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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奖惩实施细则

医院奖惩实施细则

为了充分调动医院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其凝聚力和主人翁责任感,维护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医患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的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本院职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必须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行医,自觉维护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二条本院职工必须以病人为中心,努力钻研业务,以精湛的医疗技术、娴熟的服务技能,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本院职工必须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以德行医、廉洁行医,坚决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以良好的服务态度,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

第四条本细则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本院在编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在职职工(以下统称职工);给予院领导干部晋级或纪律处分,由任命其的党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职工有下列表现之一,应当给予奖励:

1.在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医疗(业务)技术和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降低成本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在科研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取得较大成果的;

3.在提高医院管理效率方面,科学管理或管理方法创新,成绩显著的;

4.在爱护公物、防止或挽救事故方面,见义勇为,使医院、职工或患者合法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在勇于与不良倾向作斗争、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方面,表现突出的;

6.在其他方面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七条按第六条应给予职工奖励的,除院内通报表扬外,还可发给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奖金;本细则已规定具体奖金数额的,按具体规定执行,未规定具体奖金数额的,由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第八条对获得院外各级党、政、工、青、妇等上级组织授予各种精神文明荣誉的集体和个人,或参加上级组织的各项竞赛(考试)活动,获得名次的集体和个人,或在某项工作中表现十分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医院奖励数额不等的一次性奖金或评优评先。

第九条给予职工院内通报表扬的,由院领导决定;评选各种院级先进荣誉的,由科室初选,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经院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公示;给予职工晋级的,由院人事科推荐,经院行政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公示,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条按第八条应奖励一次性奖金的,由各部门(科室)报党办或院办公室审核,经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同一个项目而获得多个级别荣誉或多项奖励的,医院按最高的级别或最高的金额的标准,只给予一次的奖金奖励。

第十二条按本细则给予奖励的经费不计入科室成本。

第十三条本院已奖励过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有下例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的;

2.违反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医院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服从领导、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技术操作规范或服务规范,引发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

5.破坏公、私财物、使医院(职工)或患者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的;

6.违反人事劳动纪律,情节严重的;

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十五条职工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罚。

第十六条医务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应暂停执业活动或吊销其执业证书的,提请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职工违规、违纪、违法,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必须严肃慎重,按照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按本人平常的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按上级有关规定酌情给予纪律处分或免予处分。

第十八条职工因违规、违纪、违法而受本细则处理的,均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职工违规、违纪、违法,根据其所犯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影响程度,可单独给予经济处理,也可同时给予3天至12个月的待岗、取消当年申报评审晋升技术职务资格,未聘的缓聘或待聘、已聘的低聘或解聘、调离工作岗位等行政处理,以及纪律处分;是医务人员的,提请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执业证等。

第二十条职工违规、违纪、违法,给予经济处罚的,可扣效益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绩效工资、卫生津贴、各种补贴、年终奖等;对于旷工的,还可扣工资。

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的,同时还要按一定的比例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受到纪律处分的,扣受处分人3个月效益工资;其它经济处罚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在本院工作不满10年的合同制职工,在工作中,违反上级和医院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情节严重的,扣一个月的劳务费,解除劳动合同。

本细则具体条款对解除劳动合同有具体规定的,按具体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职工待岗期间,每天只发本人日标准工资(即薪级工资、岗位工资)的60%;60%的标准工资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费的,按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发放。

第二十四条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不服从有关部门(科室)的管理,或待岗期满后不服从医院安排工作的,一年内,按本县最低生活保障费的标准发放工资,不享受社保、医保、各种补贴(津贴)、劳务费、年终奖以及年终奖励性工资。

第二十五条对于部门(科室)或职工个人以违规、违纪、违法等形式所获得的钱物,无论数额大小,医院一律予以收缴或责令退还;部门(科室)或责任人不配合的,医院可从其部门(科室)劳务费或责任人劳务费、职务(岗位)津贴、卫生津贴、各种补贴、年终奖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工作中出现(发生)安全事故、医疗纠纷、医疗(护理)差错,责任人主动向上级报告并积极采取正确的有效措施,努力将损失或负面影响降低的,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酬情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给予职工纪律处分时,医院必须在作出决定的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

第二十八条职工对受到依据本细则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时,应该在接到口头或书面通知后10天内,向医院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或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向医院提出复议申请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医院收到职工复议申请书后,必须在30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二)奖励

第三十条对获得党、政、工、青、妇等组织授予各种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医院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四等奖以下的,按四等奖标准奖励:

(元/人)

级别

(先进荣誉)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四等奖

国家级

500

300

150

100

省部级

300

200

100

80

地市级

150

100

80

60

县团级

100

80

60

50

第三十一条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中(或在上级组织召开的大会上),受到点名表扬的科室或个人,每篇(次)按以下标准奖励:

(元)

级别

国家级媒体或会议

省部级媒体或会议

地市级媒体或会议

县团级会议

金额

300

150

100

50

第三十二条获得立项的本院科研课题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元/项)

国家级

省级

地市级

本院

3000

2000

1500

200

第三十三条通过科研成果鉴定的本院科研课题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元/项)

国家级

省级

地市级

本院

5000

3000

2000

400

第三十四条本院科研课题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科技成果奖励的,除全部享受政府有关部门发给的奖金外,医院还按同等金额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获得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奖励的奖金,由项目(课题)负责人进行分配;负责人本人可享受其中60~80%的奖金。

第三十六条本院职工受医院委派参加院外科研活动,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科技成果奖励的,医院按以下标准奖励前三名作者:

第一作者,按政府有关部门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

第二作者,按政府有关部门奖励金额的30%给予奖励;

第三作者,按政府有关部门奖励金额的20%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本院职工以个人身份参加院外科研活动,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科技成果奖励的,医院按以下标准奖励前三名作者:

第一作者,按政府有关部门奖励金额的30%给予奖励;

第二作者,按政府有关部门奖励金额的10%给予奖励;

第三作者,按政府有关部门奖励金额的5%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不能按期完成科研课题任务的,按科研合同的约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技术革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实践证明对提高医院管理水平、业务(技术)能力有明显效果的,由院领导班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奖励金额。

第四十条获党、政、工、青、妇等有关部门的论文奖(不含医护、医技等方面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获四等奖以下的,按第四名标准奖励:

(元/篇)

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四等奖

省部级

120

100

80

60

地市级

80

60

50

30

县团级

50

40

30

20

第四十一条集体或个人在各种业务技能竞赛中,获得名次的按以下标准奖励,获四等奖以下的,按四等奖标准奖励:

(元/人)

级别

一等奖

(第一名)

二等奖

(第二名)

三等奖

(第三名)

四等奖

(第四名)

省部级

500

400

300

200

地市级

300

250

200

100

县团级

200

100

80

60

第四十二条在各种文体竞赛中,集体或个人获得名次的按以下标准奖励,获第四名(四等奖)以下的,按第四名标准奖励:

(元/人)

级别

一等奖

(第一名)

二等奖

(第二名)

三等奖

(第三名)

四等奖

(第四名)

省部级

200

150

100

50

地市级

100

80

50

30

县团级

80

60

30

20

第四十三条在医院组织的各种业务考试中,成绩优秀者按。

给予奖励。

第四十四条在岗参加学习,获得专业对口的研究生文凭及硕士学位的,与医院签订继续在本院工作10年的奖励10000元。

(中途离开医院则退还医院)。

第四十五条个人在上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检查、考核、考评、评审时,被上级在正式总结时点名表扬的,每项奖励200元/人。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所在部门(科室)或事情发生所在地的部门(科室)负责人书面申报,经有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后,根据情节轻重,提出给予50~1000元/次奖励的建议,由院领导讨论决定,同时全院通报表扬。

1.在工作中,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并表现较突出的;

2.在医患或职工之间发生打架的现场,主动劝阻打架,为平息势态或避免势态严重恶化发挥了重要作用的(保卫科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除外)。

3.发现他人的工作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并主动妥善地纠正,避免了纠纷或安全事故的发生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除外);

(三)处罚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属实,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理:

情节较轻的,扣当月效益工资;情节较重的,扣2个月效益工资,取消当年申报评审晋升技术职务资格,或获得晋升技术职务资格未聘的缓聘;情节严重的,给予低聘或解聘直至纪律处分;是医务人员的,同时提请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执业证;是中层领导干部的,还给予解聘领导职务;是院领导的,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1.在工作中,索要、接受患者及其亲属好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的;

2.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捐赠”、“赠送”、“赞助”和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将供应商给予任何形式的让利、回扣、“赠送”、“赞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计入医院帐目的;

4.介绍病人到院外治疗、检查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的;

5.违反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接受或索要患者及其家属钱物的;

6.开“搭车”药、“搭车”检查、“搭车”治疗等处方和检查单的;

7.在院内私自出(代)售药品、医疗仪器或其它商品的;

8.违反药品、医用耗材、设备等招标采购程序或管理制度的;

9.出具虚假医学或行政证明文件的。

第四十八条部门(科室)有下列情形之一,扣部门(科室)负责人当月效益工资和职务津贴,取消其当年申报评审晋升技术职务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1.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的;

2.科室私(乱)收费的;

3.设立“小金库”的。

第四十九条个人或部门(科室)私(乱)收费的,按私收费金额的5倍扣个人或部门(科室)的劳务费,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部门(科室)私分医院或部门(科室)钱物的,对部门(科室)负责人参照第八十二条处理并扣当月职务津贴。

第五十一条违反医院有关大额诊疗费用开支规定,情节或不良影响较轻的,扣责任人效益工资50元/次;情节或不良影响较严重的,扣责任人效益工资150元/次;情节或不良影响严重,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并提请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执业证。

第五十二条违反首诊负责制,情节或不良影响较轻的,扣当事人效益工资100元/次;情节或不良影响较重的,扣责任人当月效益工资;情节或不良影响严重,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并提请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执业证。

第五十三条违反医保管理规定的,由责任人承担被医保管理部门或患者拒付的有关费用;情节或不良影响较严重的,扣发300元效益工资;情节或不良影响严重的,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并提请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执业证。

第五十四条利用工作之便,私自免费为他人检查、治疗的,按病人应付费用的5倍扣责任人的效益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在工程建筑、维(装)修等各种业务来往中,收受对方给予各种名目钱物的,无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纪律处分,并没收非法所得。

第五十六条在工作中,违反首问负责制或因医德医风等问题而被投诉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情节或不良影响较轻的,按下例标准执行:

(1)造成向本院职能部门或院领导投诉,经查属实的,第一次扣责任人效益工资30元;第二次扣责任人效益工资100元;第三次(及以上)扣责任人效益工资200元/次;第四次予以待岗处理;

(2)造成向县卫生局等上级部门投诉,经查属实的,扣责任人效益工资300元。

2.情节或不良影响较严重,经查属实的,扣责任人当月效益工资。

3.情节或不良影响严重,经查属实的,给予扣责任人2个月效益工资,还可同时给予待岗学习5~30天处理或另行安排工作,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中的某一点,应当视情节轻重或影响大小,追究当事人责任:

情节或影响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或影响虽然轻微,但有两次以上或情节(不良影响)较轻的,扣发50元效益工资;情节较严重或造成较大的影响的,扣发200元效益工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影响的,扣发当月效益工资,必要时还可同时给予纪律处分,是中层领导、班组长的,同时给予解聘领导职务处理;是院领导的,建议任命其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1.行政上不服从上级领导或管理的;

2.工作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违反限时办结制,未按时完成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按规定或程序办事、工作不到位、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4.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

5.办事不公,影响团结或拉帮结派或造谣惑众的;

6.不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医院其它工作任务的;

7.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利用职权谋私的;

8.故意刁难、打击报复他人的;

9.对不宜扩散和透露的内容,对别人通风报信、传播信息的;

10.侵害他人(包括患者及其家属)隐私权的;

11.违反上级和医院有关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的(涉及医德医风问题和医疗纠纷及安全问题的,按其他条款处理);

12.不执行各种报告制度的;

13.扰乱医院工作秩序,影响医院工作正常进行的,或使医院利益受到损失的;

14.其它应受到责任追究的。

第五十八条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对女患者行为不轨的,经查属实,情节较轻的,扣效益工资200元;情节较重的,扣当月效益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及时上报(交)各种文字材料(各类报表),追究责任部门(科室)负责人责任:

造成不良后果轻微,扣职务津贴30元(迟报、漏报传染病的按第六十条处理);造成不良后果较大的,扣当月职务津贴;造成不良后果严重的,扣当月职务津贴和当月效益工资,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每漏(迟)报传染病或没有按规定及时转诊的,每例扣直接责任人的劳务费100元和直接责任部门(科室)负责人当月职务津贴50元;造成不良后果较严重的,扣直接责任人效益工资200元/例和责任部门(科室)负责人100元的职务津贴;造成不良后果严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各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是医务人员的,可同时提请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

第六十一条下属工作人员有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情形之一受到处理的,视情节轻重或不良影响大小,追究所属部门(科室)负责人(含班组长)的领导责任:

情节较严重或不良影响较大的,扣当月50%职务津贴;情节严重或不良影响严重的,扣当月100%职务津贴,必要时还可给予纪律处分或解聘领导职务,中层干部被解聘的,扣分管领导当月50%职务津贴。

第六十二条本部门(科室)、本班组一个月内发生三例(及以上)职工违规违纪行为被医院按本细则处理或上级有关部门批评的,分别扣所属部门(科室)负责人和班组长的职务津贴30元、40元;没有班组长的,扣负责人职务津贴40元。

第六十三条中层领导及班组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或影响大小,追究当事人责任:

情节或影响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轻或造成一定的影响的,扣当月50%的职务津贴;情节较严重或造成较大的影响的,扣当月全额职务津贴和全额效益工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影响的,是中层领导或班组长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解聘领导职务的处理。

1.对上级或有关部门布置的学习、工作任务,不及时或不积极组织落实的;

2.对下属工作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等行为,不督查、不纠正或纠正不力的;

3.对分管范围内工作效能低下,长时间没有改进,管理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4.无正当理由,不积极组织、指挥本部门(科室)、本班组工作人员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医院其它工作任务的;

5.对本部门(科室)、本班组工作人员闹不团结、工作不协调或协调不力、不遵守劳动纪律、违规违纪等问题长期失察或放任不管不处理,或管理不到位或处理不严的。

第六十四条在招聘员工或岗位竞聘活动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扣1~3个月效益工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五条违规违纪行为被媒体点名(或不点名)报道或在上级组织召开的大会上,受到点名(或不点名)批评的,按本细则有关条款从严处理。

第六十六条无论出于什么原因,辱骂病人或与病人或其家属(朋友)吵架,经查属实:

视情节轻重扣效益工资100~500元。

第六十七条无论出于什么原因,自己或指使他人与病人或其家属(朋友)打架,经查属实:

视情节扣效益工资300~1000元;是合同制职工的,扣当月效益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

经有关司法部门认定属于职工正当防卫行为的免予处理。

第六十八条职工之间,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而吵架,经查属实的,视情节或不良影响轻重,扣双方效益工资100~200元,主要责任人加重处理,情节或不良影响严重,扣双方当月效益工资,直至纪律处分。

第六十九条辱骂同事,经查属实的,按第六十八条处理。

第七十条职工之间,无论出于什么原因而打架,经查属实的,视情节或不良影响轻重,扣双方当月效益工资200~500元;主要责任人加重处理;情节严重的,是在编的,给予纪律处分。

由此引发的一切赔偿费用由责任人负责。

经有关司法部门认定属于职工正当防卫行为的免予处理。

第七十一条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外出会诊的,每次扣效益工资500元,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纪律处分,并提请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发生医疗纠纷及经济赔偿,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十二条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损失或不良影响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是医务人员的,同时提请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执业证;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中层领导,给予记大过以下或撤职处分;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院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处理。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发生医疗纠纷或安全事故的;

2.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可以预见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未积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放任医疗纠纷或安全事故发生的;

3.接到有关医疗纠纷或安全隐患报告,未及时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使致医疗纠纷或安全事故发生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加重处分。

第七十三条违反上级和医院管理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虽未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但属于安全隐患的,扣责任人效益工资100元。

第七十四条对可控因素(医患沟通不够、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医疗行为不规范、管理不善、管理不严等)发生一般差错的,扣责任人效益工资150元;发生严重差错的,扣责任人效益工资300元。

第七十五条对不可控因素(疑难疾病、并发症及合并症、技术限制、病人因素)发生的差错可予以全院通报。

第七十六条接到有关安全事故或隐患报告,未及时报告上级、能够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积极进行处理而没有赶到、或赶到现场处理不力,应追究责任:

情节或不良影响较轻的,扣责任人效益工资100元;情节或不良影响较重的,扣责任人效益工资300元;情节或不良影响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十七条因管理不善,造成火灾水患、财物被盗,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理:

情节较轻的,扣效益工资200元;情节较重的,扣当月全额效益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的,按第一百四十二条处理。

第七十八条电梯值班人员无故延误危重病人急用电梯,造成不良后果较轻的,扣30元;造成不良后果较重的,扣200元;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十九条酒后上班的,情节或不良影响较轻的,扣效益工资50元;情节或不良影响较大的,扣效益工资200元;情节或不良影响严重的,扣效益工资300元。

第八十条个人违反报告制度,隐瞒安全事故的,扣责任人2个月效益工资,并可同时给予待岗3-5天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十一条部门(科室)负责人隐瞒安全事故、医疗纠纷、医疗(护理)差错,或不及时按规定报告院领导、上级主管部门的,扣2个月职务津贴及2个月效益工资;情节或不良影响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十二条贪污、偷盗医院或他人钱物、挪用公款,但司法机关依法不追究的,医院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当事人1~3个月效益工资、待岗5~30天,并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偷盗医院或他人钱物未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当事人半个月~2个月效益工资;数额较大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十三条未经院领导批准,擅自处理医院固定资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扣责任人劳务费100~500元;处理医院固定资产所得收入不交院财务科的,按第八十二条处理。

第八十四条违反医院废物处理管理办法的,视情节轻重,扣责任部门(科室)负责人当月50%~全月职务津贴。

第八十五条弄虚作假,骗(冒)领医院钱物的,视情节轻重,按第八十二条处理。

第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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