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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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篇一:

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现就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

经国务院同意,自20XX年1月1日起,首先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分配政策,这是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又一重大举措,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对广大教师的亲切关怀。

对于依法保障教师收入水平,激发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书育人事业,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具有重大意义。

做好教师绩效考核工作是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的必然要求。

绩效考核结果是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分配改革,必须建立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的教师绩效考核制度,为绩效工资分配更好地体现教师的实绩和贡献、更好地发挥激励功能提供制度保障。

做好教师绩效考核工作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

科学有效地实施教师绩效考核,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教师队伍科学发展的关键环节,是完善教师激励约束机制、努力构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教师人事制度的重要任务,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具有极其重要的导向作用。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要充分认识做好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建立教师绩效考核制度,深入推进教师绩效考核工作,为深化义务教育学校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创造有利的条件。

二、全面把握绩效考核工作的基本要求

实施绩效考核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促进义务教育的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核心,以促进教师绩效为导向,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广大教师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贡献智慧和力量。

实施绩效考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尊重规律、以人为本。

尊重教育规律,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特点。

以德为先,注重实绩。

完善绩效考核内容,把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

激励先进,促进发展。

鼓励教师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工作,引导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客观公正,简便易行。

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三、科学确定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

教师绩效考核的内容主要是:

教师履行《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法定职责,以及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师德和教育教学、从事班主任工作等方面的实绩。

师德主要考核教师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特别是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的情况。

在考核中,要明确规定,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并将此作为教师绩效考核合格的必备的基本要求。

教育教学主要考核教师从事德育、教学、教育教学研究、教师专业发展的情况。

德育工作是每个教师应尽的责任,要结合所教学科特点,考核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实施德育的情况;教学工作重点考核教学工作量、教学准备、教学实施、教学效果,以及组织课外实践活动和参与教学管理的情况;对教学效果的考核,主要以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学目标、学生达到基本教育质量要求为依据,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指标,要引导教师关爱每个学生,特别是学习上有困难或品行上有偏差的学生。

教育教学研究工作重点考核教师参与教学研究活动的情况。

教师专业发展重点考核教师拓展专业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能力的情况。

班主任是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岗位。

班主任的工作任务应作为教师教学工作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鼓励教师尤其是优秀骨干教师积极主动承担班主任工作,使他们有热情、有时间、有精力,高质量高水平做好班主任工作,当好学生的人生导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要强化对班主任工作的考核,重点考核其对学生的教育引导、班级管理、组织班集体和团队活动、关注每个学生全面发展的情况。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围绕考核内容,建立健全科学完善的教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指标体系的建立要符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体现课程改革的方向,正确发挥对教师的激励导向作用,充分体现考核指标的激励性和约束性的有机统一。

四、积极探索绩效考核的有效方法

各地要积极探索、创新绩效考核的机制与方法,规范考核程序,健全考核组织。

绩效考核工作一般由学校按规定的程序与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可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教师自评与学科组评议、年级组评议、考核组评议相结合,形成性评价和阶段性评价相结合等方法,同时适当听取学生、家长及社区的意见。

要充分发挥校长、教师和学校在绩效考核中的作用。

要不断完善绩效考核载体。

可采取指标要素测评、业务知识测试、建立教师发展档案、开展争先创优活动等多种形式,完善教师绩效考核载体,通过多种形式,全面反映教师的业绩和贡献。

各地在教师绩效考核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充分发扬民主,增强绩效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和考核结果的公信力。

五、高度重视绩效考核结果的合理运用

绩效考核结果要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

对履行了岗位职责、完成了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教师,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对有突出表现或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视不同情况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要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合理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等次,坚持向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倾斜,适当拉开分配差距。

绩效考核结果也要作为教师资格认定、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教师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学校考核工作组织和学校主管部门申诉。

六、切实加强绩效考核的组织领导

绩效考核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科学制定本省(区、市)绩效考核办法,认真分析和解决绩效考核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和推广绩效考核的典型经验,努力提高绩效考核工作的水平。

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实施工作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地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组织实施工作,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订本地具体实施办法,指导学校制订教师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切实做好教师绩效考核实施工作。

与此同时,各地也要积极完善校长及其他教职工的绩效考核工作。

切实做好深入细致的教师思想工作。

要严肃考核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考核失真失实的,实行责任追究。

要不断探索和完善绩效考核方法,努力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保证绩效考核机制的有效运行,充分发挥绩效考核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篇二:

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213

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

的指导意见

各县区教育局、各义务教育学校:

为推进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辽教发〔20XX〕92号)和《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抚政人〔20XX〕1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促进义务教育的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核心,以促进教师绩效为导向,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职业特点的教师绩效考核制度,为绩效工资更好地体现教师的实绩和贡献、更好地发挥激励功能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尊重教育规律。

尊重教育规律,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特点。

2、以德为先,注重工作实绩。

完善绩效考核内容,把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

3、激励先进,促进职业发展。

鼓励教师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工作,引导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4、客观公正,力求简便易行。

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

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三、考核的范围

实施绩效考核的范围是全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正式教职工。

非义务教育学校和其他教育单位教职工绩效考核可参照执行。

四、考核内容

(一)学校绩效主要考核学校在办学方向、内部管理、队伍建设和办学成效等方面的实绩。

(二)校长绩效主要考核校长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依法治校、办学方向、教育教学质量、学校管理、德育工作、队伍建设、团结合作、廉洁自律、安全稳定等方面的实绩。

(三)教师绩效主要考核教师履行《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法定职责以及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具体包括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工作表现和工作成效等方面。

(四)一般管理岗位人员、非教师序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绩效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和服务态度等方面的情况。

五、考核方法

(一)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平时考核由学校组织随时进行,按月汇总,年度考核按学年度进行。

(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结合本学校各学科、各岗位工作任务等方面的实际,在考核中既要考虑教学工作量,又要重视教育教学质量,做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定性评价采取民主考核、学生测评、家长测评等方式进行。

定量

考核主要依据工作量、完成任务情况、教学质量等方面的指标完成情况进行。

(三)民主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

采取考核组考核与民主测评、学科组评议、年级组评议、教师自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同时积极听取学生、家长的意见。

(四)各单位按行政管理系列、教师系列、工勤岗位系列分层次考核。

具体考核分值和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由学校确定,行政管理人员兼任教学工作的就高不就低。

六、考核程序

(一)学校考核

教育局目标责任书考核小组通过听、看、查、访、议等形式全面考核学校工作。

结合平时工作,逐校撰写考核报告,内容包括该校领导班子的基本情况,学校本年度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统计出学校最终得分,经局务会议讨论后,确定学校最终得分。

(二)校长考核程序参照学校的考核程序,可与学校考核合并进行。

(三)教师考核

1、自评。

按照考核内容和岗位职责的要求进行个人总结和自评,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2、民主测评。

在一定教职工范围内(全体教职工、年级组或学科组)和所教学科(服务)学生中进行民主测评,适当听取家长代表的意见。

3、综合评定。

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学校考核小组按照考核标准,结合教师自评、学科组(年级组)评议、全体教职工测评情况,依据考核分数,提出教师考核分数建议意见。

经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审核,综合评定考核等次。

4、校内公示。

教职工综合评定的教师学期得分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教职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学校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

对复议结果仍不满意的,可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5、确定教师考核等次。

对公示无异议者,按教师考核等次兑现绩效工资,并报教育局备案。

(四)一般管理岗位人员、非教师序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的考核,参照教师考核程序进行。

七、绩效考核等次的确定

(一)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的考核结果是分配绩效工资的主要依据。

学校考核分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次,按学校考核得分从高分到低分确定。

(二)学校领导绩效考核结果由学校绩效考核和个人绩效考核两部分组成,总分为100分,其中正职领导学校绩效考核占总分的60%,个人绩效考核占40%;副职学校领导学校绩效考核和个人绩效考核各占50%。

(三)学校领导和教职工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总比例控制在15%以内。

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1、优秀:

表现突出,全面履行所聘任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并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

2、合格:

表现较好,能够履行所聘任岗位职责,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考核量化分在60分以上。

3、不合格:

表现差,不能履行聘任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考核量化得分在59分及以下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者。

(2)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歧视侮辱学生;组织或参与收费办班,违规从事家教;强迫学生滥订教辅用书或资料,造成严重影响者。

(3)履行职责不到位,出现严重教育教学失误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者。

(4)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5)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者。

(6)其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严重损坏教师形象和学校声誉行为者。

(7)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涉及到一票否决事项的当事人。

八、绩效考核结果的使用

1、教职工在学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具有教师资格认定、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工资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的资格。

全额发放基础性、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含平时考核已扣减的部分),年终奖按本校学年奖标准全额发放。

2、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予以低聘、转岗或解聘;年终一次性奖金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予发放,不晋升当年薪级工资。

(1)聘在教师岗位的人员,原则上不能继续受聘在原岗位,如继续任教须低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再聘任到相应教师岗位;如流动到管理或工勤技能岗位按新岗位进行聘任。

篇三:

河北省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录入者:

人事科|时间:

20XX-07-2811:

02:

47|作者:

人事科|来源:

河北省教育厅|浏览:

81次]

河北省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

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我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

[20XX]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促进义务教育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升教职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能力为核心,以提高教职工绩效为导向,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育人才成长规律、体系完善的教职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广大教职工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办人民满意教育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考核原则

1.尊重规律、以人为本。

尊重教育规律,尊重教育人才成长规律。

坚持教育以育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办学以人才为本,以教师为主体。

2.以德为先、注重实绩。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师德

放在首位;注重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

3.激励先进、促进发展。

建立竞争激励机制,鼓励教职工全身心投入工作,引导他们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能力。

4.客观公正、简便易行。

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三、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

四、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以教职工履行法定职责、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各地和学校要根据省绩效考核参考指标(见附件1—3),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科学完善的考核指标体系和量化标准。

1.校长(含副校长)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履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校长法定职责,以及完成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师德、学校发展、教育教学管理、教师专业发展、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的实绩。

2.教师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履行《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法定职责,以及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师德、教育教学、班主任工作等方面的实绩。

班主任是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岗位,要鼓励教师尤其是优秀骨干教师积极主动承担班主任工作,班主任的工作任务应作为教师教学工作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强化对班主任工作的考核,重点考核其对学生的教育引导、班级管理、组织班集体和团队活动、关注每个学生全面发展的情况。

3.其他教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下同)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履行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服务教学、服务师生等方面的实绩。

在考核内容中,各地和学校要明确规定,教职工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不得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要将此作为教职工绩效考核合格的必备的基本条件。

同时,不得把升学率作为绩效考核指标。

五、考核方法

根据校长、教师和其他教职工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绩效考核工作由各地和学校按规定的程序,分学期或按学年度进行。

可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考核小组评议与教职工互评、学生评教相结合,形成性评价和阶段性评价相结合等方法,同时适当听取学生家长及社区(乡村)的意见。

要充分发挥校长、教师和学校在绩效考核中的作用。

1.校长(含副校长)绩效考核。

采取学校主管部门考评小组考核和学校教职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根据附件1绩效考核参考

指标和各地制定的量化标准进行评分。

2.教师绩效考核。

采取学校考核小组考核、学科组(年级组)考核和所教班级学生评教相结合的方式,根据附件2绩效考核参考指标和各地制定的量化标准进行评分。

3.其他教职工绩效考核。

采取学校考核小组考核和教职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根据附件3绩效考核参考指标和各地制定的量化标准进行评分。

各地和学校可采取指标要素测评、业务知识测试、建立教师发展档案、开展争先创优活动等多种形式,完善教师绩效考核载体,通过多种形式,全面反映教师的业绩和贡献。

在教师绩效考核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充分发扬民主,考核结果要进行公示,增强绩效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和考核结果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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