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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BAQ18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x

YBAQ18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Q/YBFD

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

盐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Q/YBFD-YW01-00.11-2014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试行)

 

2015—01—30发布2015—02—01实施

四川省能投盐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发布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版本

签发

日期

下次评估时间

起草人

部门审核

分管领导审核

签发人

是否修订

2014

2014.×.×

2015年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无

解释部门

工程运管部

实施及完善执行人

工程运管部

目录

1范围1

2术语和定义1

2.1作业1

2.2临时电源1

2.3起重机械1

2.4高处作业1

3职责2

4临时电源管理2

5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4

5.10有下述情况之一时,起重设备司机不应进行操作5

5.11司机操作时,应遵守下述要求5

5.12起重作业一般安全要求6

5.13起重机械的管理要求6

5.14起重机械的检验与维修7

6电气设备接地(接零)安全管理9

6.1电气设备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9

6.2电气设备下列金属部分可不接地或接零9

6.3对接地装置的要求10

7220kV升压站作业安全管理10

8作业现场准备10

9高处作业11

9.1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11

9.2梯子11

9.3脚手架11

10有毒作业12

10.1环氧树脂粘释剂作业(包括酚醛、漆酚数脂)规定12

10.2油漆作业规定12

11砖石砌体及粉刷工程12

11.1砖石砌体工程12

11.2粉刷工程12

前言

本标准由四川省能投盐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标准化领导小组提出。

本标准由四川省能投盐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标准化办公室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四川省能投盐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

XX,XX。

四川省能投盐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能投盐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风电场作业安全管理的项目和管控措施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能投盐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风电场电力生产作业安全管理需要。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作业

指所从事生产工作﹑业务、劳动或为完成生产﹑学习﹑军事训练等任务而布置的活动。

2.2 临时电源

是供电部门针对用户的用电性质而划分的。

一般有正式用电和临时用电之分。

作为一个建筑工程,该工程在施工期间的用电负荷与投入使用后的用电负荷一般不同、且电价也不同。

这就要求在施工期间向供电部门申请施工用电,这时的用电就称为临时用电。

当施工结束后,该工程再到供电部门申请永久的用电负荷,这时的用电就称为正式用电。

2.3 起重机械

是吊运或顶举重物的物料搬运机械,一种间歇工作、提升重物的机械。

多数起重机械在吊具取料之后即开始垂直或垂直兼有水平的工作行程,到达目的地后卸载,再空行程到取料地点,完成一个工作循环,然后再进行第二次吊运。

一般来说,起重机械工作时,取料、运移和卸载是依次进行的,各相应机构的工作是间歇性的。

起重机械主要用于搬运成件物品,配备抓斗后可搬运煤炭、矿石、粮食之类的散状物料,配备盛桶后可吊运钢水等液态物料。

有些起重机械如电梯也可用来载人。

在某些使用场合,起重设备还是主要的作业机械,例如在港口和车站装卸物料的起重机就是主要的作业机械。

2.4 高处作业

是指人在一定位置为基准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国家标准GB3608规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

”根据这一规定,在建筑业中涉及到高处作业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

在建筑物内作业时,若在2m以上的架子上进行操作,即为高处作业。

3 职责

3.1工程运管部分管领导负责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考核工作。

3.2工程运管部负责落实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并做好各项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汇报工作。

4 临时电源管理

4.1 风电场日常运行维护工作或机组检修、施工用电(包含外委工程施工用电),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va及以上,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措施》。

临时使用电源的部门或其他单位,必须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并应在申请中注明使用容量、电压等级、地点、期限等。

申请必须经工程运管部批准(特殊情况还应经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接用临时电源,严禁超过申报容量用电。

4.2 导线敷设应符合规程要求,使用的绝缘导线室内架空高度应大于2.5m,室外大于4m,跨越道路时应大于6m(指最大弧垂)。

架空的导线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并要采取固定措施。

4.3 橡皮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装设,并用绝缘子固定。

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

固定点间距应保持让橡皮电缆能承受自重带来的荷重。

4.4 严禁架空线敷设在油管道上或可能造成爆炸、火灾的危险场所。

4.5 严禁将导线不加绝缘捆绑缠绕在护栏、管道及脚手架上。

4.6 穿越建筑物、构成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电缆及引出地面从2m高度至地下0.2m处的电缆,必须加设防护套管。

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4.7 电缆在室外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应不小于0.6m,并应在电缆上、下各均匀铺设不小于50mm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石等硬质保护层。

4.8 电缆使用时,过墙、过道须设置保护管。

其外附套须满足要求,电缆埋地时应在地上插有标志,以示警告。

4.9 用电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维护,总容量小于20kva负载,如电焊机、排水泵等,电源必须接在固定检修动力盘内,严禁接在运行专用盘及其它非生产电源盘内,严禁私自乱拉乱接。

4.10 所有临时电源电线,必须使用橡胶套缆线(试验用线除外),电线不应老化,破损,绝缘部分不应外露。

严禁使用塑料线,硬线和灯头线。

电缆线要尽量减少中间接头,使用中要加强检查防止破损漏电。

配电盘内的设备要完整牢固,线间接头或连接应紧密牢固,导线剥头不应过长,各设备上的压接导线应牢固压满,不能带电体明露,不能存在严重烧蚀等现象。

严禁将电线直接插在插座内和直接钩挂在闸刀上使用。

4.11 使用的临时电源,必须配置保护跳闸装置(触电保安器)和漏电保护装置,自动空气开关定值应合理,熔丝配置要与用电设备容量相匹配,禁止使用其他导体代替。

每天使用前进行保护装置跳闸试验。

用于切断电源的开关、闸刀均应完好,不得破损、残缺。

4.12 所有使用临时电源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采用可靠接地或接零保护。

4.13 露天使用的电源箱应设有遮雨装置,箱门可严密关闭。

4.14 临时电源应注明设备负载名称、编号,现场应悬挂安全警示牌。

4.15 临时电源接用的最大负荷不得超过开关所标注的额定功率,使用中应检查接头处,不得有发热及烧红现象。

4.16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刀闸)直接控制2台及以上的用电设备(含插座),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不能承受外力,严禁与金属尖锐断口和强腐蚀介质接触。

4.17 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应分开,不能两者合为一条线。

零线上不准加设开关、刀闸及熔断器。

零线不能串联,电焊机、行灯变压器保护零线中间不能有接头,不准利用螺栓等当导体使用。

4.18 零线与设备及端子板连接须牢固,不能虚接,要满环360度。

无正压式接线鼻子时,一定要缠绕紧实线端,并加垫压满,端子板的每个螺丝只允许压一个设备的保护零线。

4.19 采用接零保护的单相220V电气设备,应设有单相的保护零线,不能利用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兼保护零线。

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4.20 保护零线宜使用多股铜线,严禁使用独股铝线,单相制的零线应与相线截面相同,三相四线制的工作零线,保护零线不少于相线截面的1/2(使用电缆的除外)。

4.21 电焊机电源的控制装置必须是独立的,容量符合焊接电源的要求,控制装置应能可靠地切断设备的最大额定电流,以保安全。

接地线必须有固定的接地点,严禁利用金属结构、屏柜外壳、电缆管、管道、电缆金属外皮、吊车轨道等作为电焊地线,电焊导线不得靠近热源,并严禁接触钢丝绳或转动机械。

电焊机的接线柱、极板和接线应有防护罩。

使用插销孔接头,接线板上各接线端子应统一编号,且应与电焊机的编号一致。

电焊线不能有裸露。

各拖地线路路经处不能与钢丝绳索交叉和金属的尖锐边角接触,与通车道口无法避开时,应采取遮、垫措施。

4.22 采用临时照明时,照明线应相对固定,灯具悬挂高度不应低于2.5m,临时电源线不能在地面上拖挂。

行灯严禁接用220V电源及灯泡。

行灯电压应是安全电压(≤36V),灯泡应有保护罩。

临时照明线路不准接绑挂在金属结构上。

4.23 手持电动工具电源线及行灯电源线应采用橡皮套软电缆。

但拖用软线不应超过10m,严禁使用塑料线,硬线和灯头线。

4.24 应使用标准规格的熔丝(片),对低压电动机可取额定电流的1.5~2.5倍。

照明、电热器可取额定电流的1.1倍,不能使用铜丝、铝丝或其他金属代用。

4.25 电气设备的停电,必须有明显的断开点,有作业时,必须办理工作票。

4.26 安装、维护或拆除临时用电,必须由专业电工或风电场运行维护人员完成。

安装,维护、拆除时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

搬迁后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做妥善处理后进行,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每天使用前必须检查完好后方可用电。

4.27 临时用电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拆除。

5 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

5.1 起重机械只限于熟悉使用方法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运行维护人员使用。

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操作,一经发现按违章作业必须严肃处理,如产生后果应负全部责任。

5.2 使用前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起吊前排除,并做好检查记录。

5.3 对门式起重机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亦应给予断续铃声或报警。

5.4 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5.5 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

如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警示标志,应由原加锁或悬挂标志的人员解锁,解除警示后,方可闭合电源。

5.6 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5.7 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

5.8 起重机的金属结构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轨道式起重机的轨道应有可靠接地。

5.9 当工作结束时,应将大坝闸门检修门机锚定位。

当风力大于6级时,应停止工作,并将门机锚定住;在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电源并挂上标示牌或加锁。

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按汇报制度汇报,并做好缺陷记录。

5.10 有下述情况之一时,起重设备司机不应进行操作

5.10.1无起重作业有效证件的人员;

5.10.2非起重指挥或指挥信号不明确;

5.10.3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

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及斜拉斜吊等;

5.10.4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

如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

5.10.5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5.10.6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

5.10.7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

5.10.8吊车和高压输电线路未保持应有的安全距离;

5.10.9露天起吊遇有6级以上大风时;

5.10.10易燃易爆物品没有采取专门安全措施和经过批准。

5.11 司机操作时,应遵守下述要求

5.11.1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5.11.2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5.11.3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

5.11.4起重机工作时不得对起重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

5.11.5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能力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的吊运;

5.11.6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5.11.7在有架空输电线的场所,起重机在电力线路两旁附近工作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间隔距离不应小于安全距离。

5.11.8对无反接制动性能的起重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

5.11.9不得长时间将重物悬吊在空中,有重物悬吊时司机不得离开驾驶室;

5.11.10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

如达不到上述要求,应降低额定起重能力至80%,也可由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

吊运时,总工程师应在场指导。

在特殊情况下,如必须超铭牌使用时,应经过计算和试验并经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批准;

5.11.11有主、辅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辅钩不应同时开动。

对于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

5.11.12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联锁、信号指示应完整良好。

严禁在失去保护的情况下使用或带病运行。

5.12 起重作业一般安全要求

5.12.1指挥信号应明确,并符合规定;

5.12.2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不应大于1200,以免吊挂绳受力过大;

5.12.3绳、链所经过的起吊物件棱角处应加衬垫;

5.12.4指挥物体翻转时,应使其重心平稳变化,不应产生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

5.12.5进入悬吊重物下方时,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承装置;

5.12.6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指挥起吊操作时严禁戴手套。

5.12.7工作结束后钢丝绳或专用工具必须落地存放,严禁悬吊空中。

5.13 起重机械的管理要求

5.13.1 变电站的门式起重机、电动葫芦等起重机械,由计划部负责管理,并根据《安规》要求定期检查、试验和维修,建立台帐。

公司应有技术人员对起重机械进行技术管理和指导,安全主管应定期督促、检查起重机械的管理、使用情况。

5.13.2 工程运管部应根据运行维护工作中对起重机械使用的具体情况,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如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管理制度、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校验制度、起重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5.13.3 工程运管部应对风电场的起重机械、重要的专用辅具建立设备档案。

内容应包括

5.13.3.1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如图纸、质量证明书,安装和使用说明书;

5.13.3.2安装的位置、起用时间;

5.13.3.3日常使用、保养、维修、变更、检查和试验等记录;

5.13.3.4设备、人身事故记录;

5.13.3.5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

5.13.4 在起重机的明显位置应有清晰的金属标牌,标牌应有下述内容

5.13.4.1起重机名称、型号;

5.13.4.2额定起重能力;

5.13.4.3制造厂名、出厂日期;

5.13.4.4其他所需的参数和内容。

5.13.5 起重机无论在停止或进行转动状态下与周围建筑物或固定设备等,均应保持一定的间隙。

凡有可能通行的间隙不得小于400mm。

5.13.6 起重机应备有灭火装置,操作室内应铺绝缘胶垫,不得存放易燃物。

5.13.7 风力发电机、齿轮箱、叶片、轮毂的起吊,司机在起吊前应对吊车检查完好,制动保护装置合格再操作。

主变吊芯(罩)、220kV出线场起重工作,应严格执行《安规》电气部份有关规定。

计划部主任、检修主管、技术主管和安全主管到现场监护。

5.13.8 所有起重机、具、绳索等都应根据规范的工作荷重量使用,并要留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严禁超规范使用。

对不明规范或自制的工具用具,如扒杆、绳索等应经过计算或负载试验后,方准使用。

5.13.9 起重机的操作,应由下述人员进行

5.13.9.1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证的运行维护人员;

5.13.9.2为了完成工作任务需要进行操作的维修、检测人员;

5.13.9.3外来施工单位具备特种作业资质的起重工。

5.13.10 司机应熟悉下述知识

5.13.10.1风电场所属起重机各机构的构造和技术性能;

5.13.10.2起重机操作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部分;

5.13.10.3安全运行要求;

5.13.10.4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

5.13.10.5电动机和电气方面的基本知识;

5.13.10.6指挥信号;

5.13.10.7维修和保养的基本知识。

5.14 起重机械的检验与维修

5.14.1 遇到下述情况,应对起重机按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试验、检测合格

5.14.1.1 各类起重设备的检查与试验周期、质量标准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在用桥式(门式)起重机、电动葫芦每两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下需超工作负荷起吊,由工程运管部申请,公司联系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起重机械检测站进行特检;

5.14.1.2 凡经大修、改造或新安装的起重机,在交接使用前;

5.14.1.3 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在重新使用前;

5.14.1.4 经过暴风、地震、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构的重要性能等受到损害的起重机;

5.14.1.5 起重设备进行试验、检测后要在设备技术台帐记录上反映出:

检查、试验日期,项目,结果和参加人员姓名;

5.14.1.6 工程运管部应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的程度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周期不得少于每月一次。

检查内容包括

a)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b)所有的安全、防护装置;

c)工作部件的泄漏情况及工作性能;

d)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

e)制动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损情况;

f)钢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

g)链条的磨损、裂纹、变形、伸长情况;

h)捆绑、吊挂链和钢丝绳及辅具。

i)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情况;

j)指示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

k)动力电源和控制回路等。

5.14.2 起重机械的维修

5.14.2.1 维修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5.14.2.2 结构件需焊修时,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要求,焊接质量应符合要求。

5.14.2.3 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保养、维修及人工润滑等工作。

5.14.2.4 维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将起重机移至不影响其它起重机的位置,对因条件限制,不能做到以上要求时,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或设置监护人员;

b)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c)切断主电源、加锁或悬挂标示牌。

标示牌应悬挂在有易于看见的位置;

d)主要受力构件发生腐蚀时,应进行检查和测量。

当承载能力降低到原设计承载能力的87%时,如不能修复,应作报废处理;

e)当主要受力构件断面腐蚀达原厚度的10%时,如不能修复,应作报废处理。

6 电气设备接地(接零)安全管理

6.1 电气设备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

6.1.1电机、变压器、电器、手持式和移动式电动工器具等的底座和外壳;

6.1.2电力设备传动装置;

6.1.3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6.1.4配电屏与控制屏的框架;

6.1.5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架构和钢筋混凝土架构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6.1.6交、直流电力电缆接线盒、终端盒的外壳和电缆的外皮、穿线的钢管等;

6.1.7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

6.1.8装在配电线路杆上的开关设备、电容器等电气设备;

6.1.9铠装控制电缆的外皮、非铠装或非金属护套电缆的1—2根屏蔽芯线;

6.1.10油罐室、油处理室内油罐、油泵、滤油机和管道;

6.1.11厂用400V系统设备,不允许单纯采取保护接地措施,而应采用接地又接零方式;

6.1.12厂用400V系统设备,不允许部分设备采用接零,部分设备又只采用保护接地而不接零;

6.1.13不允许零线回路中装设开关、闸刀和熔断器。

6.2 电气设备下列金属部分可不接地或接零

6.2.1在木质、沥青等不良导体地面的干燥房间内,交流额定电压4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440V及以下的电力设备外壳,但当人员可能同时触及设备外壳和接地物件时除外;

6.2.2在干燥的场所,交流额定电压1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110V及以下的电力设备外壳(存有易燃易爆物品场所除外);

6.2.3安装在配电屏、控制屏和配电装置上的电气测量仪表、继电器和其他低压电器的外壳,以及当发生绝缘损坏时,在支持物上不会引起危险电压的绝缘子金属底座等;

6.2.4安装在已与接地网相连接的金属架构上的设备,但应保证设备应接地的部分与架构之间有良好的电气连接;

6.2.5额定电压220V及以下的蓄电池室内的支架;

6.2.6安装在金属基础上,且其基础与接地网(或接地体)有良好的电气连接,此类设备外壳,如变压器冷却风扇等。

6.3 对接地装置的要求

6.3.1设备在实施保护接地时应分别直接与接地装置相连接(有接地干线时,可与接地干线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6.3.2接地装置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一般采用截面48mm2;厚4mm的扁钢;

6.3.3设备与接地干线之间的连接,应采用抗腐蚀有镀锌层的钢制件,其露出地面的部分应用油漆涂成黄绿相间的斑马纹;

6.3.4设备与接地干线之间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与接地干线之间的连接不允许搭接、压接或仅靠缠绕连接,而应采用焊接,且焊点应进行防腐处理;

6.3.5接地线应装设在既不易被人触碰,又便于检查的地方。

7 220kV升压站作业安全管理

7.1雷雨天气,需要巡视220kV升压站设备时,应穿绝缘靴,不得靠近避雷针和避雷器。

7.2为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的发现设备缺陷,运行人员除正常根据潮流、设备状态进行例行的检查工作外,还应根据大风、大雾、暴雨、冰雹等特殊天气适量增加检查次数和检查项目。

7.3220kV升压站所有物件必须水平搬运,并由两人进行,严禁竖立肩扛搬运。

8 作业现场准备

8.1泄洪建筑物泄洪前应检查是否有作业,如果有人应立即责令其撤离。

泄洪前应通知下游河段行洪河道区域内设备、人员立即撤离。

泄洪前还应及时通知下游乡镇和相关风电场。

8.2新建、扩建、改建临建、修缮附属工程及主体工程均应有设计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定期检查维修。

8.3施工现场应采取安全排水、防触电、防高空坠落等防护措施以及保证正常生产的交通措施。

8.4一切建筑材料的堆放应按管理人员指定的地点或施工总平面图中规定的地点堆放整齐、稳固。

8.5存放安全用具时应防止腐朽变质,每年应进行一次检查、鉴定和修理。

8.6各类易燃、易爆、有毒及防潮物的存放和保管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与人口稠密区保持不定期的安全距离。

9 高处作业

9.1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9.1.1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工必须戴好安全帽。

安全帽应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格产品,戴安全帽时系紧下额带,以防发生高空坠物,帽飞人伤事故。

9.1.2安全带的使用应严格管理,一定要选用合格产品,所有2米以上无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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