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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适用法律条文

1.2适用法规和依据

1.2.1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合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及规章、以及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技术标准。

1.2.2主要依据是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与机构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材料、工程建设合同文件材料。

1.3合同语言

1.3.1本工程合同文件材料的合同语言除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图纸等均使用中文。

1.4技术文件材料、规范、图纸提供

1.4.1技术文件材料、图纸的提供:

甲方根据工程需要向乙方提供土建施工图纸套。

乙方需要更多复制件时,则费用自理。

除了严格用于合同目的,乙方不能在未得到甲方批准的情况下让第三者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

同样乙方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向甲方提供资料。

1.5补充图纸和指令

1.5.1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发出为合理和恰当地进行施工和完成工程及保修所必需的补充图纸和指令,乙方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

1.6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6.1进驻现场:

甲方应在适当的时候,提供乙方装备进入现场的场地。

准予乙方进驻现场,并要求乙方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

1.6.2许可及道路通行权:

甲方应给予现场内所有工程需要的,包括允许工作、道路通行及确认的许可。

1.6.3负责协调整体工程项目和地方的关系。

1.6.4根据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协调各承包人间的关系。

1.7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7.1乙方的责任:

乙方应根据本标工程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并完成本标合同工程和保修。

1.7.2报表和报告: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每月向甲方提供进度、质量、安全、资金、机械和劳动力等情况的报表。

乙方如有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甲方。

1.7.3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

乙方必须对整个现场的各种操作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负责。

1.7.4错误的通知:

乙方应将其在审阅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甲方。

1.8工程转包和分包

1.8.1乙方不得对本工程进行转包。

若进行转包甲方有权终止本工程合同,并扣除履约保函。

1.8.2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任何部分进行分包,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1.8.3如有计划分包项目,必须写清项目及对应分包商的资质、业绩等情况。

乙方如在甲方的同意下分包部分工程,应将分包合同副本送交甲方代表。

分包合同与本工程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1.8.4经过甲方同意分包的项目不得再次分包,否则视为违约。

1.8.5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所承担的任何约定义务与责任。

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

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和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和疏忽。

1.8.6如乙方违反上述规定而进行分包,甲方有权扣减分包价款的10%。

1.9履约保函有效期

1.9.1履约保函有效期的截止日为:

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或移交生产后第31日。

1.10现场踏勘

1.10.1在乙方提交投标书前,甲方向乙方提供有关该工程项目的水文、地质资料及现场踏勘条件,乙方应对这些资料和踏勘情况自行解释负责。

1.10.2乙方参与所有本合同工程的活动应被视为是建立在上述由甲方提供的资料及乙方对现场的基础上的。

1.11进度计划

1.11.1提交进度计划: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编制二级及三级施工网络进度计划。

乙方有义务和责任,根据甲方的需要或工程情况对二级及三级网络进度计划定期进行调整和修订。

1.12现场保卫、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1.12.1乙方在现场应遵守所有现行的有关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

1.12.2除非另有协议,在履行本施工合同的全过程中,乙方应承担如下条款的责任:

1.12.2.1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他人的安全及方便,在甲方或任何依法建立的主管机关所要求的时间和地点,乙方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

1.12.2.2乙方应以自己的费用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1.12.2.3本合同工程施工区及施工生活区的警卫由承担本标的乙方负责。

1.12.2.4在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应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及时排除雨水或污水,并应将任何乙方的设备和材料储存并做出妥善安排;从现场清除并运走所有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1.12.2.5现场的清洁按施工区范围,划分责任区,定期检查,对违反清洁规定的单位处以罚款并令其清扫。

并将现场场地的整洁列为验收内容。

1.12.2.6发出任何移交证书后,乙方应立即从已签发了的那部分工地上将所有有关的乙方的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清除、撤走,使这部分工程及工地保持清洁,并经甲方验收合格。

1.12.2.7自工程竣工后30日内,乙方应从工地上将所有有关乙方的设备、乙方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清除、移走;60日内,乙方必须将其施工、生活临建清除。

1.12.2.8乙方在任何时候均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雇员或在其雇员之中发生任何违法的、暴乱性的或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附近的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

1.12.2.9负责协调处理现场与工程有关的周边关系。

1.12.2.10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音或由于其施工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上述危害,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12.2.11乙方如在施工期间发现文物,则应按国家有关法律及时通知甲方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并停止施工。

1.12.2.12乙方不得将与施工无关的毒品、爆炸物、易燃物、有毒物及有放射性的物品带入施工现场。

如因工程需要施工区放置爆炸物、易燃物、有毒物及有放射性的物品时,乙方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存放、保管和使用。

如上述物品的保管、使用、存放不当对乙方自身、第三者及环境造成的危害,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3工程的照管

1.13.1在履行本工程合同的全过程中,乙方应全权负责负有照管责任的工程材料、设备及工程本身的照管。

1.14开工及误期

1.14.1乙方在收到甲方发给的批准开工报告后,应按甲方通知的日期准时开工,不得延误,否则视为误期。

1.14.2单位工程开工前,乙方应填写开工申请并经甲方许可后方可开工。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开工申请2日内给予答复。

1.15放样

1.15.1乙方职责:

1.15.1.1根据甲方书面给定的建筑施工控制网资料,对工程进行精确放样。

1.15.1.2按本章条款第1.15.1.1条所述,正确布置本标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基准线。

并应仔细保护使用的基准点。

1.15.1.3由于乙方原因,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基准线出现了错误,乙方在甲方的要求下,应由乙方负责纠正。

除非这种错误是由于甲方以书面发出错误数据造成的。

1.16施工安全

1.16.1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生产)管理制度》、《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办法》等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防事故。

1.16.2乙方应设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安全管理;甲方设专职安全监督管理员,乙方应服从其对施工安全的监督。

1.16.3乙方全面负责工地施工人员的安全,并保证工地(只要这些工地已由其管辖)和工程施工(只要这些工程尚未完成)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及火灾事故。

如因乙方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发生人身伤亡、设备事故或火灾事故,全部责任及处理事件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16.4乙方应在事故发生后的当日内将其详细情况报告甲方和监理工程师。

如果出现人员致死或其他严重事故,应立即通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并按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地方劳动部门。

按规定立即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

在事故原因未调查清楚和防范措施未制定之前,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开工。

1.16.5乙方应对为本工程服务的主要机械进行保险,以确保本工程顺利进行。

1.16.6安全管理协议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17变更

1.17.1变更:

甲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任何变更,并为此目的或他认为适当的任何其它理由,适宜做出变更时,有权命令乙方执行,而乙方应进行下述任何工作:

1.17.1.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1.17.1.2省略任何这类工作(不包括被省略的工作由甲方或其他乙方实施);

1.17.1.3改变任何这类工作的性质或质量或种类;

1.17.1.4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1.17.1.5实施工程完工所必要的任何附加工作;

1.17.1.6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规定的施工次序或时间。

1.17.1.7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系统、设备、材料及工艺。

1.17.2变更指令:

任何此类变更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但有效变更应按合同条款规定进行调整,并加入合同价中。

如果变更指令是由于乙方违约或毁约引起的或应由其负责的,则变更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17.3变更命令程序:

若发生变更时,由甲方授权人签发的设计变更为有效变更,乙方收到此工程变更通知单后应无条件执行。

1.18设备、材料检查与检验

1.18.1操作的检查:

甲方及其授权人,有权进入工地、试验室、以及为工程加工和准备材料、设备的地方,乙方应为这种进入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得到进入上述场所的权利。

1.18.2检查和试验:

在生产、加工、准备阶段,乙方负责对所有进场材料进行复核,甲方有权检查及试验用于工程的材料及设备。

甲方这些检查、试验不应免除合同规定的乙方的义务。

1.18.3检查、检验:

甲方有权安排对现场所用的所有材料进行检查和检验,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检查、检验的报告。

1.18.4设备、材料的进场管理

1.18.4.1如果根据条款第1.18.3条规定材料、设备未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为检查和检验作好准备,或者甲方认为该材料、设备检验的结果显示是有问题的或不符合合同的要求,甲方可以拒绝这些材料、设备并应立即通知乙方。

通知应说明甲方拒绝的理由。

乙方应立即解决好存在的问题或对被拒绝的材料、设备进行更换,确保所用的材料、设备符合合同要求。

1.18.4.2甲方有权随时发出下述指令:

1.18.4.2.1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从现场撤走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

1.18.4.2.2用适用、合格的材料取代原来的材料;

1.18.4.2.3甲方所供物资到达现场时,由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如发现质量与数量问题,由甲方负责处理。

1.18.5独立检验:

甲方可以委派第三方对材料、设备进行独立检验,但须将检验结果通知乙方。

1.18.6如果检验属于规范明确要求或在合同中明确指明,乙方应承担其检验费用。

1.18.7如果甲方所供材料、设备存在自身性能方面的缺陷,验货时经检验无法确认,但在安装或调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由甲方负责与供货商协调处理。

1.18.8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设备与材料划分以《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及规定》(2002年版)费用性质为原则。

1.19隐蔽工程的检查与复查

1.19.1隐蔽工程的检查:

未经甲方(包括甲方指定的授权范围内监理工程师,下同)的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隐蔽,乙方应保证甲方有充分的机会对将予以覆盖或掩蔽的任何此类工程部分进行检查和测量,以及对任何部分工程将置于其上的基础进行检查。

无论何时,当任何工程部分或基础已准备好或即将准备好可供检查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除非甲方通知乙方认为检查并无必要,则甲方应参加此类工程部分的检查和测量及基础的检查,且不得无故拖延。

1.19.2隐蔽工程的复查:

当甲方随时指示对工程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进行剥露或在其内或贯穿其中开孔时,乙方应予执行,并应对之重新覆盖或整理好。

如果施工符合合同规定,则甲方与乙方协商后决定乙方为剥露、开孔、穿洞、复原及整理好这些工程所支付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任何其它情况下的一切费用均应由乙方承担。

1.20工程质量检验和等级评定

1.20.1检验的通知和时间:

本工程实行监理制,监理工程师代表甲方进行工程质量检验,检验的通知和时间按监理实施细则执行。

1.20.2检验和返工

1.20.2.1乙方应按条款第1.20.5条有关验收依据、约定采用的标准、设计的要求和甲方依据合同签发的指令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验收并为检查、验收提供便利条件。

对发现的问题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返工,并承担自身原因导致的返工、修改费用。

非乙方原因引起的返工、修改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1.20.2.2上述检查、检验合格以后,又发现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

1.20.2.3上述检查、检验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行。

1.20.3隐蔽工程及中间验收

1.20.3.1需要进行隐蔽及中间验收的工程和部位,按照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中的规定约定名称、验收时间和要求进行验收。

1.20.3.2工程具备覆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进行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

通知应包括自检记录、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验收合格者,甲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工程施工或下道工序施工。

验收不合格者,乙方应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20.4质量检验和等级评定

1.20.4.1本合同工程质量由甲方委托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1.20.4.2执行原电力部规定的乙方三级验收加一级甲方验收制度。

开工前,乙方应编制本工程的质量通病防治办法,同时编制质量验收项目范围划分表,经甲方认可后执行。

1.20.4.3工程质量评定按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三阶段进行。

1.20.4.4应由甲方验收的项目,乙方应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甲方,验收时必须有乙方质检部门确认达到的质量自检记录,否则,甲方有权拒绝验收。

甲方延期不得超过2日,否则,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确认其验收记录有效。

1.20.4.5乙方应为甲方和监理单位在施工中抽检和验收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并免费提供检测手段。

1.20.4.6在工程质量评定上,甲方与乙方有争议时,由甲方上报上级质量监督中心站仲裁。

1.20.4.7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条件的部分,甲方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

乙方应按甲方提出的时间内返工,直到符合约定的条件。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若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条件,则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20.4.8发生质量事故(包括重大和一般质量事故),乙方应采取临时补救措施事故扩大,尽力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甲方,提出事故处理方案,经甲方同意后迅速处理。

1.20.4.9乙方对所承担的工程所发生的施工质量问题及事故应负全部责任。

不论是否经过甲方质量验收,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增加费用或推迟进度。

1.20.5验收依据

1.20.5.1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条款第3.1条。

1.20.5.2当执行验收标准发生矛盾时,由甲乙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时,由甲方报请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裁定。

1.21工程的暂时停工

1.21.1根据甲方的书面指令,乙方应于所指示的时间内,以甲方认为必要的方式暂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施工。

1.21.2在暂停施工期间,乙方应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进行甲方认为必要的妥善保护并保证其安全。

1.21.3由于暂停施工确实影响总工期的,可适当考虑工程延期,但下述暂时停工除外:

1.21.3.1在合同中另有规定;

1.21.3.2由于乙方违约或毁约导致的或应由其负责的必要的停工。

1.22弥补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1.22.1乙方承担的风险

1.22.1.1在乙方负责照管期间,应承担除了条款第1.22.2条规定的风险及甲方从保险公司得到的赔偿以外的任何损失或损坏的责任并应以其自己的费用弥补此类损失与损坏,使这些永久性工程符合合同各项要求,达到甲方满意的程度。

1.22.1.2乙方亦应对其在履行保修条款规定的义务中因乙方进行作业而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

1.22.2甲方承担的风险

1.22.2.1在履行本合同工程中发现下列情况时:

1.22.2.1.1天灾;

1.22.2.1.2战争,敌对行动(无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

1.22.2.1.3电离放射,由任何核燃料、核燃烧废料、有毒放射物爆发、核原料爆发及核成份爆发后的有害物品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1.22.2.1.4由飞行器及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物产生的冲击波压力;

1.22.2.1.5暴乱或骚乱,除非这些情况是限于乙方的雇员或由工程的施工引起的。

1.22.2.2由于工程设计引起的某种程度上损失及损坏(不包括乙方责任部分)。

1.23道路的管理和使用

1.23.1乙方应自行安排在公共道路上特殊的施工交通许可,并承担相关费用。

乙方还应采取一切合理手段,如果因其交通问题致使现场道路、桥梁、涵洞等受到损坏,乙方应承担相关费用。

1.23.2乙方的施工区、生活区必须按甲方要求的标准建设与现场主干道接口的通道并承担其费用。

1.23.3按甲方的书面要求,乙方应为任何其他乙方或为甲方提供由其负责维修保养的道路或其他任何事宜。

1.23.4乙方应承担进出工地所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通行权的一切费用和捐税(如果有的话);乙方还应以自己的费用提供其所需要的供工程使用的位于工地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1.23.5在符合合同要求所许可的范围内,在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过程中所必须的一切操作均不应对公众便利产生妨碍;不应对公用道路以及通往属于甲方或他人财产的人行道的进入、使用或占用,产生不必要及不适当的干扰。

1.24乙方的设备、临时工程与材料

1.24.1乙方至少应将投标文件所报施工机械用于本工程。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将主要施工组织机械移往他处,则被视为违约。

1.25工程量计量

1.25.1招标文件中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乙方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

1.25.2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进度报表后应及时给予工程量的初步计量,乙方应提供便利条件及给予配合。

1.25.3甲方仅对乙方所报进度报表的合格以上工程按图纸进行初步计量,对图纸以外的部分和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工程量不予计量。

1.26竣工文件材料的验收移交

1.26.1竣工文件材料移交范围:

按照《火电机组达标投标考核标准(2001年版)》所示考核内容、《火电企业档案分类表(6-9大类)》修订本(2002年10月版)要求由乙方整理、组卷后向甲方移交。

1.26.2竣工文件材料质量要求

1.26.2.1施工文件材料质量要求:

按照《火电机组达标投标考核标准(2001年版)》及甲方《基建档案管理办法》要求收集原始施工文件材料,并对其分类、编目、装订。

1.26.2.2竣工图质量要求

1.26.2.2.1必须使用新图作竣工图,并逐张加盖、签署竣工图章。

1.26.2.2.2凡按图施工发生变更的,必须将变更情况在竣工图上如实反映,必要时,可采用注记说明。

1.26.3竣工文件材料移交时间:

本标工程竣工后45日内向甲方移交。

1.26.4竣工文件材料移交数量

1.26.4.1土建、地下管网系统:

向甲方移交3套竣工文件材料原件;

1.26.4.2除上述条款第1.26.4.1条外竣工文件材料均向甲方移交2套竣工文件材料原件。

1.27保修

1.27.1甲方在本标工程完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的一年届满时支付乙方应得的质量保证金。

1.27.2乙方承担的保修责任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

1.28紧急修复工作

1.28.1无论是在工程施工期间还是在保修期内,如由于在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中发生或发生与之有关的任何事故、故障或其他事件,甲方认为进行任何修补或其他工作是工程安全的紧急需要,而乙方无能力或不愿意立即进行这项工作时,则甲方认为有必要时,雇用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并支付有关费用。

如果甲方因此完成的工作或修理应属乙方负责按合同自费进行者,则由此产生或随之产生的全部费用,由甲方向乙方索回,并由甲方从付给或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

在发生任何上述紧急情况后,甲方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知乙方。

1.29法律、规章的遵守

1.29.1乙方应在所有方面(包括发出所有通知、支付各种费用)遵守所有与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有关的由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条例或其他规章制度。

1.29.2乙方应使甲方免于受到有关破坏这些规定的所有处罚及承担有关这方面的责任。

但甲方应负责取得工程进展所必须的计划、区域划分或其他类似的批准。

1.30专利权的保护

1.30.1乙方应保护和保障甲方免于承担由于工程上使用的或准备采用的任何设备、材料或工程设备等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名称或其它受保护权利的行为而引起的所有赔偿和诉讼的费用,并保护和保障甲方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损坏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否则由乙方承担责任。

但由于执行甲方提供的设计和技术要求而侵犯上述权利的情况除外。

1.31不可抗力

1.31.1不可抗力:

系指对本工程有影响的甲方和乙方无法控制的事件,这类事件使合同一方的履约已变为不可能或非法。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1.31.1.1天灾:

系指10米高、10分钟平均最大风速大于30m/s;24小时连续最大降水量大于200mm;地震基本烈度大于Ⅶ度,地面水平加速度峰值amax>0.15g。

1.31.1.2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国敌人的行动、战时动员、征用或禁运。

1.31.1.3叛乱、暴乱、军事政变、篡夺政权,或内战。

1.31.1.4由于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有毒炸药或其他有害物质所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1.31.1.5骚乱或混乱(完全由乙方雇员引起的除外)。

1.31.2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如果在合同生效日期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从而阻止合同中义务的履行,则甲方和乙方均不应被认为违约或毁约。

1.31.3乙方的责任:

如果乙方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则在此事件发生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且只要合理可行,应尽力继续履行其合同中的义务。

乙方还应将他的建议通知甲方,包括任何合理的履约替代方法。

但未经甲方的同意,乙方不得实施此类建议。

1.31.4甲方的责任:

如果甲方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则在此事件发生时,他应立即通知乙方,并且只要合理可行,他应尽力继续履行其义务。

甲方还应将他的任何建议通知乙方,目的在于完成工程以及减少甲方和乙方任何增加的费用。

1.32争议的解决

1.32.1争议

1.32.1.1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了争端,这些争议无论是与合同或工程施工有关的或其产生的,无论是在施工过程中或完成工程后,无论是在放弃合同、终止合同之前或之后,双方应以书面通知进行。

一方在收到另一方通知60天内,做出回应。

1.32.1.1除合同已被放弃或被终止外,乙方应以全力进行工程施工。

如果甲乙任何一方不能对争端达成一致,双方可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1.32.2友好解决:

除非双方就争端不能首先友好解决并经上级机关调解无效后,仲裁方可开始。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无论争端是否友好解决,仲裁应在通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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