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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讲义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讲义

一、破产法概念及特征

破产法是为了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和解、企业重整,清偿债务法律规范总称。

破产法与其他法律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

(1)破产法调整范围仅限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特别情况,解决是如何公平清偿债权人问题,对于债务纠纷以及债务人有清偿能力而不还债等问题,则在破产程序之外通过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解决。

(2)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两者合一综合性法律。

破产法基本内容可分为实体性规范、程序性规范、罚则与复权三大部。

(3)破产法是一部社会涉及面甚广法律,与其他一些法律部门具有密切联系,其正确实施要靠相关法律、制度保障。

(4)金融机构实施破产法,由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5)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组织清算,属于破产清算,参加适用本法规定程序。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是指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法律标准,也称为破产原因。

《破产法》规定: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据此,破产界限实质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不能清偿”在法律上着眼点是债务关系能否正常维系,其要点为:

(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是已到期、债权人提出偿还要求、无争议或已有确定名义(指已经生效判决、裁决确定)债务;(3)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长期连续不能偿还。

(4)债务人负债(不论到期与否)数额超过实有资产(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偿还因素)。

为解决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举证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司法解释中规定:

“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况,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破产申请

根据《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载以如下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2.申请目;

3.申请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其他事项。

由债务人提出申请,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

破产申请向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三)破产案件受理

1.立案。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并应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但对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破产申请,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对由债权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

债务人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法律规定,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时,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公告、通知债权人

人民法院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⑴申请人、被申请人名称或者姓名;

⑵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间;

⑶申报债权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⑷管理人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地址;

⑸债务人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要求;

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

⑺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其他事项。

3.债务人义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⑴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⑵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⑶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询问;

⑷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⑸不得新任其他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也可以包括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三、管理人

(一)管理人指定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同时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实际情况,指定有关部门、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人员组成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债权人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其他情形。

管理人聘用必要工作人员和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二)管理人职责

管理人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回答询问;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监督并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其他职责。

管理人员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四、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和追回:

(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财产发生下列行为:

1.无偿转让财产;

2.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

3.对没有财产担保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债权。

(二)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

(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除外)。

(四)债务人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缴纳所认缴出资;债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可以向管理人要求抵销。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抵销:

1.债务人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债权;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生原因而负担债务除外;

3.债务人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但是,债务人债务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原因而取得债权除外。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包括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已采取冻结、扣留、查封、扣押措施,或已开始执行但尚未执行完毕等情况,都应中止。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涉及债务人财产其他一些行为由管理人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置。

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含义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含义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①破产案件诉讼费用;

②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费用;

③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费用;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下列费用,为共益债务:

①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所产生债务;

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债务;

③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债务;

④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其他债务;

⑤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债务;

⑥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债务。

(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时,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六、债权申报

(一)债权申报期限

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当超过三个月。

在人民法院确定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债权申报要求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申报债权是连带债权,应当说明。

债务人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以其对债务人求偿权申报债权。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有关按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费用和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三)债权确认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工作人保存,供有关人员查阅。

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债权有异议,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性质和召开

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并代表全体债权人利益,对债务人破产事项进行决议机构。

所有申报债权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除外。

债务人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债权人会议是依靠召集方式活动。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

以后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并联提前15日由管理人通知已知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主持。

(二)债权人会议职权与决议

债权人会议职权主要有: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债权人会议职权是以表决通过决议方式行使。

债权人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半数以上。

债权人会议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受债权人会议决议约束。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三)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项任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组成。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管理人、债务人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将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5天内作出决定。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人民法院: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取回;

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八、重整和和解

(一)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为减少企业破产造成社会损失,挽救尚有可能自行解决债务清偿企业,《企业破产法》专门设置了重整制度。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均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裁定债务重整,并予以公告。

重整期间为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债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债务人股权(经人民法院同意除外)。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行为;

3.由于债务人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二)重整计划制定和批准

1.重整计划制定。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债务人经营方案;

②债权分类;

③债权调整方案;

④债权受偿方案;

⑤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⑥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

⑦有利于债务人重整其他方案。

2.重整计划批准。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各类债权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并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①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债权;

②债务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补偿金;

③债务人所欠税款;

④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同一表决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债权数额占该组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申请。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部分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但重整计划符合下列条件,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①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②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所欠职工各项费用和补偿金、债务人所欠税款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③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④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⑤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意表决组成员,不违反所规定债权清偿顺序;

⑥债务人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重整计划未获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三)重整计划执行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在重整计划规定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债权调整承诺失去效力。

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四)和解

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规定,应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进行决议。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决议,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决议,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但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或者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九、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

1.破产宣告,是人民法院对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做出法律上判定。

根据《破产法》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裁定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

①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不予宣告破产条件;

②企业被依法终结重整、和解;

③重整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应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破产宣告效力。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破产企业自即日起应当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人民法院或清算组认为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除外。

(二)变价和分配

1.破产财产变价。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管理人应当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根据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变价方案,管理人应当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通过拍卖进行。

2.破产财产分配。

破产财产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

管理人应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参加破产财产分配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②参加破产财产分配债权额;

③可供分配破产财产数额;

④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比例及数额;

⑤实施破产财产分配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①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补偿金;

②破产人欠缴除前项规定以外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③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需要注意是:

对债权人未受领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

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视为放弃受领分配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三)破产终结

破产程序终结。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由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作出裁定。

裁定终结,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内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通告人民法院。

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完毕次日,管理人终止执行任务。

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等未决情况除外。

十、法律责任

对造成企业破产以及违反破产法律行为,要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破产法》规定: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债务人、管理人违者罚款反破产法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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