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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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docx

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编号:

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一、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受让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合肥市的有关规定,本着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双方在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三、出让人向受让人以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

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

地下自然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四、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出让人将出让宗地合同编号为:

,规划总用地面积为平方米,其中规划市政道路、绿地面积为平方米,土地出让面积

为平方米(见宗地图红线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出

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对上述宗地的现状无任何异议。

本合同签订后,若双方无其他约定,则视为出让人已向受让人交付

土地

五、土地用途为,行业分类为。

六、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

自土地出让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之日起算。

原划拔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七、土地利用要求

(一)主体建筑物的性质为:

(二)建筑系数(建筑密度):

(三)建筑容积率:

(四)建筑高度或层数:

(五)总体布局及建筑退红线要求1.总体布局以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总平面图为准;2.建筑物退红线:

米;米;

米;

3.附属建筑工程,建筑面积。

4.附属公益工程,建筑面积。

5.附属市政工程,建筑面积。

(六)市政设施要求:

符合市政设施相关规范要求。

(七)备注及其它要求

1.投资强度:

不低于万元/亩

2.预期土地产出率:

3.就业人数:

不低于人

4.年税收:

不低于万元/亩

5.环保要求:

符合国家有关环保要求污水接口:

八、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元,土地出让地价总额为人民币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受让人

缴纳的竞买保证金的%大写

元(小写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如受让人按约履行,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另外,受让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的%大写

元(小写元)作为履约动工建设履约保证金,转入出让人指定帐户。

九、受让人同意在年月日之前

项目动工建设,并同意在年月日之

前完成项目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

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

超过半年。

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和申请竣工验收日期可按同意延建的时间相应顺延。

但实际延建时间短于出让人同意延建时间,其项目竣工和申请竣工验收日期按实际延建时间相应顺延。

十、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款第款的规定向出让

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土

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款。

如确需分期支付的,必须经批准同意后再分期支付,但分期支付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上

述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款。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月日之前;

第__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月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

十一、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视为违约,须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额的%o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

延期付款超过个月

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有权要

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赔款。

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

十二、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

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向受让人支付违约金。

出让人

延期交付土地超过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十三、受让人在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以前不得转让,如确需转让并符合转让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整体转让,未经出让人同意不得分割转让。

十四、受让人在土地使用年限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将土地使用权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受让人开发、利用、经营受让的土地,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受让人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上述地块。

十五、本合同规定的土地出让年限届满,出让人无偿收

回出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上述地块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

物也由出让人无偿取得。

受让人承诺于年月

日前将土地及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无偿交给出让人,并在年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土地产权注销登记手续,否则出让人有权注销受让人土地使用证。

受让人如需继续使用上述地块,可在期满前六个月申请续期,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土地出让金及其条件后,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十六、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十七、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小时内将事

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

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十八、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十九、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

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二十、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二十一、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款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三、本合同依照本条第款之规定生效。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人

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尚需经

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人民政府批准之日

起生效。

二十四、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受让人各执份。

二十五、本合同和附件的土地使用规则共页,

以中文书写为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六、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

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二十七、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

签订。

二十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承诺书承诺单位及法人代表:

我单位将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竞买位于

开发区(工业园区)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合亩),土地用

途为,项目名称为。

根据国发[XX]28号文、国发[XX]31号文有关规定,为防止土地闲置、浪费资源,现向开发区(工业园区)

管委会承诺如下:

1.一旦竞买成交,保证开发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三个月内实质性开工建设。

2.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我单位承诺()年内全部建成投产。

项目建成后日内申请竣工验收。

3.若超出承诺项目开工或竣工期限,每延期一个月按

照()万元/亩缴纳延迟开工或延迟竣工违约金。

违约金按月缴入市财政土地出让金专户。

4.保证完成土地出让合同中的投资强度、就业、税收等各项约定,否则视为违约,承诺接受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处罚,并补足投资。

5.本承诺书一式六份,由承诺人和项目所在开发区(业园区)管委会签字盖章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生效。

作为开发建设项目出让合同的附件,与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6.本承诺书一经签订,保证无条件按照上述承诺执行,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我单位(个人)全权负责。

7.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和承诺人各持一份。

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承诺单位法定代表或主任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月日土地使用规则为了切实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下简称“出让合同”),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节约集约并合理利用土地,明确土地受让人的责任,订立此规则。

一、释义

l.《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到的名词,以本规则解释为准

宗地图:

指按一定比例尺制作的用以标示一宗地的用地位置、界线和面积的地形图。

出让土地使用权:

指出让人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年限、用途和其它土地利用条件依法供给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其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由此获得对该地块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经营、管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和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关约定,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无偿收回土地:

指因土地使用者不能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关约定,违反土地使用规则进行开发建设,出让人因此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年期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及受让人申请续期未获批准,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无偿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交回并丧失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一切权利的行为。

土地临时占用费:

土地使用者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并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

界桩定点:

在实地确定验明宗地图上所标示各界桩点的位置。

坐标:

用测量学方法表示地面上一点位置的有序的数据。

市政工程:

城市的基础设施。

具体包括:

城市防洪设施、供热、道路、给水、污水、雨水、电力、电讯、路灯、照明、煤气等管、厂站、场、桥梁或人行天桥、公共场所及其它工程。

绿化比率:

用地范围内绿地面积与土地面积之比。

建筑系数(建筑密度):

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与土地面积的比例。

建筑容积率:

规定的地面上全部建筑物总面积与土地面积之比(含附属建筑物计算在内),但注明不计算的附属建筑物面积除外。

总建筑面积:

具体计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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