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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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益阳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经营,维护城市容貌整洁,提升城市品位,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激发广告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

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下列穿越市、区(赫山区、资阳区、高新区)两级行政区域的重要公路、高速公路及特殊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一)益桃公路、益沅公路、S308和国道319沿线;

(二)长常高速益阳段、益阳绕城高速沿线;

(三)东部新区其及周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和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公共绿地、交通运输工具、升空器具和其它户外广告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设施。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施包括以下类型:

(一)利用公共和自有场地建(构)筑物、空间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信息发布栏、牌匾(店牌、招牌、单位指示牌、路铭牌、公交站亭、站牌)等固定广告设施;

(二)利用交通工具为载体(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和张贴的移动广告设施;

(三)利用各种升空器具,通过拴拉、吊挂等方式附着于广告载体上的广告设施;

(四)在户外设置的其它临时性广告(含户外宣传、便民服务广告信息发布栏).

第五条本市户外广告设置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和统一收支。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及其管理执法工作;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评审审批和规划实施监督工作;市城建投资公司负责利用公用设施形成的户外广告资源的经营、开发工作。

三区政府、建设、公安、财政、交通、气象、消防、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广告规划

 第六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特点,坚持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安全牢固、式样美观,做到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彰显城市文明,弘扬企业文化,不影响市民生产生活,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和消防安全。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分为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一)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原则、类型及通用技术标准;

2.分区规划、重要节点及风貌特色的控制要求;

3.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要求;

4、户外公益广告应当纳入户外广告同步规划;

5.需要纳入户外广告总体规划编制的其他内容和要求。

(二)城市主次干道、重点地段、重要区域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位置、形式、规格等内容,对其材质、色彩、亮化及周边景观提出指导性意见.

(三)城市其他道路、地段、重要区域和标志性建筑物,可根据需要可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和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征求三区政府、建设、公安、交通、消防、房管、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条禁止在以下区域和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休闲公园和名胜风景景区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市中心广场、商业广场和城区主次干道的街头绿地、人行道和公共绿化带内设置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

(三)依附学校教学区、居民区和住宅区二楼以上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和玻璃墙面(不含大型商场墙面预留广告位)设置墙体广告;

(四)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人行天桥、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路灯灯杆、电杆、变压器、配电箱等各类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五)占用人行盲道、残疾人专用通道和消防通道等;

(六)影响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妨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周边街景不协调,妨碍市民的生产生活和有损城市市容的;

(七)利用危险房屋或者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构)筑物和公用设施设置广告;

(八)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广告的其它区域.

第十一条经批准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及时向社

会公布,免费供公众查阅。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随城市建设发展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实施,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设置审批

第十四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政府主导、遵循规划、简化程序、统一受理和集中审批”的原则。

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统一受理、勘查和提出初审意见;市政府定期召集城管、规划、工商和城投的分管领导组成户外广告审查委员会,涉及其它单位或部门职能职责需进行审查的事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知相关部门参与会审。

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程序,擅自审批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五条设置户外临时广告设施和门店招牌,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市城市管理行执法部门的同意,办理户外临时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按下列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政务中心窗口提交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受理表。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现场勘察和提出初审意见,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统一报送市户外广告审查委员会审批.

(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审批意见,对符合设置要求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许可,同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四)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人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相关要求、技术规范和安全措施,在取得设置许可45日内完成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

在90天内未完成设置,又未变更设置许可证件的,其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五)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在竣工30日内由申请人组织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施工监理报告和竣工验收的资料报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包括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位置、形式、规格、材质、造型和安全措施的说明);

(二)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设置场地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

(四)户外广告设施白天和夜晚的美化亮化实景效果图;

(五)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纸;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禁止设置下列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

(一)各类杆线广告(含路灯灯杆、灯塔和电力电信杆等);

(二)彩旗、道旗广告;

(三)布幅、横幅和充气类拱门、立柱广告;

(四)用低劣材料制作的简易广告;

(五)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固定跨街广告;

(六)临街建筑物窗户、阳台、墙面吊挂和张帖的各类广告;

(七)在公共张贴栏外设置或者张贴的纸质印刷品、不干胶贴纸和宣传彩页.

(八)在中心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社区庭院、集贸市场和单位楼道可视范围内书写、刻画、绘制和印刷各类非法小广告.

(九)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的其它形式的广告。

第十九条门店招牌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和要求.

(一)门店招牌广告应设置规范,不应多层设置,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同一建筑物一楼门店招牌的高度、大小应协调有序,不超过二层窗檐,不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其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与建筑立面平行。

(二)门店招牌广告牌匾应符合一店一牌、上下一条线、突出一个面,白天美化,晚上亮化。

其体积、规格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和谐统一.

(三)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当由该场所所有者(或管理者)在该建筑物入口统一规划和设计制作楼层导示牌。

(四)门店招牌应使用新型环保的硬质材料,采用新工艺、新技术进行制作,广告版面应该设计新颖、造型别致、文字规范,色彩协调,具有时代气息,体现地方特色.

(五)严禁使用广告喷绘布、丝制横幅和广告涂料等在建(构)筑物门楣上直接设置、悬挂、粘贴和涂画.

第二十条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统一指导街道办事处和社区选择适当位置设置公共广告张贴栏。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不包括高立柱广告和三面翻广告)设置期限为3年,高立柱和三面翻广告设置期限为5年.

招标、拍卖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权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最高设置期限。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设置期满的户外广告设施,如需延期使用,必须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户外广告设置延期申请,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审批要求的,依法办理延期许可手续;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延期;未取得延期许可或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户外广告设施,其设置许可到期后自行失效,广告设施由广告业主在设置许可到期后10日内自行组织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二十三条组织举办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庆典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的,由活动组织举办单位或户外广告设置人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单位(或设置人)按批准的地点、期限和要求进行设置。

  临时户外广告许可期限一般不超过3日,遇大型活动时可根据需要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0日,期满后1日内必须自行拆除.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收取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其设置使用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制定方案,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资源收入一律使用湖南非税收入票据,所得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发布的公益广告,在公益广告期间免收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七条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缓减免,必须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审批。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八条城市户外广告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主要用于编制广告规划、广告整治拆除、“牛皮癣"清洗、广告设施拆除补偿、门店招牌提质改造奖补、公益广告设施制作维护、城市景观设施投入和其他用于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工作经费.

第五章广告管理

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要求,使用语言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规范,画面清晰美观,内容健康文雅.发布广告,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三十条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广告设施,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发布户外广告登记;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应当在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规定的有效期限内。

第三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安全牢固、整洁美观、符合相应的国家技术质量标准,并满足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要求;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许可的位置、内容、期限、规格和设计方案实施。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变更前7日内办齐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并及时维护;

 

(二)保证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并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开启照明设施;

 (三)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隐患排除期间必须设置警示标志,现场有专人值守,遇恶劣气候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对金属结构为主体的户外广告设施,每年必须进行安全检测和维修。

安全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及时整改,达不到安全设置要求的一律拆除.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益广告的发布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市委市政府有明确文件要求需要发布公益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统一安排。

政府各级部门组织的公益活动,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统一调节,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公益宣传的名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二)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以公益广告名义已开发建设的公益广告设施,必须全部安排公益广告宣传;设置期限满4年,且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的,政府无偿收回产权作为政府公益广告的固定发布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统一管理。

不符合广告设置规划要求的一律依法拆除。

 (三)公益广告发布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统筹安排,严格把关,公益广告设置发布所需的经费由公益广告发布单位自行承担。

(四)户外广告设置人都有发布公益广告的义务,户外广告设施每年应当安排不少于10%的广告版面或广告发布时间用于发布公益广告.根据公益广告活动要求须征用广告位时,其广告经营业主必须无偿予以配合,具体的发布数量及时间根据政府要求确定。

(五)对无法及时履行公益广告宣传义务的广告业主,可按市场行情缴纳10%的户外公益广告基金,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统一调节。

对超额发布公益广告的广告业主,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适量经济补偿。

(六)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版面空置时间超过10日的必须用公益广告补充,其制作安装费均由广告业主自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使用期内,户外广告设置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迁移、遮盖或者损坏。

第三十五条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调整或城市建设需要拆除许可期限内的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置者在接到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自行组织拆除,由此对户外广告设置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从户外广告收入中予以适当补偿;因商业开发需要拆除许可期限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由商业开发单位依法予以补偿;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调整或城市建设需要拆除设置许可期满的户外广告设施,不予补偿。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户外广告设置人有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因不符设置要求,应当由广告业主自行拆除的,广告业主必须在限定的期限内自行组织拆除。

逾期未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的,所需费用由设置人承担,设置人拒不承担拆除费用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户外广告查处时,必须依据国家、本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公安、消防等方面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九条户外广告设施坠落、倒塌、损坏,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户外广告设置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管理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审批要求的参照本办法实行;不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审批要求的一律依法拆除,其损失由设置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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