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内部运转及申报注意问题.docx
《行政许可事项内部运转及申报注意问题.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内部运转及申报注意问题.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行政许可事项内部运转及申报注意问题
行政许可事项内部运转及申报注意问题
(办公室副主任石文琴)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省发展改革委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省发展改革委于2006年3月31日成立了由办公室管理的行政许可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主要负责全委行政许可事项的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和跟踪督办工作。
现受理中心已正式运转一年多时间。
下面,我将省发展改革委由受理中心统一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主要运转流程予以简单介绍,并就各设区市(扩权县)在行政许可事项申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在座的各位进行探讨交流,不妥之处,望大家批评指正。
一、进入受理中心办理的24类行政许可事项
目前,省发展改革委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共24项,其中,冀政办[2005]9号文件公布保留的19项,因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划归电监部门实施,剩18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新设定4项;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过程中漏报但必须依法继续实施的2项(经省政府法制办同意)。
这24项行政许可事项及省发展改革委具体承办处室、承办时限分别是: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省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处、社会处、机械轻纺处等处室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分别负责,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审核):
省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处、社会处、机械轻纺处等处室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分别负责,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审核):
省发展改革委国外资金利用处负责承办,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4.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审核):
省发展改革委国外资金利用处负责承办,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5.开办煤矿项目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处(煤炭办)负责承办,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6.煤炭经营资格审批:
工业局运行处负责承办,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7.招标方案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招投标处负责承办,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8.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
工业局运行处和省冶金矿山办共同承办,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9.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批:
工业局运行处和省冶金矿山办共同承办,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10.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计竣工验收:
工业局运行处和省冶金矿山办共同承办,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11.企业债券发行审批: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处负责承办,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12.供电营业许可证:
工业局电力办负责承办,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13.电力设施废旧器材收购证:
工业局电力办负责承办,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14.棉花加工企业资格认定(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处负责承办,会签省工商局、纤检局,办理时限为45个工作日。
15.限制类限额以下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
省发展改革委国外资金利用处承办,承办时限为20个工作日。
16.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农药审核:
工业局综合处负责承办,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17.开办农药厂点审核:
工业局化工医药处负责承办,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18.不需中央政府投资、限额(规模)以下或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
省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处负责承办,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19.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审批:
省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处负责承办,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20.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
工业局综合处负责承办,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21.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审核:
省禁化武办负责承办,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22.监控化学品的生产设施建设审核:
省禁化武办负责承办,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23.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批准:
省禁化武办负责承办,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24.对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处理方案批准:
省禁化武办负责承办,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二、行政许可事项运转流程
(一)申请与受理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由受理中心统一受理。
2.受理中心对所接收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形式审查,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告知书》,说明理由;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委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告知书》,载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自接收该申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补全告知书》,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在申请材料上注明受理日期,并于一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转送主办处室。
(二)审查与决定
1.主办处室收到受理中心转来的申请材料后,抓紧时间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实质内容审查,确保申请材料反映申请人的真实情况。
(1)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主办处室应当向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分别发出《行政许可听取意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利害关系人在限定日期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按照本委有关规定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主办处室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报请委领导同意后,由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并按照省政府和本委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4)依法需要经过招标、拍卖、检验、检疫、检测、鉴定、考试、考核和专家评审等特别规定程序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所需时间由主办处室通过受理中心书面告知申请人,但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
2.主办处室根据审查情况,向委领导提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呈报委领导审阅签批。
3.委领导对主办处室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签发,签发日期为本委作出决定日期。
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主办处室在期限届满前,经委领导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及时将委领导批示转送受理中心,由受理中心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延期告知书》,并载明延期时间和理由。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能超过45个工作日;45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报请省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由受理中心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延期告知书》,并载明延期时间和理由。
法律、法规对自受理申请至作出决定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或者国务院部门规章和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少于20个工作日的,从其规定。
(三)送达
1.根据委领导签发意见,主办处室制作相应行政许可证件,转交受理中心。
2.受理中心收到行政许可证件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到行政许可受理中心领取,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留置送达、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
三、行政许可申报注意事项
一年多来,受理中心共正式受理各类行政许可申请5643件。
其中,网上办理固定资产投资备案项目1096个,成功备案933个。
从申报情况来看,大部分设区市(扩权县)行文规范,材料齐全,但客观地讲,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改进。
下面,结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针对受理中心受理申请过程中发现的具体问题讲点意见。
(一)初审文件(主申请文件)
1.报文机关。
应当是各设区市(扩权县)发展改革委(局)(省属企业和中直驻冀企业),工业经济促进局单独设立且按照规定行使行政许可申请初审职能的,也可向省发展改革委直接行文。
任何部门的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例如:
部分设区市(扩权县)申请煤炭经营许可证时以所在地煤炭办名义申请。
2.报送题目。
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
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实际文件报送中存在问题:
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申请写成备案申请、把延长项目建设期写成延长备案证的有效期、把行政许可事项的正常变更申请写成重新许可申请等等,部分设区市(扩权县)在一个申请文件中申请多个行政许可事项。
3.主送单位。
指行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所以,上报我委文件主送单位可以写全称,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也可以写规范化简称,即“省发展改革委”。
而不应写“省发改委”、“省工业局”,更不能直接写给内设处室或机构,如:
“省工业局运行处”、“省煤炭办”、“省电力办”等。
4.文件内容。
应主要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事项主要内容、项目地点、项目期限、节能分析意见、初步审查意见等。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凡申请核准或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有进口设备需要办理免税确认的,必须在主送文件中注明实际用汇额度。
5.成文日期及印章。
日期和印章是证明公文效力的表现形式。
公文生效标识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单一发文机关如何标识公文生效标识,另一种是联合行文的机关如何标识公文生效标识。
鉴于行政许可申请联合行文较少,这里重点讲一讲第一种情况。
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日期。
成文日期右空4字;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1行之内,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字。
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日期上;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日期上。
需要注意的是,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二)附件材料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1)核准或备案申请表:
应认真填写,加盖申请单位印章,内容表述要求与各设区市(扩权县)初审文件及项目简介内容完全一致。
(2)工商营业执照:
要求向受理中心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
原件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通过年检,复印件要字迹清晰并加盖复印单位印章。
尚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需要提供名称预核准通知及投资各方股权证明文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
要求同
(2)。
(4)项目简介:
有的过于简单,只有3-5页纸;有的过于繁琐,长达200页。
应正确、客观地反映和表述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
(5)节能分析篇章或专项节能报告。
按照冀发改投资[2007]152号要求,生产性项目,在报送申请材料的同时,提供节能分析专项报告;非生产性项目,提供节能说明。
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项目,节能分析篇(章)或专项报告应由具备乙级以上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写。
另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网上备案。
要求各申请单位和个人直接报送电子软盘或登陆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系统网站()进行申请。
网上办理程序为:
(1)系统登录。
输入有关信息,进行单位或个人注册。
(2)项目申报。
填写《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将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依法先行取得的有关文件(包括设区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实文件)以及其他说明材料经扫描后形成电子文档,一同上传我委,由受理中心统一受理。
同时,将纸质文件特快专递到受理中心。
(3)项目审查。
中心正式受理后,将申报材料转有关业务处室审查,并提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呈报委领导审阅签批。
(4)制证送达。
主办处室证件制作完毕后交受理中心,受理中心以电话、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向申请人发送证件领取通知,申请人凭受理告知书到受理中心领取《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
2.煤炭经营许可证申请类
申请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应当填报《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原件;
(3)企业章程原件;
(4)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固定的经营场所证明;
(7)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者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或者港口货运部门同意通过港口中转的煤炭经营企业单堆、单放、租用装卸场地的证明;
(8)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装卸、运输、计量、质量检验和煤炭加工设备的证明(与企业名称和股东姓名相符的购买装卸、运输、计量、质量检验和煤炭加工设备的原始发票、合格证);
(9)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因煤炭经营许可申请要求报送材料较多,且附有大量原始票据,故报送质量参差不齐。
要求:
目录清楚;申请材料按照目录顺序单独装订,独立成册(原件1份,复印件2份);所需材料因特殊原因确不能提供时,应做出专项说明。
(三)行政许可事项变更申请
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很多需要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变更的情况,与初次申请相比,变更类项目有其特殊要求,下面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为例,做一简单介绍。
1.年审:
对已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其竣工验收之前实行年审制度,没有经过发证机关年审的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年审应在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内上年度审查日期前30日内到原许可机关申请。
2.变更:
主要是指固定资产投资备案项目建设期的延长、投资主体的调整、项目名称的变更等。
需要由原备案申请机关,也就是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扩权县)发改委(局)提出变更申请,注明变更的背景、原因、变更内容,以及项目当前进展情况,正式行文报省发展改革委。
3.重新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备案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时,应申请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1)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2)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
(3)建设规模有较大变动;
(4)项目总投资变化幅度超过原备案数额的30%以上;
(5)拟新征用地面积变化幅度超过原备案数额的10%以上;
(6)变更建设方案可能对环境、安全生产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