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钢筋进场检验及抽样复试等有关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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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钢筋进场检验及抽样复试等有关要求
关于钢筋进场检验及抽样复试等有关要求
关于钢筋进场检验及抽样复试等有关要求
一、钢筋进场检验的程序及规范作法
1.检查合格证
钢筋进场时,合格证原件(盖有厂家红印章)必须随钢筋同时进场。
如不能提供原件,需在原件上注明如下内容:
进场钢筋的吨位;拟用在哪个部位;经办人(厂家或经销商);原件存放地点。
然后复印,在复印件上再盖厂家或经销商的红印章后留存工地,作为该批进场钢筋的合格证。
以此确保发放到各工地的某种规格的钢筋吨位数之和等于原件上的总吨位数。
合格证的检查内容如下:
⑴合格证上必须标注厂名、厂址;合格证与生产许可证上的厂家名称必须相一致。
⑵合格证上必须标注该批钢筋执行国家标准的名称。
且合格证上标注的执行标准名称必须与锚固在钢筋端部扉子上注明的执行标准名称相一致。
⑶合格证上必须标注钢筋产品的名称,例如“热轧带肋钢筋”、“热轧光圆钢筋”等,且产品名称必须与所执行的国家标准相对应(详见本文第四部分)。
⑷合格证上必须标注厂家生产许可证的编号。
每一生产厂家均有唯一的一个生产许可证编号。
现场应将厂家的有效生产许可证编号记录在案,以备以后对进场钢筋作核对之用。
⑸合格证上必须标注炉号。
合格证上的炉号应与钢筋端部扉子上所标注的炉号相一致,或者说,合格证上所标注的炉号应该包含进场钢筋端部扉子上所标注的炉号。
⑹合格证上必须标注钢筋牌号(例如HRB335等),且合格证上的钢筋牌号必须与钢筋端部扉子上标注的钢筋牌号以及钢筋表面上轧制的牌号相一致。
⑺合格证上必须标注钢筋规格,且合格证上标注的钢筋规格必须与进场钢筋规格相一致;
⑻合格证上必须标注出厂实测的力学性能数据。
所标注的有关数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见本文第五部分第2条“热轧带肋钢筋新、老标准力学性能的区别”)。
⑼合格证上必须标注出厂实测的五种化学元素的成分含量和炭当量值。
所标数值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见本文第五部分第3条“热轧带肋钢筋的化学成分”)。
⑽合格证上必须标注该批进场钢筋的重量。
对于合格证上的重量与进场钢筋的重量不相符的处理方法,见本文第一部分第6条“进场钢筋合格证的归档”有关规定。
⑾合格证上必须标注编号,即每个合格证都要又一编号,没有编号的标注车号也可。
⑿合格证上必须标注生产厂家的代号。
正规生产厂家都有自己的代号,且合格证上的厂家代号必须与钢筋端部扉子上以及钢筋表面轧制的厂家代号相一致。
现场应设法取得(如要求厂家发传真过来等)有关生产厂家的准确代号,监理人员应将有关钢筋生产厂家的代号逐一存档以备核对之用。
⒀合格证上必须标注生产日期;
⒁合格证上必须具有核验人员与检验单位的证章。
以上对合格证的各项检查,是确保进场钢筋质量的有效手段。
现场监理人员对进场钢筋必须仔细核对合格证上所标注的内容是否与进场钢筋(包括锚固在钢筋端部的扉子及钢筋表面标注的内容)相一致;仔细核对合格证上的有关出厂实测数据是否满足所执行标准的规定要求。
这是检查进场钢筋合格与否的第一步。
可以说,对进场钢筋判定合格的标准之一,首先是检查其提供的合格证必须符合要求,亦即合格证自身必须合格,不符合要求的合格证即可判定该批进场钢筋为不合格。
2.检查生产许可证
目前国家对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热轧光圆钢筋和冷轧带肋钢筋三种钢筋的生产均需有生产许可证。
该生产许可证为国家颁发,上面盖有国家有关部门的印章。
生产许可证检查内容如下:
⑴检查生产许可证上的编号是否与合格证上的编号相一致(与合格证互相印证);
⑵检查生产许可证上允许生产的产品品种是否包含有进场钢筋产品的品种;
⑶检查生产许可证上所标注的有效期是否过期。
国家规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⑷检查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必须盖有厂家的红印章。
盖经销商的印章没有法律效力。
3.检查钢筋外观质量
⑴对热轧带肋钢筋,首先检查钢筋上轧制的代号必须与合格证上的厂家代号相一致。
正规厂家在每捆钢筋的端部都会用铆钉铆上一个扉子,上面标有该批进场钢筋的详细信息。
⑵检查钢筋上有无喷有不合格的色标。
如果进场钢筋中含有已被喷不合格色标的钢筋,说明经销商把已被标注为不合格的钢筋作为合格钢筋在继续出售。
检查发现有喷涂不合格色标的钢筋时,即应将其清理出场。
⑶检查外观缺陷
①对于热轧带肋钢筋,新标准(GB1499.2-2007)对于外观缺陷的规定更加理性,其规定如下:
钢筋应无有害的表面缺陷;只要经钢丝刷刷过的试样的重量、尺寸、横截面积和拉伸性能不低于本标准规定的要求,锈皮、表面不平整或氧化铁皮不作为拒收的理由。
②对于热轧光圆钢筋,新标准(GB1499.1-2008)也同样作了理性规定:
钢筋应无有害的表面缺陷,按盘卷交货的钢筋应将头尾有害缺陷部分切除;试样可使用钢丝刷清理,清理后的重量、尺寸、横截面积和拉伸性能满足本部分的要求,锈皮、表面不平整或氧化铁皮不作为拒收的理由。
③冷轧带肋钢筋(GB13788-2000)规定:
钢筋表面不得有裂纹、折叠、结疤、油污及其他影响使用的缺陷;钢筋表面可有浮锈,但不得有锈皮及目视可见的麻坑等腐蚀现象。
④现场验收时,对外观有严重缺陷的钢筋,如果其数量不大(不具普遍性)可将其挑出;如较普遍则判断为该批钢筋外观质量不合格,不再进行抽样复试且必须退场。
⑷钢筋直径测量:
①热轧带肋钢筋应以测其内径尺寸作为其直径尺寸。
所谓内径,是指有月牙肋的两侧最低点之间(即凹对凹)的尺寸,不包含肋的高度,测量时应注意。
表1为普通热轧带肋钢筋直径的允许偏差(新、老标准要求相同)。
带有纵肋的月牙肋钢筋内径尺寸与允许偏差表1
公称
直径
d
内径d1
公称
直径
d
内径d1
公称
直径
d
内径d1
公称尺寸
允许偏差
公称尺寸
允许偏差
公称尺寸
允许偏差
6
5.8
±0.3
16
15.4
±0.4
28
27.2
±0.6
8
7.7
±0.4
18
17.3
32
31.0
10
9.6
20
19.3
±0.5
36
35.0
12
11.5
22
21.3
40
38.7
±0.7
14
13.4
25
24.2
50
48.5
±0.8
注:
新标准规定:
不带纵肋的月牙肋钢筋其内径尺寸可按上表作适当调整。
②表2为新标准规定的热轧光圆钢筋的直径允许偏差。
热轧光圆钢筋的直径允许偏差表2
公称直径(mm)
允许偏差(mm)
不圆度(mm)
8、10、12
±0.3
≤±0.4
14、16、18、20、22
±0.4
注:
老标准规定的热轧光圆钢筋直径范围为φ8~φ20,新标准规定为φ8~φ22。
4.现场抽样复试
⑴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及钢筋外观检查通过后,进行现场抽样复试。
所抽试样必须具有代表性和真实性。
大连市《关于加强建筑工地钢筋质量〔2006〕207号》文件规定,卸车前在车上所取试样不具代表性,其检测结果不得作为钢筋进场使用的依据(车上成捆钢筋不超过一层者可不卸车抽样)。
因此,如车上所装成捆钢筋超过一层,必须卸车取样。
⑵取样单元(检验批)
①对于热轧带肋钢筋和热轧光圆钢筋:
1)如产品系新标准实施之前生产的,取样单元仍执行老办法,即:
每批重量不大于60T为一检验批,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的钢筋组成。
取一组试样,2拉2弯;
2)如产品系新标准实施之后生产的,取样单元执行新办法,即:
每批重量不大于60T的仍为一检验批,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的钢筋组成。
取一组试样,2拉2弯。
但对同批进场超过60t的部分,每增加40t(或不足40t),仅在原2拉2弯基础上增加1拉1弯,作为一组试样,并出具一份检测报告。
例如:
60T<进场钢筋≤100T时,取3拉3弯;100T<进场钢筋≤140T,取4拉4弯,依此类推。
新标准的取样单元之所以有所增大,是考虑如今的钢铁冶炼炉罐容量较大,所以只要是同一炉罐的产品,取样单元即检验批可如上所述扩大执行。
②冷轧带肋钢筋:
取样单元仍执行老办法。
如按捆包装,每批重量不大于10T为一检验批,取一组试样,1拉2弯;如按盘包装,则每盘都要取1根做拉伸试验,每不大于60T取2根做弯曲试验。
每个检验批由同一牌号、同一外形、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和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
⑶取样方法
作拉伸试验的试样要取钢筋上有代号的部分。
做弯曲试验的试样可与做拉伸试验的试样为同一根钢筋。
但用作拉伸试验的两个试样应在不同的钢筋上截取,同样,做弯曲试验的两个试样也应在不同的钢筋上截取,亦即做拉伸试验的2个试样不可在同1根钢筋上截取;同样,做弯曲试验的2个试样也不可在同1根钢筋上截取。
⑷委托单填写
钢筋抽样复试的委托单应由委托人填写。
填写应规范,信息内容应齐全、准确。
如钢筋生产厂家、规格、代号、进场重量、合格证编号、炉罐(批)号等信息应填全且与实际进场情况相符。
监理见证人员应对上述内容查验无误后在委托单上签字。
⑸试样送检
取样后样品应封存,在监理见证取样人员的护送下,一直到将样品送交实验室试验人员手中为止,中途钢筋试件不应离开见证取样人员的视线。
5.对复试不合格钢筋的处理
如现场发生钢筋复试不合格(抽样复试不合格且加倍复试仍不合格)情况,首先由该工程的监理人员即时对其喷涂不合格色标。
不合格色标统一规定为桔黄色,油漆喷涂于钢筋两端及中间共3处,每处长度不少于300mm。
钢筋不合格标识喷完后,应及时由监理单位向辖区质监站进行报告,通知责任监督员到现场进行清查并作监督退场处理。
6.进场钢筋合格证的归档
⑴如进场钢筋重量与合格证上标注的重量一致时,施工单位应留置盖有厂家红印的合格证原件。
⑵如钢筋进场重量小于合格证上标注的重量时,施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留置合格证原件或复印件:
①提供合格证原件的,合格证原件上必须注明进货重量、规格和时间,经办人签字后加盖经销单位公章。
②不能提供合格证原件的,则需经销单位出示该批钢筋的合格证原件,并在原件上注明该工程进场钢筋重量、规格、进场时间和原件保存处。
复印后,由经办人在该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经销单位公章。
二、市质监站现场稽查时发现的有关问题通报
1.现场稽查曾发现,合格证上的厂家代号与钢筋上的厂家代号不一样,这只能说明该合格证并非该钢筋生产厂家所提供,因此属无效合格证。
换句话说该批进场钢筋没有合格证。
正规厂家在每根热轧带肋钢筋上每隔1米都轧有代表厂家代号的字母。
但每个厂家所规定的代号并非是唯一的,使用过程中应注意。
常见的厂家名称及其代号见表3(此表仅供参考)。
监理人员应对进场钢筋与合格证作仔细核对,每捆钢筋上的厂家代号都应与合格证上的厂家代号相一致。
常见的厂家名称及其代号表3
厂家名称
钢筋及合格证上的代号
(产品注册商标)
备注
抚顺新钢铁
3F、4F
此表中各厂家的代号由质监站提供。
据他们说也发现过有的首钢产的钢筋上,其代号SG后也带一“-”。
现场检查时应注意搜集这方面的信息,并记录在案。
其他厂家的代号是否如左表所提供的,也应仔细核对钢筋及合格证,将准确的厂家代号记录在案,作为今后检查的依据。
通化钢铁
TH
西林钢铁
XG
乌兰浩特钢铁
3H
辉南轧钢
TH
四平红嘴轧钢
HG
凌源钢铁
LY
黑龙江建龙钢铁
3JL、4JL
鞍山龙腾
F
鞍山新钢
XG
唐山宣化
X
唐山志成
X
唐山富达
SG-
首钢
SG
北台钢铁或本溪北营钢铁
BT
大连龙海冷轧
(母材:
通钢)
2.现场稽查曾发现,提供一个合格证的同批进场钢筋,不同捆上的钢筋代号不一致。
这说明该批钢筋不是一个厂家的产品,或者说进场钢筋提供的合格证不全。
据出现此情况的施工单位反映,他们购买的应该是同一厂家的钢筋,这只能说明是经销商将不同厂家的钢筋作为同一厂家的钢筋卖出,而只提供了一个厂家的合格证,这种情况是不允许的。
要求施工单位购买时应仔细检查核对,监理人员现场验收亦应对同批进场的同一厂家的钢筋,每捆都要仔细检查其代号是否一致,且是否与合格证上的代号相一致,否则只能说明进场钢筋合格证不全。
这种情况下,要么应要求经销商提供相应的合格证,要么应对不能提供相应合格证的那部分钢筋作退场处理。
3.现场稽查时,经常发现现场的钢筋混放等不符合要求的情况。
钢筋混放的害处之一是可能造成现场用错钢筋,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害处之二是当质监站现场稽查抽样发现某种规格的钢筋不合格时,当不能区分该规格的钢筋是不是同一厂家的、是不是同批进场的时候,只能将该种规格的钢筋全部作退场处理,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为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如果场地允许或基本允许,应将不同厂家、不同品种、不同规格、不同批次的钢筋分门别类,区别堆放并插牌作标记。
即便场地不允许,也要尽量区别开来,标志清楚,以避免上述两个害处的发生,从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现场稽查时曾发现,钢筋复试合格后,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在未经签字同意使用,也未注明用于何部位时,现场便开始加工制作用于施工。
这种做法有可能将钢筋用错地方。
比如按三级抗震等级作复试的钢筋,就不能用在有二级抗震要求的部位。
所以,钢筋复试合格后、使用之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需进行审查签字,签署是否同意使用以及同意使用于何部位的意见。
这个程序必须有,监理人员应充分注意此问题。
5.现场稽查经常发现进场钢筋的取样不规范。
例如钢筋进场不卸车即在车上取样。
如果经销商把有问题的钢筋装在下边,而取样只能在上边进行,出现问题就不奇怪了。
这也就是为什么现场抽样合格,而质监站现场稽查抽样可能不合格的原因之一。
因此,如果车上的钢筋按捆平铺多于一层时,就必须先卸车再取样,否则违反大连市《关于加强建筑工地钢筋质量〔2006〕207号》文件的规定。
当然,当车上的钢筋按捆平铺仅为一层时,可不卸车在车上直接取样。
有些单位不愿卸车取样的原因,系纠缠于卸车后因复试不合格重新装车发生的费用由谁出的问题,其实这是一个伪问题。
施工单位与经销商之间完全应就此问题事先协商约定,而不能因为装卸车费用的问题影响抽样质量。
6.稽查还发现,现场钢筋复试合格但稽查时现场抽样复试却不合格,经查是送样过程存在纰漏。
如送样途中监理人员坐在车前,样品放在车后,或途中监理人员有短时间离开样品的时候,这就给样品调包造成可能。
因此要求监理人员从取样到样品送达实验室,整个过程中样品不可离开监理人员的视线。
7.现场稽查时质监站强调,在试验人员告知钢筋抽样复试合格但尚不能出具正式复试报告的情况下,不可以口头或电话通知现场可以马上使用,因为这种做法存在一定风险。
以前曾发生过虽复试合格但在尚未出具正式报告情况下通知现场可以使用,但当实验室出具正式检测报告时,结论却是该批钢筋检测不合格,监理人员苦于没有证据不得不承担责任。
所以,判定试件合格与否必须以正式检测报告为准,不可以试验人员口头告知作为检测合格的依据。
如果确系因现场急用,也应让实验室出具一份盖有检测单位红印章的非正式报告,否则将来出现问题,后果只能由施工单位和见证取样人员自负。
笔者认为,从现场实际情况看,发生本条所述情况极少。
送样人员在实验室等候检测结果然后在未出正式报告情况下即通知现场可以使用的现象也非常普遍。
按照有关规定,原则上判定试件合格与否应以正式检测报告为准,但现场情况复杂多变,如何妥善处理总监应做到心中有数,以不出问题为原则。
三、市质监站的有关规定
1、质监站有权对施工现场的钢筋实施随时或不定期抽查的做法。
对于现场已复试合格的钢筋,质监站均可以监督部门的身份再次在现场取样抽检。
为避免引起争议,稽查抽样作复试时也会到施工单位与签订检测合同的实验室进行。
2、质监站稽查抽样发现有钢筋不合格时,有权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抽查发现某种规格的钢筋不合格时,则该种钢筋在现场可能有四种存在状态:
ⅰ未使用的;ⅱ已加工的;ⅲ已安装的;ⅳ已隐蔽的。
对于前三种情况,都要清理出场,即使安装完毕也要拆下来。
对于已隐蔽的,首先应请原设计单位进行计算复核,看能否满足结构安全方面的要求,如能满足结构安全要求,就算通过;如不满足要求,则应由设计单位出具加固方案,施工单位根据加固方案进行加固处理。
3、严禁使用地条钢。
2004年市站下发的《关于在建筑工程中严禁使用“地条钢”的紧急通知》〔2004〕74号文件中,列出了21家制造地条钢的厂家黑名单。
目前已有两家整改完毕可以使用,分别为:
大连华良企业集团、大连辽南钢铁发展有限公司。
其余19家据说均已被查封倒闭。
但不能说明今后不会出现此类问题。
现场监理人员应随时提高警惕,避免发生个别小钢厂生产的所谓地条钢混进施工现场。
4、质监站还要求,施工过程中如发现钢筋有加工劈裂、脆断、焊接性能不良和机械性能显著不正常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由监理人员通知质监站,再由质监站委托并监督检测机构按规定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如试验不合格,已用于工程中的所有部位要全部拆除,对未用于工程的剩余钢筋做出标识后清除出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