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中心与进驻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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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中心与进驻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定稿

省政务服务中心与进驻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

(以涉及多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说明)

一、省政务服务中心与进驻部门之间的关系

省政务服务中心对省级政府各部门进驻、委托事项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对进驻审批办和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和日常考核。

负责审批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服务;负责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登记、清理、审核、协调、指导、监督及服务,组织各进驻部门梳理和优化审批事项审批流程;负责重大项目审批许可事项的组织、协调、监督。

(详见附件)

政务服务中心是行政审批改革中产生新单位,体制较为特殊,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的审批办及工作人员实行双重管理,业务工作由其所在部门管理,行政隶属关系在原单位不变,工资福利由原单位发放;日常工作接受中心的管理,其党团组织关系临时迁入省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办工作人员年终考核由省政务中心负责;审批办工作人员在任期期间,省政务服务中心根据其在省政务大厅工作的现实表现,向其所在单位和上级组织部门提出晋职晋级任用建议;审批办工作人员因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纪行为,省政务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或换人要求时,派出部门应及时更换工作人员;部门提出调换工作人员或临时顶岗换人时,应征得省政务中心的同意;审批办工作人员在任期期间,根据工作实际表现,省政务服务中心机关党委可以将其发展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党员。

鉴于体制特殊性,为了抓好班子建设,政务服务中心摸索出一条“以党建为抓手,抓班子,带队伍”的工作思路,建立了机关党委和纪委,下设8个党支部,再分设36个党小组,进驻的145名党员组织关系全部迁入政务服务中心,接受政务服务中心机关党委管理。

这是一种没有先例的组织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全体工作人员做好以行政审批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不断推进中心向前发展。

二、省政务服务中心与进驻部门的工作关系(以涉及多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说明)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投资环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充分发挥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集合效能,形成服务合力,更好地为重点项目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经省政府批准省政务服务中心成立了省政务中心重点项目联合审批会议协调机构(以下简称联审会议)和“省重点项目绿色通道窗口”。

联审会议成员由省政务中心负责人、各厅局审批办主任组成,联审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省重点项目联合审批或并联审批。

现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涉及多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介绍工作流程:

在开展各项审批环节过程中,中心负责组织协调解决审批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部门间互相配合问题、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衔接问题,同时由“绿色通道”窗口工作人员通过省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审批系统全程负责监督和督促各职能部门审批办办理审批。

(1)项目申请人向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绿色通道”窗口,提交进入省重点项目绿色通道申请以及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审批项目必须的申报材料及证照。

(2)窗口工作人员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及证照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绿色通道”办理的审批项目,拟办处理建议,报经中心领导同意后,在申请材料登记表上加盖“海南省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专用章”,正式受理项目进入绿色通道。

(3)由中心领导召集有关审批办主任、项目申请人,召开重点项目联合审批会议,为项目申请人提供并联咨询服务,协调解决审批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

(4)会后,“绿色通道”窗口工作人员将项目基本情况录入省重点项目并联审批系统发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办,同时将申请材料及附件等纸制件,当天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办。

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办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建议书批复(简称立项),并将批复送达“绿色通道”窗口。

“绿色通道”窗口工作人员将项目立项批复和申报材料加盖“绿色通道”专用章,分别送达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所涉及的委、厅、局行政审批办公室,进行联合审批或并联审批,同时通过省重点项目并联审批系统将项目需办理的审批事项分别发送到各委、厅、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5)各委、厅、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按照各自职能对重点投资项目进行并联审批或审查。

在20个工作日内,国土环境部门出具土地预审、环评审批意见,规划部门出具规划选址、建筑节能评估意见,林业部门出具林业用地预审意见,水务部门出具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意见,工信部门出具节能评估意见,商务部门出具外商资格认可意见,涉及消防安全的公安消防部门出具公安消防意见,农业、旅游、交通、卫生、教育、地震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意见,并将上述意见送“绿色通道”窗口,由“绿色通道”窗口工作人员统一送投资主管部门。

(五)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各委、厅、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批或审查意见,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并将批复文件送“绿色通道”。

(六)国土、建设、林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别办理用地、选址、取水等相关手续。

(七)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及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批复。

(八)各委、厅、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将各自的批文、证照分别送达“绿色通道”窗口,由“绿色通道”窗口工作人员送达项目申请人。

(九)项目申请人凭各委、厅、局行政审批办公室的批文、证照到建设部门办理开工手续。

附件:

行政审批办公室及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琼府办〔2010〕1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行政审批办公室及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办公室及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行政审批办公室及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进驻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政务服务中心)的各单位行政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批办)及工作人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确保政务服务工作顺利展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运行管理监督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驻省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办公的各省政府部门和垂直双管单位审批办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批办是根据省政府要求设立并进驻省政务服务中心,依法履行本单位行政许可审批及公共服务职能,为投资者、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提供政务服务的办事机构。

第二章审批办管理

第四条省政务服务中心对审批办具有政治教育、考核考评、信息安全等统一管理权,对进入省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办理的许可审批事项具有登记、清理、审核、协调、指导、监督及服务的职权,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总结行政许可审批的新情况、新经验,不断提高审批办服务水平和效能。

第五条审批办实行省政务服务中心与其所在单位双重管理体制,日常工作以省政务服务中心管理为主,所在单位管理为辅,业务工作由其所在单位管理,接受省政务服务中心的指导、协调和督办。

工作人员的行政隶属系在原单位不变,工资福利由原单位发放。

第六条审批办须遵守省政务服务中心各项管理规定,配合进入绿色通道的省重点项目完成有关联审联办事项,组织开展本单位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纳入省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等相关工作,加强与业务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审管分离、权责并重、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审批运行新机制。

第七条审批办须制定首问负责、岗位职责、审批权限、办事程序、办结限时、责任追究、一次性告知等工作制度;负责省政务服务中心与本单位的工作衔接,及时处理省政务服务中心的督办件;协助省政务服务中心妥善处理好有关咨询、涉及政务大厅管理和运行秩序方面的投诉等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应实施行政许可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做到内部审批项目和审批人员向审批办集中、审批办向省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行政审批权相对向审批办负责人集中。

第九条按照“集中受理、授权充分”的原则,实行首席代表制。

各部门主要领导授予审批办负责人行政许可审批受理职权,使其具有行使本部门行政许可审批受理决定、协调催办、流程控制等权限并对本部门负责。

审批办负责人在窗口现场不能决定的许可审批有关事项,其派出单位分管领导应到省政务服务中心厅局长办公室或在省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系统进行审批。

第十条审批办管理的行政许可审批,统一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行政审批专用章由审批办负责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省政务服务中心对审批办工作人员具有教育培训、考核评议、监督检查、人事建议权。

第十二条审批办工作人员应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或为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许可审批主体资格组织的正式在编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业务素质和熟练的电脑操作技能。

各单位要积极选派后备干部或优秀年轻处级干部担任审批办负责人,把审批办作为培养干部、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

第十三条各单位须按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三定方案”要求,配齐审批办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本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占用审批办负责人的职位而不履行审批办负责人职责。

审批办负责人不能到位的,须指定审批办副职负责人担任首席代表,授权其履行行政许可审批受理职权,行使本部门行政许可审批受理决定、协调催办、流程控制等权限。

第十四条审批办负责人任职原则上应不少于2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任职满3年的应实行岗位轮换制度,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年年底进行。

审批办其他工作人员要相对保持稳定,在任期内确需调整轮换的,应在保证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基础上进行,并报省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省政务中心建立审批办工作人员临时档案,对工作人员实行考勤和季、年度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存入审批办工作人员临时档案。

因审批办工作员任期届满或其他原因调整轮换的,临时档案移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存档,作为其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审批办工作人员年终考核优秀指标由省人事管理部门单列,不占本单位指标,并适当高于其他单位比例。

第十七条审批办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工作表现特别优秀符合提拔条件的,由省政务服务中心向其所在单位和上级组织部门提出任用建议。

组织部门或有关单位对审批办工作人员进行晋职晋级考察时,要把考核情况作为其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审批办工作人员不符合资格条件或进驻后不能胜任工作、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省政务服务中心有权函告并要求其所在单位及时调换。

第十九条审批办工作人员党、团组织关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转到省政务服务中心,参加省政务服务中心的党、团组织活动,服从省政务服务中心党、团组织管理。

第四章奖惩与效能监督

第二十条对被评选为年度“行政审批优质服务单位”和“行政审批优质服务标兵”的审批办及工作人员,由省政务服务中心报省政府予以表扬。

第二十一条省监察厅负责通过电子监察、受理投诉、视频监控、办件监察等形式,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依法行政、工作效率、服务态度、廉洁自律等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发现问题及时预警纠错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应纳入省政务服务中心受理或办理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单位没有进入省政务服务中心受理或办理的,或未按规定在省政务服务中心收费窗口收费的,省政务服务中心、省监察厅联合进行专项调查后上报省政府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审批办工作人员有行政许可审批过错和违反政纪行为的,由省政务服务中心向其所在单位建议处分或由省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党纪的党员,其党组织关系在省政务服务中心的,由省政务服务中心机关党委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作出处分决定,其党组织关系不在省政务服务中心的,向纪检部门或其所在单位建议作出处分决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政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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