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公开出让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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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公开出让规则

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公开出让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公开出让行为,完善公开出让方式及网上公开出让制度,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试点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全面实行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工作的通知》,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公开出让是指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以下简称出让人)通过广州市土地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以挂牌、拍卖、招标方式通过互联网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投标)人使用数字证书(CA证书)通过互联网登陆交易系统参与公开出让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含各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公开交易以挂牌(拍卖、招标)方式出让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参与网上公开出让活动,法律法规以及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网上公开出让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公开出让统一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公开进行。

交易中心负责建立和管理交易系统,接受出让人委托,承办网上公开出让活动。

网上公开出让活动接受国土规划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网上公开出让

第一节出让程序

第七条出让人需对竞买(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在公告中予以明确。

资格审查方式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第八条网上挂牌(拍卖)活动资格预审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一)交易中心发布挂牌(拍卖)公告等出让文件;

(二)竞买人使用数字证书(CA证书)(以下简称CA证书)登陆交易系统,选择竞买宗地;

(三)竞买人通过交易系统上传提交竞买申请文件;

(四)竞买人缴交竞买保证金;

(五)竞买人向交易中心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原件(含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授权文件等),交易中心对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核;

(六)出让人审查竞买人资格,通过审查的取得竞价资格;资格审查不通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取得竞价资格的竞买人进行网上竞价;

(八)竞价结束,交易系统确认是否成交;

(九)交易系统确认成交的,竞得人与交易中心在《成交确认书》上盖章确认;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

第九条网上挂牌(拍卖)活动资格后审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一)交易中心发布挂牌(拍卖)公告等出让文件;

(二)竞买人使用CA证书登陆交易系统,选择竞买宗地;

(三)竞买人通过交易系统上传提交竞买申请文件;

(四)竞买人缴交竞买保证金并取得竞价资格;

(五)竞买人进行网上竞价;

(六)竞价结束,交易系统确认是否成交;

(七)交易系统确认成交的,竞买人向交易中心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原件(含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授权文件等),交易中心对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核;

(八)出让人审查竞得人资格;

(九)资格审查通过后,竞得人与交易中心在《成交确认书》上盖章确认;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

(十)资格审查不通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网上招标活动资格预审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一)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等招标文件;

(二)投标人使用CA证书登陆交易系统,选择投标宗地;

(三)投标人通过交易系统上传提交投标申请文件;

(四)投标人缴交投标保证金;

(五)投标人向交易中心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原件(含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授权文件等),交易中心对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核;

(六)出让人审查投标人资格,通过审查的取得投标资格;资格审查不通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取得投标资格的投标人按公告日程参与投标、开标活动;

(八)评标结束,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及招标文件规定确定中标人;

(九)招标人、中标人及交易中心三方在《中标通知书》上盖章确认;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与招标人签订出让合同。

第十一条网上招标活动资格后审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一)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等招标文件;

(二)投标人使用CA证书登陆交易系统,选择投标宗地;

(三)投标人通过交易系统上传提交投标申请文件;

(四)投标人缴交投标保证金并取得投标资格;

(五)投标人按公告日程参与投标、开标活动;

(六)评标结束,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及招标文件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

(七)中标候选人向交易中心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原件(含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授权文件等),交易中心对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核;

(八)出让人审查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根据评标结果及招标文件规定确定中标人;

(九)招标人、中标人及交易中心三方在《中标通知书》上盖章确认;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与招标人签订出让合同;

(十)资格审查不通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节数字证书的办理、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参与网上公开出让活动前,竞买(投标)人应到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申请办理CA证书,并在交易系统进行注册。

第十三条竞买(投标)人使用CA证书登陆交易系统后,才能申请参与网上公开出让活动。

CA证书可在有效期内多次使用,竞买(投标)人应在CA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向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申请续期。

第十四条CA证书所记载的竞买(投标)人信息与实际不符或已发生变更的,竞买(投标)人应向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申请数据信息更正或变更;数据信息未及时更正或变更的,竞买(投标)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十五条竞买(投标)人累计连续五次输错密码,CA证书将自动锁定并无法登陆交易系统,法律后果由竞买(投标)人自行承担。

CA证书锁定后需要解锁的,竞买(投标)人应向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办理解锁。

第十六条竞买(投标)人应妥善保管CA证书及其密码,凡在互联网使用CA证书登陆交易系统所实施的行为,视为竞买(投标)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或经过竞买(投标)人的合法授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竞买(投标)人自行承担。

 

第三节出让信息的发布

第十七条网上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发布途径外,交易中心应按本规则通过交易系统同步发布出让公告及出让文件。

第十八条竞买(投标)人可登录交易中心网站、交易系统等相关网站浏览获取出让宗地的相关信息。

出让人不组织出让宗地现场踏勘的,竞买(投标)人可自行前往。

第十九条公告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交易中心应及时发布补充公告。

第二十条网上出让活动结束后,交易中心及时公布出让结果。

 

第四节竞买(投标)申请

第二十一条竞买(投标)人应在公告报名申请截止前登录交易系统填报申请信息,并按照出让文件要求及交易系统规定的格式上传提交申请文件。

竞买(投标)申请一经提交,不得更改,并视为竞买(投标)人对出让宗地及出让文件全面接受并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投标)人联合竞买(投标)的,发起联合竞买(投标)申请的竞买(投标)人为主竞买(主投标)人,其他竞买(投标)人应登陆交易系统对联合申请进行确认,由主竞买(主投标)人代表联合体直接参与网上出让活动。

主竞买(主投标)人参与网上出让的行为,视为联合体的真实意思表示或经过联合体的合法授权。

 

第五节资格审查

第二十三条公告规定为资格预审的,在竞买(投标)申请截止后,交易中心根据公告等出让文件要求对竞买(投标)人的竞买(投标)资格和上传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核后,提交出让人审查,审查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方式通知竞买(投标)人审查结果。

竞买(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后,方可取得后续环节操作权限。

第二十四条公告规定为资格后审的,竞得(中标候选)人应在网上交易成交(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原件(含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授权文件等)。

交易中心根据公告等出让文件要求对竞得(中标候选)人的竞买(投标)资格和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核后,提交出让人审查,并在审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方式通知竞得(中标候选)人审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申请文件符合公告及出让文件要求的竞买(投标)或竞得(中标)人应被认定为具备竞买(投标)或竞得(中标)资格。

第二十六条竞买(投标)人认为资格审查有误的,应在取得资格审查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交易中心申请资格复核。

超过规定时限再申请复核的,交易中心不予受理。

 

第六节保证金的缴交、转抵和退还

第二十七条竞买(投标)人上传提交竞买(投标)申请后,取得交易系统随机分配的竞买(投标)保证金子账号或流水号,凭此子账号或流水号按时足额缴交竞买(投标)保证金。

每笔竞买(投标)保证金只对应一宗地,同时竞买(竞投)多宗的,应按宗地分别缴交竞买(投标)保证金。

竞买(投标)保证金的缴交时间以实际到达保证金账户的时间为准。

竞买(投标)人缴交保证金后,方可取得后续环节操作权限。

第二十八条网上出让活动结束后,竞得(中标)人的竞买(投标)保证金直接抵扣出让成交价款,其他竞买(投标)人的竞买(投标)保证金及利息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利息按人民银行的同期活期利率计算。

外币及境外人民币竞买(投标)保证金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节网上竞价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所称网上竞价,是包括网上挂牌报价、网上限时竞价和其他指标竞价。

网上挂牌报价,是指竞买人取得竞价资格后,在公告挂牌期限内登陆交易系统,按本规则进行报价,交易系统即时更新挂牌价格。

网上限时竞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取得竞价资格后,在网上限时竞价的时间开始,在限定时间内进行有效报价,交易系统在限定时间内接受新的报价起重新倒计时,在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新的有效报价且限时结束,交易系统按“价高者得”原则确定最终报价人为竞得人,或按公告规定确定参与下一环节其他指标竞价的竞买人。

其他指标竞价,是指网上挂牌(拍卖)设定了最高限制地价,取得竞价资格的竞买人在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达到最高限制地价后,竞价方式转为竞配建拆迁安置房、人才公寓房、自持比例等非地价指标,交易系统组织其他指标竞价,并按公告规定的竞价规则确认成交。

第三十条出让宗地设定底价、最高限制地价等竞价指标的,交易系统按照设定价格及其他指标自动比对竞买(投标)人报出的价格或指标。

第三十一条网上竞价的基本规则:

(一)竞买人登陆交易系统竞价;

(二)初次报价不得低于公告规定的起始价;

(三)报价以增价或减价方式进行,增价或减价幅度为当前最新报价基础上按公告规定的1个或1个以上的幅度进行递增或递减;

(四)同一竞买人可连续、多次报价;

(五)报价一经提交并经交易系统记录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撤回;

(六)交易系统即时记录并更新交易报价;

(七)网上挂牌方式出让的,竞买人在挂牌期限内应至少有一次有效报价,方可参与网上限时竞价;

(八)网上拍卖方式出让的,在限时竞价的开始时间即进入限时竞价环节。

第三十二条网上竞价程序及成交规则:

(一)通过挂牌方式出让的,在挂牌截止时,只有一个竞买人进行有效报价,报价未达到最高限制地价的,交易系统以其最高有效报价确认成交;报价达到或超过最高限制地价的,交易系统确认最高限制地价为成交价。

(二)通过挂牌方式出让的,在挂牌截止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进行有效报价,交易系统自动转入网上限时竞价;通过拍卖方式出让的,在报名申请截止时,申请人数达到有效参与人数的,交易系统自动转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

1.交易系统以5分钟倒计时为竞价时限,5分钟限时内有新的报价,交易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之时起重新倒计时;

2.5分钟限时结束,交易系统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当前最高报价未达到最高限制地价的,交易系统以最高报价确认成交;

3.报价达到或超过最高限制地价的,交易系统确认当前报价为最高限制地价,并询问参与限时竞价的竞买人是否接受最高限制地价及参与其他指标竞价;交易系统确认报价为最高限制地价的竞买人继续参与其他指标竞价,而其他竞买人须在10分钟限时内提交决定,限时结束仍未提交的,交易系统确认其放弃参与其他指标竞价;

4.其他指标竞价阶段,无其他竞买人决定参与的,交易系统确认当前报价为最高限制地价,最终报价者为竞得人;

5.其他指标竞价阶段,有其他竞买人决定参与的,交易系统自动转入其他指标竞价程序:

(1)交易系统以5分钟倒计时为竞价时限,5分钟限时内有对其他指标进行竞价的,交易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之时起重新倒计时;

(2)5分钟限时结束,竞买人均未对其他指标进行竞价的,参照第二款第4项规定确认成交;

(3)有竞买人对其他指标进行竞价的,5分钟限时结束,按公告规定的竞价规则确认成交,确认最高限制地价为成交价、其他指标竞价最终值为成交指标。

(三)网上限时竞价期间,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进行有效报价,报价达到或超过最高限制地价的,参照第二款第3、4、5项的规定确定竞得人。

(四)公告规定在竞地价基础上,有多重其他指标竞价的,参照第二款第3、4、5项的规定确定竞得人。

(五)公告未规定其他指标竞价的,交易系统按“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六)出让宗地设定底价的,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出让底价。

 

第八节投标、开标、评标

第三十三条网上招标方式出让的,出让人可根据宗地的综合招标方案和实际情况,对投标、开标、评标环节采取全流程电子化或转线下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网上全流程电子化投标、开标、评标活动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一)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前,通过交易系统上传提交具备加密及解密功能的投标文件;

(二)交易中心收到投标人上传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即向投标人发出回执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三)交易中心按公告规定的开标时间通过交易系统公开进行网上开标,所有投标人应在线参与开标活动;

(四)开标时,交易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数据信息,提示招标人和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方式按时在线解密;解密全部完成后,交易系统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五)交易中心按招标文件要求协助招标人组织评标专家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进行在线评标;

(六)评标中需要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说明的,招标人在澄清室通过语音系统进行解答;

(七)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通过交易系统向招标人提交数据电文形式的评标报告。

第三十五条公告规定现场投标、开标的,交易中心按规定在指定场地组织进行。

 

第九节成交确认(中标通知)书、出让合同的签订及档案归档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及招标文件规定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中标人及交易中心三方在《中标通知书》上盖章确认。

第三十七条中标人应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按公告要求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

第三十八条公告规定为资格预审的,竞得人应在网上交易成交后2个工作日内与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公告规定为资格后审的,竞得人应在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与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

竞得人应在取得《成交确认书》后,按公告要求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

第三十九条出让活动结束后,交易中心应及时按归档目录要求整理交易过程中竞买(投标、竞得、中标)人提交的所有竞买(投标)资料,并按规定定期向国土规划部门移交交易档案。

第四十条网上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应通过交易系统汇总归集出让宗地的所有数据信息并进行电子存档,按规定向国土规划部门移交电子档案。

 

第三章交易系统监督及管理

第四十一条交易中心应指定系统管理专员保障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

系统管理专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交易系统服务器进行封闭管理,并定期检查服务器、交易系统和网络运行状况;

(二)负责监控交易系统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应按工作程序及时上报和详细记录;

(三)对交易系统配置所进行的任何更改必须进行详细记录;

(四)严格执行密码管理规定,妥善保管系统管理专员的CA证书和密码;

(五)对用户注册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和随意修改用户的注册信息;

(六)网上出让活动结束前,对竞买(投标)人、底价等相关数据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

(七)禁止删除日志数据,定时对数据库进行备份,备份文件必须备份到指定物理介质上,确保备份数据的安全保密;

(八)保存竞买(投标)人参与网上出让活动的所有记录;

(九)因系统故障等原因影响交易系统正常运行的,应及时启动交易系统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交易中心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竞买(投标)人及时查阅网上出让文件提供便利;

(二)接受竞买(投标)人的咨询;

(三)协助竞买(投标)人办理CA证书的申请及注册;

(四)对竞买(投标)人资格及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核;

(五)协助系统管理专员履行有关职责;

(六)协助调查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七)出让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国土规划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社会投诉,调查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按照公告规定,配合交易过程中监督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参与网上公开出让活动前,竞买(投标)人应检查所使用计算机的软硬件情况和网络联通情况,确保计算机正常运行,并可以与互联网进行正常连接。

第四十五条网上公开出让期间,交易系统全天24小时开通,网上出让活动的起止时间以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数据记录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

 

第四章应急处置

第四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人应立即中止或终止网上公开出让活动,并委托交易中心发布中止或终止出让公告:

(一)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要求中止或终止网上出让活动的;

(二)因相关政策、宗地规划条件等发生变化,对出让宗地有重大影响的;

(三)交易系统服务器发生软硬件故障、电力传输中断或网络通讯异常的;

(四)交易系统遭受网络病毒、黑客攻击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交易系统本身出现故障,影响网上出让活动正常进行的。

第四十七条本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排除后,出让人应通知交易中心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恢复网上公开出让活动。

中止出让公告解除后,公告期限应视情况相应顺延。

网上公开出让活动中止前,所有数据信息由交易系统记录在服务器中,在恢复网上出让活动时继续使用,任何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不得非法更改。

第四十八条本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排除后,网上公开出让活动中止时间已经连续超过60日的,出让人应终止网上出让活动,委托交易中心重新组织实施,网上出让活动时间重新计算。

 

第五章信用管理

第四十九条交易中心应协助国土规划部门在交易系统建立竞买(投标)人、竞得(中标)人的用地信用档案,对交易或用地主体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形成可供公示、查询、管理的信用记录资料。

第五十条交易中心应根据用地信用档案评定用地主体信用等级,对交易或用地主体的不良行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竞买不良信息、竞得不良信息、开发利用不良信息、违法违规不良信息、登记发证等不良信息进行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第五十一条交易中心应建立与市、区两级国土规划部门对用地主体信用信息系统的数据交互和信息共享制度,确保信用信息的及时、准确和一致。

第五十二条交易中心应将交易及用地主体信用档案等有关信用信息,在交易中心网站、信用广州网及时公开,定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三条国土规划部门和交易中心应当按照信用等级,对交易或用地主体实施监管和服务,并将交易或用地主体信用等级作为对其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依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因本规则第四十六条相关情形导致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因竞买(投标)人的计算机系统遭受网络病毒、黑客入侵及电力传输中断、网络通讯异常、软硬件故障等原因导致竞买(投标)人不能正常登录交易系统参与网上出让活动的,或竞买(投标)人的CA证书丢失或被他人冒用、盗用的,出让人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五条竞得(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撤销竞得(中标)人的竞得资格,竞得结果无效,竞买保证金收缴国库,不予退还,造成的损失由其依法承担责任:

(一)竞买(投标)申请时在交易系统填报虚假申请信息、上传虚假申请文件的;

(二)竞得(中标)后,具备竞得(中标)资格的竞得(中标)人未按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原件或提交虚假材料,或未按第三十七、三十八条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或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三)隐瞒不具备竞买资格的重要事实的;

(四)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五)通过黑客攻击、病毒入侵等影响或操纵交易系统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六)实施影响网上挂牌出让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六条网上公开出让活动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泄露与竞买(投标)人和交易系统有关数据信息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交易中心可以编制编制竞买(投标)须知等配套出让文件,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公开出让的资格、程序等进行细化。

第五十八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5年。

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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