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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主要类别押品准入标准

附件1-1

中国农业银行主要类别押品准入标准

 

为信贷业务提供抵(质)押担保的押品,除了应满足《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单项信贷业务品种对押品准入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金融质押品

(一)现金及其等价物。

1.以现金/现汇质押的,应以封金的形式使出质现金/现汇与质权人的财产相区分,并与所担保的信贷业务一一对应。

封金是指对金钱进行包封打上印记或者确定了面值和号码的货币。

封金应入金库保管。

2.以保证金质押,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用于质押的保证金应为出质人自有资金。

(2)开立保证金账户,并与所担保的信贷业务一一对应。

(3)质押的保证金非经农业银行同意,用信人、出质人不得对保证金专户内资金进行支用、划转或做其他任何处分。

3.以存单质押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1)质押存单为与所担保信贷业务经营行本行或同城的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开出的单位定期存单和个人定期存单(含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

出质人可以是用信人本人或第三人。

(2)质押存单应真实有效。

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或被依法冻结、止付的存单,未成年人名下的存单,他行存单,异地存单不得作为质押物。

(3)存单质押应办理止付。

在农业银行物理网点办理止付手续的,由出质人凭存单原件、密码或印鉴办理,柜员应验证出质人身份、存单密码或预留印鉴。

在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止付手续的,由出质人凭密码等安全认证机制办理。

(4)个人存单到期日不得早于信贷业务到期日。

单位存单到期日早于信贷业务到期日的,应与出质人约定存单到期后自动转存并质押,或兑现后立即转为保证金质押,或兑现后提前清偿债务。

存单到期日晚于信贷业务到期日的,应与出质人约定农业银行有权于信贷业务到期日提前兑现或支取存单。

4.以现金/现汇、保证金质押的,押品价值中不计利息。

以存单质押的,原则上仅以本金金额作为押品价值。

确需将利息计入存单价值的,如存单到期日晚于信贷业务到期日,存单利息价值按活期存款利息计算;如存单到期日早于信贷业务到期日,存单利息价值按存单到期日的定期存款利息与存单到期日至信贷业务到期日之间的活期存款利息之和计算。

利息应为扣除利息税后的实得利息。

(二)黄金。

1.可用于质押的黄金包括实物黄金、记账式黄金和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托管的黄金(标准金),其中记账式黄金仅限于农业银行开办的记账式黄金业务。

2.用于质押的实物黄金包括农业银行自营或代理买卖的实物黄金(黄金成色在99.95%以上)以及非农业银行销售的实物黄金(黄金成色在99%以上)。

质押前应对黄金实物进行成色鉴定。

3.标准金质押应提供由上海黄金交易所出具的出质人名下贵金属证明文件,由总行金融市场部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电子化质押登记系统办理质押登记。

记账式黄金质押,应办理账户止付。

实物黄金质押,经鉴定后应入金库保管。

(三)国债。

1.可用于质押的国债包括凭证式国债和储蓄国债。

凭证式国债是指1999年后(含1999年)财政部发行,农业银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方式销售的国债。

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农业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

2.国债质押应符合下列要求:

(1)质押国债由与所担保的信贷业务经营行本行或同城的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销售。

出质人可以是用信人本人或第三人。

(2)质押国债应真实有效,尚未到期。

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或被依法冻结、止付的国债,未成年人名下的国债,他行销售的国债,异地国债不得作为质押物。

(3)国债质押应办理止付。

凭证式国债质押,出质人应亲自到场,柜员应验证出质人身份、核实质物是否真实有效,办理止付。

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应由系统进行质押物冻结止付。

(4)原则上质押国债到期日应与所担保信贷业务的到期日保持一致。

国债到期日早于信贷业务到期日的,应与出质人约定国债到期兑付后立即转为保证金质押,或提前清偿债务。

国债到期日晚于信贷业务到期日的,应与出质人约定农业银行有权于信贷业务到期日提前兑付国债用于清偿债务。

(5)以质押国债面值扣除兑付手续费作为押品价值。

(四)汇票。

以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出质的,应符合农业银行办理商业汇票贴现的有关条件。

(五)股权。

1.农业银行一般不接受以下上市公司股票质押:

(1)连续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

(2)前六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

(3)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

(4)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5)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

(6)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该证券公司不得以该种股票质押,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除外。

2.非上市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除外)股权不可单独质押。

以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除外),净资产在1亿元以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大于零;

(3)企业连续两年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

(4)企业连续三年年度财务报告经审计出具无保留意见。

非上市且无银行担保的企业债券出质的,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六)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

1.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无拖欠保险费,保单具有现金价值。

2.出质人应对质押的人寿保单具有处分权,如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并非同一人,人寿保单质押还应取得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书面同意。

3.农业银行已与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保险公司负有对质押保单核实现金价值、办理止付手续等义务,并承诺未经农业银行书面同意,保险公司不得对质押保单办理退保、挂失和理赔手续。

 

二、房地产

(一)居住用房地产/商用房地产。

1.以房地产抵押,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土地使用权证、房产所有权证齐全,或房地产权证完好;

(2)房产所有权和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符合“单证抵押”条件的除外);

(3)权属关系清晰,抵押人对抵押房地产有处分权;

(4)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出让方式取得,已缴清土地出让金,总行对租赁、划拨土地的地上房产抵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房产地理位置不存在显而易见的不利环境因素,周边不应有强噪音、高污染、危险原料等影响房产流动性的不利因素;

(6)房屋产权期间完全覆盖抵押担保存续期间及预计实现抵押权的期间;

(7)不接受违法违章的建筑物、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已依法公告列入征收拆迁范围的建筑物抵押。

2.以居住用房地产抵押,还需满足下列要求:

(1)交通便利,周边配套公共设施(如学校、超市、医院、银行等)齐全,物业管理规范;

(2)房屋不存在影响居住的严重缺陷;

(3)除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外,抵押房屋的房龄加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0年,以房龄超过20年的房产为个人贷款做抵押的,可在充分考虑现实和历史文物价值、建筑质量和工艺、保管等情况基础上,通过适当降低抵押率,突破年限限制,原则上房龄每增加5年其最高抵押率降低10%;

(4)预购商品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抵押的,项目主体工程应封顶,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等不完全产权保障性住房抵押的,应具备上市转让条件,个人住房贷款以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作抵押,在提供其他有效担保前提下可不受此条限制。

3.以商用房地产抵押,还需满足下列要求:

(1)商用房地产的经营业态应符合各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要求,所在区域发展定位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发展趋势一致;

(2)商用房地产已竣工通过综合验收并办妥房产所有权证,已经投入商业运营;

(3)商用房地产经营定位准确,与周边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结构、消费水平有较好的适应性;

(4)商用房地产所形成的商圈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其营业规模与商圈范围大小应相匹配;

(5)商用房地产所在位置具有交通易达性,有利于扩大商圈范围,商用房地产周边环境商业氛围较好,位于城市中央商务区和传统中心商业区、开发区等城市经济中心地段,有较强的独立性、竞争性;

(6)商用房地产已实施专业化的物业管理。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缴清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出让金优惠减免、缓交政策的,应从评估价值中扣除。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将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以划拨土地上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建筑物的,应要求抵押人将新增建筑物一并抵押。

以储备土地抵押的,执行土地储备管理的有关规定。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抵押,并依法登记。

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抵押的,承租的土地使用权可随之抵押,但承租土地使用权只能按合同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价,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4.农业银行不接受闲置土地使用权抵押,但取得当地土地主管部门同意的除外。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房产类在建工程。

1.工程建设项目依法获准建造,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他合法性手续文件,不存在超越或者违反审批文件要求建设施工的情形。

对于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履行了报批和审批手续。

2.在建工程应与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拟就抵押后继续投入的新增财产增加抵押的,应就该新增财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后续抵押。

抵押权存续期间,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在建建筑物竣工的,应督促抵押人及时领取建筑物权属证书,并及时办理抵押登记。

3.农业银行认为必要时,应要求抵押人提供工程承包人同意放弃应得未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书面承诺。

 

三、应收账款

(一)财务应收账款。

财务应收账款是指一定时期内因销售商品、出租资产、提供服务等贸易活动产生的债权。

1.用于质押的财务应收账款应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真实、合法、有效贸易背景,卖方(出质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主要义务,并由买方(应收账款付款人)验收合格,非寄售、试用、行纪或代销等交易,交易的结算方式为赊销,能提供应收账款证明材料。

(2)权属清晰,依法可以出质及转让,但尚未转让给第三方或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存在被第三人主张抵消、代位权等权利瑕疵或被采取法律强制措施等情形。

(3)账龄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期内,质押期限不少于15日。

(4)应收账款付款人不为该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信贷业务的用信人,与出质人不应为同一公司下属的分支机构,且原则上不应互为总分公司、母子公司或同为控股公司的成员;出质人与应收账款付款人之间不存在商业纠纷,双方债权不存在相互抵销。

(5)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坏账准备。

(6)质押的应收账款应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办理质押登记。

2.以下应收账款不得为信贷业务提供质押担保:

(1)买卖双方存有经济纠纷的应收账款。

(2)由买卖双方关联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

(3)具有保证金性质或超过12个月垫支的应收账款。

(4)因个人或家庭消费而产生的应收账款。

(5)涉及特许经营、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市场不易定价的产权交易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6)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即货物尚未交割或服务尚未提供的应收账款。

(7)农业银行认定的不宜办理质押担保的应收账款。

3.为“三农”信贷业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卖方(出质人)生产经营稳定、产品、服务质量有保证、发展潜力较好,无不良贷款及欠息,且与买方(应收账款付款人)有6个月以上稳定的货物供销关系或服务关系(建筑、施工企业以应收工程款质押的,不受本款6个月服务关系的限制)。

(2)买方为资产规模2亿元以上、信用等级在BBB-级以上的大中型企业,或信用等级BBB级(含)以上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和地市级(含)以上重点中学。

(3)应收账款资金回笼账户开立在我行。

(4)应收账款的到期日早于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日。

(5)买方的资格准入及应收账款质押额度报一级分行审批,此后可由经营行在权限内办理单笔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

一级分行可以将买方资格准入和应收账款质押额度审批权转授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结果为A、B类的二级分行。

(二)公路收费权。

1.公路收费权质押应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批准(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规定无需经其批准的除外)。

国家高速公路规划网内项目、东部地区(指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行辖内)的高速公路项目和一级公路项目,收费权可以单独设押。

其他公路项目收费权不可单独设押。

2.不得接受下列公路收费权质押:

(1)《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08年第11号)中禁止转让的公路收费权、存在转让禁止行为的公路收费权。

(2)长度小于1000米的二车道独立桥梁和隧道。

(3)二级及以下公路。

(4)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2/3。

(三)电费收费权。

1.下列电费收费权可以单独设押:

(1)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

(2)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单独或共同)控股的竞争性优质电源(发电)项目电费收费权。

其他电源(发电)项目收费权不得单独设押。

2.出质人应取得电网经营许可证。

3.出质人须与承贷银行签订代收电费协议。

以地方电力企业为出质人的,应在承贷银行开立基本账户。

出质人未在承贷银行开立基本账户的,应与其基本账户银行、承贷银行共同签订电费划转协议。

4.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5.电费收益权的价值由销售电量和销售电价确定。

省级及以上电网销售电价以国家发改委批准的电价为准,省级以下独立电网销售电价以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电价为准;销售电量以现有售电量为基础,按贷款行认可的增长率逐年确定。

(四)高校学生公寓收费权。

国家985、211工程重点院校、部属高校、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A类一级分行辖区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重点高校,学生公寓收费权可以单独设押。

其他高校学生公寓收费权不得单独设押。

(五)风景名胜区门票收费权。

AAAA级(含)以上的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费权可以单独设押;其他风景名胜区门票收费权不可单独设押。

(六)其他收费权。

城市供水、供热、供气及垃圾、污水处理收费权,有线电视收费权以及学校、医院等公益单位综合收费权等收费权质押,在法律效力明确前,不能单独设押。

(七)办理上述各类收费权质押,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收费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和出质人须为同一主体。

2.对于不得单独设押的收费权也要尽可能办理收费权质押,防止出现不能对抗已办理收费权质押的其他债权人的情况。

3.办理收费权质押前,应查询该收费权是否已设定质押,防止重复质押;应要求出质人交付权利证书(如主管部门批准收费的文件等),并取得主管部门批准出质人用此类收费权作质押担保的批文(主管部门规定无需经其批准的除外)。

收费权质押,既要按规定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同时也要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登记。

相关政府部门明确表示不办理质押登记的,可仅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登记公示系统登记。

(1)公路收费权按《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国函〔1999〕28号)的规定,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作为公路收费权的权利证书,在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2)电费收费权出质登记部门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

(3)学生公寓收费权应经有权主管部门批准,出质登记部门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4.出质人应在信贷业务经办行开立专用账户,所有收费所得款项应纳入该账户管理。

同时有其他银行贷款的,出质人至少按贷款份额比例将收费所得款项纳入在贷款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管理。

银团贷款项目按协议约定办理。

质押合同应约定,若借款人违约,贷款银行有权扣划该账户内的资金用于实现我行的债权。

收费收入全部存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能开立专用账户的,应经贷款审批行审批同意,并尽可能取得财政部门划款承诺。

 

四、其他押品

(一)存货。

1.为信贷业务提供担保的存货,应符合下列条件:

(1)物理、化学性能稳定,无形损耗小,质量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符合环保要求;不易变质,易于长期保管。

限期使用的产品,设押时“融资期限+存货预期处置期限”应在产品剩余保质期限以内;已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检验并获得证明其质量、等级的证明文件或专门检验证书。

以尚在海关监管期内的货物抵押的,还应取得海关核准抵押的书面证明。

(2)具有通用性和可分割性,规格明确,便于计量。

(3)有成熟的交易市场,价格明确且相对稳定或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有良好的流通变现能力。

(4)依法可以流通、转让和转移占有,对外未设置其他担保,未被出租、转让、留置。

(5)出质人对存货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不存在税收、货款以及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6)能够与出质人、监管人的其他资产明显区分和隔离,在合理成本范围内能够实施有效监管。

(7)原则上应办理财产损失保险。

2.不得接受下列财产以存货形式为信贷业务担保:

(1)消费品;

(2)正在按寄售方式出售的库存商品;

(3)虚增账面价值的存货;

(4)房地产;

(5)影视作品、软件等不易界定价值的存货;

(6)已经提足折旧或者报废的动产;

(7)其他不符合要求的存货。

(二)仓单。

1.可用于质押的仓单包括标准仓单和非标准仓单。

标准仓单是指由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统一制定的,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经交易所确认可以在交易所内进行流通的实物提货凭证。

非标准仓单是指由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存货人与保管人仓储保管关系存在且凭以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凭证,不包括期货交易所指定仓库出具的标准仓单。

2.用于质押的标准仓单仅限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出具的电子形式的标准仓单。

不得接受下列标准仓单作为质物:

(1)交易所停牌商品品种的标准仓单;

(2)上市但没有交易的商品品种的标准仓单;

(3)与借款人生产、经营、贸易活动无关的标准仓单;

(4)有效期或保质期在信贷业务到期日之前或在信贷业务到期日之后的最近交割月期货合约交割日之前的标准仓单;

(5)已作担保、挂失、对应商品所有权有争议或已被依法封存处理的标准仓单,不可转让的标准仓单;

(6)其他不适宜作为质押融资的标准仓单。

3.用于质押的非标准仓单,应符合下列条件:

(1)仓单项下货物符合存货押品的接受标准;

(2)出具仓单的仓储公司符合农业银行的准入条件,与农业银行签署相关合作协议;

(3)仓单为农业银行与仓储公司确认的专用格式,内容包括:

存货人的名称和住所,仓储物的名称、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储存场所,储存期间,仓储费,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保险金额、期间及保险人的名称,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填发人公章及有权签字人签字,表明仓单为提取仓储物凭证的条款;

(4)仓单真实有效,无背书转让、曾质押背书或挂失等情况;

(5)质押时,出质人在仓单上背书注明农业银行为被背书人,签署“同意质押”字样,由出质人和保管人签字并盖章确认;

(6)仓储公司放弃对仓单项下货物的留置权;

(7)农业银行只接受出质人自有货物所对应的仓单。

(三)提单。

1.提单样式与记载事项符合国际惯例和《海商法》相关规定;

2.提单由承运人或承运人的授权人签发;

3.提单项下货物符合存货押品的接受标准;

4.仓储公司符合农业银行的准入条件;

5.签发提单的承运人资信良好、实力雄厚、履约能力强;

6.仓储公司、承运人放弃对提单项下货物的留置权;

7.农业银行不接受记名提单、已经质押的提单。

(四)机器设备。

原则上不接受生产设备作抵押。

确需接受的,仅接受技术先进、通用性较强的机器设备,不接受专用性较强的机器设备,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为用信人生产经营的核心设备。

2.应具有较为活跃的二手交易市场。

3.以进口设备抵押的,还应取得该设备的原产地证书、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运输单据、商品检验证明、海关完税证明;以尚在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设备抵押的,还应取得海关核准抵押的书面证明。

4.信贷业务到期日早于设备折旧到期日至少5年。

(五)船舶。

1.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有权海事局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手续,包括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赁的船舶,但光船租赁到国外经营的中国籍船舶除外。

2.拥有长期稳定的运输业务合同、稳定的航线或拥有固定租约和租金收入。

3.抵押船舶的船型为:

(1)3000载重吨(含)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驳船(包括油驳);

(2)船舶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特种船舶(如工程船、油轮);(3)其他经总行认可的船舶类型。

为“三农”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提供抵押担保的,经一级分行批准,可适当放宽上述标准。

4.抵押船的船龄与贷款期限之和应低于《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9年14号令)有关老旧运输船舶的船龄要求。

5.按照有关船舶检验的规范和条件进行了船级检验并获得证明其适航性、可靠性及安全标准的专门检验证书。

(六)采矿权。

采用采矿权抵押的,须充分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并落实下列管理要求:

1.以采矿权抵押的,采矿所使用的生产设施设备应一并抵押;

2.抵押人应与采矿权证照的所有人为同一人,并已足额缴纳采矿权使用费或者价款;

3.采矿权证照应在有效期内、权属无争议;

4.提供经专业、权威评估机构评估的抵押物价值证明;

5.在抵押合同中列明因抵押人提供资料不实或安全生产事故等原因导致采矿权证照被吊销或收回的补救措施。

(七)“三农”特色押品。

1.以集体建设用地抵押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地县级(含)以上政府已经出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相关管理办法,明确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抵押;

(2)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权属清晰;

(3)国土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其他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4)集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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