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时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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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时效
对ZY集团及其股东、FDJ涉嫌虚假出资罪或抽逃出资罪
有关事实、法律依据的分析
HX公司总经理台鉴:
遵嘱查阅了ZY集团在工商局的企业登记材料(不全),对ZY集团及其股东、FDJ是否涉嫌虚假出资罪或抽逃出资罪作分析说明。
因无法查证志阳集团有关的财务账册、凭证,故不能判断ZY集团及关联公司、FDJ在该集团初始设立时作为注册资本的不动产,是否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到志阳集团名下的手续。
据贵公司武(音)律师在电话中介绍说,贵公司提供的“关于FDJ涉嫌虚假出资罪的法律事实及法律依据”(该文稿无落款、时间)所列“ZY集团投资者投入资本明细表”载明,该集团巨额注册资本未到位的内容是贵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ZY集团过程中调查发现的。
现根据这份明细表载明的内容及ZY集团企业登记材料分析论述如下。
一、“关于FDJ涉嫌虚假出资罪的法律事实及法律依据”列明:
1、ZY集团于1998年9月23日设立登记,注册资本5,000万元。
但未查到该集团初始验资、登记的资料。
我从ZY集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现有的材料发现,ZY集团初始设立时注册资本为5,400万元,2003年后增资到5,800万元。
2、ZY集团由五个法人股东组成,法定代表人均为FDJ,注册资本除60万元无形资产外,均为实物出资,登记的出资合计54,074,238元,超出注册资本
74,238元。
3、在全部注册资本中有价值40,391,636元的9处房产(其中含905,040元的房屋租金和594,681元的装修价值,下同)未到位,占注册资本5,400万元的74.80%。
虽然该公司期间股东多次变更,但并没有各关联公司/个人股东以其他资产置换其不动产出资的凭据。
另外13,608,364元的注册资本是否到位不详,无法判断。
二.公司登记材料中有
1、兰志强于2001年3月16日以ZY集团法定代表人的名义签署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证明FDJ至此不再担任该集团的法定代表人。
2、黑龙江力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0年11月3日为ZY集团出具的验资报告却均证明该公司关联公司的注册资本5,400万元已经足额到位。
2003年8月8日志阳集团由黑龙江丰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注册资本增资至5,800万元。
3、ZY集团2005年、2006年的财务报表上均有实收资本5800万元的记录。
4、2006年12月7日,黑龙江丽捷信会计师事务所为ZY集团减少注册资本出具报告书,由原注册资本5800万元,变更为2000万元,FDJ原出资4350万元,减少3800万元,其余550万元转让给新股东魏某,FDJ从该集团退出。
无该集团减少注册资本3800万元的登报声明和该集团债权人无异议的证明,也无2006年之后的资产负债表,不知FDJ以何种方式抽走了3800万元出资。
三、武律师介绍,HX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对ZY集团执行中已经发现该集团注册资本中的价值40,391,636元的9处房产均无产权登记的权利证书,证明该集团股东出资中的不动产均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到ZY集团名下的相关手续,涉嫌虚假出资。
四、如果“关于FDJ涉嫌虚假出资罪的法律事实及法律依据”的内容是真实的,并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1、ZY集团及其关联公司没有按照注册资本的数额出资,其中:
ZY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4,042,224元
ZY电气有限公司14,849,691元
黑龙江WJ珠宝金饰有限公司1,499,721元
ZY集团至少有74.80%的注册资本40,391,636元没有到位,远远超过《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即涉嫌犯罪的规定。
作为ZY集团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的关联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FDJ应当对虚假出资负责。
2、ZY集团自1998年 成立以来,至今已经13年了,材料中没有ZY集团已经依法终止注销的登记,虚假出资的违法行为至2006年12月仍处于持续状态,远远超过法定出资期限。
从犯罪追诉时效上看,未超过五年,遑论十年了,仍然处于追诉时效之内。
综上所述,ZY集团股东各关联公司及其时任法定代表人FDJ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所列的虚假出资罪,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罪名成立,最高可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需要强调说明的是,上述判断是基于:
能够否定ZY集团公司登记材料中注册资本已经全部到位的证明文件;“关于FDJ涉嫌虚假出资罪的法律事实及法律依据”所列的内容真实,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作出。
因目前无法查阅ZY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财务账册、凭证,在没有对应的财务账册、凭证佐证的情况下,上述判断仅供参考。
且不能排除ZY公司和关联公司虚假注册或出资后又抽逃注册资本的可能。
虚假注册或抽逃注册资本的数额达到法定数额时,也会涉嫌犯罪,对此不作赘述。
黑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年10月30日
以下是本案可能涉及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一、《刑法》中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检察和公安机关对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部关于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第三条 [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四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三、《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九十九条 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