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712安徽省综合估价表计算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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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712安徽省综合估价表计算规则

总说明

一、为适应招标投标快速报价和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需要,根据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估价表》,经适当简化、综合,编制了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估价表》(以下简称综合估价表)。

二、本综合估价表适用于我省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三、综合估价表的作用

1、作为编制、审查建筑工程招标标底与投标报价的依据;

2、作为编制、审查建筑工程概预算的依据;

3、作为确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价款和办理建筑工程结算的依据。

四、综合估价表编制的依据

1、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估价表》(上、下册,1998年版);

2、《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上、下册,GJD-101-95);

3、《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GJDZ-101-95);

4、《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LD/t72-94(De)]和《建筑装饰工程劳动定额》[LD/t73-94(De)];

5、现行施工工期定额、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6、省内相关定额、标准图集及其它资料。

五、本综合估价表是按照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正常的施工条件,现行标准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典型工程图纸编制的。

综合估价表的项目内容及含量是经测算、分析取定的,除注明允许调整或换算外,执行中一般不得调整或换算。

本综合估价表各章由章说明、工作内容、定额表和附表等组成。

其中工作内容扼要说明了主要工序的施工操作过程,某些次要工序虽未列出,但定额中已做了考虑。

六、本综合估价表和其它相关估价表的界定

1、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部分)执行本综合估价表及其配套的费用定额;装饰工程(中、高档)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及其配套的费用定额。

2、本综合估价表未包括的项目,且属单项性质的,可执行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估价表》。

七、本综合估价表中材料、半成品、成品,除注明者外,均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现场运输、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不论现场实际发生多少,均按本综合估价表规定执行。

八、预制钢筋砼构件、金属结构构件,除注明者外,均已综合了8Km运输费,实际运距不同,不得调整。

构件在运输过程中,如遇路桥限载或限高而发生的加固、拓宽等费用,应另行处理。

九、本综合估价表已包括预制钢筋砼构件的制作破损及运输、安装损耗。

预制钢筋砼构件、金属结构构件吊装按不同类别,综合取定吊装机械,实际与定额不同,不得调整。

但构件在吊装过程中,需在起重机的行驶线路或机座底垫道木、钢板等,按该建筑物的底层建筑面积2.00元/m2列入直接费,计取各项费用。

十、各类砂浆、砼、垫层材料及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列入综合估价表中,除注明外,其强度、水泥标号不同可以换算,但配合比用量不得调整。

十一、本综合估价表预制砼构件未考虑蒸汽养护,如设计或业主要求蒸汽养护,其养护费用按60元/m3计算,列入直接费中,计取各项费用。

十二、本综合估价表中各种钢筋砼构件均综合了模板、砼及钢筋工程。

钢筋砼构件中模板是综合考虑的,实际模板种类、用量及支撑等与定额不同,均不得调整。

钢筋(包括铁件)施工图用量加损耗超过或低于定额用量时,可按附录二规定调整。

本综合估价表中凡未综合抗震因素的子目,可按施工图设计规定的抗震和构造要求,计算所需的钢筋、铁件用量,套用“砌体内钢筋加固”定额,并按附录二规定调整。

十三、本综合估价表中木材以一、二类木材为准,如设计采用三、四类木种时,木门窗部分项目人工和机械乘以1.20系数;其它项目按相应项目人工和机械乘以1.30系数。

木材木种分类同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估价表》。

十四、本综合估价表中工程用木材未包括烘干费及烘干损耗,如设计或业主要求木材烘干时,每立方米木材(成材不分材种)的烘干费及烘干损耗由各市地定额站进行测算确定。

十五、本综合估价表价格确定,人工以综合工日表示,其单价按二类地区列入,每工日25.84元。

材料预算价格:

按现行全省信息价格综合取定。

执行中,定额材料预算价格与市场材料预算价格发生价差,按《安徽省工程建设材料价格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机械台班价格:

依据《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1995年),其中台班费用中二类费用已按现行价格确定。

本综合估价表中人工单价在一类地区为27.64元/工日,计算人工费时,其估价表人工费×1.07;三类地区为24.55元/工日,计算人工费时,其估价表人工费×0.95。

无特殊规定者,综合估价表中人工单价及机械台班价格,执行中一般不得调整。

十六、本综合估价表中所用的建筑面积应按估价表中《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确定。

十七、工程施工所用水电,应由业主在现场安装水、电表,交施工承包商保管使用,施工承包商按表计量,按预算价格计算费用退给业主;如无条件装表计量,使用业主水、电的,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施工承包商应按工程造价的7‰付给业主(其中水占2‰,电占5‰)。

十八、本综合估价表中注有“XXX以内”或“XXX以下”者,均包括“XXX”本身;“XXX以外”或“

XXX以上”者,则不包括“XXX”本身。

十九、本综合估价表权属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总站(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综合估价表中文字、数据等内容,未经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录入使用或用于软件开发,违者追究责任。

二十、用于计算生成本综合估价表的《安徽省工程造价系列软件(BW2000)》,其数据库版权属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总站(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一并开发完成的《安徽省工程造价系列软件(BW2000

)》,与本综合估价表同时发布,并与本综合估价表配套使用。

二十一、本综合估价表授权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总站(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解释、管理。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第1条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首层建筑面积已包括在单层建筑物内,二层及二层以上应计算建筑面积。

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应以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

第2条多层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第3条同一建筑物如结构、层数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第4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的出入口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第5条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空间设置架空层和深基础地下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时,其层高超过2.2m

,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6条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

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7条室内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第8条书库、立体仓库设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没有结构层的,按承重书架层或货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第9条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第10条建筑物内设备管道层、贮藏室其层高超过2.2m时,应计算建筑面积。

第11条有柱的雨篷、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篷、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第12条屋面上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13条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门斗、眺望间、、观望电梯间、阳台、橱窗、挑廊、走廊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14条建筑物外有柱和顶盖走廊、檐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挑出墙外宽度在1.5m以上时,按其顶盖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无围护结构的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走廊,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15条室外楼梯,按自然层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

第16条建筑物内变形缝、沉降缝等,凡缝宽在300mm以内者,均依其缝宽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并入建筑物建筑面积之内计算。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第17条突出外墙的构件、配件、附墙柱、垛、勒脚、台阶、悬挑雨篷、墙面抹灰、镶贴块材、装饰面等。

第18条用于检修、消防等室外爬梯。

第19条层高2.2m以内设备管道层、贮藏室、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及吊脚架空层。

第20条建筑物内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或罐体平台;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花架、凉棚等。

第21条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等构筑物。

第22条单层建筑物内分隔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的幕布、布景天桥、挑台。

第23条建筑物内宽度大于300mm的变形缝、沉降缝。

三、其它

第24条建筑物与构筑物连接成一体的,属建筑物部分按本规则一、二规定计算。

第25条本规则适用于地上、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如遇有上述未尽事宜,可参照上述规则办理,并及时将有关资料上报省定额总站。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计算规则:

一、一般规则

1、土方体积,均以开挖前的天然密实体积为准,折算虚方体积系数为1.30,折算夯实土体积系数为0.87,折算松填土体积系数为1.08。

2、挖土深度超过1.50m时,人工挖土的放坡系数为0.33;机械挖土的放坡系数,机械在坑内作业时为0.25,机械在坑上作业时为0.67。

二、人工土、石方

1、挖土工程量按下式计算:

⑴地槽:

V=(B+KH+2C)HL

⑵地坑(方形):

V=(L+2C+KH)*(B+2C+KH)*H+1/3K2H3

(圆形):

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宽度表1-2

基础材料

每边各增加工作面宽度(mm)

砖基础

200

浆砌毛石、条石基础

150

砼基础垫层支模板

300

砼基础支模板

300

基础垂直面作防水层

800(防水层面)

坑槽侧面支挡土板

100

2、平整场地按底层建筑面积计算。

3、就地回填区分夯填、松填以立方米计算。

回填土体积=挖土体积(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垫层+基础+管、沟外形体积)

管、沟外形体积按下列规定扣除:

当管径小于500mm时不扣除所占体积,管径小于1000mm时,每米扣除0.6m3,管径小于1600mm时,每米扣除1.3m3体积。

4、余土外运:

缺土内运工程量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时按下式计算:

运土工程量=挖土工程量-回填土工程量

5、岩石开凿及爆破工程量,区别石质,按下列规定计算:

⑴人工凿石按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

⑵爆破岩石按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

沟槽、基坑深、宽允许超挖:

次坚石:

200mm;特坚石:

150mm,超挖体积并入相应工程量内。

⑶槽坑、地面摊座、修整边坡按图示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三、机械土石方

机械土、石方工程量计算规则,除执行人工土、石方有关规定外,还执行下列计算规则:

1、推土机推土运距:

按挖方区重心至填方区重心之间的直线距离计算。

2、铲运机运土运距:

按挖方区重心至卸土区重心加转向45m计算。

3、自卸汽车运土运距:

按挖方区重心至填方区(或堆土地点)重心的最短距离计算。

四、地基强夯

地基强夯按图示强夯面积,区分夯击能量、夯击遍数以平方米计算。

五、井点降水

井点降水区分轻型井点、喷射井点、大口径井点、电渗井点、水平井点,按不同井管深度的井管安装、拆除,以根为单位计算,使用套天计算。

井管套组成:

轻型井点:

50根为一套;喷射井点:

30根为一套;大口径井点:

45根为一套;电渗井点阳极:

30根为一套;水平井点:

10根为一套。

井管间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和施工降水要求,依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如《施工组织设计》没有规定时,可按轻型井点管距0.8~1.6m;喷射井点管距2~3m确定。

使用天以每昼夜24小时为一天,使用天数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使用天数计算。

说明:

1、本章适用于地下室、满堂基础、设备基础及类似工程的土方,也适用于独立编制预算的项目或土方量在5000m3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土方工程。

2、定额项目中未包括排水费。

在地下水位以下施工需要排水时,排水费每立方米湿土按φ50mm电动单级离心清水泵0.15台班计算。

地面雨水的排除,已包括在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内。

3、定额综合了一、二、三类土,实际不同,不得调整,但人工挖四类土按定额基价乘以1.43,机械挖四类土按定额基价乘以1.23。

土壤分类详见《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

4、人工土方已综合了干湿土比例,实际与定额不同时,不作调整。

5、场地竖向布置挖填土方时,不再计算场地平整费用。

6、沟槽、基坑区别:

凡图示沟槽底宽在3m以内,且沟槽长大于槽底宽3倍以上的为沟槽;凡图示基坑底面积在20m2以内的为基坑;凡图示沟槽底宽在3m以上、基坑底面积在20m2以上、平整场地挖土厚大于30cm,均按挖土方计算。

7、在有挡土板支撑下挖土时,按实挖体积人工乘以1.43。

挖桩间土方时,按实挖体积扣除桩体占用体积,人工乘以1.5。

8、推土机、铲运机推铲未经压实的积土时,按定额基价乘以0.60。

9、推土机推土、推石碴、铲运机铲土重车上坡时,如果坡度大于5%时,其运距按坡度区段斜长乘以表1-1系数计算。

表1-1

坡度%

5~10

15以下

20以内

25以内

系数

1.75

2.00

2.25

2.50

10、推土机推土或铲运机铲运土,土层平均厚度小于30cm时,推土机推土按定额机械费乘以1.12,铲运机铲运土按定额机械费乘以1.06。

11、挖掘机在垫板上进行作业时,人工、机械乘以1.25,定额内不包括垫板铺设所需的工、料、机消耗。

12、机械土方以天然含水率为准,如含水率超过25%时,定额人工、机械乘以1.15;含水率超过40%时,另行计算。

13、场地填土碾压是按12遍计算的,如设计规定遍数与定额不同时,可按定额机械费的比例调整。

14、强夯法加固地基是在天然地基土上或填土地基上进行的,如在某一遍夯击能夯击后,设计要求需用外来土(石)填充时,其土(石)回填,另按有关规定执行,本章定额不包括强夯前的试夯工作和费用。

如设计要求试夯,可按设计要求另行计算。

15、定额中的爆破材料是按炮孔中无地下渗水、积水编制的,炮孔中若出现地下渗水、积水时,处理渗水、积水发生的费用另行计算。

定额未计算爆破时所需覆盖的安全网、草袋、架设安全屏障等设施,发生时另行计算。

第二章基础工程

计算规则:

一、桩基础

1、打(压)预制钢筋砼桩的体积,按设计桩长(包括桩尖,不扣除虚体积)乘以桩截面面积以立方米计算。

接桩区分不同类别按设计接头个数计算。

2、打拔钢板桩按钢板桩重量以吨计算。

3、沉管灌注桩

⑴砼桩、砂桩、砂石桩、碎石桩的体积:

按设计桩长(包括桩尖,不扣除虚体积)增加25cm乘以沉管外径截面面积以立方米计算。

如采用预制钢筋砼桩尖者,其桩长扣除桩尖长度,桩尖按个计算。

需多次沉管灌注时,按一次体积乘以沉管次数。

⑵夯扩桩体积:

按设计桩长(包括桩尖,不扣除桩尖虚体积)另加25cm和设计夯扩投料长度乘以沉管外径截面面积以立方米计算。

如采用预制钢筋砼桩尖者,其桩长扣除桩尖长度,桩尖按个计算。

4、潜水钻机钻孔灌注砼桩:

⑴空头以自然地面至设计桩顶的深度减50cm乘以设计桩截面面积以立方米计算。

桩身砼按设计桩长加50cm乘以桩截面面积以立方米计算,岩孔以入岩深度乘以设计桩截面面积以立方米计算。

⑵泥浆运输量按钻孔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5、汽车式钻孔机钻孔灌注砼桩、振动碎石桩按设计桩长加25cm,乘以设计截面面积以立方米计算。

6、灰土挤密桩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

7、旋挖法钻孔灌注桩按设计桩长加25cm乘以螺旋外径截面面积以立方米计算。

8、人工挖孔桩

⑴空头土方:

按设计图示空头尺寸(按孔口至桩顶的高度)以立方米计算。

⑵护壁:

按设计图示护壁尺寸自孔口至扩大头(或桩底)以立方米计算。

⑶桩身:

按设计图示尺寸(高度自桩顶至桩底)以立方米计算。

⑷入岩:

按实际入岩深度以立方米计算。

9、深层搅拌加固地基:

⑴喷浆以设计桩长加25cm乘以设计截面面积以立方米计算。

⑵喷粉以设计桩长乘截面面积以立方米计算。

10、钢筋笼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吨计算。

11、凿截桩头按桩的类别以根计算。

12、土层锚杆

⑴机械钻锚孔、锚孔注浆按锚孔深度以延长米计算。

⑵锚杆制安量按设计锚杆重量(包括锚杆搭接定位的钢筋用量)计算。

⑶型钢围令安拆量按包括托架在内的重量以吨计算。

⑷锚头制作(包括承压台座,锚头螺杆制作焊接),安装(包括张拉、锁定)以套计算。

13、压密注浆:

钻孔按设计钻孔深度以米计算,注浆按设计加固土体的体积计算。

二、基础垫层、基础

1、基础与墙(柱)身的划分,均以设计室内地面为界(有地下室者,以地下室设计室内地面为界),挡土墙以设计墙脚外地面为分界,砖(石)围墙以设计室外地面为分界,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柱)身。

钢筋砼柱按基础扩大顶面为分界,以下为基础,以上为柱身。

2、基础的分档深度是指设计室内地面至垫层底面(槽底、坑底)的深度。

3、基础垫层按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长度计算规定:

外墙基础垫层按外墙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按内墙基础垫层净长计算。

4、基础按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长度计算规定:

外墙墙基按外墙中心线计算,内墙墙基:

砖、石墙基按内墙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外墙基接头的重叠部分及防潮层所占体积不扣。

砼及钢筋砼墙基:

基础垂直面部分,按其净长度;斜面部分按斜面中心线长度计算,通过墙基的孔洞,其洞口面积每个在0.3m2以内不扣。

5、二个或二个以上柱下的联立柱基,按带形基础计算。

说明:

1、本章桩基础定额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桩基础和软地基处理工程,不适用于水工建筑,公路桥梁工程。

2、每个单位工程的打(灌)桩工程量小于表2-1规定数量时,其人工、机械按相应定额项目乘以1.25计算。

打预制钢筋砼方桩每个单位工程工程量小于150m3时,应执行相应的小型打桩工程基价。

表2-1

项目

工程量

项目

工程量

钢板桩

50T

灰土挤密桩

100M3

沉管灌注桩

60M3

旋挖法灌注砼桩

100M3

夯扩沉管灌注砼桩

60M3

深层搅拌法加固地基

100M3

沉管灌注砂石(碎石、砂)桩

60M3

压密注浆

60M3

钻孔灌注砼桩

100M3

人工挖孔桩

100M3

振动碎石桩

100M3

3、预制钢筋砼桩,按打入式和压入式分别列项,设计配筋不同时,可按实调整。

4、预制钢筋砼桩尖,仅编列了φ325、φ377和φ426三种规格,设计采用不同的桩尖,可另行计算。

5、打(压)预制钢筋砼方桩项目中的送桩含量是综合取定的,如实际不同时亦不换算。

6、预制钢筋砼方桩接桩项目,其接头钢材用量与设计不同时,可按设计用量换算。

7、打钢板桩项目已综合了场外往返的运输费用,并综合考虑了安拆导向夹具的费用。

钢板桩租赁费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8、定额以打直桩为准,如打斜桩,斜度在1∶6以内者,按相应定额项目人工、机械乘以1.25计算,如斜度大于1∶6者,按相应定额项目人工、机械乘以1.43计算。

9、汽车式钻孔机钻孔灌注已综合了空头土方和桩身。

10、潜水钻机钻孔灌注砼桩,按空头、桩身、入岩和泥浆运输分列项目。

11、人工挖孔桩按空头、护壁、桩身、入岩分列项目。

人工挖孔桩施工时遇到挖淤泥和流砂时,可另按实际发生计算。

12、钢筋笼制作项目适用于所有桩的施工,钢筋笼安装仅适用于人工挖孔桩。

13、凿截桩头按预制桩、沉管灌注桩和其它灌注桩分列项目,其凿截桩长度是综合考虑的,实际发生不同时,不得换算。

14、深层搅拌加固地基项目喷浆子目中的水泥用量按12%计算,如设计比例不同时,按水泥掺入比,每增(减)1%,增(减)水泥用量

182kg;粉喷桩子目按φ500mm直径、45kg/m水泥编制,设计不同时可按实调整。

15、本章项目中的机械系综合取定,使用时不得调整,打桩机及为打桩配套使用的机械进退场费和组装、拆卸费用,另按实际进场的机械类别、规格计算。

16、本章定额不包括静荷载试桩、动测费,发生时另行按实计算。

17、本章定额基础垫层子目综合了挖土、运土,其中挖土深度是综合取定的,实际挖土深度不同,不得调整;基础各子目(满堂基础、设备基础除外)综合了挖土、运土、回填土;并且定额中土壤类别、放坡系数、施工所需工作面、干湿土比例、开挖方式、运土方式等,均为综合取定,实际与定额不同时,均不得调整。

定额已考虑了将挖出的土运到适当的地点临时堆放,如须将挖出的余土运到现场外,或从现场外运土回填,其运输费另计。

18、定额中未考虑挖淤泥、流砂,支挡土板及排水费,发生时可按土方分部相应子目及排水费规定计算。

19、满堂基础、设备基础、地下室挖土方均未综合,其土方另列项目计算。

但垫层部分的土方已综合在垫层子目内,不另计。

20、砖基础中综合了防水砂浆防潮层。

21、本章砖基础砌筑砂浆按M5水泥砂浆列入,如设计要求与定额不同时可以换算。

22、砼基础各子目均包括模板、砼。

钢筋砼基础各子目均包括模板、砼和钢筋。

23、基础埋深4m以上:

带形基础分别按各带形基础4m以内人工费乘以1.15系数,机械费乘以1.2系数;柱基分别按各柱基4m以内人工费乘以1.6系数,机械费乘以1.9系数。

第三章墙体工程

计算规则:

一、墙体与基础的划分

墙体与基础的划分,按基础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

二、砖墙

1、砖墙工程量区分不同厚度以平方米计算。

应扣除门窗洞口、空圈、嵌入墙身的砼柱、梁和暖气包、壁龛所占面积,不扣除砼构造柱、圈过梁、0.3m2以内的孔洞、檩头、梁头、垫木、门窗走头、屋架端头、钢筋、铁件、木砖、砼板头所占面积,突出墙面的窗台虎头砖、压顶线、山墙泛水、烟囱根、门窗套、三皮砖以内的腰线、挑檐面积不增加;但凸出墙面附墙垛(1砖以内)、烟囱、通风道、垃圾道、三皮砖以上的腰线、挑檐,按其凸出墙面的部分,折成所附墙的面积,并入墙内计算。

墙身的长度、高度按如下规定计算:

⑴长度:

内外砖墙均按中心线长度计算。

⑵高度:

①外墙高度:

坡屋面无檐口天棚者,算到屋面板底;有檐口天棚者,算到屋架下弦底再加20cm;平屋面者,算到屋面板顶面,有女儿墙者,算到女儿墙顶面(有砼压顶的算到砼压顶底面)。

②内墙高度:

位于屋架下者,算到屋架底;无屋架者,算到天棚底。

有砼楼板或屋面板者,算至楼板顶面或屋面板顶面。

计算高度时,不扣除板厚。

③内外山墙按平均高度计算。

2、地下室砖墙以面积计算,套内墙相应定额。

三、空斗墙工程量按砖墙计算规则计算。

四、空花砖墙、钢筋砼花格墙,按空花和花格部分外形面积计算。

五、框架间墙按不同厚度分别以框架间的净面积计算,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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