或划线部分为重要的选择体

1、劳动法的产生:

(1)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的"劳工法规

"劳工法规"主要内容就是强迫劳工接受雇主苛刻的劳动条件,如允许延长工时、禁止提高工人工资等。

就其实质而言,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

(2)十九世纪初期的"工厂立法"《学徒健康与道德法》,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一般认为这是资产阶级"工厂立法"的开端。

2、劳动法产生的原因;

(1)劳动法的产生,是大工业时期"人类理性"的体现。

(2)劳动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的客观要求。

(3)劳动法的产生,是在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国家为协调劳雇双方利益关系,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而颁布某些改善劳工条件的法律。

3、当代各国劳动法的发展:

(1)世界各国普遍颁布适合本国特点的劳动法律、法规

(2)劳动法适用范围不断扩大(3)劳动法已成为完整而系统的法律体系(4)当代各国劳动法加强了责任条款及处理劳动纠纷的机构(5)各国劳动法一般均规定了各项最低劳动标准(6)国际劳动立法的发展对各国劳动法的影响

4、中国劳动立法概述:

(1)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发动和领导的劳动立法运动

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1922年发出《关于开展劳动立法运动的通告》,拟定了《劳动立法原则》、《劳动立法大纲》、《劳动法案大纲》。

包括劳动者有集会结社权、同盟罢工权等内容,是中国最早的劳动法律文件。

(2)北洋政府时期的《暂行工厂规则》 北洋政府农商部于1923年公布《暂行工厂规则》,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劳动立法。

(3)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立法 1931年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实施劳动法的决议案》;1941年公布《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1948年全国劳动大会决议中提出"关于解放区职工运动的任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劳动立法1949年到1966年,是我国劳动法的建立和形成时期。

1966年到1976年,是我国劳动立法的停滞时期。

1976年以后至今,是我国劳动立法的恢复和大发展时期。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实施。

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保障劳动者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

这一法律的颁布是中国劳动法制建设的重大进展,为建立公正、平等、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力市场提供了法律保障。

5、初期劳动法的特点;

(1)初期的劳动立法,多数是从改善女工和童工的立法开始。

(2)初期的劳动立法,适用范围很小。

(3)初期的劳动立法,虽然法律规定了对某些劳动条件的改善,但一般缺少监督条款、责任条款。

6、现阶段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的新发展;

(1)基本形成了完整而系统的劳动法律体系。

(2)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3)初步建立了最低劳动标准。

(4)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社会保障改革过程中,建立了法定的多层次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

(5)逐步普遍实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制度。

(6)不断完善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法。

7、国际劳动立法;

(1)狭义的国际劳动立法,一般主要指国际劳工组织的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建议书。

广义上可以包括联合国或区域性的公约和协定,还包括国于国之间的双边协定。

(2)国际劳动立法的开端A、1900年国际劳动法协会在巴黎成立。

B、1906年国际劳动立法会议讨论通过《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间工作的公约》和《关于禁止火柴制造中使用白(黄)磷的公约》,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国际劳工公约。

(3)国际劳工组织A、国际劳工组织的产生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1946年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主管劳动劳工方面的事务。

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机构:

国际劳工大会(最高权力机关)、理事会(执行机构)、国际劳工局(常设秘书处)。

 国际劳工组织的特点是三方原则:

各国代表团必须由政府、雇主、工人三方代表组成,参加国际劳工的各种组织和会议。

B、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任务制定和通过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

国际劳工公约和劳工建议书是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形式,因此国际上通常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劳工建议书合称为《国际劳工标准》。

8、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

(1)劳动法中的劳动,一般是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全过程;

(2)劳动法中的劳动,是有偿性劳动;(3)劳动法中的劳动,带有劳雇关系;

9、劳动关系的种类:

(1)从不同所有制关系,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劳动关系、个体经营劳动关系、联营企业劳动关系、股份制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等,

(2)从职业分类上可以分为企业的劳动关系、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

(3)从资本的组织形式上可以分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劳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关系。

(4)从工人运动角度分类,可以分为利益冲突型劳动关系、利益一体型劳动关系、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

(5)从集体谈判制度上可以分为个别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

10、劳动法的概念:

(1)狭义的劳动法一般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的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5年1月1日施行。

(2)广义的劳动法

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11、劳动关系的概念:

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12、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是社会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力使用者(或用人单位)(3)劳动关系双方在维护各自的经济利益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4)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13、为什么说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1)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2)劳动法有特定的主体(3)劳动法有独立的内容体系。

14、劳动法体系的结构:

(1)劳动管理法

(2)劳动关系法(3)工会的法律保障(4)劳动标准法(5)社会保险法(6)劳动争议处理法(7)劳动检查监督法

15、劳动法的渊源

(1)劳动法渊源概念;劳动法的渊源,是指劳动法在法律体系中的表现形式。

(2)劳动法的渊源A、宪法B、法律C、行政法规D、部门规章E、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F、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G、地方规章H、国际法律文件I、国际惯例

16、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与劳动者权利义务(论述题)

17、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

(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3)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

18、劳动者个人权利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19、劳动者集体权利

(1)结社权

(2)集体谈判权(3)罢工权(4)参与权

20、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

(1)完成劳动任务;

(2)提高职业技能;(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21劳动法律关系重要选择

劳动法律关系的表现形式

(1)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劳动法律关系可以划分为:

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法律关系、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法律关系、个体经营单位劳动法律关系、私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股份制企业劳动法律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法律关系;台、港、澳投资企业劳动法律关系。

(2)按照劳动者人数,劳动法律关系可以划分为:

个人劳动法律关系、集体劳动法律关系。

(3)按照劳动者职业,劳动法律关系可以划分为:

工人劳动法律关系、技术人员劳动法律关系、管理人员劳动法律关系、学徒工劳动法律关系、帮手劳动法律关系。

(4)按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实际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划分为:

本单位劳动法律关系、兼职单位劳动法律关系、借调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22、劳动法律事实的种类

(1)行为,是指以行为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可以分为劳动法律行为、劳动行政管理行为、劳动仲裁行为、劳动司法行为;还可以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2)事件,是指不以行为人(包括)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案例23、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1)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它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行为。

(2)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其原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一般情况是主体双方意思一致的合法行为,主体一方的违法行为和事件也可以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

(3)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包括行为人的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及事件。

24、劳动合同的作用

(1)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

(2)劳动合同是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3)劳动合同有利于避免和减少劳动争议。

25、我国劳动合同的立法概况1900年《劳动合同法》在比利时产生,被认为是劳动合同法的起点。

我国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全面肯定了劳动合同制度,地方立法也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如2002年《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26、劳动合同的分类

(1)按照劳动合同期限不同,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按照劳动者身份不同,分为城镇职工劳动合同、农民工劳动合同、学徒工劳动合同。

(3)按照用人方式不同,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借调合同。

(4)按照劳动合同的存在形式不同,分为书面劳动合同、口头劳动合同。

27、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和形式:

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为:

要约、承诺。

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为: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在实践中也承认事实劳动关系。

重要案例5、无效劳动合同的分类

(1)按照合同内容可分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包括主体资格不合法、内容不合法、程序不合法;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2)按照合同无效程度可分为:

全部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28、劳动合同的特征:

A、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B、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C、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性D、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29、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A、平等自愿原则,意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法律地位平等,对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完全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

B、协商一致原则,意即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基础上,对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并对相互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劳动合同。

C、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意即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必须合法。

30、劳动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1)劳动合同成立与劳动合同生效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劳动合同成立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前提,但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只有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2)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3)劳动合同订立后需要鉴证或公证的,其生效时间始于鉴证或公证之日。

31、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机关,必须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

重要案例或则选择

32、劳动合同的内容

(1)法定条款,法定条款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七项法定条款。

包括:

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2)约定条款,约定条款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的具体条款。

常见的约定条款包括:

试用期(参见《劳动法》第21条的规定)、保密事项(竞业限制是指雇主与雇员通过合同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劳动关系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雇员不得从事与雇主有竞争关系的工作)、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33、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

当事人应遵循以下原则:

A、实际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是指:

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由第三人代替;要求劳动者按合同规定的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完成劳动过程。

B、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和要求全面履行合同义务C、合作履行原则:

合作履行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相互配合、友好合作,并在遇到困难时相互理解和帮助。

34、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因引起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

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上级主管机关决定改变单位的工作任务;企业严重亏损或发生自然灾害,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法律允许的其他情况。

等等。

35、劳动合同终止的概念及情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A、劳动合同期限届满;B、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C、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D、劳动者退休、退职的;E、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

36、劳动合同解除的类型A、双方解除B、单方解除

37、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过错性辞退

(2)非过错性辞退(3)经济性裁员(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38、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一般性辞职

(2)特殊性辞职

39、违反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种类

(1)违反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概念

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违反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种类A、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B、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C、第三人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40、集体协商的内容与程序

(1)集体协商的内容;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集体协商的内容主要是劳动者的集体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

(2)集体协商的程序A、集体协商的提出和协商代表资格的确定。

B、进入谈判准备阶段。

C、正式进行谈判阶段。

集体协商过程中,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问题,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但中止协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D、签订集体合同。

41、订立集体合同的程序

(1)集体协商,拟定集体合同草案。

(2)讨论并通过集体合同草案。

(3)签署集体合同与审查备案。

42、集体合同的分类

(1)按照集体合同主体和适用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企业集体合同、行业集体合同、区域集体合同和国家集体合同。

(2)按照集体合同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一揽子合同和专门合同。

(3)按照集体合同签订的程序不同,可以分为自由合同和强制合同。

43、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集体合同的变更,指集体合同生效以后,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主观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进行增减或修改。

(2)集体合同的解除,指集体合同生效后,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主观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前终止合同的行为。

(3)集体合同的终止,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集体合同所确立的法律关系的消灭。

43、集体协商的意义A、集体协商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

B、集体协商是实现劳动关系协调的必要手段。

C、集体协商可以弥补劳动立法和劳动合同的不足。

44、集体协商的代表的概念及法律保护

(1)集体协商的代表,即集体协商的直接参与者。

在我国,法律上将集体协商的代表确定为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

(2)集体协商代表的法律保护:

“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45、集体协商代表的义务

(1)外部义务:

外部义务是指集体协商代表一方当事人在参加协商谈判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

包括:

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规则;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得采取过激、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2)内部义务:

内部义务是指集体协商代表对自己所代表的工会或企业所应当承担的或应当履行的职责。

包括:

了解掌握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接受本方人员对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

46、集体合同的特征A、集体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B、集体合同的内容侧重于维护职工权益;C、集体合同的订立有严格的程序和形式要求;D、集体合同是特殊的双务合同;E、集体合同具有基准法的效能;

论述题47、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1)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联系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有着密切联系,他们同属于劳动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调整劳动法律关系的方法和手段,在协调稳定劳动关系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A、主体不同。

B、内容不同。

C、目的不同。

D、适用范围不同。

E、效力不同。

F、形式要件不同。

G、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48、集体合同的作用

(1)集体合同是确保职工劳动条件与劳动待遇的必要手段;

(2)集体合同是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公平与社会稳定的有效措施;(3)集体合同是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途径;(4)集体合同是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49、集体合同的内容

(1)劳动报酬

(2)工作时间(3)休息休假(4)保险福利(5)劳动安全与卫生(6)合同期限(7)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8)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9)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10)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11)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上述条款可以归纳为三个部分:

标准性条款、目标性条款、程序性条款。

50、集体合同的效力

(1)人的效力;我国劳动法第35条规定,集体合同对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这里的职工,包括没有参加工会的职工。

(2)时间效力;

51、职业培训的形式

(1)学徒培训

(2)学校培训(3)就业训练中心培训:

(4)社会力量办学(5)劳动预备制度(6)再就业培训(7)创业培训(8)职工培训

52、劳动就业的特征A、劳动就业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B、劳动就业必须是出自公民的自愿;C、劳动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是法律允许的有益于社会的劳动;D、劳动就业必须使劳动者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53、就业服务的概念和内容

(1)就业服务是指为劳动力供需双方提供的一系列服务活动。

(2)就业服务的内容A、失业登记B、职业指导C、职业介绍D、就业训练E、失业保障F、生产自就

54、特殊群体的就业保障特殊群体,是指谋求职业有困难或需要特殊就业服务的人群,包括以下方面:

(1)妇女的就业保障

(2)残疾人就业的保障(3)退役军人就业的保障(4)少数民族人员的就业保障(5)关于未成年人就业的特殊规定(6)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保障

55、职业教育的特征职业教育具有针对性、专业性、实践性等特征。

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都是为了培养和提高人的才能和文化技能水平,同属智力开发活动;普通教育是基础,职业教育是普通教育的延伸和专门化。

56、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区别是:

A、教育目的不同。

B、教育对象不同。

C、教育内容不同。

D、教育手段和方法不同。

57、职业培训的分类

(1)就业前职业培训

就业前职业培训是指对尚未从事社会劳动而有从业意愿的劳动者,进行职业能力的开发和职业技能的教育。

(2)就业后职业培训

就业后职业培训是指对已就业的劳动者进行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培训。

58、职业技能鉴定的概念和类别

(1)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依法进行技术等级资格的考核和认定。

(2)职业技能鉴定的类别;包括:

工人职业技能鉴定;技师职业技能鉴定。

59、下岗职工及其特征

(1)下岗职工是指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任何工作,在社会上没有再就业,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2)特征:

A、由于用人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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