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采购安装合同条款及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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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采购安装合同条款及格式
电梯采购安装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通用条款
1.定义
1.1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产品、设备和/或其它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买方”系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7)“卖方”系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它实体。
8)“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
9)“天”指日历天数。
2.适用性
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标准
3.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
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3.2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4.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4.1没有卖方事先书面同意,买方不得将由卖方或代表卖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
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4.2没有卖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买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4.1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专利权
5.1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6.履约担保
6.1卖方应在与买方签订合同前向买方提交合同专用条款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担保。
6.2履约担保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6.3履约担保应采用人民币,并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1)银行保函
由买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总行或其省、直辖市级分行出具,其格式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买方可接受的格式;
2)银行汇票、支票或现金。
6.4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三十(30)天内,买方将把履约担保退还卖方。
7.检验和测试
7.1买方或其代表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规格要求,如达不到技术规格要求,由卖方承担相关费用。
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
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买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卖方。
7.2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制造商的所在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如果在卖方或制造商的所在地进行,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的检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7.3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技术规格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无条件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技术规格要求。
7.4买方在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卖方或制造商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7.5在货物出厂前,卖方或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但该证书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
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7.6合同条款第7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8.包装
8.1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
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
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9.装运标记
9.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字样做出以下标记:
1)收货人
2)合同号
3)发货标记
4)收货人编号
5)目的地
6)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7)毛重/净重(用公斤表示)
8)尺寸(以长×宽×高用厘米表示)
9.2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
10.运输、保管和保险
10.1卖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招标文件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10.2卖方应向保险公司以买方为受益人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格110%的运输一切险。
11.伴随服务
11.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专用条款”与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的附加服务:
1)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2)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的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1.2如果卖方或制造商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未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成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
11.3卖方应提供“合同专用条款”及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中规定的所有服务。
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2.备品备件
12.1卖方应提供备品备件有关的材料和资料:
1)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品备件;
2)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品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2.2卖方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及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13.保证
13.1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也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13.2本保证应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或在最后一批合同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上述期限见合同专用条款),以先发生的为准。
13.3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
13.4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3.5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4.索赔
14.1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合同条款第13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
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3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4)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担保中扣回索赔金额。
15.付款
15.1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有规定。
16.价格
16.1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的价格在合同中给出。
17.变更指令
17.1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3)交货时间;
4)卖方提供的服务。
18.安装调试及检验
18.1卖方安装施工队伍须具备相关资质,在安装开工前向当地技术监督局申报电梯安装开工申请等相关手续,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8.2买方负责将电梯运行电源接入到卖方提供的电梯机房指定位置。
卖方负责按照国家电梯安装规范和质量标准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工作。
18.3施工用电由卖方负责安装电表和按照电表计量支付买方费用。
值班对讲机由卖方负责到电梯大厅层门(1楼)的布线和安装,买方负责电梯大厅到值班室的布线。
电梯井道照明由卖方自行落实,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8.4卖方需配合土建施工单位核对设备安装专业图纸与土建图纸间相关联的尺寸、标高等数据是否统一,派技术人员到现场勘查,完成预埋件和电梯底坑检修钢爬梯的安装并解决土建现场的一切有关预留预埋等方面的技术问题,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如由于卖方配合不及时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负责。
18.5卖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负责卖方施工人员的劳动保险和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其费用含在合同总价内。
在电梯安装调试和检验过程中由于卖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一切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负责。
18.6设备安装结束具备单机无负荷调试条件后,由卖方组织系统调试并在调试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通知包括调试内容、时间、地点,卖方按买方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直至设备系统调试合格。
18.7由于设备制造原因系统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由卖方负责更换设备并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调、试,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由于卖方安装原因系统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卖方应按规范要求重新安装、调试,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调试的费用。
18.8电梯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卖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买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18.9安装调试完工后,由买方牵头组织按有关规定对新安装电梯进行检验和验收工作。
至新安装电梯检验合格交付买方使用前的一切检验费、规费、手续费均由卖方承担,全部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并保证在政府相关部门核发电梯使用证后十日内将电梯移交买方。
19.转让
19.1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0.分包
20.1对投标文件中没有明确分包的合同,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将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并需经买方同意,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1.卖方履约延误
21.1卖方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交货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21.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
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21.3除了合同条款第24条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第21.2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延误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22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22.误期赔偿费
22.1除合同条款第24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
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
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
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3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23.违约终止合同
23.1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1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a)“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b)“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23.2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3.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
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4.不可抗力
24.1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
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24.2受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一百二十天(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24.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25.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25.1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
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26.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26.1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并明确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26.2对卖方收到终止通知后三十(30)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
1)仅对部分货物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受;或
2)取消对所剩货物的采购,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27.争议的解决
27.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开始后六十(60)天还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提交仲裁。
仲裁地点应在买方单位所在地。
27.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7.3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27.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8.合同语言
28.1本合同语言为中文。
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函均用中文书写。
29.适用法律
29.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30.通知
30.1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传真送到“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
传真要经书面确认。
30.2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31.税款
3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买方需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
31.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卖方需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32.合同生效及其他
32.1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和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履约担保后生效。
32.2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
2)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3)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
4)履约保函
5)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第二节专用条款
本条款关于比选货物的具体要求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条款为准。
1.定义
1.1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6)买方名称:
泸州市兴泸远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7)卖方名称:
四川优思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8)项目现场:
泸州市兴泸远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项目施工现场。
10)偏差指卖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和/或卖方违反合同项下保证。
3.标准
3.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
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全规范》、GB/T10058-1997《电梯技术条件》、GB/T10059-1997《电梯试验方法》、GB10060-1993《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50310-2002《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6.履约担保
6.1履约担保提交时间:
签订合同前提交。
6.3履约担保采取履约现金担保的形式,履约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元。
提交的履约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和退还
6.4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并发放准用证后交付买方10个工作日内,买方将履约担保无息退还卖方。
7.检验和测试
合同通用条款7.6条后增加以下内容:
7.7.卖方应在发货之前,对货物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其货物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证书。
该证书将作为提交给买方付款单据的组成部分,但不应视为是对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的最终确认。
7.8.在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本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或器件等,买方保留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权利。
7.9.买方有权派出技术专家对投标货物的制造过程进行抽查或监造,以及参与设备的性能检验和试验运行。
卖方有义务提供方便和配合。
7.10.竣工验收:
(1)验收标准执行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及产品认证。
(2)竣工移交:
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并发放准用证后交付使用单位。
9.装运标记
合同通用条款第9条由以下内容代之:
卖方的装运标记应符合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的规定,其责任及费用由卖方承担。
10.运输、保管和保险
10.3卖方将货物运到施工现场后的卸车费、二次转运费均包含在合同价中,由卖方承担。
10.4将货物运到施工现场后,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并发放准用证交付买方前,卖方承担此期间货物及备品备件的看护及保管责任,其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
11.伴随服务。
11.2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
11.3技术服务
1)买方有权对产品进行发货前的检验,卖方应为买方进行上述检查提供便利的条件。
2)卖方应保证货物在进行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等过程中损坏或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台设备得到免费修理或免费更换。
对造成的损失买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3)在质量保证期内,业主发出通知后,卖方应提供维修服务,免费修理或更换缺损的零部件直至整台设备,以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货物使用期间,凡发生质量问题或需要技术支持时,卖方均应能够及时地提供业主提出的技术服务要求。
4)质量保证期内的服务
12.备品备件
12.2卖方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13.2保证期:
卖方13.1项下的保证至电梯设备到货安装调试并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获得准用证后24个月内。
13.4维修与更换缺陷部件的期限:
卖方所提供的软硬件系统发生故障后,买方应立即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接到故障通知后0.5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到达现场,一般故障4小时内排除,其它故障7天内排除。
14.索赔
4)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应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担保中扣回索赔金额,并有权就不足部份进行追偿。
15.付款
15.1、合同签订生效后3天内,卖方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同时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的50%作为预付款;
15.2、安装调试完成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开通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5%。
15.3、质量保证金
15.3.1本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为合同金额的5%。
15.3.2缺陷责任期内,由卖方原因造成的缺陷,卖方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卖方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买方可按合同约定扣留保证金,并由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卖方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缺陷责任期到期后,卖方向买方申请返还保证金。
买方在接到卖方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会同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如无异议,买方应当在核实后10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卖方。
15.4、质保期满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买方与卖方结清合同价款5%的质保金。
15.5、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款前,卖方需向买方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6.价格
本次比选范围是电梯设备供应和安装调试,为交钥匙工程。
合同总价为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及相关伴随服务的费用总和,比选申请人报价为交钥匙价格,包括但不限于:
设备费(含主机及标准附件、配套件、原材料、随机备件、易损件等)、采购费、管理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现场保管仓储费、保险费、技术培训费、搭棚、安装、安装配件及配套费用(如水电费、脚手架、机房和底坑基础调整、底坑爬梯、井道照明、牛腿等)、调试、检验、报检、运行维护、维修、保养、验收所需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税费(含设备进口环节的一切税费等)、企业利润、为该电梯安装而可能增加的零配件和零星工程费、验收时为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而可能增加的整改工程费、2年质保及一年免费维护保养、与本工程相关需由卖方分担的费用等一切费用。
电梯安装完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的一切中间过程及其所需费用均由卖方承担,买卖双方就安全问题另行签订安全施工专项协议,协议作为合同的补充内容,与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20.分包
20.1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21.卖方履约延误
21.1卖方应按照比选文件中规定的时间交货、安装调试和交付使用。
21.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妨碍其按时交货、安装调试和交付买方使用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
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有权同意是否延期和收取误期赔偿费。
21.3除了合同条款第24条的情况外,除非误期是根据合同条款第17条或21.2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延误交货、安装调试和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