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板块.docx
《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板块.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板块.docx(36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板块.docx](https://file1.bdocx.com/fileroot1/2023-1/6/454289f7-1288-4b89-9f2c-685db59799aa/454289f7-1288-4b89-9f2c-685db59799aa1.gif)
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板块
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板块)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共218项)
目录
一、《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中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标准(28项)(2—9)
二、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标准(6项)(10—12)
三、《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中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标准(17项)(13—16)
四、《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标准(17项)(17—23)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标准(14项)(24—26)
六、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中的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标准(7项)(27—30)
七、对无照经营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标准(1项)(31)
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标准(15项)(32—35)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标准(1项)(36)
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标准(1项)(37)
十一、《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中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标准(3项)(38)
十二、对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标准(1项)(39)
十三、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标准(1项)(40)
十四、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标准(1项)(41)
十五、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标准(1项)(42)
十六、《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中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标准(23项)(43—50)
十七、《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中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标准(9项)(51—52)
十八、《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标准(13项)(53—58)
十九、《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标准(8项)(59—63)
二十、《城市供水条例》及《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中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标准(15项)(64—67)
二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标准(14项)(68—71)
二十二、《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中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标准(10项)(72—74)
二十三、《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标准(4项)(75—76)
二十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标准(14项)(77—78)
二十五、《水污染防治法》中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标准(1项)(81)
1、《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中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情节与危害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1
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堆放、吊挂其他杂物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
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第十二条第一款
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除种花种草外,不得堆放、吊挂其他杂物。
需搭建或者封闭对建筑立面造成影响的天台、露台、阳台等,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抄报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
(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堆放、吊挂其他杂物的;
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2
运输液体、散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十五条
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第十六条第一款
在市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必须保持外型完好、整洁。
车辆运载液体、散体物料和废弃物时,不得泄漏、遗撒。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
(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运输液体、散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3
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企业、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4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三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
(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
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5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不得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
(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五)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
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6
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不得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五)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
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7
A、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
B、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A、《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城市的环境卫生实行卫生责任区域责任制。
具体区域的范围和责任制的分工,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B、《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对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并逐步做到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由主管部门统一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六)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8
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的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在临街安装空调器的,应当将空调器设置在不影响市容的位置上。
空调器的冷却水必须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直接凌空排放。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七)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的;
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9
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抛弃、倾倒废弃物的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水域的环境卫生,不得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抛弃、倾倒废弃物。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八)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抛弃、倾倒废弃物的。
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0
A、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B、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C、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A、B、C《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十六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A、《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第十八条(六)项
工地周围应当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围蔽设施的高度,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围蔽设施以外不准堆放物料;
B、《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第十八条(七)项
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C、《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第十八条(八)项
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
(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影响轻微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影响较大的,或经教育后拒不整改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影响严重的,或经多次教育拒不整改或被处罚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1
将医疗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倾倒的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第三十七条
科研单位、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等产生带有病毒、病菌、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应当先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使用专用容器和设施运输、处理,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作专门处理,不得将其混入生活垃圾处理。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
(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将医疗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倾倒的;
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影响轻微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影响较大的,或经教育后拒不整改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影响严重的,或经多次教育拒不整改或被处罚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2
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街道或者穿越城市市区的公路两侧的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不得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地面以及城市道路或者穿越城市市区的公路两侧。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街道或者穿越城市市区的公路两侧的;
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影响轻微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影响较大的,或经教育后拒不整改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影响严重的,或经多次教育拒不整改或被处罚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3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十一条第二款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第二十条第
(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二)需在城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
(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对于设置5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包括20平方米)的大型户外广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设置2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20平方米)的大型户外广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设置立柱式大型户外广告、违反禁止性规定设置广告、设置不安全的广告等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以5000元罚款。
14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第二十条第
(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一)需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
(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对于初犯,违法情节较轻、影响环境较小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对环境卫生影响严重,情节严重,处以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以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5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三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其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第四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按禽类每只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畜类每只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按禽类每只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畜类每只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一次检查发现的,
责令其限期处理,并可按禽类每只处以50元罚款,畜类每只处以200元罚款;
根据2016年2月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规定“市内饲养家畜家禽审批”行政审批事项已取消。
经教育后拒不整改的,
依法没收,按禽类每只处以100元罚款,畜类每只处以500元罚款。
16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第十条
城市的道路、排水、环卫、照明、桥涵、人防、电力、电讯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次检查发现的,
责令限期改造或拆除;
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