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影学院学位授予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4166241 上传时间:2022-11-28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20.9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北京电影学院学位授予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北京电影学院学位授予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北京电影学院学位授予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北京电影学院学位授予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北京电影学院学位授予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北京电影学院学位授予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docx

《北京电影学院学位授予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电影学院学位授予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北京电影学院学位授予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docx

北京电影学院学位授予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电影学院学位授予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博士、学术学位硕士分别按艺术学门类的一级、二级学科(专业)授予;专业学位硕士分别按艺术硕士专业(领域)和公共管理硕士专业(领域)授予;我校各个专业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士学位

第四条我校本科(含专科起点本科)学生,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其毕业论文、毕业答辩和毕业作业均达到75分(含75分),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各院系负责审核所属本科学生的政治表现、毕业论文、毕业答辩和毕业作业,教务处负责审核全体本科生的学习成绩,共同提出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2015年以后入学(不含2015年),必修课正考不及格3门次以上(含3门次)者;

2.2015年以前入学(含2015年),必修课正考不及格4门次以上(含4门次)者;

3.2015年以后入学(不含2015年),选修课正考不及格4门次以上(含4门次)者;

4.无论何种原因作退学或肄业处理者;

5.在校期间受到拘留以上(含拘留)刑事处罚者。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正考是指按照教学计划,修习课程之后进行的第一次考试,正考未通过,按照相应要求进行补考和重修。

选修课正考不及格,没有补考和重修的机会。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授予学士学位:

1.学习成绩不合格,准予结业,且必修课正考不及格少于3门次(不含3门次)者;

2.毕业论文、毕业答辩或毕业作业之一低于75分(不含75分)者;

3.未能在规定时间完成校定和系定毕业联合作业,提交作品和素材者;

4.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第八条暂不授予学位者,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补授学位:

1.因学习成绩不合格,准予结业,且必修课正考不及格少于3门次(不含3门次)(2015年(含2015年)以前入学的少于4门次(含4门次))者,在结业离校后两学年内,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经原所属院系、教务处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补授学士学位。

2.因毕业论文、毕业答辩和毕业作业之一低于75分(不含75分)而暂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在毕业离校后两学年内重新完成毕业论文、毕业答辩或毕业作业,且成绩达到75分,经院所属院系、教务处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补授学士学位。

3.未能在规定时间完成校定和系定毕业联合作业,提交作品和素材者,在毕业离校后六个月内,完成毕业联合作业,提交作品和素材,经原所属院系、教务处审核,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可补授学士学位。

4.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毕业离校一学年后,在一学年内提出申请,由原所属院系所根据学生离校后的表现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补授学士学位。

5.补授学位的工作随应届毕业生工作同步进行,符合补授学位条件者提出补授学位申请,不得晚于离校后第二学年毕业审核工作开始前;申请超过规定时限或补授申请未获通过,将不再受理。

第三章硕士学位

第九条硕士学位申请条件:

1.凡我校录取的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和科研任务,考核合格;独立或与指导教师联合(第一或第二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至少1篇学术论文;完成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同意推荐,可提出硕士学位申请。

2.凡我校录取的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非全日制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创作任务,考核合格;完成学位作品和学位作品阐述报告,经指导教师同意推荐,可提出专业硕士学位申请。

3.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在四年内通过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考核合格;独立或与指导教师联合(第一或第二作者)公开发表至少1篇学术论文;通过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后,在一年内完成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同意推荐,可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

第十条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硕士学位研究生课程的考试科目按学校审定的培养方案与学习计划安排,应包括以下三类课程: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一门外国语。

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3.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以上每门课程的考试成绩均应在70分(含70分)以上。

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或重修)一次;补考(或重修后考试)不及格的不得申请学位。

第十一条硕士学位论文(作品)的基本要求:

学位论文须为申请者本人亲自参加科学研究或创作实践作出的成果。

论文研究的课题力求在理论上或实际应用上有一定意义。

论文应包含作者对研究课题的新见解。

论文要有正确的理论指导,结论正确,资料或数据可靠,论证或计算准确,文字通顺,条理分明,严格遵循学术规范,表明作者已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或创作工作的能力。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以学位论文申请硕士学位。

学位论文一般不得少于三万字,原则上不超过五万字。

全日制艺术硕士研究生、非全日制艺术硕士研究生以学位作品和学位作品阐述报告申请艺术硕士专业学位。

学位作品是专业实践能力的专门展示,学位作品阐述报告的选题应与创作实践紧密结合,应是对学位作品的创作思考、理论阐释或理论批评。

学位作品阐述报告须遵循学术规范,具体要求见各研究方向的培养方案。

第十二条硕士答辩的工作程序:

1.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应向指导教师提交学位论文,艺术硕士研究生应向指导教师提交学位作品和学位作品阐述报告。

经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填写《答辩申请表》。

指导教师在申请表上填写详细的学术评语(创作水平及能力的评价)及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评语。

申请表连同学位论文(作品)、在校期间课程成绩单,交二级学院(系)审查并就“是否同意答辩”签署意见,最后将上述材料报送研究生院审核。

学位论文(作品)不能按规定日期完成的,经二级学院(系)和研究生院批准,研究生可以申请延期答辩,具体参照《北京电影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最多可以申请学位论文(作品)答辩两次。

2.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

参照《北京电影学院关于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执行。

3.聘请专家评阅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作品)。

评阅专家为与该专业相关的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专家,一般为三位,其中至少应有一位校外专家(指导教师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

二级学院(系)应至少在答辩日期前两周将学位论文(作品)送给评阅专家,以便他们从容认真地评阅,实事求是地写出评语,对是否达到硕士水平明确表明意见,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在评阅过程中,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应回避,不得干扰。

评阅过程中如有一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须再增聘一位评阅人进行评阅。

如累计有两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不得举行答辩,本次申请无效。

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进行修改,在一年内重新申请答辩。

4.硕士学位论文(作品)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答辩委员会由五位本学科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

由各研究方向的导师提出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名单,经二级学院(系)负责人审批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绝大多数专家应是相关学科、专业的硕士生导师,其中至少有一位是论文评阅人,至少有一位校外专家。

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有指导博士生或硕士生经验的专家担任。

委员会设记录员一人负责具体事务,原则上应为我校正式教师。

5.硕士学位论文(作品)答辩的程序参照《北京电影学院硕士学位论文(作品)答辩程序》执行。

6.如研究生未通过学位论文(作品)答辩,答辩委员会可以作出“申请人在一年内修改学位论文(作品)申请第二次答辩”的决议,报研究生院批准。

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此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学位论文(作品)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则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十三条学位申请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予组织答辩:

1.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

2.学位课程补考超过两门次以上(含两门次);或有只有一门补考,但经补考仍不及格;

3.未按期完成学位论文(作品),或未按期提交答辩申请;

4.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作品)不予推荐。

第十四条学位授予:

研究生院将各二级学院(系)提交的通过学位论文(作品)答辩并建议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出席会议的人数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位授予标准,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不能采取通讯投票的方式)表决。

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投赞成票,方可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十五条如有下列情况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1.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2.学位论文(作品)答辩未通过,或虽通过但水平、深度不够,未被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

3.学位论文(作品)不是本人独立完成或剽窃他人成果者;

4.其他特殊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位者。

第四章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博士学位申请条件:

凡我校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博士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研究任务,考试合格;科研工作取得一定成绩,独立或与指导教师联合(第一或第二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至少2篇学术论文;完成具有博士水平的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同意推荐,可提出博士学位申请。

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在校期间最多可以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两次。

第十七条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2.外国语。

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和写作能力。

3.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第十八条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与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的基础上,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的贡献,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论文的结论正确,资料或数据可靠,论证或计算严谨准确,文理通顺,逻辑性强,严格遵循学术规范。

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的贡献。

博士学位论文原则上字数要求为8~15万字,摘要为1500~2000字。

第十九条学位申请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予组织论文答辩:

1.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的规定;

2.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

3.未完成学位论文,或未按期提交答辩申请;

4.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不予推荐。

第二十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工作程序:

1.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博士研究生应向指导教师提交学位论文及摘要的全文。

经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填写《答辩申请表》。

指导教师在申请表上填写详细的学术评语及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评语。

申请表连同学位论文、在校期间课程成绩单,交二级学院(系)审查,并在表上就“是否同意答辩”签署意见,最后将上述材料报送研究生院审核。

2.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

参照《北京电影学院关于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执行。

3.双盲评审。

博士学位论文实行双盲评审,参照《北京电影学院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办法》执行。

4.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位本学科具有教授及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绝大多数专家应是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其中至少有两位是论文评阅人,至少有两位校外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

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指导博士生经验的专家担任。

答辩委员会设记录员一人负责具体事务,原则上应为我校正式教师。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把关,维护博士学位的声誉,不得降格以求。

5.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会的程序参照《北京电影学院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执行。

6.如博士生未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由答辩委员会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人修改学位论文申请第二次答辩”的决议,报研究生院批准。

如答辩委员会认为论文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的水平,而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也可以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学位授予:

与本细则第十四、十五条同。

第二十二条对于国内外有卓越成就的学者、著名艺术家和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五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我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的学位授予及相关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7~25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3人。

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由相关校领导、各二级学院(系)负责人和部分教授担任。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联席会,成员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对重大事宜的处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名单经校长办公会审核,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并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定本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2.审议建议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并作出学位授予决定;

3.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4.作出撤销已授予的学位的决定;检查、评估学位授予的质量;

5.确定硕士学位考试科目、门数,博士学位专业基础课和综合考试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6.审议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及审核指导教师资格;

7.负责学校各学位授权点的学科建设工作,审议并通过学校的学科建设发展规划;

8.批准设立、撤销或审核上报学位授权学科专业;

9.研究和处理学位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和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时方为有效。

决定学位授予或撤消、导师增列或撤销等,必须由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无记名投票同意,方为通过。

审议文件、规定必须由到会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委员无记名投票同意,方为通过。

在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对于重大事宜,可委托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联席会讨论处理,并向下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报。

第二十六条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及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学校为学位获得者颁发相应的博士、硕士或学士学位证书。

学位证书由校长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即为学位证书生效日期。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经校长批准后生效,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处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