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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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

《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

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第1页共35页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沪建建(2001)第0331号

关于批准《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

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主编的《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其中4.1.1条第1、2款,4.1.2条第1—7、9、10、11款,4.2.1条第1、2、4—19款,5.1.5条第1、2款,5.2.4条,6.2.4条,6.6.1条第1—5款,7.3.1条,9.1.4条,9.1.5条,9.1.9条,9.1.10条第5款,9.1.11条第1、2、5款,9.2.3条为强制性条文。

该规范统一编号为DGJ08-94-2001,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

该规范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

?

一年五月十六日

1总则

1.0.1为防止和减少上海地区民用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结合上海地区的消防特点及灭火装备,使民用建筑的水灭火系统设计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上海地区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及其附属特殊建筑的水灭火系统设计。

工业建筑和其他特殊建筑可参照执行。

1.0.3民用建筑的水灭火系统设计,应积极、合理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当设计采用的技术措施、设备超出本规程的规定时,应提出与本规程合理衔接的技术依据。

1.0.4上海民用建筑的水灭火系统设计,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1

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第2页共35页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水灭火系统systemofwaterextinguishing

以水为主要灭火介质的灭火系统,包括消防给水系统和消防排水系统。

2.1.2消防给水系统systemoffirewatersupply

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总称。

2.1.3超高层建筑skyscraper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

2.1.4公寓式办公楼officeapartmentbuilding

以小空间划分,每个单元设有独立卫生间且平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50m2的办公建筑。

2.1.5租赁式公寓leaseapartmentbuilding

每个单元设有独立卫生间,采用统一装修、统一出租、统一经营管理的居住建筑,也称酒

店式公寓。

2.1.6附属特殊建筑accessorybuildingofspecialties

民用建筑中附设的设备机房、特殊使用的场所或建筑物。

2.1.7高压消防给水系统firewatersupplysystemofhighpressure

消防给水管网中最不利点的水压和流量平时能满足灭火时的需要,系统中不设消防泵和消

防转输泵的消防给水系统。

2.1.8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firewatersupplysystemofstablehighpressure

消防给水管网中平时由稳压设施保持系统中最不利点的水压以满足灭火时的需要,系统中

设有消防泵的消防给水系统。

在灭火时,由压力联动装置启动消防泵,使管网中最不利点的

水压和流量达到灭火的要求。

2.1.9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firewatersupplysystemoftemporaryhighpressure

消防给水管网中平时最不利点的水压和流量不能满足灭火时的需要,系统中设有消防泵的

消防给水系统。

在灭火时启动消防泵,使管网中最不利点的水压和流量达到灭火的要求。

2.1.10低压消防给水系统firewatersupplysystemoflowpressure

消防给水管网中平时最不利点的水压和流量不能满足灭火时的需要,系统中不设消防泵的

消防给水系统。

在灭火时由消防车等方式加压,使管网中最不利点的水压和流量达到灭火的

要求。

2.1.11局部稳压设施facilitiesofstablepressureforpart

在消防给水系统中,用于保证局部最不利点水压要求而设置的消防稳压泵或消防稳压罐。

2.1.12并联消防泵给水系统firewatersupplysystemofparal1elconnection

2

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第

3页共35页在消防给水分区中,由各个分区的消防泵直接向本区消防给水管网供水

的消防给水系统。

2.1.13串联消防泵给水系统firewatersupplysystemofconnectioninseries

在消防给水分区中,由多台分区的消防泵或消防转输泵逐级转输向本区消防给水管网供水

的消防给水系统。

2.1.14重力消防给水系统firewatersupplysystemofgravitati-onaltank

系统不设直接向消防给水管网系统供水的消防泵,由屋顶水箱直接向消防给水管网供水,

并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最不利点水压和流量的消防给水系统。

2.1.15消防稳压罐steady-pressuretankoffirewater

在消防给水系统中,用于保证系统水压或提供初期水量的气压给水罐。

2.1.16高位消防水箱firecisternofthemosthighposition

设在建筑物最高部位,贮存全部或部分消防水量,消防用水重力自流至消防给水管网的水

箱。

2.1.17消防泵firepump

在消防给水系统中,用于保证系统压力和水量的给水泵。

2.1.18消防转输泵pumpforfirecistern

在串联消防泵给水系统和重力消防给水系统中,用于提升水源至中间水箱或消防高位水箱的给水泵。

2.1.19消防稳压泵pressuremaintenancepump

在消防给水系统中,用于稳定平时最不利点水压的给水泵。

2.1.20消防排水泵firedrainingpump

在消防水灭火系统中,用于消防时排水的排水泵;它包括消防电梯的排水泵、消防水泵房内的排水泵等。

2.1.21消防水泵房firepumproom

设置消防泵、消防转输泵、消防稳压泵或消防稳压罐等的房间。

2.2符号

a—喷头与障碍物侧面的水平距离(mm)

b—喷头溅水盘与障碍物底面的垂直距离(mm)

dj—管道计算内径(m)

e—障碍物横截面的边长(mm)

hC—从城市市政管网直接抽水时城市管网的水压(MPa)

h0—最不利喷头的工作压力(MPa)

Σhp—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沿程水头损失和局部水头损失的总和(MPa)

hr—报警阀、水流指示器的局部水头损失(MPa)

Σhx—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管道沿程水头损失和局部水头损失的总和(MPa)

H—水泵或系统的给水压力(MPa)

Hk—孔板的水头损失(10-2MPa)

Hxh—消火栓栓口处所需水压(MPa)

i—管道单位长度的水头损失(MPa/m)

K—喷头流量特性系数(L/min?

MPa0.5)

n—系统最不利用作用面积内的喷头数量

P—喷头的工作压力(MPa)

3

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第4页共35页q—喷头流量(L/min)

qi—最不利作用面积基本规定

3.0.1居住区、别墅区、旅游区、开发区的规划和民用建筑设计必须同时设计水灭火系统,并应按建筑物类别和使用功能设置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其他灭火设施。

3.0.2高层民用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两类。

并符合表3.0.2的规定。

4

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第5页共35页

注:

1、不设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寓式办公楼按居住建筑分类,设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寓式办公楼按公共建筑分

类。

2、住宅的顶层为两层一户的跃层时,其跃层部分可不计层数。

3.0.3水灭火系统的类型选择应根据建筑物或部位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所处的环境特点,综合技术和经济因素决定。

3.0.4民用建筑灭火设计应提倡使用水灭火系统。

注:

1、经常有人或避难场所应采用水灭火系统,不应采用CO2灭火系统。

2、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建筑水灭火系统的设置范围

5

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第6页共35页

4.1消火栓给水系统

4.1.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区域和建筑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1居住人数大于500人、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m2或建筑物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和居住建筑;

2公共建筑。

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

4.1.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民用建筑物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2体积超过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物以及展览馆、商店、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书库、综合楼、商住楼、公寓式办公楼、租赁式公寓;

3体积超过5000m3的科研楼(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除外);

4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教学楼等其他民用建筑;

5超过500个座位的剧院、电影院、俱乐部和超过1200个座位的会堂、礼堂、体育馆;

6国家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7超过七层的住宅;

8超过六层的底部设有商场或底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9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人防工程、平时或战时作电影院和礼堂使用的人防工程;10使用面积超过300m2的餐厅、歌舞厅、卡拉OK厅等公共场所。

11停车数超过5辆的汽车库和超过2车位的修车库。

4.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2.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或部位应设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超高层居住建筑或平均每套户室的建筑面积大于150m2的普通高层住宅的公共走道、消防前室等公共部位;

2超高层公共建筑的所有部位(建筑面积小于5.0m2的卫生间、厕所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除外);

3超过九层的不设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租赁式公寓和公寓式办公楼的公共走道、消防前室、库房等公共部位;

4设有集中空气调节系统(含新风管)的高级住宅、租赁式公寓和公寓式办公楼的公共走道、前室、电梯厅等公共部位和居住用房,以及垃圾间;

5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裙房(除商住楼的住宅部分和高层建筑中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的下列部位:

1)营业厅、餐厅、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公共活动用房或场所;

2)走道、消防前室、办公室、库房、旅馆的客房;

3)自动扶梯底部(最下层);

4)洗衣房和洗衣通道的顶部;

5)空调机房和面积大于3m2的管道井或非电气设备间。

6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设有有风管的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旅馆、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

走道、办公室、库房、大堂、客房、餐厅(含厨房、酒吧、咖啡厅)、商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和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

7下列百货商场、超市、展览馆大厅的营业厅、展览厅、办公室、仓库和走道:

6

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第7页共35页

1)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

2)建筑总面积超过9000m2的;

3)设有有风管的空气调节系统的;

4)地下的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

8总使用面积超过1000m2的餐厅(不包括厨房面积);

9总建筑面积超过300m2或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厅、KTV包房、卡拉OK、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

10设有有风管的空气调节系统的医院、疗养院的走道、办公室(门诊室、手术室、医技室除外)、大厅、会议室、餐厅;

11超过800个座位的或设有有风管的空气调节系统的剧院的观众厅、化妆室、道具室、储藏室、贵宾室、办公室和走道;

12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的会场、储藏室、贵宾室、办公室和走道;

13市级邮政楼的信函和包裹分检间、邮袋库;

14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游泳馆除外)国家级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建筑;

16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人防工程及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房间;

17人防工程中大于300个座位的电影院和礼堂中的观众厅;

18停车数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停车数超过50辆的地上汽车库、机械式立体汽车库或复式汽车库以及采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和大于15车位的修车库;

注:

地下车库停车超过300辆时,宜设自动喷水一泡沫联用灭火系统。

19不做防火涂料或防火板保护的下列部位或场所的屋顶金属承重结构:

1)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

2)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

3)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游泳馆除外);

4)单、多层重要的公共建筑;

5)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6)中庭。

20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且设有有风管的空气调节系统的宿舍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的所有部位(卫生间、厕所除外)。

4.2.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部位应设雨淋系统:

1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舞台的葡萄架下部;2设葡萄架的演播室;

3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电影摄影棚。

注:

最大净空高度超过8m的大堂、中庭等大空间,当其设有可燃物或无有效的排烟措施时,宜设雨淋系统。

4.2.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部位应设水幕系统:

1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礼堂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中的舞台口,以及舞台相连的侧台,后门的门窗洞口(设有防火门和防火幕的除外);

2应设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尺寸等于或小于15m(宽)×8m(高)的开口部位;

3人防工程中舞台使用面积大于200m2时,观众厅与舞厅之间的台口。

5总体消防给水

7

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第8页共35页

5.1消防水源

5.1.1消防用水可由市政给水管网(包括自备水源的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应优先采用市政给水。

5.1.2天然水源可作为室外消防给水水源使用。

5.1.3消防给水水源宜由市政给水管网两路供水。

当室市政给水管道、引入管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2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引入管,且室注:

超高层建筑宜设消防水池。

5.1.6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池的容积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超高层建筑的消防水池宜设有不小于100m3的消防贮水水量;

3建筑群共用消防水池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建筑物用水量计算确定;

4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5当设有两路及以上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均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其中最小管径在火灾延续时间消防水池的消防贮水总容量超过500m3时,应分设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7储存有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应设供消防车取水的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8

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第

9页共35页面深度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的吸水高度不大于6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建筑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m,并不宜大于40m;

8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9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10消防水池不宜采用敞开式水池。

5.1.7建筑室设有满足本规程要求的贮水量的水池;

2建筑物40m范围给水计量表为水平螺翼式时,且基地内室外给水环网管径不小于250mm(超高层建筑除外)。

5.2室外消防用水量

5.2.1民用建筑的消防用水总量应按室内、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5.2.2居住区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的最大用水量确定。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

9

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第10页共35页

注: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本规程表5.2.4计算,其值与本表不一致时,应取其较大值。

5.2.3民用建筑物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一次火灾次数设计。

消防用水量按最大的一座建筑物的消防用水量计算。

5.2.4建筑物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2.4的规定。

10

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第11页共35页

注:

在商住楼中,当商场和住宅完全分隔时,其室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在建

设初期或室环状管网的输水干管及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均不应少于两条。

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干管应仍能通过消防用水总量。

5.4.2环状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

2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或建筑均匀布置,其间距不应超过120m;

3当道路宽度超过60m时,室外消火栓宜设置在道路两边,并宜靠近十字路口;4室外消火栓距路边不宜超过2m,距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不宜小于5m。

高层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距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不宜大于40m;

5当建筑的室当建筑的室内消防给水系统设有水泵接合器时,在建筑的40m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11

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第12页共35页

6室系统应设消防稳压泵。

消防稳压泵、消防稳压罐应与消防泵设于同一消防水泵房系统应设消防稳压罐。

其总容积对室消防稳压泵的给水管的管径不应小于50mm;

4不设高位消防水箱的稳高压给水系统,其管网的最高部位应设自动排气阀。

6.1.4室系统应设消防稳压泵。

并应设总容积不小于120L的消防稳压罐。

消防稳压泵、消防稳压罐应与消防泵设于同一消防水泵房消防泵必须采用柴油泵或柴油发动机供电的电动泵;

3应设不小于500m3的消防水池,并应分成两个;

4室外消火栓应设有明显的“高压”标志;

5管道应符合本规程第9.3.6条、第9.3.7条的有关规定;

6消防泵的供水服务半径不应大于400m。

注:

该系统可不设水泵接合器。

6.1.5设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层建筑,当屋顶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不能保证局部楼层最不利点的消防给水静压要求时,应采用局部稳压设施。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2

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第13页共35页1室各区应设中间水箱(高位消防水箱);采用消防泵直接串联的各区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8m3,采用中间水箱转输的水箱有效容积不应小于60m3;

2采用消防泵直接串联的串联消防泵给水系统,上下区消防泵联锁启动的时间间隔不应大于20s,且应先启动下部消防泵;采用中间水箱转输的串联消防泵给水系统,可先启动上部消防泵;

3采用中间水箱转输的串联消防泵给水系统,其消防转输泵应独立设置,且不应少于两台;室转输给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6.1.9重力水箱消防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区重力水箱的数量不应少于两个,且每个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小于100m3;2当

水箱容积不能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室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当减压阀后的报警阀组为两个及两个以上时,减压阀应设备用;

3各区可合用消防高位水箱和水泵接合器;

4在减压阀后的管网中,其竖管顶部应设自动排气阀;

5当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l00m时,减压阀宜采用比例式:

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减压阀宜采用可调式。

6.1.11仅设有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中小学教学楼,当设有高位消防水箱且设有水泵接合器时,可不设消防泵。

6.2室内消防用水量

6.2.1建筑物内设有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包括水幕)、水喷雾和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系统设备用水量之和计算。

6.2.2当设置场所内设有不同危险等级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不同危险等级场所设计流量的最大值确定。

6.2.3当多个雨淋阀并联控制喷水区域时,雨淋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同时开启雨淋阀控制13

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第14页共35页

喷头的流量之和中的最大值确定。

6.2.4建筑物室2、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按现行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执行。

6.2.6水幕系统的喷水强度不应小于2.0L/s?

m。

6.2.7自动喷水一泡沫联用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符合本规程表6.2.5的规定。

6.2.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防火卷帘的冷却喷头、有障碍物时增设的补偿喷水强度的喷

头及吊顶上部增设的喷头,可不另计用水量。

6.2.9仅在走道设置单排闭式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各楼层走道中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但动作的喷头数不宜少于8只。

6.2.10装设网格、栅板类敞开式吊顶的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程表6.2.5的规定值的1.3倍确定。

6.2.11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本规程表6.2.5的规定值的1.3倍确定。

雨淋系统中每个雨淋阀控制的喷水面积不宜大于本规程表6.2.5规定的系统作用面积。

6.3室水枪的最小充实水柱长度

14

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第15页共35页

6.3.4室(6.4.3)

式中q—喷头流量(L/min);

P—喷头的工作压力(MPa);

K—喷头流量特性系数(L/min?

Mpa0.5)。

注:

1、当喷头公称直径为15mm时,K,80L/min?

MPa0.5。

2、当选用不同口径的喷头时,K值应根据产品的特性确定。

6.4.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流量宜按最不利位置作用面积喷水强度计算。

作用面积宜采用正方形或长方形。

当采用长方形布置时,其长边应平行于配水支管,边长宜不小于作用面积平方根的1.2倍。

注:

1、仅在走道设置单排闭式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作用面积按本规程中的第6.2.9条确定。

2、雨淋系统和水幕系统应按每个设计喷水区域轻危险级和中危险级不应小于本规程表6.2.5规定的设计喷水强度数值的85,;2严重危险级不应小于本规程表6.2.5规定的设计喷水强度的数值。

6.4.6仅在走廊设置喷头的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中I危险级的有关规定计算。

6.4.7轻危险级和中危险级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可按下式计算:

QS=1.15—1.30QL(6.4.7)

式中Qs—系统设计流量(L/s);

QL—设计喷水强度与作用面积的乘积(L/s)。

6.4.8严重危险级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nQS=1/60Σqi(6.4.8)i=1

式中qi—最不利作用面积内各喷头节点的流量(L/min);

n—系统最不利作用面积内的喷头数量。

15

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第16页共35页

6.4.9消火栓给水系统中消防给水管道的水流速度不宜大于2.5m/s。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

(6.4.10)dj

式中i—管道单位长度的水头损失(MPa/m);

V—管道生活、消防共用给水管网或生产、消防共用给水管网为20,;

2消火栓给水系统管网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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