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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奖惩实施细则.docx

1、医院奖惩实施细则医院奖惩实施细则 为了充分调动医院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其凝聚力和主人翁责任感,维护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医患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的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本院职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必须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行医,自觉维护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二条 本院职工必须以病人为中心,努力钻研业务,以精湛的医疗技术、娴熟的服务技能,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 本院职工必须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以德行医、廉洁行医,坚决抵制和纠正行业

2、不正之风,以良好的服务态度,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 第四条 本细则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院在编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在职职工(以下统称职工);给予院领导干部晋级或纪律处分,由任命其的党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表现之一,应当给予奖励: 1在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医疗(业务)技术和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降低成本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在科研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取得较大成果的; 3在提高医院管理效率方面,科学管理或管理方法创新,成绩显著的; 4在爱护公物、防止或挽救事故方面,见义勇为,使医院

3、、职工或患者合法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在勇于与不良倾向作斗争、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方面,表现突出的; 6在其他方面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七条 按第六条应给予职工奖励的,除院内通报表扬外,还可发给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奖金;本细则已规定具体奖金数额的,按具体规定执行,未规定具体奖金数额的,由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第八条 对获得院外各级党、政、工、青、妇等上级组织授予各种精神文明荣誉的集体和个人,或参加上级组织的各项竞赛(考试)活动,获得名次的集体和个人,或在某项工作中表现十分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医院奖励数额不等的一次性奖金或评优评先。 第九条 给予职工院内通报表扬的,由院领导决定;评选各种院级先进荣誉的,由

4、科室初选,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经院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公示;给予职工晋级的,由院人事科推荐,经院行政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公示,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条 按第八条应奖励一次性奖金的,由各部门(科室)报党办或院办公室审核,经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同一个项目而获得多个级别荣誉或多项奖励的,医院按最高的级别或最高的金额的标准,只给予一次的奖金奖励。 第十二条 按本细则给予奖励的经费不计入科室成本。 第十三条 本院已奖励过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有下例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的; 2违反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医院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服

5、从领导、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技术操作规范或服务规范,引发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 5破坏公、私财物、使医院(职工)或患者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的; 6违反人事劳动纪律, 情节严重的; 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十五条 职工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罚。 第十六条 医务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应暂停执业活动或吊销其执业证书的,提请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职工违规、违纪、违法,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必须严肃慎重,按照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按本人平常的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按上级有关规定酌情给予纪律处

6、分或免予处分。 第十八条 职工因违规、违纪、违法而受本细则处理的,均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职工违规、违纪、违法,根据其所犯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影响程度,可单独给予经济处理,也可同时给予3天至12个月的待岗、取消当年申报评审晋升技术职务资格,未聘的缓聘或待聘、已聘的低聘或解聘、调离工作岗位等行政处理,以及纪律处分;是医务人员的,提请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执业证等。 第二十条 职工违规、违纪、违法,给予经济处罚的,可扣效益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绩效工资、卫生津贴、各种补贴、年终奖等;对于旷工的,还可扣工资。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的,同时还要按一定的比例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 受到纪律

7、处分的,扣受处分人3个月效益工资;其它经济处罚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本院工作不满10年的合同制职工,在工作中,违反上级和医院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情节严重的,扣一个月的劳务费,解除劳动合同。 本细则具体条款对解除劳动合同有具体规定的,按具体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 职工待岗期间,每天只发本人日标准工资(即薪级工资、岗位工资)的60%;60%的标准工资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费的,按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发放。第二十四条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不服从有关部门(科室)的管理,或待岗期满后不服从医院安排工作的,一年内,按本县最低生活保障费的标准发放工资,不享受社保、医保、各种补贴(津贴)、劳务费、

8、年终奖以及年终奖励性工资。 第二十五条 对于部门(科室)或职工个人以违规、违纪、违法等形式所获得的钱物,无论数额大小,医院一律予以收缴或责令退还;部门(科室)或责任人不配合的,医院可从其部门(科室)劳务费或责任人劳务费、职务(岗位)津贴、卫生津贴、各种补贴、年终奖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工作中出现(发生)安全事故、医疗纠纷、医疗(护理)差错,责任人主动向上级报告并积极采取正确的有效措施,努力将损失或负面影响降低的,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酬情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给予职工纪律处分时,医院必须在作出决定的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 第二十八条 职工对受到依据本细则作出的处

9、理决定不服时,应该在接到口头或书面通知后10天内,向医院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或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向医院提出复议申请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医院收到职工复议申请书后,必须在30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二)奖 励 第三十条 对获得党、政、工、青、妇等组织授予各种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医院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四等奖以下的,按四等奖标准奖励:(元 / 人)级别(先进荣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国家级500300150100省部级30020010080地市级1501008060县团级100806050 第三十一条 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中(或在上级组织召开的大会上),受到点名表扬的科

10、室或个人,每篇(次)按以下标准奖励:(元)级别国家级媒体或会议省部级媒体或会议地市级媒体或会议县团级会议金额30015010050 第三十二条 获得立项的本院科研课题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元 / 项)国家级省级地市级本院300020001500200第三十三条 通过科研成果鉴定的本院科研课题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元/项)国家级省级地市级本院500030002000400 第三十四条 本院科研课题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科技成果奖励的,除全部享受政府有关部门发给的奖金外,医院还按同等金额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获得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奖励的奖金,由项目(课题)负责人进行分配;负责人本人可享

11、受其中6080%的奖金。 第三十六条 本院职工受医院委派参加院外科研活动,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科技成果奖励的,医院按以下标准奖励前三名作者:第一作者,按政府有关部门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第二作者,按政府有关部门奖励金额的30%给予奖励;第三作者,按政府有关部门奖励金额的20%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本院职工以个人身份参加院外科研活动,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科技成果奖励的,医院按以下标准奖励前三名作者:第一作者,按政府有关部门奖励金额的30%给予奖励;第二作者,按政府有关部门奖励金额的10%给予奖励;第三作者,按政府有关部门奖励金额的5%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 不能按期完成科研课题任务的,

12、按科研合同的约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技术革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实践证明对提高医院管理水平、业务(技术)能力有明显效果的,由院领导班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奖励金额。 第四十条 获党、政、工、青、妇等有关部门的论文奖(不含医护、医技等方面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获四等奖以下的,按第四名标准奖励:(元 / 篇)级别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省部级1201008060地市级80605030县团级50403020 第四十一条 集体或个人在各种业务技能竞赛中,获得名次的按以下标准奖励,获四等奖以下的,按四等奖标准奖励:(元/人)级别一等奖(第一名)二等奖(第二名)三等奖(第三名)四等奖

13、(第四名)省部级500400300200地市级300250200100县团级2001008060 第四十二条 在各种文体竞赛中,集体或个人获得名次的按以下标准奖励,获第四名(四等奖)以下的,按第四名标准奖励:(元/人)级别一等奖(第一名)二等奖(第二名)三等奖(第三名)四等奖(第四名)省部级20015010050地市级100805030县团级80603020 第四十三条 在医院组织的各种业务考试中,成绩优秀者按。给予奖励。 第四十四条 在岗参加学习,获得专业对口的研究生文凭及硕士学位的,与医院签订继续在本院工作10年的奖励10000元。(中途离开医院则退还医院)。 第四十五条 个人在上级有关部

14、门组织开展的检查、考核、考评、评审时,被上级在正式总结时点名表扬的,每项奖励200元 / 人。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所在部门(科室)或事情发生所在地的部门(科室)负责人书面申报,经有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后,根据情节轻重,提出给予501000元 / 次奖励的建议,由院领导讨论决定,同时全院通报表扬。 1在工作中,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并表现较突出的; 2在医患或职工之间发生打架的现场,主动劝阻打架,为平息势态或避免势态严重恶化发挥了重要作用的(保卫科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除外)。 3发现他人的工作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并主动妥善地纠正,避免了纠纷或安全事故的发生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

15、除外); (三)处罚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属实,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理:情节较轻的,扣当月效益工资;情节较重的,扣2个月效益工资,取消当年申报评审晋升技术职务资格,或获得晋升技术职务资格未聘的缓聘;情节严重的,给予低聘或解聘直至纪律处分;是医务人员的,同时提请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执业证;是中层领导干部的,还给予解聘领导职务;是院领导的,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1在工作中,索要、接受患者及其亲属好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的; 2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捐赠”、“赠送”、“赞助”和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将供应商给予任何形式的让利、回扣、“赠送

16、”、“赞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计入医院帐目的; 4介绍病人到院外治疗、检查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的; 5违反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接受或索要患者及其家属钱物的; 6开“搭车”药、“搭车”检查、“搭车”治疗等处方和检查单的; 7在院内私自出(代)售药品、医疗仪器或其它商品的; 8违反药品、医用耗材、设备等招标采购程序或管理制度的; 9出具虚假医学或行政证明文件的。 第四十八条 部门(科室)有下列情形之一,扣部门(科室)负责人当月效益工资和职务津贴,取消其当年申报评审晋升技术职务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1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

17、收费用的; 2科室私(乱)收费的; 3设立“小金库”的。 第四十九条 个人或部门(科室)私(乱)收费的,按私收费金额的5倍扣个人或部门(科室)的劳务费,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 部门(科室)私分医院或部门(科室)钱物的,对部门(科室)负责人参照第八十二条处理并扣当月职务津贴。 第五十一条 违反医院有关大额诊疗费用开支规定,情节或不良影响较轻的,扣责任人效益工资50元/次;情节或不良影响较严重的,扣责任人效益工资150元/次;情节或不良影响严重,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并提请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执业证。 第五十二条 违反首诊负责制,情节或不良影响较轻的,扣当事人效益工资100元/次;情

18、节或不良影响较重的,扣责任人当月效益工资;情节或不良影响严重,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并提请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执业证。 第五十三条 违反医保管理规定的,由责任人承担被医保管理部门或患者拒付的有关费用;情节或不良影响较严重的,扣发300元效益工资;情节或不良影响严重的,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并提请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执业证。 第五十四条 利用工作之便,私自免费为他人检查、治疗的,按病人应付费用的5倍扣责任人的效益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在工程建筑、维(装)修等各种业务来往中,收受对方给予各种名目钱物的,无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纪律处分,并没收非法所得。 第五十六条 在工

19、作中,违反首问负责制或因医德医风等问题而被投诉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情节或不良影响较轻的,按下例标准执行: (1)造成向本院职能部门或院领导投诉,经查属实的,第一次扣责任人效益工资30元;第二次扣责任人效益工资100元;第三次(及以上)扣责任人效益工资200元/次;第四次予以待岗处理; (2)造成向县卫生局等上级部门投诉,经查属实的,扣责任人效益工资300元。2情节或不良影响较严重,经查属实的,扣责任人当月效益工资。3情节或不良影响严重,经查属实的,给予扣责任人2个月效益工资,还可同时给予待岗学习530天处理或另行安排工作,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中的某一点,应当视情节轻重

20、或影响大小,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或影响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或影响虽然轻微,但有两次以上或情节(不良影响)较轻的,扣发50元效益工资;情节较严重或造成较大的影响的,扣发200元效益工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影响的,扣发当月效益工资,必要时还可同时给予纪律处分,是中层领导、班组长的,同时给予解聘领导职务处理;是院领导的,建议任命其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1行政上不服从上级领导或管理的; 2工作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违反限时办结制,未按时完成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按规定或程序办事、工作不到位、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4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 5办事不公,影

21、响团结或拉帮结派或造谣惑众的; 6不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医院其它工作任务的; 7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利用职权谋私的; 8故意刁难、打击报复他人的; 9对不宜扩散和透露的内容,对别人通风报信、传播信息的; 10侵害他人(包括患者及其家属)隐私权的; 11违反上级和医院有关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的(涉及医德医风问题和医疗纠纷及安全问题的,按其他条款处理); 12不执行各种报告制度的; 13扰乱医院工作秩序,影响医院工作正常进行的,或使医院利益受到损失的; 14其它应受到责任追究的。 第五十八条 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对女患者行为不轨的,经查属实,情节较轻的,扣效益工资200元;情节较重的,扣当月效益工资

22、,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及时上报(交)各种文字材料(各类报表),追究责任部门(科室)负责人责任:造成不良后果轻微,扣职务津贴30元 (迟报、漏报传染病的按第六十条处理);造成不良后果较大的,扣当月职务津贴;造成不良后果严重的,扣当月职务津贴和当月效益工资,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 每漏(迟)报传染病或没有按规定及时转诊的,每例扣直接责任人的劳务费100元和直接责任部门(科室)负责人当月职务津贴50元;造成不良后果较严重的,扣直接责任人效益工资200元/例和责任部门(科室)负责人100元的职务津贴;造成不良后果严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各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23、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是医务人员的,可同时提请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 第六十一条 下属工作人员有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情形之一受到处理的,视情节轻重或不良影响大小,追究所属部门(科室)负责人(含班组长)的领导责任:情节较严重或不良影响较大的,扣当月50%职务津贴;情节严重或不良影响严重的,扣当月 100%职务津贴,必要时还可给予纪律处分或解聘领导职务,中层干部被解聘的,扣分管领导当月50%职务津贴。 第六十二条 本部门(科室)、本班组一个月内发生三例(及以上)职工违规违纪行为被医院按本细则处理或上级有关部门批评的,分别扣所属部门(科室)负责人和班组长的职务津贴

24、30元、40元;没有班组长的,扣负责人职务津贴40元。 第六十三条 中层领导及班组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或影响大小,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或影响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轻或造成一定的影响的,扣当月50%的职务津贴;情节较严重或造成较大的影响的,扣当月全额职务津贴和全额效益工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影响的,是中层领导或班组长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解聘领导职务的处理。 1对上级或有关部门布置的学习、工作任务,不及时或不积极组织落实的; 2对下属工作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等行为,不督查、不纠正或纠正不力的; 3对分管范围内工作效能低下,长时间没有改进,管理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25、 4无正当理由,不积极组织、指挥本部门(科室)、本班组工作人员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医院其它工作任务的; 5对本部门(科室)、本班组工作人员闹不团结、工作不协调或协调不力、不遵守劳动纪律、违规违纪等问题长期失察或放任不管不处理,或管理不到位或处理不严的。 第六十四条 在招聘员工或岗位竞聘活动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扣13个月效益工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规违纪行为被媒体点名(或不点名)报道或在上级组织召开的大会上,受到点名(或不点名)批评的,按本细则有关条款从严处理。 第六十六条 无论出于什么原因,辱骂病人或与病人或其家属(朋友)吵架,经查属实:视情节轻重扣

26、效益工资100500元。 第六十七条 无论出于什么原因,自己或指使他人与病人或其家属(朋友)打架,经查属实:视情节扣效益工资3001000元;是合同制职工的,扣当月效益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 经有关司法部门认定属于职工正当防卫行为的免予处理。 第六十八条 职工之间,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而吵架,经查属实的,视情节或不良影响轻重,扣双方效益工资100200元,主要责任人加重处理,情节或不良影响严重,扣双方当月效益工资,直至纪律处分。 第六十九条 辱骂同事,经查属实的,按第六十八条处理。 第七十条 职工之间,无论出于什么原因而打架,经查属实的,视情节或不良影响轻重,扣双方当月效益工资200500元;主要责

27、任人加重处理;情节严重的,是在编的,给予纪律处分。由此引发的一切赔偿费用由责任人负责。 经有关司法部门认定属于职工正当防卫行为的免予处理。 第七十一条 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外出会诊的,每次扣效益工资500元,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纪律处分,并提请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发生医疗纠纷及经济赔偿,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十二条 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损失或不良影响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是医务人员的,同时提请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执业证;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中层领导,给予记大过以下或撤职处分;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院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处理。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8、制度、操作规程,发生医疗纠纷或安全事故的; 2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可以预见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未积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放任医疗纠纷或安全事故发生的; 3接到有关医疗纠纷或安全隐患报告,未及时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使致医疗纠纷或安全事故发生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加重处分。 第七十三条 违反上级和医院管理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虽未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但属于安全隐患的,扣责任人效益工资100元。 第七十四条 对可控因素(医患沟通不够、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医疗行为不规范、管理不善、管理不严等)发生一般差错的,扣责任人效益工资150元;发生严重差错的,扣责任人效

29、益工资300元。 第七十五条 对不可控因素(疑难疾病、并发症及合并症、技术限制、病人因素)发生的差错可予以全院通报。 第七十六条 接到有关安全事故或隐患报告,未及时报告上级、能够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积极进行处理而没有赶到、或赶到现场处理不力,应追究责任:情节或不良影响较轻的,扣责任人效益工资100元;情节或不良影响较重的,扣责任人效益工资300元;情节或不良影响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十七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火灾水患、财物被盗,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理:情节较轻的,扣效益工资200元;情节较重的,扣当月全额效益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的,按第一百四十二条处理。 第七十八条

30、电梯值班人员无故延误危重病人急用电梯,造成不良后果较轻的,扣30元;造成不良后果较重的,扣200元;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十九条 酒后上班的,情节或不良影响较轻的,扣效益工资50元;情节或不良影响较大的,扣效益工资200元;情节或不良影响严重的,扣效益工资300元。 第八十条 个人违反报告制度,隐瞒安全事故的,扣责任人2个月效益工资,并可同时给予待岗3-5天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十一条 部门(科室)负责人隐瞒安全事故、医疗纠纷、医疗(护理)差错,或不及时按规定报告院领导、上级主管部门的,扣2个月职务津贴及2个月效益工资;情节或不良影响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十二条 贪污、偷盗医院或他人钱物、挪用公款,但司法机关依法不追究的,医院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当事人13个月效益工资、待岗530天,并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偷盗医院或他人钱物未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当事人半个月2个月效益工资;数额较大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十三条 未经院领导批准,擅自处理医院固定资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扣责任人劳务费100500元;处理医院固定资产所得收入不交院财务科的,按第八十二条处理。 第八十四条 违反医院废物处理管理办法的,视情节轻重,扣责任部门(科室)负责人当月50%全月职务津贴。 第八十五条 弄虚作假,骗(冒)领医院钱物的,视情节轻重,按第八十二条处理。 第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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