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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实习考核鉴定表自我鉴定

律所实习考核鉴定表自我鉴定

 

  律所实习考核鉴定表自我鉴定篇一

  不觉中四十天的暑假即将结束,一个多月的实习生活也随之成为了美好回忆。

在此,我首先要感谢辛主任能同意我在事务所实习,给我提供了这种学习实践的平台;感谢李老师和杨律师对我的指导,让我有自己动手将所学知识用于实践的机会,让这种对工作的渴望成为了现实;感谢小姚姐和赵律师对我的帮助与关怀,以及其他律师的尊重和理解,让我能愉快的度过这个暑假。

 

  在这一个多月里,我学到了许多学校里很难学到的东西:

为人、处世和工作,特别是大大提高了处理事务的能力和把所学知识运用于实践的能力。

在李老师和杨律师的指导下,我参加庭审三次,外出取证五次、立案三次,参加调解一次,同时书写了大量的法律文书。

其中,法庭记录五份,调查笔录六份,取保候审申请书及保证书六份,行政答辩状一份,民事赔偿协议书一份,民事起诉状三份,代理词一份,人身损害赔偿清单两份,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一份,民事裁定上诉状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

另外,我还独立接待咨近二十次,涉及执行问题、离婚和解除同居关系、交通事故赔偿、人身伤害及工伤等各方面。

对这段重要的人生经历,也是最可贵的学习经历,我做了如下总结:

 

  一、社会关系方面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他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服务,因此律师所要处理的社会关系,往往大于纯法律关系。

除了基本的家庭亲友关系、同事关系外,要下大工夫在当事人、证人、公检法狱政部门等他们身上。

对商人来说,顾客是上帝;而对律师来说,这些人都是上帝,哪个也惹不起,哪个也不能得罪。

从比较功利的角度来看,他们都是衣食父母。

 

  1、家庭亲友关系。

一支超强战斗力的作战部队,必然有坚实的后勤保障,一个要叱咤职场的律师,当然要有和睦的家庭关系和稳定的亲友关系。

律师是相当辛苦的一种职业,长期奔波于当事人、证人与法院之间,需要大量的时间和充沛的精力。

要是哪个律师经常后院起火,常被家庭和亲友的琐事烦的焦头烂额,心情老是闷闷不乐,那他哪有精力再去研究当事人委托的案件,哪有时间再去接新案子呢?

但要是律师能事先处理好这些关系,不仅会节约大量时间和精力,同时也产生了一个稳定的案源。

可谓一箭双雕,何乐而不为?

 

  2、同事关系。

世上没有永恒的敌人,也没有永恒的朋友,只有永恒的利益。

但要是加入一份感情在里面,那这句话就大错特错了。

人是感情最为丰富的一种高级动物,没有感情的人几乎是不存在的,除了植物人和精神病人。

同事关系是工作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是社会最基础的人际关系之一。

律师在我们这里作为从业人员较少的一种职业,同事也就不应该限于自己所在事务所里的人,而是本区域内所有法律服务工作者。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

同一事务所里的律师不能同时为原、被告双方代理。

但根据现实需要,同所的律师出现两军对垒法庭的情况也很常见。

这样以来,使这种同事关系更加复杂化。

在所里大家需要团结融洽、和睦相处;而在法庭上为了自己当事人的利益争得面红耳赤,互相给对方难堪。

那他们平时在事务所里表现出来的和气是真的吗?

若是,那这些律师需要多么大的气量;若不是,那如此虚伪又要多累呢?

但我宁可相信他们是前者,那也是大家共同追求的目标。

 

  3、与当事人、证人的关系。

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就要尽职尽责为当事人牟取最大利益,而如何取得当事人和证人的信任对律师开展工作十分重要。

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处于对对自身利益的考虑而隐瞒一些事实,很容易导致律师的工作误入歧途,陷于两难境地。

证人也时常因对某些社会关系的顾忌而拒绝作证或提供虚假证言。

这些对律师来说都是非常危险的。

因此,如何让当事人毫无顾忌的把事实讲清楚,让证人放下顾虑能为当事人作证,证明客观事实的存在,这便体现出律师的执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对这一点,我从杨律师那里学到了许多有用的东西:

(1)端正态度、摆正身份、作好应对一切困难的思想准备;预见事情将会出现的最坏结果并设计好解决方案。

(2)注意观察社会环境与生活细节,寻找到与当事人(证人)共同的话题,抛砖引玉,进而进入主题;夹叙夹议,以聊天的形式搜集最有价值的线索。

(3)换位思考,从当事人(证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以情动人,以理服人。

 

  4、与公检法狱政机关的关系。

从工作性质上来说,律师与警察、检察官、法官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员都不是为自己的利益而奔波。

尽管他们各自代表了一方利益,但这种利益只与案件本身有关,也正是这种利益冲突将这些不同职务的人联系在了一起。

对于一个案件来说,无论是在侦查起诉、审理还是执行阶段,律师是介入时间最长的一种人。

他们要跟与此案相关的各行政、司法机关打交道,而此过程中也常因对案件的认识不同发生一些争议。

对这种情况的出现,律师无能为力,或者说是不可避免的,但如何处理又体现一个律师的水平。

虽然法律规定律师应当为当事人的利益尽职尽责,但理论与实践总是有差距的。

在处理这些矛盾时应该注意区分轻重缓急,最好先礼后兵,决不可因小失大,搞僵了与这些国家职能部门的关系。

因为人总是有感情的,感情是会延续的,如果那样后果将不堪设想,留下的后遗症是会给律师带来长期的麻烦。

 

  二、法律运用问题

 

  由于我接触法律才两年,有许多课程还没有学习,加上平时学得并不太扎实,因此在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上仍有许多问题;以前又未参加真正的实践,所以在实践方面更是一片空白。

就像刚来那几天一样,我似乎觉得自己每时每刻都在学新东西,接触到的一切都是新鲜的。

关于法律知识和运用方面,我感触较深或记忆深刻的有以下几方面:

 

  1、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庭审理规则问题

 

  在一个月的实习过程中,我参加刑事审判2次,民事审判1次,参与立案2次,大体看到了基层人民法院的办案实际情况。

也许是我过于理想化,没有从审判实际出发考虑问题,也许这正是学生的纯真与幼稚。

但无论怎么理解,问题的确是客观存在的,这是谁也无法否认的。

在我印象里较深的有:

 

  

(1)基层人民法院所设立的人民法庭的管辖权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人民法庭根据地域大小、人口多少、案件数量和经济发展状况等情况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而在实践中又该以何为依据呢?

派出人民法庭与基层人民法院内设庭之间又是怎样的关系呢?

就麦积区人民法院对周边区域的管辖而言,开发区法庭、北道埠法庭、马跑泉法庭之间不以行政区划为限,那他们的管辖权又是以何为标准的呢?

发生管辖权冲突时该如何解决的?

不会只是你签字不管了我再管吧?

而实际就是这么做的。

我认为至少应该由法院院长签字才说得过去吧!

况且当事人怎么知道他的案子属于哪个法庭管辖?

反正我是没弄清楚,是因为法院内部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吗?

还有特别奇怪的是法院行政庭怎么还在审理离婚一类的民事纠纷?

待以后有时间再仔细研究了。

 

  

(2)关于法庭秩序问题。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案

 

  开庭时书记员要首先宣读法庭纪律,可我参加的几次开庭,无论是刑事审判还是民事审判,都未发现书记员向法庭作过任何有关法庭纪律的表述,即使是随便的提醒。

也许他们认为这没有必要,但我觉的这正为其它不规范行为埋下了隐患,这是其一。

第二,除审判长外,其他审判人员以及公诉人员随意出入法庭。

在刑事审判中,法警几乎都是老的早该退休的爷爷辈人,假如有被告人逃跑或轰闹法庭,这些人员能干些什么?

不是我瞧不起这些前辈们,只是审判工作真的需要更有力的安全保障。

就这样他们还比较心急,呆在法庭没几分钟就没影了,要带被告人候审或需要交换证据时,审判长法锤敲几下才能把人叫来。

在民事审判中,书记员在法庭辩论阶段竟然退庭了!

第三,参加法庭审理的人员几乎都没有关闭通讯工具,甚至有人在当庭接电话。

这种情况你说还审理什么呀?

内外随时保持联系,如何确保能法庭查清的是事实?

 

  (3)法官自审自记现象。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还是在上面第

(2)条。

书记员随意出入法庭,法庭记录又不能不做,所以只能由审判员大人代劳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

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必须有书记员记录,不得由审判案件的法官自行记录。

我个人认为,要是书记员或是其他审判人员确实有十分迫切的事情需要解决,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几分钟,这丝毫不会影响法庭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应该是可行之法。

 

  2、执行难问题

 

  原来在学校学习理论知识时,常从新闻报道或学术文章上看到关于一些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难”似乎进入标题的可能性比较大。

但是还不以为然,认为那些情况只是个案,绝大多数判决应该是可以顺利执行的,而从我在所里实习这段时间遇到的情况来看,“执行难”的确是一个很值得关注的问题。

 

  记得一天有位当事人来咨询:

他因故借给村小学一笔款,后学校因没钱还债而被他告上法庭。

法院很快有了判决结果:

学校败诉还款。

但是,因学校没钱而使得法院判决成了一张空头支票,当事人陷入无期的等待。

案子放在执行庭已经4年了,可法院给当事人的答复是村小学没有帐户,也没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要当事人自己想办法。

面对这种情况,你说该怎么办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工作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

(1)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2)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3)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而《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那么,人民法院依靠特别授权都无法查明的东西,怎么能让当事人自己去查清呢?

难道真要当事人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去到大街上叫卖吗?

艰难的诉讼道路尽头等你的将是一纸空文,在程序上正义是实现了,可当事人得到了吗?

 

  3、频发的离婚案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进步,现代人快速的生活节奏也导致了婚姻家庭关系的高速更新。

在我在所里这段时间,几乎每个律师手里都有离婚案件,什么原因呢?

以我的能力几句话也说不清楚,但我对这些案件进行了简单分类,大体有三类:

未领取结婚证(同居)、领证但未共同生活、夫妻生活多年。

 

  

(1)同居关系。

《婚姻法》第8条关于结婚登记的规定,是强制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

因此,未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法律不承认其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当然法律规定有1994年2月1日前后之分,但目前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大多数都是1994年后的情况。

)对于解除同居关系,主要还是涉及两方面的问题:

子女和财产。

对子女问题,法律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待子女的方法和离婚时所对应的各种情况相同。

对于财产,又要看是不是有彩礼:

若有,彩礼应该退还,但数额较小时可以不在退还;若没有彩礼,分清各自所得,不存在共同财产,但可以比照离婚处理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

 

  

(2)领取结婚证但未共同生活。

根据《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只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结婚登记,是确立夫妻关系的唯一的标志和法律程序。

登记后,不论是否同居,或者是否举行婚礼,都不影响夫妻关系的确立。

一经结婚登记,就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了保护,一方或双方都不得自行解除。

即使在登记后未同居和未举办结婚仪式的情况下,一方或双方另行结婚就会触犯刑法。

遇到这种情况,一方或双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如果双方都同意解除,可以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交回结婚证,领取离婚证;如果是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按照《婚姻法》第31条规定的精神进行判决。

这时,一般不存在子女问题;但可能涉及彩礼的返还问题。

 

  (3)夫妻生活多年。

这种离婚案件就是最普通意义上的离婚,对这种情况的处理法律规定的比较详细。

最明确的规定有《婚姻法》第四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当然还有其他法条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4、法律文书的写作

 

  

(1)写作态度问题。

 

  在学校里虽然我认真学习过一学期的法律文书写作课程,也练习过许多文书的写作,但对我今天在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几乎没多少帮助。

原因有二:

其一,学校讲授和练习的法律文书写作集中于公、检、法各职能部门的文书类型,虽然对律师所用文书也有所涉及,但只是带过而已,似乎没怎么重视这块,而且所讲内容均跟刑事诉讼有关。

也许我们老师认为我们最多只能进入国家职能部门,当不了律师吧!

第二,法律风险的要求不同。

在学校里看着案例写文书,当然写的好了得的分数自然高,可几乎没怎么考虑法律风险问题,写错了大不了少得点分数而已,不会有什么责任问题。

而在所里写东西就大不一样了,无论是格式上还是内容上都需要慎重下笔。

格式体现一位律师的基本素质和技能,出现瑕疵将会导致当事人、法官对律师产生不称职的影响;内容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发生纰漏直接导致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得不到应有保障。

那就不仅仅是律师的声誉问题,而是当事人会不会追究你法律责任的问题。

 

  到事务所后,李老师和杨律师为我提供了大量书写各种法律文书的机会,使我很快学会了许多常见法律文书的写作技巧。

就写作这一点,使我既爱又恨。

给我写作的机会是锻炼我的能力,可每次分到的任务都不是那么容易完成,甚至我从未见过或是听过的文书也要试着写。

我总不能说我不会写吧,毕竟还在大学里呆了两年,不会写就不该到这地方来。

既然来了就得按要求去做。

所以,克服这种“不会写”的心理是非常重要的,只要你努力去做了,结果总比自己想象的要好。

实践中我也是这么做的,李老师和杨律师在大体肯定的前提下不忘对细节进行指导、对技巧进行点拨,对我写作能力的提高起了很大作用。

 

  

(2)写作技能问题。

 

  在律师所提供的各种法律服务中,书写法律文书是一项对律师的法律功底、逻辑思维、文字表达能力等均有较高要求的工作,是衡量律师法律专业素质的一个重要尺度。

在我认为律师写作文书的技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要充分领会当事人的意图和目的。

在下笔之前首先应该占有资料和事实,注意加强与当事人的交流和沟通,不能自以为是,现实中发生的许多事情是不合常理和你无法预测的。

当然也不能一味的依从当事人的意志和愿望,还要融入自己的见解和知识,发挥本人的聪明才智,用法律的语言将当事人的意志和愿望完整的、甚至是创造性的表达出来。

要是没有充分表达,或者错误表达了当事人意图和目的的法律文书,不论写的多么完美,也同样是南辕北辙,毫不可取,甚至还要给律师本人招惹麻烦。

 

  第二,在书写格式上,要遵循法定或通行格式。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颁布过关于法律文书格式的规范,律师在书写时一定要参照,特别是向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呈送的诉讼文书和正式的合同协议、遗嘱等一定注意遵循法定或通行的格式。

切忌律师闭门造车,自创一套,否则不仅会带来程序上的麻烦,甚至导致你写的东西无效,成为废纸一堆。

另外,在书写上要注意相应得要求,涂改之处一定要当事人摁印确认。

 

  第三,在文书内容上,一定要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

律师在进行法律文书写作之前首先应该对可能涉及的法律规定进行确认;认真研究案件事实情况,对涉案的法律关系仔细分析和定性。

在内容上努力做到准确、全面、深刻。

尤其是在法律上要经得起推敲和考验。

切忌事实表达错误、法律运用错误或有重大缺陷。

同时要求主题明确,法律逻辑清晰,表达简练流畅。

 

  5、其他问题:

 

  鉴于理解程度和其他原因,还有对许多问题的看法或感触等下次我再总结了,但提纲我大致列一下:

 

  

(1)关于如何很好的接待法律咨询;

 

  

(2)公安机关经常成为咨询者意图起诉对象的原因;

 

  (3)犯罪低龄化的原因及与社会环境的关系;

 

  (4)当前基层司法机关是如何保证程序合法的。

 

  三、后记

 

  在学校,我是一名勤于思考、善于学习的学生。

 

  在家里,我是一个尊敬长辈、孝敬父母的孩子。

 

  在所里,我是一个怎样的人呢?

该成为怎样的人?

我思索过,但无法回答。

 

  人生充满了酸甜苦辣,成功与失败,欢乐与痛苦。

即便如此,每个人也都应该在不同的舞台上去尽力展示不同的自我,不论是否有观众在喝彩或诅咒。

因此,我也强迫自己登上舞台,但我并不擅长歌舞,我努力模仿着,是否是在耍猴戏也不一定,舞者的水平只有观众看得最清楚。

我不奢望能给观众留下美好的回忆,但我期盼自己没给大家带来痛苦与不便。

 

  律所实习考核鉴定表自我鉴定篇二

  光阴似箭、日月如梭,一年的实习期在忙忙碌碌中度过。

在指导老师和律师所精心指导下,经过一年脚踏实地、勤勤恳恳、埋头苦干的学习,本人深感确实收获颇丰。

具体从下面几个方面予以总结:

首先,对律师职业的认识更深刻。

律师是维护权利的职业。

具体为:

 

  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是律师最为基本的职责。

 

  二、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这是新《律师法》对律师的基本要求。

 

  三、推动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实践证明,律师参与诉讼、仲裁有利于推动纠纷解决,有利于配合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解决纠纷。

 

  四、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律师在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方面负有职业上的责任。

律师使法律专业人士,而法律的核心是公平和正义。

 

  其次,对律师职业道德了解更深入。

律师职业道德的核心在于诚信。

律师诚信是、律师职业道德重要的基本原则。

律师宣传时,做到规范宣传。

律师收费过程中,做到规范收费。

代理案件过程中,保守当事人及国家秘密。

办理案件过程中,注意处理好法官、检察官、警察、仲裁员其他法律职业人员关系。

 

  最后,对律师执业技能感悟更深刻。

最为根本的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一切案件都要以案件客观事实和证据,以现行法律规定为准。

要以一种“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事实和法律之间”的心态去办理案件。

对于案件客观事实,一定要注意证据的收集与运用,因为事实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上的。

事实是靠证据来证明的。

因此,对证据的收集、提交、运用、质证是很关键的。

证据越充分、越完整、越客观,对案件客观事实的还原就越有力。

对于案件适用的实体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一定要研究透。

对其立法目的、立法背景、立法精神,适用范围、条件等务必要吃透;对程序法律问题一定要非常的娴熟。

因为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

没有程序,实体公正则无法启动、无法推进。

 

  实习岁月已经结束,即将迎来我的执业生涯,我希望用自己的汗水与辛勤的努力,书写新的篇章。

 

  去年初,申请在湖北洪渊律师事务所实习。

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学习律师实务,基本完成《湖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工作任务。

 

  

(一)参与当事人咨询接持活动;

 

  

(二)阅案并撰写法律文书;

 

  (三)跟随指导律师出席庭审活动;

 

  (四)撰写实习日记和实习论文;

 

  (五)参加培训和法律调研。

 

  经过一年的实习,对律师职业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和体会。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不仅是《律师法》对律师的基本要求,也是一名合格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始终遵循的基本原则。

在今后的法律人生涯中,我会将思想付诸行动,忠于事实,忠于法律。

 

  在实习中,通过从事具体的律师实务,对法律职业或者说法律人的理解不断加深,也越来越体会到理论与实践的差异,理想与现实的冲突,在往后执业过程中应该特别注意和克服这些差异和冲突,学会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现实的法务工作。

学习法律实务,办理各种案件,与不同的人打交道,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也丰富了自己的知识。

看人生百态,观社会风云,这正是律师行业的魅力所在。

社会在发展,情势在变化,新的问题,需要新的思维,只有不断的努力学习,勇于实践,才能做与时俱进的合格律师。

 

  在现实社会中,深感律师的责任和压力。

很多法律现象和法律事实,不是单纯依靠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能够解决的,法律本身的漏洞和法律制度的弊端,个人是无法克服的,需要整个法律界以及全社会为之努力,才可能改变。

作为一名律师,既要尊重事实、也要恰当运用法律,更重要的是在事实与法律之间寻求平衡。

这不仅需要扎实的基本功,还需要有驾驭社会的艺术。

 

  律所实习考核鉴定表自我鉴定篇三

  实习后才知道的业务,对于新入行的律师来说,是一个机遇,也是一个挑战。

说是机遇,因为现在大多数律师还在传统的诉讼业务上忙碌,无暇顾及非诉讼业务,所以在非诉讼的道路上竞争不会太大。

说是挑战,因为相对于三年入门的诉讼律师来说,非诉讼律师入门的时间会更长,需要有很强的意志力才能坚持下来。

 

  关于非诉讼业务和诉讼业务我有着和我的指导老师不一样的观点:

我认为非诉讼业务和诉讼业务并不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方向,也不是完全并列的两条路,两者应是如编织在一起的麻绳一般,相辅相成、相互交错。

就像对低端业务和高端业务的划分一样,我认为只有熟练掌握低端的诉讼业务,才能驾驭高端的非诉讼业务。

所以,我认为在实习期间确定一个非诉讼的方向是应该的,但是实习期间还是应当将绝大多数精力放在诉讼业务之上,因为人首先要解决自己的温饱问题才能谈的上发展。

实习期间若不掌握一定的诉讼技巧,你就没有独立执业的资本。

 

  最近在进行非诉讼业务中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研究,主要是搜集资料。

虽然自己感觉的收获不明显,但总的来说也还是有所收获。

总结一下,企业法律风险可以分为刑事法律风险、行政法律风险、民事法律风险。

我的工作重点是企业民事法律风险,首先是民事法律风险的识别,大致分来,企业民事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用工风险和合同风险两者之上。

 

  其次是风险的防范,针对用工风险的防范,要从规范企业的用工制度入手,规范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使企业知道给员工缴纳保险的重要性;合同风险的防范则要建立合同事先审查制度,由专门的律师来审查合同,避免因合同违反法律等无效的情况发生。

再次是法律风险的控制,即出现法律风险时如何解决,当然这时更需要专业律师介入参与调解、仲裁、诉讼等。

 

  实习,顾名思义即在实践中学习,无论是诉讼业务还是非诉讼业务,都需要实践才能够熟练掌握。

 

看了“律所实习考核鉴定表自我鉴定"的人还看了:

 

1.法学专业律所实习鉴定

 

2.律师事务所实习自我鉴定

 

3.律师实习鉴定个人总结报告

 

4.律师事务所实习鉴定

 

5.律师事务所实习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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