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财政国库动态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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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财政国库动态监管理办法

山西省财政厅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与监督,提高预算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山西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国库动态监控是指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收缴和财政集中支付的预算资金,纳入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实施监控预算资金的收缴、支付及清算过程,对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以防范资金风险、强化监督管理的一项国库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收缴和财政集中支付管理的部门和单位,以及代理财政集中收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四条财政国库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基本要求,切实履行对预算资金的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全程预算资金动态监控机制,健全动态监控系统,完善动态监控方式,强化预防、威慑、纠偏、规范作用,保障预算资金严格规范、合规透明和财经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进一步提高预算资金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就是充分利用金财工程应用技术支撑平台,以国库集中收付系统为基础,建立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充分利用预算指标、项目库、银行账户、用款计划、资金支付、会计核算等数据信息,设置动态监控智能预警;通过系统自动受理、智能预警和人工核查等管理手段,对在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中的动态趋势进行分析,对各环节反映出的信息进行判断、核实、处理,并及时纠正各种违规行为。

第六条按照“全省统筹规划、分级组织实施”原则,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是财政国库动态监控工作的主体实施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认真组织落实。

财政国库部门是实施动态监控管理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

第七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结合本级工作实际,优化动态监控岗位配置,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综合分析能力和管理水平。

省、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应设置动态监控专岗,配备专人负责日常动态监控工作;县级财政部门可以按照“不相容工作职责分离”原则,选择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作风过硬的业务干部兼职动态监控工作。

第二章监控内容

第八条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的资金范围是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收缴和财政集中支付的预算资金。

第九条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的基本要素包括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时间、金额、银行账户、摘要内容、支付用途、资金类型、结算方式、支付方式、资金性质、单位代码、文件号、功能科目、经济科目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实施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的主要内容:

(一)税收收入。

利用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的信息共享平台,了解和掌握税收收入收缴入库等情况。

(二)其它财政性收入收缴。

(1)集中收缴的非税收入等资金是否按规定缴入财政;

(2)“财政汇缴专户”是否实行零余额管理;(3)执收单位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集中收缴资金相关手续等。

(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1)支付的资金是否符合预算规定的用途;

(2)预算单位是否存在从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基本账户(实有资金账户)转账问题;(3)预算单位是否按规定使用现金。

(四)代理银行代理财政业务。

(1)集中收缴的资金是否按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2)代理财政支付业务是否按规定及时划拨资金,是否按规定先垫付资金然后再向人民银行清算;(3)是否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反馈代理财政收支业务有关信息。

(五)公务卡执行。

(1)监控预算单位单笔大额支付报销情况。

(2)监控预算单位使用公务卡在一定时期内同一张公务卡在同一个商户交易比较频繁情况。

(六)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

(1)总预算会计账务是否做到日清月结;

(2)是否按期与开户银行进行对账,对未达账款是否调整一致,(3)月末余额是否与开户银行一致。

(七)重点监控和关注上级财政向下级拨付转移支付资金情况。

(八)重点监控和关注民生项目支出情况。

(九)重点监控和关注“三公”经费及会议费、培训费支出情况。

(十)根据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实际,其他需要监控的事项。

第十一条省、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认真做好本级财政国库动态监控工作。

县级财政也应按照本办法精神,结合本级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财政国库动态监控工作。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在财政国库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二)负责组织实施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工作;

(三)对在财政国库动态监控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核实、调查、检查和取证;

(四)对在财政国库动态监控中确认的违规问题进行处理;

(五)对违规问题处理结果进行追踪反馈,报告整改结果和落实情况;

(六)按月、按半年、按年度汇总财政国库动态监控情况,并向本级财政和上级财政部门反映或报告财政国库动态监控情况。

第十三条税收收入、集中收缴收入征管部门在财政国库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征管、执收部门是税收收入、集中收缴收入的执行主体,应将征收或收取的资金按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二)负责将本部门、本单位征收或收取的收入信息通过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传输到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并接受财政部门的实时动态监控;

(三)支持配合财政部门在财政国库动态监控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检查、核实和取证,并对违规问题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使用预算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在财政国库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

(一)使用预算资金的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二)按照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并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支付、使用预算资金时,应如实、完整填制有关支付凭证(包括电子数据),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支持配合财政部门在财政国库动态监控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取证,并对违规问题进行确认;

(四)接受财政部门对违规问题的处理。

第十五条代理银行在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履行财政部门与各代理银行签订的代理资金收缴与支付业务有关协议;

(二)按规定将代理财政收缴和支付业务信息及时传输、反馈财政部门;

(三)积极配合查处财政国库集中收缴与支付违规事项;

(四)接受财政部门对代理财政业务的监督检查与考评。

第四章综合核查

第十六条综合核查是指针对财政国库动态监控中发现的疑点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具体活动。

主要包括电话核查、调阅资料、实地核查等方式。

(一)电话核查。

财政部门针对财政国库动态监控中发现的疑点问题,通过电话向被监控单位了解有关情况,核实具体问题,对疑点问题作出初步判断。

(二)调阅资料。

为进一步核实财政国库动态监控中发现的疑点问题,财政部门可通知被监控单位提供相关文件、合同、支付凭证等有关资料,以便进行核实、确认有关情况。

(三)实地核查。

财政部门针对财政国库动态监控中发现的疑点问题,可到被监控单位进行实地查阅文件、账目、资料,索取相关实证资料。

必要时可组织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等方式进一步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到预算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工作时,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向被核查单位出示《公函》、《行政执法证》等有效证件。

在核查活动中要认真做好文字记录。

核查核实工作结束时,要有被核查单位的签字认可记录。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经过核实确认为违规问题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及时作出处理。

(一)电话警告。

属于工作人员对制度规定理解上的偏差、操作上的失误、出现的问题属于一般性且初次违反的,财政部门可采取电话警告的方式,向违规单位指出问题所在处,要求违规单位立即纠正。

对无法纠正的,须要求违规单位承诺保证今后不再出现此类问题。

财政部门对电话警告过程应有记录。

(二)书面警告。

属于违反有关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和规定、电话警告后仍不纠正的,财政部门向违规单位发出书面《违反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通知》,根据取得的违规证据,指出单位违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违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单位必须承诺在今后不再违反此类问题的制度规定。

(三)违规通报。

属于明显违反有关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规定或书面警告后仍不整改的,财政部门应对其违规问题进行专项核实检查,并对检查后的问题下发违规整改通报文件,根据取得的违规证据,指出存在的违规问题,分析存在问题的根源,作出退回违规资金、撤销违规账户、调整有关账目等处理决定,保证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合法化、规范化。

(四)违规处分。

属于严重违反有关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行为或经过违规通报批评仍不改正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在对违规单位作出处理的同时,建议相关部门对违规单位责任人作出处分,并向全社会公开曝光。

第十九条建立违规整改跟踪反馈机制。

财政部门对书面警告、违规通报、违规处分的问题作出处理后,应按处理意见和要求及时进行跟踪,并将其整改结果和具体落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条在综合核查期间或收到书面警告、违规通报、违规处分通知后,违规单位不积极配合核查、拒不执行处理决定、不按要求整改或虚报整改情况的,财政部门可根据违规单位具体情节,对其进行专项检查。

在检查期间,为保证有关预算资金数据的准确性,暂停对问题单位的用款计划批复或预算资金的支付,直至问题得到纠正。

对涉及到代理银行问题的,纳入年终考评内容,违规情节严重的,将终止代理协议,取消其代理财政业务资格,并将有关问题和评价结果向全社会公开曝光。

第二十一条经核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有设立乡镇国库、有独立完整财政体制的乡镇,也应比照本办法开展财政国库动态监控工作,确保预算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财政厅晋财库[2010]50号文件印发的《山西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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