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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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构建良好的动物检疫工作秩序,树立良好的动物检疫窗口形象,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便民、高效和优质服务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动物检疫申报点是指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派驻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动物检疫工作窗口(受理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申报)和动物屠宰加工企业的动物检疫工作窗口(受理动物宰前检疫申报),具体负责接受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申报(以下称检疫申报),组织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三条市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辖区内动物检疫申报点的管理,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全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各地设立的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向社会公开宣传告知,并报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在“广西动物卫生监督网(

第四条动物检疫申报点按照与检疫任务相匹配、便民服务的原则设置。

每个动物检疫申报点至少配备两名以上动物检疫人员。

第五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按照统一名称、统一标志、统一工作制度、统一记录记载、统一检疫器具配置的“五统一”要求进行规范化建设,并且全区统一,详见附录。

第六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实行动物检疫报检制度,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将动物检疫申报的内容宣传告知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饲养、经营、运输、屠宰加工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安排专人受理动物及动物产品货主的检疫申报。

货主在出售、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离开产地前,必须提前申报。

检疫申报以书面申报方式为主,以电话申报或其他方式申报为辅,接受检疫申报要作好记录。

决定受理的检疫申报,应填发《动物检疫申报单》,告知货主实施检疫的时间、地点、人员和联系方式。

决定不予受理的检疫申报,要说明理由。

第八条动物检疫申报点仅限受理其任务区域内的检疫申报,严禁受理任务区域外的检疫申报。

但边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的动物检疫申报点受相邻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委托,可以受理相邻县区的检疫申报。

第九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受理申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派检疫人员到养殖场(户)或到指定地点按照检疫技术规范实施现场检疫。

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检疫不合格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检疫人员应实施或监督货主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的装前消毒。

第十条检疫人员发现货主有逃避检疫等违反动物防疫法的行为,应立即报告所在动物卫生监督所或根据授权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履行重大动物疫情报告职责,并积极参加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建立完善并上墙公示各项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建立完善各项工作记录,使用格式统一的记录表,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上报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数据。

第十四条动物检疫申报点要建立完善检疫人员管理制度和奖罚机制,加强对检疫人员的行为的管理。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产地检疫责任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动物产地检疫管理,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质量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简称《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动物产地检疫,是指动物及动物产品在出售或调离饲养或生产场地之前实施的动物检疫。

  三、本制度所指货主,是指从事动物饲养、经营或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或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实施动物产地检疫的责任单位;动物检疫员是实施动物产地检疫的责任人。

动物检疫员对检疫结论负责。

  五、动物产地检疫依法实行申报检疫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每个乡镇至少设立2个检疫申报点,并公布申报电话、检疫责任人、检疫申报工作流程和检疫流程。

  六、动物产地检疫实行分片包村包场包点的辖区目标责任管理制度,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与动物检疫中签订动物产地检疫目标责任书,责任书载明官方兽医所承担动物产地检疫的范围、目标、责任、以及奖罚等条款。

同时制作产地检疫辖区责任管理示意图。

  七、动物产地检疫采取到场与定点检疫相结合方式,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

  八、检疫申报点接到报检并受理后,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按照约定的时间赶到现场,按照产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并填写现场检疫记录,由检疫员与货主共同签字确认。

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禁止动物及动物产品离开产地,并依法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九、动物检疫员要掌握辖区内动物养殖和动物产品生产、加工情况,及时督导货主主动报检,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辖区内逃检和漏检的现象发生,全面落实产地检疫工作。

  十、动物检疫员违反本制度,未经现场检疫或违规检疫出具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货主违反本制度,未申报检疫而经营、运输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按《动物防疫法》规定进行处罚。

  十二、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定期对检疫人员实施产地检疫责任管理的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对产地检疫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并及时兑现目标责任书的奖罚规定。

  十三、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3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简称《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国家对动物检疫实行检疫申报制度,动物检疫申报由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立的检疫申报点负责受理。

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售或调离产地前,应向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

  二、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四)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的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

(五)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三、检疫申报点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做好检疫申报登记并及时派出动物检疫员到场(户)或到指定的地点实施现场检疫。

四、动物检疫员应当依照农业部规定的动物产地检疫规程或动物屠宰检疫规程,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同时加施检疫标志;检疫不合格的,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其处理费用由畜(货)主承担。

五、检疫员要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禁止吃、拿、卡、要,不得刁难报检单位和个人。

若有上述情况,货主可以随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举报。

  六、检疫申报人故意制造障碍或阻碍检疫人员实施动物检疫的(如已将数量较大的动物先装满车后才申报等),检疫人员有权责令货主消除障碍或给予配合,否则不予受理。

七、检疫申报点要做好检疫申报相关记录,并归档2年以上。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4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责任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我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全面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实施动物卫生监督的责任单位,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是实施动物卫生监督的责任人。

   三、动物卫生监督实行分片包干的责任区域目标责任管理制度。

采取片区监管和单元协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即把一个县责任区域分成若干个片区,再把片区分成若干个单元。

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分别与指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签订片区监管目标责任书和单元协管目标责任书,责任书载明责任人所承担动物卫生监督的范围、内容、目标、责任以及奖罚等条款。

   四、动物卫生监督实行责任管理,应当制作责任管理示意图,标明各自的责任区域范围。

   五、建立健全片区监管和单元协管沟通机制。

片区监管人员应当经常深入责任区域内对重点监督对象实施监管,并保持与单元协管的联系,全面掌握监管动态。

单元协管员应当日常监察责任区域的协管对象,每月定期向片区监管员汇报协管情况,发现问题,随时向片区监管员或直接向责任区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请派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及时处理。

   六、在实施片区监管和单元协管工作中应当注意做好监管记录,做出监管结论和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并及时上报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责任监管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和督导,对监管有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监管不力的要给予批评或改进,逐步把责任监管工作推向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5-1:

动物检疫申报告知书

为了加强动物检疫管理,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扩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县)实际,从年月起实行动物检疫报检制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二、货主可以直接到(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也可以到我(市)县设立的检疫申报点申报。

三、货主(申报人)可以通过现场申报、电话、传真等形式就动物、动物产品的种类、数量、用途、去向、运输方式、启运日期、到达地点等内容向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

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四、货主应按照下列时间规定进行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四)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五)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五、货主(申报人)检疫申报应提供相关材料:

  1、屠宰、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来自规模养殖场及养殖小区的应提供该出栏畜禽的畜禽防疫档案、用药记录、监测消毒记录等,如跨省调运的乳用、种用动物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种用、乳用动物调运检疫审批材料和个体养殖档案资料。

  2、屠宰、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来自散养的应提供该出栏畜禽的畜禽防疫档案(免疫证明)。

  3、出省参加展览、演出、比赛的动物及宠物在运输应提供该动物的免疫证明。

  

  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检疫申报可按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问明情况,对符合权限范围且资料齐全的,填写检疫申报受理单和记录;对于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即时一次性告知货主(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报检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于不属于受理职权范围的,告知申报人向有职权受理的单位申报。

  

(二)交付检疫申报受理单。

告知申报人预期检疫时间及需要准备的事项。

(三)核实所在地近三个月的动物疫情和有关疫病免疫、监测等情况。

七、动物卫生监督所受理后,及时指派动物检疫人员到现场实施检疫,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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