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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中刑一初字第18号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刑事判决书

  2019赣中刑一初字第18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源,绰号矮子,男,1973年11月15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略。

  1999年元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同年2月26日刑满释放;2001年8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2月15日刑满释放。

  2019年12月8日因开设赌场聚赌被吉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

  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伟,江西实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覃雪,曾用名韦思宁、覃尔雪,女,1975年11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壮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略,捕前暂住略。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覃宝章,男,1944年3月2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壮族,广西洛东电厂钢球厂退休干部,原住略。

  现住略。

  系覃雪父亲。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赣市检刑诉2019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源、覃雪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源及辩护人张伟,被告人覃雪及其辩护人覃宝章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源自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伙同被告人覃雪在吉安市钵孟山1号7栋二单元301室住处贩卖海洛因11起共计80克。

  被告人覃雪协助被告人胡源贩卖海洛因7起共计615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源、覃雪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源系主犯,又系累犯,被告人覃雪系从犯。

  被告人胡源提出除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是事实外,其余十起都是他帮别人代买,不是贩卖。

  其辩护人提出1、根据胡源的供述,其称毒品的铜称有问题,每克会少02-03克。

  覃雪供述胡源对购来的毒品会进行重新包装,每克会少01克。

  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胡源和张海宏、吴光荣均供认购买了15克海洛因,张海宏、吴光荣购买后吸食了少量毒品,但公安人员从他们身上只搜出471克。

  这就可以印证胡源卖给他人的毒品会短斤少两。

  由于购买者不知情,他们对购买的毒品重量的陈述与胡源实际给他们的毒品重量不是相符的。

  不能以购买者陈述的毒品数量作为认定胡源贩卖毒品重量的依据。

  起诉书指控胡源贩卖海洛因80克,参照第一起应认定为40克更为妥当,也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科学性和人性化。

  2、起诉书指控的第2起至11起,由于大部分购毒者均在事后被抓获,为了推卸责任,尽快被放出来,其证言不一定真实。

  胡源以前和法庭上的供述均是帮别人代买,在采信证据时应从有利于被告人角度考虑。

  胡源的代买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覃雪提出起诉书指控其协助被告人胡源贩卖毒品不是事实。

  吸毒人员都是打电话给胡源联系。

  她待在家里,但并不等于就是共同犯罪。

  她2019年12月才认识胡源,起诉书指控她2019年8月协助胡源贩毒不是事实。

  其辩护人提出覃雪在场并不等于参与了贩卖毒品。

  覃雪2019年8月还在家里不可能参与这起贩毒。

  经审理查明

  一、2019年11月2日,赣州吸毒人员张海宏、吴光荣打电话联系被告人胡源要购买海洛因。

  覃雪接电话后,告诉他们有货海洛因,到吉安来拿。

  当日下午3时许,张海宏、吴光荣来到被告人胡源和覃雪位于吉安市钵孟山1号2单元301室的住处,以270元克的价格购得海洛因15克,被告人胡源收取二人人民币4080元。

  张海宏、吴光荣在被告人胡源家吸食完海洛因欲离开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公安人员当场从张海宏、吴光荣身上搜出海洛因471克,并从被告人胡源住处搜得海洛因1224克。

  认定依据

  1、证人张海宏、吴光荣证言,证明2019年11月2日他们一起打电话给胡源联系购买海洛因,覃雪接的电话。

  覃雪说有货海洛因,叫他们过去。

  当天,他们来到吉安胡源的住处,从胡源手上,张海宏购买海洛因11克,付了3000元,吴兴荣购买海洛因4克,付了1080元。

  他们购得海洛因后,拿出海洛因来吸,吸完后开门欲离开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2、张海宏、吴兴荣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他们通过对12张不同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自称胡龙的人即被告人胡源,自称为胡龙女朋友的人即被告人覃雪。

  3、抓获经过,证明2019年11月2日公安侦查人员在被告人胡源家将张海宏、吴兴荣及被告人胡源、覃雪抓获并缴获毒品海洛因。

  4、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明从胡源、覃雪住处搜出毒品海洛因、一次性针管及天平秤、电子称等物品。

  从张海宏、吴光荣身上搜出毒品海洛因。

  5、赣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证明经鉴定,从胡源、覃雪住处搜出可疑白色块状物1224克中检测出海洛因成份。

  从张海宏、吴光荣身上搜出可疑白色块状物净重471克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6、现场草图及现场照片,证明贩卖毒品海洛因的现场为胡源、覃雪住处即吉安市钵孟山1号7栋二单元301室的情况。

  7、胡源供述,2019年11月2日中午,覃雪告诉他上午有个赣州人打电话找他有事。

  下午,他接到赣州吸毒人员张海宏、吴光荣打来的电话,说要海洛因,他们在电话里说好价钱和数量。

  后在他家中,张海宏、吴光荣向其购买海洛因共15克,他收4080元钱。

  张海宏、吴光荣开门离开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搜出毒品海洛因。

  8、覃雪供述,2019年11月2日她接到赣州的一个男的电话说要购买海洛因,她叫他们来到吉安后再联系。

  她把情况告诉了胡源。

  在胡源的住处她和胡源及赣州来购买毒品的人被公安局抓获。

  二、2019年8月中旬,陈飞武、肖海滨、黄滨、薛有志从赣州前往吉安,由肖海滨从被告人胡源住处以280元克购得海洛因4克。

  认定依据

  1、证人陈飞武证言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他与肖海滨、黄滨、薛有志四人从赣州包车去吉安。

  在吉安市郊区的江西电缆厂门口,肖海滨叫他们在车上等,肖海滨一人到胡源家中共购买4克海洛因。

  他购买1克,薛有志购买2克,肖海滨、黄滨各购买半克。

  每克花280元。

  他购买的海洛因被他吸食掉了。

  2、证人肖海滨的证言,证明他与陈飞武、黄滨、薛有志四人包车到吉安,由他到胡源住处购买海洛因4克的情况。

  3、黄滨的证言,证明2019年8、9月份,肖海斌邀他去吉安购买海洛因,他和肖海斌、陈飞武、薛有志四人包车到吉安市郊一个电缆厂,由肖海斌一人去购买海洛因,他们三人在车上等。

  肖海斌给他半个货,他付300多元车费抵货款。

  4、证人薛有志的证言,证明2019年他和肖海斌、陈飞武、黄滨租车到吉安市电缆厂宿舍找胡源购买毒品,他们把钱交给肖海斌,由肖海斌一人购买,他花300元购买1克毒品。

  5、证人陈飞武、肖海滨、薛有志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经辨认,卖毒品给他们的是胡源。

  三、2019年8月,廖平、陈飞武前往被告人胡源住处,以300元克的价格,向被告人胡源、覃雪购得海洛因15克,支付人民币450元。

  认定依据

  1、证人廖平、陈飞武的证言,证明2019年8月,他们到胡源家里买15克海洛因。

  当时胡源的老婆在场。

  陈飞武告诉胡源廖平是他的朋友,下次会直接找胡源拿货。

  胡源同意并留了电话给廖平。

  2、证人廖平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辨认卖毒品给他们的是被告人胡源、覃雪

  四、2019年9月初,廖平、邓浩前往被告人胡源住处,以300元克的价格向被告人胡源、覃雪购卖海洛因2克。

  认定依据

  1、证人廖平、邓浩的证言,证明2019年9月初,她们在胡源家中,向胡源购买2克海洛因,花600元。

  当时胡源的老婆在场。

  2、邓浩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经辨认卖毒品给他们的是胡源及自称是胡源老婆的覃雪。

  五、2019年11月初,廖平、邓浩前往被告人胡源家中,以300元克的价格,向被告人胡源、覃雪购得海洛因2克,后邓浩因在被告人胡源家中注射海洛因过量导致昏迷。

  认定依据

  1、证人廖平、邓浩的证言,证明2019年11月初,他们从信丰坐车到吉安胡源家从胡源处买2克海洛因,花600元,当时胡源的老婆也在场。

  这次邓浩在胡源家里因吸毒过量,晕过去了。

  2、被告人覃雪供述,廖平和她老公一起来到她和胡源的住处,购买了2克海洛因,付了600元给胡源。

  他们购买了货后,在她的住处吸食,廖平老公吸毒过量不省人事,他们吓坏了,叫廖平以后不要带她老公来。

  六、2019年年初,陈江斌、陈晓东从赣州前往被告人胡源住处,以300元克的价格向被告人胡源、覃雪购得海洛因65克。

  二天后,陈江斌、陈晓东再次到被告人胡源家中以相同的价格向胡源、覃雪购得海洛因65克。

  认定依据

  1、证人陈江斌的证言,证明2019年年初,他和陈晓东在胡源家里花2000元购买65克海洛因,胡源的老婆也在场。

  二天后,他们又去胡源那里花2000元购买65克海洛因。

  胡源的老婆也在场。

  2、证人陈晓东的证言,证明他与陈江斌第一次向胡源购买海洛因65克,第二次购买海洛因55克。

  3、陈晓东的辨认笔录,证明经辨认卖毒品给他们的人是胡源。

  七、2019年2月14日,陈江斌、陈晓东从赣州前往被告人胡源家中,以300元克的价格向被告人胡源、覃雪购得海洛因8克。

  第二天,陈江斌、陈晓东再次到被告人胡源家中以相同的价格向胡源购得海洛因7克。

  陈江斌、陈晓东购买毒品返回赣州市章贡区时被禁毒民警抓获。

  认定依据

  1、陈江斌的证言,证明2019年2月14日,他和陈晓东到胡源家里花2400元购买了8克海洛因,胡源收钱给货,胡源老婆在场。

  第二天早上,他又与陈晓东到胡源家里花2100元购买了7克海洛因。

  下午回到赣州,在赣州汽车站被公安民警抓获

  2、陈晓东的证言,证明他和陈江斌到吉安胡源住处从胡源手上购买海洛因6克。

  另证明陈江斌是否单独向胡源购买海洛因他不清楚。

  他们三次向胡源购买海洛因,胡源的老婆都在场。

  3、提取笔录,证明2019年2月15日禁毒民警在赣州汽车站抓获陈江斌、陈晓东,从陈江斌身上查获共5小包毒品,陈晓东身上查获共7包毒品。

  4、赣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证明2019年2月15日,禁毒民警从陈江斌、陈晓东身上查获可疑白色粉末,经检验均检出海洛因成份。

  八、2019年9月20日,张海宏、杨品洪前往被告人胡源家中,以280元克的价格向被告人胡源、覃雪购得海洛因13克。

  认定依据

  1、张海宏、杨品洪的证言,证明2019年9月20日,他们到胡源家中,张海宏花2160元购买了8克海洛因,杨品洪花1500元购买了5克海洛因。

  胡源女友叫他们拿15个货,他们只拿了13个货,胡源女友说请他们吸一点货。

  胡源拿出货给他们吸。

  2、证人杨品洪的辨认笔录,证明经辨认卖毒品给他们的人是被告人胡源

  九、2019年10月初,吴光荣、张建萍从赣州前往吉安,在被告人胡源家楼下小卖部边上以300元克向胡源购得海洛因8克。

  认定依据

  1、证人吴光荣的证言,证明2019年10月初,他们在胡源家楼下一个小卖部边上等胡源,然后到房子后面,胡源卖给他们8克海洛因,每克300元。

  2、证人张建萍的证言,证明2019年10月初,他们在胡源家楼下一幢房子的马路边花2400元向胡源购买了8克海洛因。

  十、2019年10月26日,张海宏、杨品洪从赣州前往吉安,在胡源家楼下草地上以300元克向胡源购得海洛因5克。

  认定依据

  证人张海宏、杨品洪的证言,证明2019年10月26日,他们到吉安,在胡源家楼下草坪上花1500元向胡源购买5克海洛因。

  十一、2019年10月,薛有志、吴洁从赣州前往被告人胡源家中,以300元克的价格向被告人胡源购得海洛因15克。

  认定依据

  证人薛有志曾用名志志、吴洁的证言,证明2019年10月,他们坐大巴前往吉安胡源家,一起购买了海洛因15克,花了450元钱。

  另本案还有以下证据证明被告人胡源、覃雪共同贩卖毒品以及被告人胡源有贩毒前科

  1、被告人胡源供述,他是2019年12月认识覃雪,认识后就在一起同居。

  2019年10月中旬,他从广州购买了100克海洛因,他和女朋友覃雪吃了一点,其余的都卖给赣州人了。

  在被抓获的四、五天前,他又从广州购买海洛因80克,他和覃雪吃了一点,卖给两个赣州人15克,其余的被公安机关缴获。

  找他买海洛因的人,一般打他的小灵通和手机。

  他把从广州购买回来的海洛因按每一克用纸重新进行包装,1克海洛因就是他们说的一个货,他称,他女朋友包装,这样包装,方便卖,来他这里买货的人,购买的数量不大,有的只买一个货,最多的也只买五、六个货。

  他贩卖毒品,是因为他会吸毒,又没有经济,所以想挣点钱吸毒,覃雪知道他贩毒的事,因为她也会吸毒,有时候她也会帮他卖货。

  他的称有问题,一克只有08克。

  2、被告人覃雪供述,她与胡源自2019年圣诞节认识后就在一起同居,2019年春节时开始吸食海洛因。

  赣州来要货的人,打电话给胡源,有时电话是她接,她知道他们是来购买毒品的,她会告诉他们来吉安拿货。

  胡源从广州买货回来,会叫她一起对进来的货重新包装,用塑料薄膜包成一个个小包,每小包只有09克,他们卖给别人都说是1克。

  每克海洛因称一个货。

  她协助胡源贩卖毒品,因为她吸食的毒品全部都是胡源提供给她的。

  胡源还会叫她送货。

  赣州来买海洛因的人,她能叫出名字的有志志、廖平,拉色白,喇叭头,小李子等,这些人她都能辨认出来。

  3、被告人胡源的辨认笔录,证明经辨认张海宏、邓浩、薛有志、吴光荣等人在他那里购买过毒品海洛因。

  4、被告人覃雪的辨认笔录,证明经辨认廖平、薛有志等人在胡源处购买过毒品。

  5、被告人覃雪的口供录像,2019年11月9日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覃雪时同步摄制了口供录像。

  录像中被告人覃雪供述了其协助被告人胡源贩卖毒品的事实,其神态自然,回答问题思维清晰,未有被刑讯逼供的情况。

  6、书证

  1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法院2001吉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胡源1999年元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1年8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吉安市看守所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胡源于2019年2月15日刑满释放。

  3、吉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证明被告人胡源于2019年12月8日因开设赌场聚赌被吉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

  4江西省吉安市公安局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胡源出生于1973年11月15日。

  宜州市公安局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覃雪出生于1975年11月5日。

  综上,被告人胡源、覃雪均系吸毒人员,二人于2019年12月认识后同居在一起。

  被告人胡源自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覃雪贩卖海洛因11起80克;被告人覃雪自2019年8月到2019年11月协助被告人胡源贩卖海洛因7起615克。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源、覃雪均是吸毒人员,因无经济,无钱吸食毒品从而贩卖毒品,以贩养吸,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胡源及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第2-11起胡源的行为是帮助别人代买,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意见与证人证言及被告人胡源、覃雪的供述不相符,不予采信。

  关于本案的毒品数量问题,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被告人胡源供述贩卖的毒品数量是15克与吸毒人员张海宏、吴光荣陈述的购买的数量是一致的,且被告人胡源是按照15克的价格来收钱。

  起诉书指控的其他10起,每一起至少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证人证言证明他们向胡源购买毒品的数量及价格,并且,被告人覃雪对其中的一起贩毒事实也作过供述,其供述与证人证言能相互印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

  至于被告人将毒品贩卖给他人时短斤少两、从中掺假的行为,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故被告人胡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源贩卖毒品的数量应参照第一起的比例以40克来认定的意见不能成立。

  被告人胡源、覃雪供述胡源从外地买回毒品后,会叫覃雪包装,有时也会叫覃雪帮助送货指毒品,被告人覃雪供述有时吸毒人员打来电话,她会告诉他们有货并叫他们到吉安来拿货。

  被告人覃雪实施的上述一系列行为,表明被告人覃雪知道被告人胡源贩卖毒品,并协助被告人胡源贩卖毒品。

  被告人覃雪的行为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其和辩护人提出其在场并不等于参与贩毒,其不知道胡源贩卖毒品的意见与事实、证据不符,不能成立。

  被告人胡源在共同贩卖毒品过程中,提供资金,提供货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胡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贩卖毒品,是累犯,又是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覃雪在共同贩卖毒品过程中,接受被告人胡源的指派,协助胡源对毒品进行包装、接电话、送货等等,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40000元;

  二、被告人覃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三、随案移送的天平秤一把、小灵通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曾晓兰

  审判员尹钟华

  代理审判员欧阳光

  二○○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陈慧

  书记员陈萍

  书记员李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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