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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警察职务犯罪的原因与对策

公安警察职务犯罪的原因与对策

引言

早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央领导同志就曾经强调过:

“公安机关在和平时期系国家安危于一半”。

这样重要的历史使命,必然要求公安干警尽职尽责。

然而,九十年代以来,作为警察腐败最严重的表现形式之一的警察职务犯罪日益严重,己严重危害国家的司法管理职能,严重影响法律的权威,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影响。

但近些年来对警察职务犯罪打击和预防均不理想。

如何打击和预防警察职务犯罪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难题,目前我国学者对警察职务犯罪领域的学术研究不多,作者根据自己多年来的法律学习和在社会实践中对警察职务犯罪的了解,从社会、机制、个人、心理等多角度对警察职务犯罪的原因进行深入探析,并对警察职务犯罪的防治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希望能对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第一章警察职务犯罪的现状、危害及特点

第一节警察职务犯罪的涵义

警察职务犯罪是职务犯罪的一种,严格意义上讲,警察职务犯罪在刑法中并非一个法定概念,而只是一个学理概念。

我们在界定警察职务犯罪的概念时,必须把握该类犯罪的本质及其行为特征。

如果对警察职务犯罪的涵义界定太宽,把警察机关及其警察所有的犯罪行为,诸如民事纠纷导致他人伤亡等与其职务毫无内在关联的犯罪行为也列入警务犯罪范围,显然有违法理(如河北霸州市派出所副所长杜书贵因超车纠纷开枪杀人案等)。

但如果界定太窄,仅仅把警务犯罪限定在谋取私利上,那么在执法办案中发生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多为因公而非谋私的犯罪行为就会被排除在外,这显然与刑法规定不符。

①笔者认为警察职务犯罪是指国家警察机关的警察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中,故意或过失地侵害国家对警察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它具有如下特征:

一是犯罪客体的复杂性。

警察职务犯罪的客体除了侵害国家对警察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还可能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公私财产权利,如虐待被监管人罪既侵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管理秩序,又侵害了被监管人员的人身权利。

二是客观行为的读职性。

读职性是所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警察职务犯罪的本质特征。

三是行为主体的特殊性。

警察职务犯罪主体特定于国家警察机关的警察。

警察职务犯罪是一种法定身份犯罪,其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它要求行为主体必须具备警察这一特殊身份。

四是主观罪过形式的多样性。

警察职务犯罪的罪过形式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

警察职务犯罪绝大多数是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构成,也有少数警察职务犯罪如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等是基于行为人的主观过失。

第二节警察职务犯罪的现状

警察职务犯罪的泛滥无疑会严重地损害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破坏司法公信力,危害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损害社会公平、公正、正义,甚至危及国家的前途和命运。

2005年7月20日《新京报》报道:

4人盗车团伙在辽、吉两省疯狂盗窃机动车60多辆,令人惊讶的是,主要收赃者竟是一名曾荣获过“优秀人民警察”称号的刑警。

18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原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分局民警张永军因犯盗窃罪、收购、销售赃车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巧年。

事实上,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警察职务犯罪整体呈上升趋势并居高不下。

据检察机关公布的数字,从1993年至1997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涉嫌警察职务犯罪的12214人;1998年至2003年,这一数字增长到18386人;2003年至2008年进一步增长到23010人。

从中可以看出增速越来越快,同时,重大要案和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也越来越多。

从分类统计情况来看,我国警察职务犯罪的现状是:

高级警官(指警监)这一层级职务犯罪的频率很低,中初级警官(警督、警司这一层级职务犯罪的频率较高,尤其是区县公安机关的科级及科级以下民警职务犯罪情况较为突出。

涉案多发部位也以基层为主,主要多发在派出所和公安机关内直接办案和有社会管理权力的基层部门。

在警察职务犯罪形式中,以权钱交易为特征的贿赂犯罪高居首位。

以权力换取金钱,以权谋私是职务犯罪最普遍的表现形式,这类犯罪在警察职务犯罪中亦很突出。

以权力滥用、误用为特征的专权型职务犯罪案件居高不下,是当前警察执法中的突出问题。

警察职务犯罪发案率较高的警种是治安警、刑警、交警和看守所民警。

关于警察职务犯罪的发展趋势,我们认为,只要职务犯罪所赖以滋生和生存的土壤和条件不予以彻底根除,警察职务犯罪就不可能销声匿迹,其发生的数量和比例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还可能呈上升趋势,当然不是简单的直线上升,而是受政治、经济、科学文化教育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呈波浪式发展。

另外,随着高科技的迅猛发展,警察职务犯罪的手段、形式也必将突破现有的模式局限,利用现代化手段实施犯罪可能成为一种新的趋势,犯罪手段将进一步向隐蔽性、智能化发展。

从当前司法实践的情况看,由于多年来一直强调从严治警、反腐倡廉,因此,在查处和惩治司法职务犯罪方面,力度有所加强,判处的个案不断增多,这对于遏制司法职务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特别是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把惩治警察职务犯罪作为重点工作之一,侦破了一批职务高、数额大、影响大的警察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振奋了党心民心。

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警察职务犯罪已成为需要高度重视、函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但是,由于司法职务犯罪的特定性、复杂性和隐蔽性,给查处和惩治工作带来许多困难和问题。

主要表现在:

一是发现难,主要是警察职务犯罪发生于执行职务、行使职权过程中,或者与职务、职权密切相关的社会活动环节,由于执行职务、行使职权的行为相对于社会各界来说,完全是隐蔽甚至是秘密的。

这种隐蔽性加上警察职务犯罪时利用自己的知识、经验故意制造假象使得警察职务犯罪面临发现难的困境;二是调查取证难,由于调查取证过程中警察职务犯罪时利用本部门及自己的权力,干扰办案,同时由于许多警察职务犯罪案件仍依赖公安机关原来案件的一些基础,使得警察职务犯罪面临调查取证难的困境;三是从重从严处罚难,据统计,警察职务犯罪案件当事人最后判处缓刑的达70cy0。

第三节警察职务犯罪的危害

警察职务犯罪的危害,是指该类犯罪所表现出来的社会危害。

警察职务犯罪的危害可以从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等不同的角度进行认识。

一般来说,法律的规定已经兼顾和中和了任何犯罪包括警察职务犯罪危害的多个取向,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很大程度上己经解决了警察职务犯罪的个别危害问题,而从社会本位分析说明警察职务犯罪的危害,有利于从总体上深化把握警察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因此,在确立了警察职务犯罪危害的参数以后,主要是从国家本位和社会本位的取向分析警察职务犯罪的危害性。

①警察职务犯罪的危害可归纳为四个方面。

一是对国家政权的危害;二是对法律秩序的危害;三是对社会基本价值信仰的危害;四是对警察形象的危害。

下面分别予以叙述。

一、警察职务犯罪危害国家政权的廉洁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警察是由人民通过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其根本宗旨是为人民服务。

这一宗旨是借助警察的具体职务、职责活动体现出来的。

当警察在职务活动中利用职权之便进行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或受雇于任何个人、团体、企业,成为私人利益的雇用者并以此谋取个人利益时,就背离了警察的宗旨,背离了国家政权的本质,对国家政权的廉洁性造成严重损害。

平等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要求,必须保障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平等的机会、平等的待遇,对任何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均应适用同样的法律遵循同样的法定程序受同样的追究。

警察利用职权轻纵、放任犯罪,对应受法律追究的人不予追究,对不应受法律追究的人却采用暴力手段搞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甚至为私人恩怨公报私仇(如报复陷害和询私舞弊),则会破坏法治的平等原则和法律的公正性,同时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

国家的权威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是通过不同的手段树立起来的。

封建社会及其以前的国家形态,国家权威是依靠奴化、恐怖、神秘及武力强制树立并予以维系的;自资本主义社会以来,国家权威则主要依靠法律手段来巩固,法律是公众意愿的集结,是公开的社会规范,人们遵守法律的真正理由在于:

法律的本质是公正的,平等的,任何人触犯法律将受到同样的制裁。

②警察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警察个人是国家任命的人员,是知法的执法者。

警察职务犯罪是一种特殊性质的犯罪,这类犯罪具有不同于一般犯罪的本质,它是对国家权威的直接损害,更多地损害国家作为权力集结者的威严,它所具有的危害性是一切犯罪类型中最严重的类型,它损毁了国家专政机关的执法权威性、严肃性、公正性。

反过来加剧对国家信用的怀疑和动摇,损害国家的形象利益,具有危害性大,印象坏,隐蔽性强的特点。

警察职务犯罪概念包含了多个具体罪名,各个罪名所凝结的罪行对国家政权廉洁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的损害并不一致。

②有的犯罪主要倾向于侵犯公私财产利益,比如利用职务之便贪占经济利益、索贿受贿、敲诈勒索、私分罚没款物、贪赃枉法等经济型犯罪,主要的危害在于损害国家机关及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的廉洁形象;滥用职权的犯罪如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询私舞弊等犯罪则主要损害国家政权的公正性和国家政权的权威性。

二、警察职务犯罪是对法律秩序的冲击

法律具有的认识价值是法律得以受到尊重的心理基础。

法律的认识价值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法律作为公开的规范,每一个公民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在行为之前对法律的要求有明确的自我认知,追求合法行为的预期效果,当法律允许的行为的预期效果受到不正当的阻碍时,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借助于执法者、司法者的职能活动排除不当的阻碍;二是法律为识别他人行为的法律后果提供依据,警察作为国家任命的法律执行人员一旦实施职务犯罪,是对法律的公开背叛,被认为是法律的自我否定;三是法律是由执法者、司法者具体实施适用的普遍规范,执法者、司法者本身也是受法律制约的,当执法者、、司法者的职能活动违背法律规定时,则有上一级的权力机关和权利人借助于其它法律程序予以救济。

③警察职务犯罪对法律的冲击和破坏性在于:

警察作为执法者,抛开法律的约束,借助于职务便利实施犯罪,利用法律授予的权力为自身谋求一己的私利,和利用职务损害公民权利,无异于以行动告诫公众,·法律并没有什么权威性可言,在法律的现.实运行中,权力就代表法律,武器、警械具有比本本上的法律条文更强更高的效力。

为此,警察职务犯罪强烈地动摇了公众对法律价值的信仰,对法律秩序形成强大而深远的冲击。

同时,由于警察是法律的执行人员,警察职务犯罪与其他一般人员犯罪相比,对法律的直接冲击力和破坏力更强烈,对社会的影响更深远、更持久。

三、警察职务犯罪危害对社会基本价值的信仰的破坏

任何社会都有其基本的社会价值,比如平等、公正、公平,人的尊严和为人的意义。

这些基本价值是由历史、习惯、教化、道德伦理、宗教、政治、法律、纪律形成的。

生活在社会相互关系中的人,经验告诉他们:

基本价值是社会赖以延续的前提。

日常生活中,基本价值只是个人意识的背景,当个人遭遇到强烈的心理体验时,作为背景的价值意识才会陡然上升为识别、判断个人行为和社会相互行为的标准,此时,模糊的意识转化为具有意志力的信仰。

警察职务犯罪,特别是针对个人的警察职务犯罪,如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暴力取证等侵犯个人人身权利方面的犯罪,破坏了社会基本价值,动摇受害人对社会基本价值的信仰,丧失对基本价值的信念和作为人类尊严、意义的深刻怀疑,由此激起受害人强烈的报复心理、抗拒心理,敌视甚至仇恨社会和人类,成为受害人破坏力的触媒,爆发破坏行为的催化剂,有罪的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受冤屈的无辜者甚至以死相拚,自杀自残,否定生存和生命的意义,个别无辜者精神崩溃,走向自我毁灭。

警察职务犯罪的表现通过对个案的解剖更能直接地得到证实。

四、警察职务犯罪损害警察在公众中的形象

警察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是以群体的形象出现的。

公众对警察形象的认知因时因地而有差别,公正廉洁、无私无畏、热情高效是公众对警察的共同期待。

这既是对警察群体的形象预期,也是对警察个人的工作要求,这些要求是基本的要求,是法律授予警察权力所必须做

到而且是警察在日常工作中通过努力能够做到的。

警察职务犯罪背离公众的形象期待,违背职务要求,势必损害公众对警察的信赖,减损警察的群体形象利益。

从警察系统内部而言,警察的良好形象是警察群体经过长期艰苦的工作树立起来的,这里凝结了众多警察个人的汗水、鲜血甚至生命,而警察职务犯罪则使耗费巨大资源树立起来的警察形象陡然失色。

这种认知心理的转化从犯罪被害人传递给被害人的亲友,并继而扩散给更多的人,也同样从犯罪人所在机构扩散到犯罪人所在的系统,形成整体性的负面效应。

从此可以看出,警察职务犯罪具有浪费资源的危害性,同时也是对其他人民警察辛勤工作的打击,其危害性决不可低估。

警察职务犯罪危害个别人利益的同时,也危害整个公众对警察个人以及警察群体的形象信赖利益,给未来一定范围和一定时期内的治安行政执法工作和犯罪侦查工作造成行动障碍及心理阻力。

就实施职务犯罪的警察个人而言,因其犯罪行为而使自身的名誉地位受损,虽然是个别性危害,但因其职务犯罪使局部范围的警察工作遭受影响,使一定范围的警察群体蒙受屈辱,是害群之马,是群体性危害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当前警察职务犯罪的特点

警察职务犯罪不同于其他一般人员犯罪,当前警察职务犯罪的特点可以概括为:

犯罪的隐蔽性、犯罪的即时性、犯罪的暴力性、犯罪的抗法性和犯罪客体的广泛性,下面分别予以叙述。

一、犯罪的隐蔽性

警察职务犯罪发生于执行职务、行使职权过程中,或者与职务、职权密切相关的社会活动环节,由于执行职务、行使职权的行为相对于社会各界来说,完全是隐蔽甚至是秘密的。

这种隐蔽性有时候是法律规定的保密要求决定的,有时候是具体的工作保密要求决定的,有时候则是具体工作职责形成的,即使属于既非规范也非工作形成的秘密,警察工作的隐蔽性是实际状况,由这种工作的隐蔽性决定了附随于警察职务中的职务犯罪之隐蔽性。

①就总体来说,警察职务犯罪的隐蔽性比一般犯罪的隐蔽性要高,同其他类型职务犯罪相比,警察职务犯罪的隐蔽性由于下面提及的即时性特点所决定,‘其隐蔽性也更强,警察职务犯罪中的某些罪行甚至直接与职务行为混合为一体,如职务侵占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等;而部分警察职务犯罪的预谋则是除犯罪人以外的任何人都不可能观察判断的,其犯罪心理同工作思路交错在一起,有些职务犯罪本身就与职务行为难以区分。

正是警察职务犯罪的隐蔽性形成该类犯罪危害的高度隐蔽性。

从已有的经验事实判断,大多数警察职务犯罪只有犯罪人和受害人知情。

二、犯罪的即时性

警察职务犯罪的具体罪行罪状可能有很大差别,但就其实质和总体而言,警察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两个方面,警察职务犯罪均直接或间接表现为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警察是带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他们的身份和职责要求快速反应,其行为模式属于力量型、攻击型,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同样受其行为模式支配。

某些警察职务犯罪具有即时实施、短暂结束的特点,犯罪结果难以准确预料。

为此,对警察职务犯罪的社会认知印象深刻,加上社会公众对警察身份的认同与期望较高,心理上的反差突然显现,形成危害强度大的感知感觉,这种感知感觉持久力高,短期不会消除。

三、犯罪的暴力性

警察本身就是有组织暴力的组成部分,警察职务犯罪具有的暴力性是由警察的暴力性派生而来的。

这种暴力性使得该类犯罪的危害性更为严重,滥用职权使用武器、警械、殴打和唆使他人殴打的行为,都是暴力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是多样的,既有对国家工作秩序的冲击,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更直接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损害,利用警察身份职务之便实施的侵占、贪污贿赂、敲诈勒索甚至掩护贩运假钞、毒品、走私、强奸、敲诈勒索等罪行,均有不同于一般主体实施犯罪所具有的、更严重的犯罪情节。

四、犯罪的抗法性

古今中外的警察都是享有广泛权力的群体,警察个人是这一群体的基本单元。

在我国,警察的权力广泛而且强大,警察群体和个人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犯罪的专门力量。

从国家的宗旨和社会的期望方面看,应当推定警察具有识别违法犯罪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当警察自身实施犯罪时,其抗法性是不言而喻的。

一方面,警察犯罪人主观上具备实施职务犯罪认知水平,易于把握犯罪时机,客观上可以利用职业的物质条件,并借助于职权和职务之便掩盖犯罪过程;另一方面,警察犯罪人实施犯罪后,犯罪人不仅会调动一切自身有用的资源以逃避法律责任,而且还会极力调动和利用群体的力量协同抗法,如果再加上某些体制因素(比如由具有警察身份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党务部门的政法主管领导职务),警察犯罪人的抗法性就特别强大,这一点是认识警察职务犯罪危害性必须充分注意的。

从已经发生的警察职务犯罪的现状可以看出,警察职务犯罪的查处立案难、侦查难、处理难、执行难,就是最好的证明。

五、犯罪客体的复杂性

警察职务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同一个犯罪行为侵害不同类型社会关系。

就类型性来说,任何警察职务犯罪都侵害国家机关的管理秩序。

就警察职务犯罪而言,其危害的复杂性突出表现为该类型犯罪即侵害国家管理秩序,又侵害公私财产利益或者公民权利。

单一罪名同样侵害多个社会关系。

而且其中有些犯罪,同一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同一客体的同一对象就造成多种法定权益损害,如殴打行为造成人身损害,往往又带有侮辱情节,刑讯逼供过程中发生精神肉体折磨和引诱,暴力取证造成冤假错案引起对司法公正的破坏等后果,其危害是多方面的,复杂的。

第二章警察职务犯罪的原因

第一节警察职务犯罪的社会原因

一、文化失导,是警察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

首先,通过大众传播所形成的社会舆论,往往是社会控制的手段。

但现实生活中,文化传导源的随机性,内容的贫乏性,效果的逆反性,尤其是社会民众间亚文化传播,己经形成了一种错误的价值导向,使人们的行为很容易越轨和腐化。

而公安工作的性质,使民警处于社会阴暗面的边缘,尤其容易受诱惑,坠入职务犯罪的深渊。

①其次,我国传统文化中的精神糟粕,潜移默化地影响着许多中国人。

部分领导在选拔任用干部时,不是唯才是用,唯贤是举,而首先考虑的是他是否对我忠诚,听我的话。

在对以权谋私的“忠臣”的处理时,则往往为其开脱。

这种“不畏臣贪而畏臣不忠”的意识及态度的结果,必然刺激部下溜须拍马的愚忠风气和贪婪谋私的欲望,造就一批“忠诚”而“贪婪”的腐败分子。

由于公安机关受“条块结合’夕、“以块为主”的限制,形成管人管事相脱节的弊端。

干部任免上的“淘汰制”难以实施。

少数领导的变质使一些民警丧失信心,并以此为榜样效仿。

一些地方为了本地的利益,暗示甚至命令公安机关对走私、投机倒把、卖淫缥娟等犯罪活动放宽查处。

而对秉公执法的民警和公安机关领导,由于不按地方长官意志办事,轻则挨训,重则被撤职调换。

②一些公安机关领导迫于压力或私欲、人情,对下属执法横加干涉,使民警无所适从,执法效能大打折扣。

这就易使民警产生位卑不惧、法不责众、有利均沾等心理,形成错误导向的警察亚文化,导致职务犯罪的蔓延。

第三是西方文化中的腐朽因素侵蚀。

西方文化中的精神糟粕,如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在中国盛行,并逐步导致社会道德的沦丧。

“等价交换”的商品经济原则被引进党政机关和执法机关,行政管理权力蜕变成可用金钱来度量的特殊商品,导致权钱交易在中国社会管理活动中泛滥。

可以说不良精神文化催生了民警职务犯罪。

第四是人权观念的淡薄。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成果和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我们长期为之努力奋斗的崇高目标。

但由于历史的原因,行之有效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政治法律制度尚不完善,还需培育一种根植于人们内心深处的普遍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文化。

我国公安民警的人权意识比较淡薄,侵犯甚至践踏人权的职务犯罪行为时有发生。

二、发展竞争不公平是警察职务犯罪的催生剂。

通过公平竞争来证实自己的才华与价值,在竞争中脱颖而出或成为获胜者,是广大公安民警内心强烈的愿望。

但是,不平等这个人类历史上有文字记载以来就困扰着人们的最大的社会问题同样困扰着公安民警。

第一,在生死较量中存在着实际上的规则不公平。

公安民警的重要职责是与犯罪作斗争。

此间,为体现正义,防止警察权力的滥用,必须对公安民警的警务活动和权力行使进行严格制约。

尽管总体上公安队伍在斗争中拥有绝对的力量优势,但具体到公安民警在与犯罪对手较量的具体环节中并不总是如此,存在着竞争规则实际上的不公平一法律和纪律制约着公安民警不能为在竞争中获胜而采用一切手段,而竞争的对手则可不受规则束缚为所欲为。

①公安民警即使是在枪口之下的对决,也要受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只能依法使用武器,同时还必须考虑各种利害关系,承受着双重可能的危险的结果:

一是倒在不受规则制约的对手的枪口之下;二是因使用武器不当受到法律纪律的惩处。

在许多情形下陷入“不使用武器不行,使用武器也不行”的二难境地。

实际上存在的竟争规则的不公平增加了公安民警与犯罪斗争的难度与危险性。

难怪那些解救被拐卖妇女的公安民警讲比解放前打鬼子都难。

重要的问题是,若一旦违规与对手较量,那怕是动机和结果都不坏,也可能因“非恶意违宪”而发生职务犯罪。

第二,公安队伍内部也存在着发展竞争规则的不公平。

要求公平是社会普遍存在着的社会现象。

公安队伍要保持生机与活力,公安民警的发展竞争也至少在规则上应当公平。

但公安队伍中也确实存在着可凭借不道德或不法的不公平手段获取发展竞争优势和成果的现实。

这种不公平的竞争手段遵循着“烂苹果”定律而发生。

②一方面是许多能力出类拔萃、品质优秀正直的人才命运多并,另一方面也有的善用“障眼法”蒙骗组织,进行物质或精神贿赂者则平步青云。

而在现行制度下又没有谁需要承担用人失察的责任。

如韩健在任黑江省交警总队车管处长期间,就通过请托时任省委副书记韩桂芝

在提拔任用方面给予“关照”,终于调任牡丹江市公安局长。

为表酬谢,后其与妻分别于向韩行贿共折合人民币n万元。

这样的现状使得有的公安民警为改善自己的地位,故意地或不自觉地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包括物质和精神的贿赂打通升官提职渠道,一旦如愿以偿,又利用手中权力大肆敛财和耍特权以弥补“投资的损失”。

①如山西临汾市原公安局长邵建伟在忏悔中所说“每当我收到一件比较好、比较名贵的物品时,我总是先想着送给领导。

对于我盯上的职位,我先明确谁是对这个职务的任命起决定作用的领导。

然后,通过关系与其结识,之后便多接触、多汇报,利用各种机会礼节性地送钱送物。

一旦到了调整干部的关键时刻,就大数额地送。

”在其看来,进步、发展,其实就是一种对权力的欲望和追逐,聚敛钱财就是为了获得权力,在获得更大的权力之后,就能捞到更多的金钱。

三、惩处不力是警察职务犯罪发展蔓延的重要因素

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曾指出“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成起因,把刑罚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如果让人们看到他们的犯罪可能受到宽恕,或者刑罚并不一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那么就煽惑起犯罪不受处罚的幻想”。

对于理想的法治社会来说,“忧患不在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而在于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不公正裁判”②。

从实践来看,对警察职务犯罪,不论是刑讯逼供,还是拘私枉法,大都存在量刑偏轻的问题,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判了缓刑,以至于警察职务犯罪犯罪成为适用缓刑比例达76%,是适用缓刑最高的领域之一。

在查处警察职务犯罪的过程中,或因情感、或因官官相护,或因权力间相互纠缠与制约等原因,总有一些权势人物出来说话,以“工作失误’夕、“方法简单”、‘破案心切”、“平时表现不错”等理由为其开脱,尤其是对于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滥用职权等一类的犯罪,给予法内甚至法外施恩,从而严重削弱了惩治的力度,这也是刑讯逼供等野蛮执法现象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所在。

放纵就是鼓励,法律的规定得不到兑现,就使某些人有恃无恐,这无疑是警察职务犯罪发展蔓延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二节警察职务犯罪的机制原因

职务犯罪从政治学特征来说,无一不是公共权力的异化,即公共权力的性质和功能的异化。

警察职务犯罪也概莫能外。

而政治体制、司法体制、工作机制的不健全、不完善为警察权力的异化创造了外部条件。

一、司法体制的弊端

在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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