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经济法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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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经济法思考

我国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经济法思考

 作者刘锋

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我国开始逐步走向市场经济的轨道,改革开放的大趋势引导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潮流。

建国前,国民政府以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为模板实行资本自由流通,贸易自由的经济模式,兼顾中央政府统筹管辖,同时也限制部分商品的流通,但由于各种因素国民政府的小户型“市场经济”并未得到迅速发展。

解放中期政府货币急剧贬值,通货膨胀十分严峻,最终导致国民经济的彻底崩溃,人民生活水平更加恶化。

最终导致国民政府经济失败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的极端腐化及政治环境的不稳定。

建国后由于我国实行不同于其它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形态,初期的领导人错误的认为社会主义就是共产主义、“公平主义”,因而在制订国家经济政策时犯了错误,计划经济也就是这个时代的产物。

“赶美超英”的口号风靡全国,然而在没有科学理论正确指导下的经济产物其表现出来的结果必然和生产力的发展不相协调,亩产万斤不是奇闻,而是司空见惯;在这种“浮夸风、放卫星”的恶劣风气下,堆积成的计划经济如一堆空壳,只要用力一锤,必然粉身碎骨。

经历了多年的自然灾害,加之随后的国内政治运动,计划经济体制已经处于破裂的边缘。

1975年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复出,主持经济改革,这虽然不是以后改革的一个标志,却成了几年后改革开放的一个隐晦的启点。

十一届三中全会,邓小平正式确立了他作为国家改革开放第一人的位置,轰轰动动的经济体制改革大幕拉开了。

随后经济特区的建立标志着社会主义也开始了市场经济。

困扰了新中国多年的经济“路线”问题得以解决。

中国从此拉开了大户型“市场经济”的序幕。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观念和体制的不断改变,我国市场经济呈现出活跃的发展态势,近几年来,我们更加强调要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用更科学更合理的方式管理和完善市场经济。

而比较计划经济我们越发的发现其优越性;能够发挥市场的最大自主性,提倡自由贸易、资本自然流通…然而市场经济并不是一味的自由,绝对的自由经济必然存在绝对的风险和隐患,当自由的量度超过一定的阀值,其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也会产生,并不断增长。

就如今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犹如闪电一样,从美国波及世界导致全球经济集体下滑,在全球化市场经济时代,任何人不可能独善其身。

这样我们回到了一个重要问题上:

如何确定和控制这个阀值。

翻出历史我们很容易找到一个答案:

计划。

当美国人想方设法来化解金融危机时,我们发现另外一个国家朝鲜却生活依旧,似乎一点也未受到影响,尽管它们依然苦恼。

显然它们走了两个极端。

过度的自由市场和过度的限制市场就如冰火两重天。

所以,我们发现市场经济中必须有“计划”,而没有计划的市场必然是危险的。

再着从广义上去理解“计划”;也就是国家的宏观经济行为——国家以管理者的身份制订并实施一些有利于市场竞争和发展的政策行为并希望促进经济发展,防止风险发生,这就是宏观调控。

最终人们发现市场经济中必须存在国家的宏观行为。

这样我们就引出宏观调控这个国家经济管理概念,计划也逐渐被宏观调控所取代。

可见宏观调控的目的在于确保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稳定。

通过政府行为引导市场主体在科学合理的空间内健康自由的发展;如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国家制订经济政策,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以促进就业……这样既可增加财政收入,又可以解决大量社会问题。

也有学者认为:

宏观调控是协调市场经济中的一种手段属于现代经济市场的一部分,国家的行为只是其表现的一种形式。

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是用以解决具体宏观经济行为的基本工具,只有政策而没有实施保障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因此完善和强化经济手段很有必要性。

当今世界宏观经济调控有很多手段主要手段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

经济行政职能手段。

目前我国主要采用的则是经济职能手段政府作为国家的管理者,拥有对国家事物的管理权。

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的行为是政府以国家管理者的名义作出的,影响各个经济实体利益的行为。

因此其保障和实施至关重要,目前许多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机构来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例如美国的联邦储备委员会协同美国财政部、共同负责制定和实施国家的金融、资金证劵市场的规范和调整;引导美国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

但经济政策实施的好坏却受诸多环境的影;在我国负责制订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行为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相关机构。

政策的贯彻和执行则落到下面各部委员会,如国家货币政策的实施则由中国人民银行执行,证劵行业的监管则属于国家证劵监督委员会,各部门机构协调运作共同发挥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

各国政府通过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实施某方面的具体措施,保障该经济行业的稳定,这是现代国家经济管理理念的核心方式。

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拥有完善的调控体系,今年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从另一面考验了美国政府的经济危机调控能力;政府、联储通过共同制定救市方案,发挥其宏观调控职能,尽力避免由于错误政策导致经济急剧下滑。

从这方面来说,美国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发挥了重要作用;1929—1931年美国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导致无数工人失业,经济混乱。

市场风险过高使美国人不得不加强风险意识,各种宏观调控方式已经成了美国这个全球经济中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相比之下朝鲜则属于一个偏执的经济形态国内经济完全不受市场因素的影响,这种模式显然并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

二:

经济立法手段。

所谓经济立法即国家立法机关根据特定时期国内、国际的经济形势,制定经济法律规范以保障当前及未来一定时期内的经济形势的稳定。

这里提到的经济立法是一个广义的概念,狭义的经济立法仅指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而广义的经济立法指各个职能机关制定相关经济政策和规范的行为。

经济立法的目的在于通过强制规范性的法律规范来调节、制衡经济发展带来的各方面影响。

狭义经济立法方式包括立法机关直接立法,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立法,如美国国会授权美国政府制订美国经济发展规划,国会直接通过提出的各项经济法案并加以保障实施等等,这些都是通过立法机关予以确认。

虽然我国的权力形式不同于西方国家,但我国在经济立法方面也不是一无所有,全国人大会议间制定的国家经济发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相关经济行业的法律规范。

虽然我国的立法并未起到直接的宏观调控作用,只是抽象的立法行为,大部分职能还是由政府职能机关实施;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将来也会出现特定的社会公共组织来承担政府辅助者这一角色以协助行政机关完成相应的职能。

总之,无论是经济职能手段,还是经济立法手段,它们间都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任何脱离立法的行政手段,必然得不到法律保障;反之任何立法如果没有行政机关的落实执行或协助也必然只是一纸空文,所以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经济学中有一个风险意识的概念,经济主体通过对市场细致的调查和研究而形成的发展忧患意识。

同样作为市场经济调控主体(国家)政府行为也必然面临很多风险。

经验告诉我们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的成败取决于风险意识的强弱,正确的决策防患于未然,准确判断将要面临的风险,有利于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风险评估机构,智囊团用来对公共行为作风险评估。

任何经济行为都会存在风险,国家宏观经济行为也一样,我们深入研究不难发现,国家行为面临着比普通经济行为更大的风险,一次宏观行为必然会牵涉到一个或多个领域甚至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如何协调分配各方利益甚是关键,如果这个过程不当,必然会引起严重后果,所以我们就必须进行风险评估这取决于(国家)政府的决策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决定降低银行存储利率,我们很容易发现这一行为将会影响到各个方面,银行利率下调会影响部分人进行储蓄的“热情”

更多人会将资金用于流通,这样用于市场流通的资金增加,居民用于生产和消费的资金增多,扩大了内需,从而有力的带动了各经济行业的发展。

但是银行用于储蓄流通的资金减少.国家的部分项目也会受到影响,作为与银行有密切关系的房地产行业也会受到牵连,作为房贷的商业银行机构势必会减少贷款额,普通居民的购房也会受到影响,银行用于发放投资的贷款也会减少等等。

这样的影响链波及整个社会,稍有不慎势必会影响社会的稳定。

所以决策机构的预先评估十分重要如何通过风险评估来尽量避免各种风险的发生,这就涉及到风险保障问题,何为风险保障即对将要或可能到来的风险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以防止或回避风险的发生。

风险保障措施包括:

积极保障和消极保障。

所谓积极保障即行为主体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主动防止和规避风险的发生。

如政府制定补助性措施进行风险扫除。

消极保障是通过被动的补救措施来减少或迟延风险带来的影响;风险保障的方式有政府保障和民间保障。

政府风险保障是通过政府强制力保障实施,而民间风险保障只是通过非官方的社会组织实施的风险预案不具有强制力和风险保障力。

两者的保障力度存在差异。

风险保障还包括环境保障和物资保障。

经济法在我国已有多年的发展历史,经济法是一个泛指的概念,其作用涉及整个国民经济。

经济法调整的是特定的经济关系,它包含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

经济法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健康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表现在通过调整国民经济各方面的关系来促进经济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因此说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规范起着重要作用。

市场经济以来一直受到经济法的调整和规范,改革开放以来,关于社会主义资本市场的开放,我国制定了不少相关经济法律政策。

虽然我国经济法未达到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但在实践中我国经济法已经取得了质的飞跃;从第一部公司法到第一部反垄断法我们经历了相当长的时间,经济转型期我们仍在不断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从国际经济全球化的角度入手;从符合国内经济形势入手,以经济发展为中心,兼顾与环境相谐调,科学规划未来发展策略,实现科学决策的宏观经济行为。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在国家法律体系中也占据着重要位置,经济法联系着其他各个法律部门,无论是民法、刑法、还是行政法等等都不可能单独脱离经济而存在。

从另一方面说,经济法担当着除宪法之外,另一个“兄法”的职责。

宪法作为母法,从它衍生出了无数子法,而经济法则是所有子法中影响最广的一个法律部门。

把它视为“兄法”可见经济法作为经济基础的一部分,影响着其它上层建筑。

经济指导着各个时期基本法律的变更和发展,而经济法则作为经济发展的“红绿灯”不可或缺。

市场经济告诉我们发展靠创新,健康靠规范。

2001年11月,经过多次的双边会议谈判,中国终于加入了世贸组织(WTO)这标志着中国开始了全面的国际进出口贸易时代。

21世纪是个经济全球化时代,经济规律告诉我们,未来必然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经济时代。

经济“蝴蝶效应”可能时刻发生。

随着经济贸易的不断扩大,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各国都将面临“地球村”的现状,而“地球村”将会带来新的经济一体化模式,新经济一体化将是一个超越市场经济的全新模式。

很多国家都在探讨这种新型的经济模式,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们也应该积极探讨新的理论以适应新生产力的发展。

2008年经济危机席卷世界各地,这场本来只是发生在美国的房贷危机,最终演化成了一场波及全球的金融海啸,似乎正验证经济“蝴蝶效应”这个有趣的理论;我们的经济发展已经不可能离开世界而独善其身,未来我们将面临着比市场经济发展更具风险的经济环境,如何健康发展,我们面临全新的挑战。

挑战与机遇并存,美国金融危机给我们带来了更多思考,摆在我们面前的仍然是诸多问题。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也是我们亟待解决的,回顾一下这次金融危机发生过程,我们发现世界经济面临的风险竟然如此之多。

我们又该如何进行风险规避呢,这是一个相当现实的问题,金融危机留给我们的教训:

如何抵御不利后果的产生十分重要,尤其作为国家。

一次危机事件最终影响到整个社会,所以政府事先做好风险排除,是个妥善之策;美国政府在次贷危机发生前并未做出有效的风险预警和风险排除,这导致之后形势的恶化,加之后期危机影响力已经逐步超越了政府的调控力度使得危机波及世界。

美国政府不得不调动各方面力量应对危机造成的影响,显然这已经是最坏的结果了。

我们分析,美国政府对危机风险真的是毫无预测吗?

显然不是,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如美国政府的注意力不够集中,错误的评估风险发生的时间,对华尔街的危机处理能力过于自信,未及时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等等。

这说明一个政府的反应能力也至关重要,它也是对我们最好的警示,风险时刻都存在,关键在于对危机的理性认知和处理能力。

这也是风险规避的最好策略,做好风险排除也就及其易手了。

风险规避的手段也是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实施的,对风险的事前预判使得政府拥有更多的风险认知,由于政府掌握着足够多有利的公共资源,有利于政府制定相应的计划和政策并加以实施。

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排除、减少、或迟延风险以及风险带来的影响。

而通过科学的决策制定实施具体的经济行为则是有效的宏观经济行为。

此外对于不利因素的回避也是避免风险发生的有力方法,由于市场经济行为受到的制约很多,诸多环境因素的影响,难免产生相互矛盾的方面,因此加强宏观调控切实重要。

当前我国经济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其背后却隐藏着大量危机,所以我们在憧憬美好未来的同时,也要防微杜渐,及时发现、预防解决危机。

金融海啸就像一枚核弹,其链式反应让人生畏,这样的教训让我们不得不思考中国经济及其法律制度未来的方向,社会主义因其独特的优越性使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在金融海啸中保全半身,然而其不可避免的遭受到了海啸的沉重打击:

一些工厂倒闭、企业破产、工人失业、经济增长速度减缓,CPI不断升高……这一切都告诉我们风险时刻存在,危机从未离开。

当我们面对残酷的现实时,我们该如何思考,我们的市场经济如何健康发展,我们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如何完善,我们的经济法又该如何规范?

答案或许有很多,关键在于如何寻找一条适合我们自己发展的道路;那么究竟我们未来的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经济法该如何发展呢,又该以怎样的方式来思考。

目前我国经济立法总体上呈现多量化,多样化的特征。

各类法律法规层出不穷,涉及到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上到国家各类资源,下至百姓民生。

这么多法律的出现难免会产生部分相互交错、混乱的局面发生,这不是说法律本身存在错误,而是繁多的法规,政策导致法规竞合,法律适用优先性的争议,显然出现这些问题都不是我们所期望看到的,法律的冗繁是法制社会的一个诟病,许多专家学者认为法律作为公共约束力的表现形式,其内在的价值在于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体现,因而法律越多,而且越是细致明确的法规条文,越能代表各种利益明确合理的约束和分配,从小的方面想,这种观点是有可认同性的,但从长远来看这种看法明显的具有局限性和不合理性。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由于实行人民公社化运动,那时候存在的最重要的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人们都以为国家为集体奉献为荣,把个人团体利益抛之脑后,这时期我国的经济法主要是作为经济纲领指导各地方发展,新制定的各类经济法也就少了很多,没有了各类利益的争论,发展显然就平稳了不少,虽然其中国家出现了不少不谐调的现象,但主要原因还是由于当时生产力不协调所造成的。

它虽然给我们带来了不少警示但也给我们带来了不少新的经验,重要的是我们不能用现在的经济理论去思考那个时期的经济发展。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马克思哲学的最基本原理告诉我们经济法的发展也必然要与生产力相适应。

所以有人认为繁杂的也不一定是好的,重要的不是法律规范的特定性,而是生产关系的和谐。

经济法亦如此,经济法由于调整的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下面各类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调整的则是更为具体的对象,由于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和快速发展时期,生产力发展迅速,导致生产关系发展的相对滞后,而法律产生的速度又追不上生产关系发展的速度,加之各个时期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类法律法规名目繁多,也导致了经济法发展的滞后性和复杂性。

面对这种现状,我们应该如何去做,显然前面已经给了我们一些启示:

精简。

但由简入冗易,由冗入简难,法律要的是精华,而不是糟粕,去除那些繁杂的,保持其预见性、持续性和发展力,才能让经济法更有生命力,更具活力。

针对上面所提出的几点我们分析一下当前我国宏观调控中的经济法存在的问题以及发展思考。

正如上面我们提到的经济法普遍存在的问题,已经严重阻碍了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合理化、最大利益化。

无论是市场管理法还是在宏观调控法中我们都能发现诸多的弊端,而且一个很大的瓶颈禁锢着它的发展,法律的建设需要开放、长远的眼光,而当前我们的法律还停留在短期目标,我们的思想还在墨守成规。

反垄断法的颁布不得不说是改革开放30年以来一个重大的思想解放,尽管它离我们的目标还是很远,但可以说它已经创造了一个历史。

经济宏观调控以市场为导向,而我们身处的是一个飞速发展的社会,复杂的利益关系,急剧加深的社会矛盾,使得经济法在制定过程中很容易忽略人们的利益请求,这就需要国家的利益导向,要求我们的政府加大社会保障力度,减少各类不稳定因素的产生,促进合理分配,增强社会公平,让人们拥有更强的共同利益感,从而促进社会的完美和谐。

可见政府的行政职能行为也和法律建设密不可分,好的行政秩序需要经济法的约束,而政府行为则又能够促进经济法的发展。

当前随着全球经济贸易的不断开展,而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经济转型期,政府加快职能转变,经济、文化体制也在不断改革创新,这样一个时期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至关重要,而宏观调控则离不开经济法的保障和规范,那么怎样把我们的经济法建设成一个适应生产力,适应经济全球化,适应国家改革发展的法律部门,还需要更多的专家学者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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