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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

1、风险的含义和三个特征p4

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损失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状态。

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状态

风险是与损失相关的状态

风险是损失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状态

2、风险的组成要素p5(知道属于何种要素)

1)、风险因素(Hazard):

增加损失发生的频率或严重程度的因素

(1)有形(物质形态)风险因素/实质风险因素导致损失发生的物质方面的因素:

如财产所在地域、建筑结构、用途等

(2)无形(非物质形态)风险因素/人为风险因素

非物质形态的因素(文化、习俗、生活态度等)也会影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和受损程度

道德风险:

欺诈、纵火…….

行为(心理)风险:

疏忽、过失

2)、风险事故(Peril):

风险事件,是损失的直接原因。

洪水、地震、雷电、盗窃、死亡、爆炸、疾病….

3)、损失(Loss):

经济价值的减少或人身伤害

三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而风险事故导致损失

3、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p7

纯粹风险:

只有损失的可能性而无获利可能性的风险

投机风险:

既有损失的可能性又有获利可能性的风险。

4、风险管理的基本方法(掌握什么风险适合哪种方法)p15

(一)风险规避(回避)RiskAvoidance

风险规避意味着将某种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降低到零,即完全避免参加某项活动。

躲避产生风险的行为或环境

风险规避存在的问题

(1)可能但不可行,如与水有关的风险

如不坐船,有汽车火车飞机的风险

(2)、回避某一类风险可能面临另外一种风险

(3)可能造成利益受损,如新产品(新药)研制

(二)损失控制LossControl

通过降低损失发生频率和/或损失严重程度来降低损失的期望成本的行为,称为损失控制。

损失控制的两种方法

1、防损(lossprevention):

努力减少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如,飞机机械故障定期检修

2、减损(lossreduction):

尽量减轻损失的严重程度,如,自动灭火系统,汽车安全气囊

很多损失控制方法同时影响损失发生频率和损失严重程度,不易明确归为其中一类。

如,消费品的安全检查

(三)损失(风险)融资Loss(Risk)Financing

为了偿付或冲抵损失而采取的资金融通的措施,称为损失融资。

损失融资的两种方法

1、风险自留(Retention)

当损失是由个人或组织的自有资金(基金)来支付时,那么这些损失就是通过自留来融资的。

自留往往有三种情况:

1)对潜在损失估计不足

(2)损失金额相对较低,经济上微不足道(3)通过对风险和风险管理方法的认真分析、权衡,决定全部或部分承担某些风险。

当一个机构对某种可保风险采取了高度正式化的自留方法时,有时我们说这个机构已对风险“自保”(self-insure)了。

有些大公司还建立了专业自保公司(captiveinsurancecompanies)。

优点:

节省开支;积极主动控制风险

确定:

保险技术和分散风险能力不如专业保险公司,一旦发生巨灾,后果严重。

2、风险转移

通过一定的方式,将风险从一个主体转移到另一个主体:

转移方式:

1)/公司组织

股东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是分离的,损失的风险从股东个人转移到了公司

2)合同安排

通过买卖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来转移风险

3)、.委托保管

将个人财产交由他人进行保护、服务和处理等。

银行代客户保管各种贵重物品、重要文件、有价证券的业务。

4)担保合同

如果义务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作为第三方的担保人必须保证合同按规定履行。

5)套期保值

金融衍生工具常常用来管理风险(主要是价格风险,如商品价格、利率价格、汇率价格),如远期、期货、期权、掉期(互换)等。

现在,一些衍生工具开始用于管理纯粹风险(如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期权等),以后会用得越来越多

6)I.购买保险

保险购买者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保险公司接受保费,建立基金以赔付特定损失(实际上等于为这些损失进行融资)。

5、保险的定义及其核心要素p26

定义:

保险是一种以经济保障为基础的金融制度安排。

它通过对不确定事件发生的数理预测和收取保险费的方法,建立保险基金;以合同的形式,由大多数人来分担少数人的损失,实现保险购买者风险转移和理财计划的目标。

定义的核心要点

(1)经济保障是保险的本质特征;

(2)经济保障的基础是数理预测和合同关系;

(3)经济保障的费用来自于由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所形成的保险基金;

(4)经济保障的结果是风险的转移和损失的共同分担;

(5)保险由经济保障的作用衍生出资金融通的功能

6、可保风险的理想条件(简答)p27

1)、经济上的可行性

损失的潜在严重性很大,但是发生的可能性不大,这个问题可以归结为经济的可行性问题。

保险对于低频率、大损失的风险是最适合的。

大损失使得被保险人自身无法承担,低频率使得保费与可能损失相比相对较低

2)、独立、同分布的大量风险标的

独立性:

对于不同的风险单位,发生不同风险事故的概率和后果是互不影响的。

损失相关性与风险集合能否发挥作用、发挥多大作用有密切关系。

同分布:

不同风险单位发生潜在意外事件的概率分布相同。

若将不相似的风险载体集合在一组,难以合理定价,并且难以避免逆选择

大量:

当损失是相互独立(不相关)时,通过风险集合可以降低风险

3)、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确定的

提供保费厘定和保险经营的数理基础;用过去资料预测未来时要谨慎

4)、损失是可以确定和计量的

损失在时间、地点和金额等方面是易确定的。

否则无法确定损失是否在保险人的赔偿范围之内

5)、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避免人为操纵。

大数定律以随机(偶然)事件为前提

6)、特大灾难一般不会发生

特大灾难发生的条件:

所有或大部分保险标的面临同样风险;单一或几个保险标的价值巨大可通过再保险或保险证券化来解决巨灾保险问题

7、保险价格=附加保费+精算纯保费p31

8、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p37

分别发生在交易前后

根本原因:

信息不对称

逆选择:

投保人运用优越的信息优势以获取更低价格上的保险产品的意图和行为

道德风险:

投保人在得到保险后改变日常行为的倾向。

事前道德风险:

投保人得到保险后丧失或减低了防损的动力;

事后道德风险:

损失发生后,被保险人丧失了减损的动力。

道德风险的后果是:

1)、保险人定价过高,投保人多为具有道德风险的人,高价格引起供给增加;

2)、很多消费者选择不买保险,保险需求急剧减少。

3)、保险市场难以达到均衡状态

道德风险的控制:

产生道德风险的主要原因在于被保险人避免道德风险(或者进行防损减损)需要付出成本;所以,只有在保险人作出努力,使得被保险人避免道德风险的边际收益为正时,才能促使被保险人像未投保一样防损减损。

具体做法包括:

设立免赔额、共保条款、针对防损减损措施好坏进行费率调整。

9、保险合同的特性及各自的含义p52

1)双务性

单务合同:

只对当事人一方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

双务合同:

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双务性:

投保人负有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则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射幸性:

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

源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

射幸性特点是就各个保险合同而言的,就全部承保的保险合同总体而言,不存在射幸性。

3)补偿性:

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偿,赔偿不能高于损失的数额。

被保险人恢复到损失发生前时的经济状况,而不是改善被保险人的经济状况。

4)条件性:

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

5)附和性:

由当事人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做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

保险合同也并非全部采取标准合同的形式。

6)个人性

财产保险合同并不承保财产本身,而是承保财产所有人的损失。

财产保险合同是属人的合同,投保人必须得到保险公司认可.必须符合有关品质、道德和信用的承保标准。

所以未经保险人同意,转让财产时不能同时转让其保险合同,因为新的财产所有人有可能不符合保险的承保标准。

10、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保险合同内容

1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给付责任的人。

各国法律一般要求保险人具有法人资格,但并非任何法人均可从事保险业。

只有依法定程序申请批准,取得经营资格才可经营;此外,还必须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进行。

如果保险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所订的保险合同无效。

如属超越经营范围,合同效力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2.投保人

投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12、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二,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第三,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13、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财产的权利主体。

在被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从保险合同中取得对其生命、身体和健康保障的人,同时他也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

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对他人的财产损毁或人身伤亡负有法律责任,因而要求保险人代其进行赔偿,由此对自己的利益进行保障的人。

2)保单所有人

3)受益人

14、保单所有人拥有的权益

在保单签发之后,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被称作保单所有人。

保单所有人的称谓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的场合。

其拥有的权利通常包括以下各种:

(1)变更受益人;

(2)领取退保金;

(3)领取保单红利;

(4)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借款;

(5)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

(6)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

(7)指定新的所有人。

15、受益人的构成要件

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他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第一,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第二,受益人是由保单所有人所指定的人。

16、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

两者性质不同:

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承取得。

受益人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但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

17、保险合同的客体p59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InsurableInterest

18、保险利益的含义(名词)

保险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19、以下内容了解

保险标的:

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

投保人——转嫁风险的范围;

保险人——保险责任

特定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必要内容。

但是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本身,而是保障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的要件

1)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可以主张的利益,而不是违反法律规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

必须是经济利益。

2)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3)必须可以确定的利益

确定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可实现的利益,而不是凭主观臆测、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重要性(了解)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投保的前提条件。

规定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遏制赌博行为的发生,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20、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p63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1、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p64(看看课本)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22、保险合同的四种形式p66

保险合同依照其订立的程序,大致可以分为四种书面形式:

1).投保单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2).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

它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

有时在保险代理人收到第一期保费后,即发给投保人作为具有暂保单效力的收据。

订立暂保单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

一般来说,使用暂保单有下列三种情况:

(1)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业务但尚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之前,对被保险人临时开出的证明。

(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时,需要请示总公司审批;或者还有一些条件尚未全部谈妥。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向投保人开出暂保单。

(3)正式保单需由微机统一处理,而投保人又急需保险凭证。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在保单做成交付前先签fa暂保单,作为保险合同的凭证。

3)保费收据

保费收据是在人寿保险中使用的、在保险公司发出正式保单发之前出具的一个文件。

它与财产保险中的暂保单很相似,但是也有一些重要的差异,表现在:

暂保单在出具时即完全生效,并持续有效至正式保单送达时为止。

而保费收据只是投保人缴纳保费(通常是首期保费)和可能获得预期保障的证据。

这种预期的保险保障通常取决于一些事先规定的先决条件。

如果不存在这些先决条件,保险人可以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4).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保单,它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形式。

保险合同的订立

23、保险合同成立两阶段(注意有谁做出)

(一)要约:

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做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要约须明确表示订约愿望

2、要约须具备合同的主要内容

3、要约在其有效期内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

(二)承诺

当事人另一方就要约方的提议而做出的意思表示

24、保险合同的生效(订立≠生效)

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在保险合同约定,合同一经成立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也有许多保险合同约定合同在成立后的某一时间内生效

25、投保人的义务

1)缴纳保费的义务

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最重要的义务投保人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法缴纳保费。

根据保险通例,保险费的缴纳可以由投保人为之,也可以由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为之。

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可以代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但他们并不因此而享有保险合同上的利益,保险人也不能在第三人缴纳保险费后,请求其继续给付,而只能向投保人作出请求。

缴纳保险费与合同效力的关系,通常由当事人约定。

一般来说,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一次缴纳保费的形式。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可以采取趸缴、分期缴纳、终身缴纳等方式。

如果投保人未能依照合同规定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将产生下列法律后果:

第一,在约定保费按时缴纳为保险合同生效要件的场合,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可以请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及迟延利息,也可以终止保险合同;

第三,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未按约定期限(包括宽限期在内)缴纳保费,保险人应进行催告。

投保人应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保险费,否则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2)通知义务(好好看)

1.“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在保险合同中,危险增加有特定含义,它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人双方未曾估计到的保险事故危险程度的增加。

保险事故危险增加的原因:

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行为所致

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原因所致,与投保人个人无关

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通常采取提高费率和解除保险合同两种做法。

在提高费率的场合,如果投保人不同意,则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在保险人接到“危险增加”通知,或虽未接到通知但已经知晓的情况下,应在一定期限内做出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如果不作任何表示,可视为默认,以后不得再主张提高费率或解除保险合同。

2.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保险事故的发生,意味着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履行保险义务的条件已经产生。

保险人如能及时得知情况,一方面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另一方面可以迅速查明事实,确定损失,明确责任,不致因调查的拖延而丧失证据。

如果投保人未履行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则有可能产生两种后果:

(好好看)

一是保险人不解除保险合同,但可以请求投保人(被保险人)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二是保险人免除保险合同上的责任。

3)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不仅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还应当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进行积极的施救,以避免损失的扩大。

我国《保险法》第42条第1款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为鼓励被保险人积极履行施救义务,《保险法》还规定,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施救义务的,对于由此而扩大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

26、除外责任包含内容

除外责任:

指财产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人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损失

除外责任的内容:

其一,除外地点;

其二,除外风险

在保险合同中规定不承保的风险

财产风险:

因战争、核泄漏、地震等风险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保险:

通常也有类似规定,但对地震造成被保险人的伤亡则负责赔付

27、最大诚信原则中的规定

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的诚意,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承诺,全面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否则,将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承担其他法律后果

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

1)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非控制性

2)保险的专业性

28、告知

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或签订保险合同时,向保险人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确认告知(事实的告知):

告知已经存在的事实与情况

承诺告知(企图的告知):

告知预料将来存在的事实或情况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告知的重要事实有误,保险人可以据此宣告合同无效(掌握)

29、保证

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保险人保证做或不做某一事情,或者保证某种状态存在或不存在。

明示保证:

以条款形式载明

默示保证:

没有载明的,但是符合行业习惯和被社会所公认的保证

30、弃权与禁止翻供(分别约束谁)

弃权:

是指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

禁止翻供:

指一方当事人放弃了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日后不得再重新主张这种权利。

(最大诚信原则中的弃权与禁止翻供主要为规范保险人的利益)

31、保险合同的变更(判断属于哪种变更)

1)、合同主体变更:

保险当事人和关系人发生变更(即保单转让)

A、财产合同:

意味着财产保险标的的转让

一般财产合同:

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后依法变更。

保险人会适当加收或减退部分保费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主体变更可以不经保险人同意,保单随货权的转移而背书转让。

CIF

B、人身保险合同:

变更取决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投保人的变更、被保险人的变更、受益人的变更)

2)、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中约定的事项

被保险人地址的变更;

保险标的数量的增减;

品种、价值或存放地点的变化;

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的变更;

保险责任范围的变更;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航程变更;船期的变化等

3)、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一)合同的无效

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

按照不同的因素(原因、范围、时间)来划分,合同的无效有以下几种形式:

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约定无效:

由合同当事人任意约定,只要约定的理由出现,则合同无效。

法定无效:

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一旦出现,则合同无效。

合同系代理他人订立而不作申明

恶意的重复保险

人身保险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

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年龄限额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全部无效:

保险合同全部不发生效力

部分无效:

保险合同中仅有一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有效

3.自始无效与失效自始无效:

合同自成立起就不具备生效的条件

失效:

合同成立后,因某种原因而导致合同无效

32、合同的复效

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即使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只是暂时的,保险合同既未解除也未终止,在合同效力中止后一定期限内,经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重新恢复其效力。

视为保险合同效力从未中止,即已恢复效力的保险合同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

(三)、合同解除

(四)、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1.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2.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3.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

4.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33、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当保险当事人由于对合同内容的用语理解不同发生争议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或者约定俗成的方式,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或文字的含义予以确定或说明。

文义解释原则

意图解释原则

整体性原则

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

补充解释原则

34、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协商

(二)调解

(三)仲裁

(四)诉讼)

35,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简答自己整理)

一、、对保险人的监管

(一)、对保险业组织方面的管理

1.市场准入监管(实施设立许可证)

设立保险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变相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2.限制组织形态

保险人的组织形态有多种,常见的有:

国有保险公司、股份有限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英国的劳合社保险人等。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只能采用两种形式:

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保险公司

3、解散清算的监管

大部分国家都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被依法撤销或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它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公司;不能同其它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金融监管部门指定的保险公司接受。

2)、对保险公司业务方面的监管

1、对业务范围的监管

(1)禁止兼业(保障专业):

保险属于保险业专营的业务,非保险业不可以经营保险或者与之类似的业务。

(2)禁止兼营:

禁止保险企业兼营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及其再保险业务;

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及其再保险业务。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一方面,如果允许产寿险兼营,难以保证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也很难避免保险公司内部各种准备金的相互占用;长此以往将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另一方面,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与财产保险业务在精算基础、会计核算、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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