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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银行学

货币银行学讲义

第一章货币

 

一、货币的起源与发展

(一)货币的产生

1.简单的价值形式:

1头牛=2只羊1只兔子=2把石斧(物物交换)

2.一般的价值形式:

0.5头牛=1只羊

4把石斧=1只羊

2只兔子=1只羊

羊:

一般等价物

3.货币价值形式:

固定的一般等价物。

如金、银。

“金银天然不是货币,货币天然是金银。

”-----马克思

(二)货币形态的演变

货币产生的几千年中,随着商品交换和信用制度的发展,货币的形态也是一个不断演进的过程,历经了以下几种形态:

1.实物货币:

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一种货币形式。

如谷物、布帛、贝壳等。

2.金属货币:

以金、银、铜等贵金属作为材料的货币。

3.代用货币:

是货币本身所含的价值低于它的票面价值。

主要指政府或银行发行的纸币,代替金属货币流通使用,如银行券。

4.信用货币:

是以信用为保证,通过信用程序发行和创造的货币,其本身已脱离了金属货币,成为纯粹的价值符号。

不能与金属货币相兑换。

5.电子货币:

电子计算机自动转账系统进行支付的信用货币。

是目前最先进形式的货币。

二、货币的职能

1.价值尺度:

指货币用于表现商品的价值并衡量商品价值量的大小。

2.流通手段:

指货币在商品流通中充当交换的媒介。

以上两个职能是货币最早、最基本的职能。

3.贮藏手段:

指货币退出流通领域,被人们保存、收藏起来时执行该职能。

4.支付手段:

当货币作为价值的独立运动形式进行单方面转移时就是发挥的支付手段职能。

5.世界货币:

当货币跨越国界,在世界市场上发挥一般等价物作用时,就是执行的世界货币职能。

三、货币制度

(一)货币制度的形成及其构成要素

货币制度是国家以法律形式确定的货币流通的结构和组织形式,反映了国家在不同程度,从不同角度对货币所进行的控制。

(二)货币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构成要素:

1.货币材料的确定。

货币材料也称币材,就是国家规定哪种材料作为货币,是一个国家建立货币制度的首要步骤。

货币材料的不同也是区别不同货币制度的主要标志。

2.货币单位的确定。

一是货币单位的名称;

二是货币单位的值,即包含多少货币金属。

英国在1816年规定:

1镑=7.97克黄金

美国在1934年规定:

1元=0.888671克黄金

1914年中国的《国币条例》规定:

1圆=23.977克白银

3.货币种类的确定

法律规定的货币种类有本位币和辅币两种。

本位币:

在金属铸币时期,本位币指用法定货币金属按照规定的规格经国家造币场铸成的铸币。

在信用货币制度下,本位币表示一个国家流通中标准的基本的通货。

辅币:

小于一个货币单位的货币则称为辅币,主要用于小额支付和找零之用。

当商品或劳务的价格低于一个货币单位时就要用到辅币了。

4.货币铸造的规定

金属货币的铸造有可自由铸造和不可自由铸造之分。

本位币就是可自由铸造货币,自由铸造也是保证本位币是足值货币的重要手段。

辅币是不可自由铸造的,辅币的铸造只能由国家垄断,以保证铸造辅币的收益归国家所有。

5.货币支付能力的规定

无限法偿:

是指货币有无限制的支付能力,法律保护取得这种能力的货币,不管每次支付金额如何大,也不管是什么性质的支付,支付对方都不能拒绝接受。

有限法偿:

是有限的偿付能力,即一次支付超出一定限额,对方有权拒绝接受,但在法定限额内拒绝不受法律保护。

(三)我国的货币制度

1.1997年7月1日以前,实行人民币制度

(1)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

没有法定含金量,也不能自由兑换黄金。

(2)人民币是我国唯一的合法通货。

(3)人民币的发行,坚持集中统一发行、计划发行和经济发行相结合的原则。

(4)我国建立黄金和外汇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平衡国际收支。

2.1997年7月后,实行一个主权国家不同社会制度下二种货币、二种货币制度并行。

(1)港币发行权发球香港特区政府,目前,已授权中国银行、汇丰银行、渣打银行为发行银行。

(2)实行与美元联系的汇率制度。

7.8港元兑换1美元。

3.1999年12月20日之后,实行一个主权国家不同社会制度下三种货币、三种货币制度并行。

目前,澳门元“钉住”港元的固定汇价为每103澳门元兑100港元。

一般公众和商业银行只能与中国银行和澳门大西洋银行两家发钞银行进行兑换,也只有两家发钞行才可与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直接发生业务往来。

  澳门元固定汇率制的主要内容是:

(1)澳门元与港元保持100港元兑103澳门元的固定水平。

澳门政府吸取历史上澳门元与港元平价兑换失败的教训,维持略低于港元的币值。

澳门政府有关官员多次表示维系这个汇率制度,从行政层面上保证了固定汇率制的实施。

虽然澳门政府之后仍采取种种措施强化澳门元,但都没有再轻率改变过100港元兑103澳门元的汇率。

(2)澳门元通过与港元间接与美元维持稳定的关系,有利于澳门经济的稳定发展。

 

第二章信用

 

一、信用的产生与发展

(一)信用的定义

信用的定义:

所谓信用就是以偿还和付息为特征的借贷行为。

分析和理解信用的概念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信用是以偿还和付息为条件的借贷行为。

2.信用是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

(二)信用的产生

一般认为,当商品交换出现延期支付、货币执行支付手段职能时,信用就产生了。

信用的产生必须具备两方面的条件:

首先,信用是在商品货币经济有了一定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

其次,信用只有在货币的支付手段职能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发生。

二、信用形式

(一)商业信用

1.商业信用是企业之间在进行商品买卖时,以延期付款或预付货款的形式所提供的信用。

它是现代信用制度的基础。

主要形式有:

赊销方式、预付货款、分期付款、延期付款等。

2.商业信用的特点

(1)商业信用的主体是商品的经营者;

(2)商业信用的客体是商品资本;

(3)商业信用具有连锁效应。

(二)银行信用

1.银行信用是由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以货币的形式,通过存款、贷款等业务活动提供的信用。

它是现代信用的主要形式。

2.银行信用的特点

(1)银行信用是一种间接信用。

(2)银行信用的客体是单一形态的货币资本。

(3)银行信用具有信用创造的功能。

(三)国家信用

1.国家信用是以国家和地方政府为债务人的一种信用形式,它的主要方式是通过金融机构等承销商发行公债,在借贷资本市场上借入资金;公债的发行单位则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公债持有人支付利息。

包括国内信用和国际信用两种。

2.国家信用的特点:

(1)国家信用是以政府为债务人的借贷关系。

(2)国家信用一般与生产流通没有直接关系。

(3)国家信用是弥补财政赤字的重要工具。

(4)国家信用是调节货币供应量,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

(四)消费信用

1.消费信用是企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个人所提供的,用于生活消费目的的信用。

2.消费信用的形式:

(1)赊销:

分期付款和信用卡。

(2)消费贷款:

信用方式或者抵押方式。

3.消费信用的作用:

(1)扩大需求,刺激消费,刺激经济发展

(2)是有利的促销手段

(五)国际信用

国际信用是国际间一个国家官方(主要指政府)和非官方(如商业银行、进出口银行、其他经济主体)向另外一个国家的政府、银行、企业或其他经济主体提供的信用,属国际间的借贷行为。

1.国际商业信用是由出口商以商品形式提供的信用,有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等形式。

2.国际银行信用是进出口双方银行所提供的信用,可分为出口信贷和进口信贷。

3.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三、信用工具

(一)信用工具的含义及其特征

具有一定格式,并可载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叫做信用工具,也称作金融工具。

信用工具一般有以下共同的特征:

1.偿还性,这是指信用工具的发行者或债务人按期归还全部本金和利息的特性;

2.流动性,这是指信用工具可以迅速变现而不致遭受损失的能力;

3.收益性,这是指信用工具能定期或不定期地为其持有人带来一定的收入;

4.风险性,这是指购买金融工具的本金有否遭受损失的风险,本金受损的风险有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两种。

(二)信用工具的种类

1.信用工具的种类

(1)从发行者的地位来划分,可分为直接信用工具和间接信用工具;

直接信用工具:

是指那些不需金融机构作中介,由企业、个人、或政府所发行和签发的融资工具,以此来实现资金的转移,如商业票据、公司债券、政府债券,这些信用工具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在金融市场上直接进行借贷和交易的工具。

间接信用工具:

是指由金融机构所发行的银行券、存单、人寿保险单、各种借据和银行票据,借贷双方借助于这些信用工具实现资金的转移。

(2)按融资的时间划分,可分为长期信用工具和短期信用工具;

长期信用工具:

也称为资本市场信用工具,一般指期限在1年以上的中、长期资金借贷和证券交易的工具。

如银行中、长期贷款工具以及债券等。

短期信用工具:

也称货币市场信用工具,一般指1年以内的各种借贷和融通资金的工具。

如国库券、可转让定期存单、银行承兑票据、回购协议等。

2.信用工具的形式:

(1)短期信用工具:

a.票据:

汇票、本票和支票。

b.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

c.短期债券:

国库券和短期公司债券。

(2)长期信用工具:

a.债券:

债券是用来表明债权债务关系,证明债权人有按约定的条件取得利息和收回本金的债权凭证。

b.股票: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给其投资者,证明其所投入的股份资本的所有权证书。

普通股和优先股

国有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

A股、B股、H股、N股、S股。

c.证券投资基金

1.按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划分,可分为契约型和公司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

是依据一定的信托契约原理而组织起来的基金,其活动属于代理投资行为。

我国的基金均为契约型。

公司型基金:

是依公司法成立,通过发行基金股份将集中起来的资金投资于各种有价证券。

2.按基金的受益凭证是否可赎回划分,可分为开放型和封闭型基金。

开放型基金:

指基金管理公司在设立基金时,发行的基金单位总份数不固定,基金总额亦不封顶,可视经营策略和实际需要连续发行。

投资者可随时购买和转卖给基金管理公司。

封闭型基金:

指基金管理公司在设立基金时,限定了基金的发行数额,在初次发行达到了预定的发行计划后,基金即宣告成立,并进行封闭,在一定时期内不再追加发行新的基金单位。

 

第三章利息和利息率

 

一、利息及其计算

(一)利息的含义:

利息是使用借贷资金的报酬,是货币资金所有者凭借对货币资金的所有权向这部分资金使用者索取的报酬。

利息是借贷资本的“价格”。

(二)利息的计算

1.单利:

就是不管贷款期限的长短,仅按本金计算利息,当期本金所产生的利息不计入下期本金计息的计算方法。

利息=本金×利率×期限

本利和=本金×(1+利率×期限)

期限一般以年为单位。

2.复利:

是一种将上期利息转为本期本金一并计息的计算方法。

本利和=本金×(1+利率)n

利息=本利和-本金

二、利率及其种类

(一)利率的含义

利息率,简称利率,是借贷期内利息额对本金的比率。

公式:

利率=利息额/借贷资金额×100%

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

分别用百分数、千分数和万分数来表示。

年利率=月利率×12=日利率×360

(二)利率的种类

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利率有多种划分方法。

1.市场利率、官方利率与公定利率。

它是按利率的决定主体不同来划分的。

市场利率是指由资金供求关系和风险收益等因素决定的利率。

官方利率是指由货币管理当局确定的利率。

公定利率是指由金融机构或行业公会、协会(如银行公会等)按协商的办法所确定的利率。

2.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

它是按资金借贷关系存续期内利率水平是否变动来划分的。

固定利率是指在整个借贷期限内,利率水平保持不变的利率。

浮动利率是指在借贷关系存续期内,利率水平可随市场变化而定期变动的利率。

3.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

它是按利率水平是否剔除通货膨胀因素来划分的。

名义利率,是指没有剔除通货膨胀因素的利率,即包括补偿通货膨胀风险的利率。

实际利率,是指剔除通货膨胀因素的利率。

即物价不变,从而货币购买力不变条件下的利息率。

(三)决定和影响利率因素的一般分析

决定和影响利率水平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平均利润率。

2.借贷资金的供求关系。

3.预期通货膨胀率。

4.中央银行货币政策。

5.国际收支状况。

除了以上几种因素外,决定一国在一定时期内利率水平的因素还有:

借贷期限长短、借贷风险大小、国际利率水平高低、一国经济开放程度、银行成本、银行经营管理水平、经济周期等,都会对一国国内利率产生重要影响。

三、利率管理与利率自由化

(一)利率管理体制的概念与类型

利率管理体制是一国经济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它规定了金融管理当局或中央银行的利率管理权限、范围和程度。

各国采取的利率管理体制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国家集中管理;

(2)市场自由决定;(3)国家管理与市场决定相结合。

(二)中国的利率管理体制及其变革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的利率体制属高度管制型:

利率由国务院统一制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

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1995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做出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利率市场化改革后,我国将形成以中央银行的基准利率为核心,以同业拆借利率为中介目标利率,各种市场利率围绕其波动的完善的市场利率体系。

(三)我国的利率市场化

 

阅读材料:

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化

利率市场化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重要内容,是加强我国金融间接调控的关键,是完善金融机构自主经营机制、提高竞争力的必要条件。

1993年,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设想。

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重申“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优化金融资源配置”。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建立健全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形成机制,中央银行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市场利率”。

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重要决定为利率市场化改革指明了方向。

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总体思路确定为:

先放开货币市场利率和债券市场利率,再逐步推进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化。

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按照“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的顺序进行。

1.积极推进境内外币利率市场化

2000年9月21日实行外汇利率管理体制改革,放开了外币贷款利率;300万(含300万)以上美元或等额其他外币存款利率由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

2003年11月,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下限放开。

2004年11月,人民银行在调整境内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的同时,决定放开1年期以上小额外币存款利率,商业银行拥有了更大的外币利率决定权。

2.稳步推进人民币贷款利率市场化

1987年1月,人民银行首次进行了贷款利率市场化的尝试。

在《关于下放贷款利率浮动权的通知》中规定,商业银行可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以国家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基准上浮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最高不超过20%。

1996年5月,为减轻企业的利息支出负担,贷款利率的上浮幅度由20%缩小为10%,下浮10%不变,浮动范围仅限于流动资金贷款。

1998年10月31日起将金融机构(不含农村信用社)对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10%扩大到20%;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40%扩大到50%。

1999年4月1日起,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再次扩大,县以下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利率最高可上浮30%。

9月1日起,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扩大为30%,对大型企业的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仍为10%,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为10%。

农村信用社浮动利率政策保持不变。

2003年8月,人民银行在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时,允许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

2004年1月1日,人民银行决定将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1.7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下限保持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不变。

2004年10月29日,人民银行报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不再设定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人民币贷款利率上限,但仍对城乡信用社人民币贷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但其贷款利率浮动上限扩大为基准利率的2.3倍。

3.人民币存款利率市场化取得重要进展

1999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资商业银行法人对中资保险公司法人试办五年期以上(不含五年期)、3000万元以上的长期大额协议存款业务,利率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

这是存款利率市场化的有益尝试。

2002年2月和12月,协议存款试点的存款人范围扩大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已完成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改革试点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003年11月,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获准与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开办邮政储蓄协议存款。

2004年10月29日,人民银行报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允许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

即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对其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利率,可在不超过各档次存款基准利率的范围内浮动,但存款利率不能上浮。

至此,人民币存款利率实行下浮制度,实现了“放开下限,管住上限”的既定目标。

 

第四章金融市场

 

一、金融市场概述

(一)金融市场的概念

金融市场,通常是指以金融资产为交易对象而形成的供求关系及其机制的总和。

金融市场包括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两部分。

金融市场从其包容的范围看,有广义、狭义之分。

金融市场的组成机构包括一个国家的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专业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市场参加者包括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及广大居民个人。

市场管理者一般是中央银行或专设的市场监管机构。

(二)金融市场的分类

金融市场可以根据不同标准分类:

1.根据资本借贷及有价证券期限分类,分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

货币市场:

属于短期资金市场,一般指1年以下期限的资金借贷及有价证券的交易市场。

如银行短期贷款(包括同业拆借)市场及国库券、商业票据、银行可转让存单市场等。

资本市场:

属于中长期资金市场,一般指1年以上期限的资金借贷及有价证券的交易市场。

如银行中长期贷款市场及国家公债、公司债券、股票、抵押契约等交易市场。

2.根据交易交割方式分类,分为现货市场、期货市场和期权市场。

二、货币市场

货币市场是1年以下期限的短期金融市场。

这个市场的主要功能是保持金融资产的流动性,随时转换成现实的货币。

(一)货币市场资金供求者

1.政府

2.企业

3.商业银行

4.其他金融机构

5.证券公司

6.居民家庭或个人。

7.中央银行

(二)货币市场结构及其内容

1.同业拆借市场。

它是银行等金融机构间为解决短期资金的余缺而相互调剂融通的市场。

2.票据市场。

票据市场是指商业票的承兑、抵押、贴现等活动所形成的市场。

商业票据的承兑是一种付款承诺行为。

其中银行承兑汇票是货币市场上的重要金融工具。

贴现是一种票据买卖行为。

经银行承兑后的汇票可以在货币市场上以贴现方式获得现款。

3.国库券市场。

国库券市场是指国库券的发行、转让、贴现及偿还等所形成的市场

4.大额存单市场。

是指大面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转让等所形成的市场。

三、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是长期资金市场。

一般可将资本市场视同或侧重在证券市场。

所谓证券市场,是指按照市场法则从事法律认可的有价证券的发行、转让等活动所形成的市场。

按照证券交易的性质和特点,证券市场可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一级市场是有价证券的初始发行市场,也称初级市场或原始市场。

二级市场是已发行的证券转让交易市场,也称流通市场或次级市场。

(一)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指那些能够为其持有者定期带来收益,并能转让流通的资本所有权或债权证书。

通常所说的有价证券指期限在1年以上的债券及股票,它是资本市场金融工具的基本形式。

1.股票。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筹集资本时所发行的一种法律认可的代表股份资本的所有权证书,它是资本股份的证券形式。

我们通常所见的股票,一般是记名的、有票面金额的普通股和优先股。

(1)普通股。

普通股是具有一般股东权益的股票。

(2)优先股。

优先股是在股东权益方面具有某些优先权的股票。

2.债券。

债券是投资者凭以定期获得利息、到期取还本金的债权证书。

根据发行主体不同主要:

(1)中长期政府债券。

包括国家公债及其他中长期政府债券。

(2)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是企业按法定程序向社会发行的债务凭证。

(3)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为筹集信贷资金而向社会发行的债务凭证。

(二)证券交易系统

1.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证券交易所是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场所。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有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

2.非交易所交易系统。

非交易所交易系统亦即场外市场、店头市场、柜台市场或电话市场。

现在有所谓第三市场和第四市场,实际上都属于非交易所交易系统。

(三)证券交易方式

1.现货交易。

亦称现款交易,即以现款买卖有价证券。

一般要求买卖成交后立即交割(券款结算)。

2.信用交易。

又称保证金信用交易,是指证券商对投资者贷款或贷券,使投资者得以完成证券交易的方式。

3.期货交易。

现货交易的对称。

它是指证券买卖成交后,按双方契约规定的价格,在约定的时间(30天、60天、90天)进行交割的证券买卖活动。

4.期权交易。

也称为选择权,实际上是一种与专门交易商签订的契约,规定持有者(购买者)有权在一定期限内按交易双方商订的“协定价格”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的证券。

5.股票价格指数期货交易。

股票价格指数期货交易中买卖的不是股票,而是股价指数,故称之为“没有股票的股票交易”。

四、基金市场

(一)基金与基金市场的概念

1.基金即投资基金,是通过发行基金股份或收益凭证,将投资者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由专业管理人员分散投资于股票、债券或其他金融资产,并将投资收益分配给基金持有者的一种融资活动,同时也是指从事这类活动的金融中介机构。

基金市场。

指各类基金的发行、赎回及转让所形成的市场。

2.投资基金的特征:

(1)经营成本低。

(2)分散投资降低了投资风险。

(3)专家管理增加了投资收益机会。

(4)服务专业化。

(5)投资者按投资比例享受投资收益。

(二)基金的种类

1.按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划分,可分为契约型和公司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

是依据一定的信托契约原理而组织起来的基金,其活动属于代理投资行为。

我国的基金均为契约型。

公司型基金:

是依公司法成立,通过发行基金股份将集中起来的资金投资于各种有价证券。

2.按基金的受益凭证是否可赎回划分,可分为开放型和封闭型基金。

开放型基金:

指基金管理公司在设立基金时,发行的基金单位总份数不固定,基金总额亦不封顶,可视经营策略和实际需要连续发行。

投资者可随时购买和转卖给基金管理公司。

封闭型基金:

指基金管理公司在设立基金时,限定了基金的发行数额,在初次发行达到了预定的发行计划后,基金即宣告成立,并进行封闭,在一定时期内不再追加发行新的基金单位。

 

第五章金融机构体系

 

一、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

1.中国人民银行:

核心地位

总行—九大分行—中心支行制度,总行之下设九大分行和两个银行管理部:

九大分行分别是天津、沈阳、西安、济南、上海、南京、广州、成都、武汉,

两个银行管理部是:

北京,重庆,

各城市设中心支行。

2.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一般是由政府通过直接出资或担保等形式创立,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不以盈利为目标的金融机构。

政策性银行具有专业银行的特征。

1994年,我国相继建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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