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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伤亡事故处理规定

职工伤亡事故处理规定

101 范围

111.1本标准规定了运营分公司运营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的使用的职责、工作内容和方法、检查与考核、记录。

121.2本标准适用于运营分公司各类运营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

1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T15236-94职业安全卫生术语

苏州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123 术语和定义

3.1职工伤亡事故

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分公司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分公司领导指派到分公司外从事本公司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分公司委外人员发生伤亡事故参照职工伤亡事故处理规定处理。

3.2轻伤及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具体参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见附录A);轻伤事故是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3.3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具体参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见附录A);重伤事故是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3.4重大伤亡事故及特大伤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特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3.5急性中毒事故

是指职工在短时间内摄入大量有毒物质,发病急,病情变化快,致使暂时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的事故。

3.6职业病

是指职工因受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由国家以法规形式规定并经国家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的疾病。

职业病的具体分类和目录见附录A。

(删除)

124 职责

4.1安保部

4.1.1负责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工作,做好职工伤亡事故的登记、调查、和统计工作;

4.2人教部

4.2.1负责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工伤认定;

4.2.2负责准备工伤申报材料;

4.2.3负责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结付工作。

4.3工会

4.3.1负责伤亡事故的善后工作;

4.3.2负责对伤亡事故处理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4.4事故调查组

4.4.1查出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4.4.2确定事故责任者;

4.4.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4.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5事故责任人或部门(中心)

4.5.1配合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

4.5.2配合准备工伤申报所需的材料。

125 管理内容和方法

5事故报告

5.1报告程序:

5.1.1发生轻伤事故,事故部门(中心)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安保部,并填写《职工伤亡事故快报表》(见附录B),报送安保部。

5.1.2发生重伤事故,事故部门(中心)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分公司领导、工会主席、安保部部长,并在12小时内填写《职工伤亡事故快报表》(见附录B),报送安保部。

5.1.3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事故部门(中心)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分公司领导、工会主席、安保部部长,并在2小时内填报《职工伤亡事故快报表》(见附录B),报送安保部。

5.1.4发生特大伤亡事故,事故部门(中心)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分公司领导、工会主席、安保部部长,并在1小时内填报《职工伤亡事故快报表》(见附录B),报送安保部。

5.1.5发生群体性急性中毒、中暑事故,事故部门(中心)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分公司领导、工会主席、安保部部长,并在1小时内填报《职工伤亡事故快报表》(见附录B),报送安保部。

5.1.6发生职工受伤后送医院救治,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后,事故部门(中心)应立即报分公司领导、工会主席、安保部部长,并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填报《职工伤亡事故快报表》(见附录B),报送安保部。

5.1.7发生重大伤亡及以上事故,分公司领导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轨道公司报告,并提请轨道公司于1小时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和安监局报告。

5.1.8报告内容包括:

5.1.8.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5.1.8.2事故的简要经过、受伤人数;

5.1.8.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1.8.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1.8.5事故报告单位。

5.1.9安保部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及时登记与进行调查(见附录C)。

其中接到重伤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分公司分管领导。

5.1.10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事故部门(中心)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按事故处理权限规定,没有征得上级部门的同意,事故现场不得撤除。

5.1.11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如果有负伤人员死亡,事故部门(中心)应立即向安保部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如果有负伤人员死亡,事故部门(中心)应立即向安保部补报。

5.1.12任何部门(中心)、个人对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不得隐瞒、虚报或故意延迟不报,职工有权向安保部和分公司总经理,直至市有关管理部门举报。

6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6.1凡发生职工伤亡事故,事故部门必须召开事故分析会议。

并按下列规定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6.1.1轻伤事故,在事故发生后七个工作日内,由事故部门负责人组织,安保部及有关部门协助。

6.1.2重伤事故,在事故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由安保部部长组织,事故部门及有关部门派员参加。

6.1.3重大伤亡事故及特大伤亡事故,在事故发生当日,由分公司领导负责组织,并请总公司有关部门参加进行前期调查,待上级部门到场后,配合上级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如实提供所需资料,或根据授权自主调查处理。

6.2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应由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专长,且与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组成。

6.3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部门(中心)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中心)和个人不得拒绝。

6.4因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确需移动现场物件时,伤者所在部门必须做出标记,拍照、录像、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6.5任何部门(中心)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6.6凡发生职业病伤害事故,安保部在接到报告的三日内向具备职业病监测资格的单位提出监测申请,根据监测单位出具的报告撰写事故调查分析报告。

在监测过程中,事故部门应全力配合监测工作。

6.7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的,应追究事故部门(中心)负责人责任:

6.7.1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或不执行上级部门的指示、命令和决定的。

6.7.2安全工作无人负责,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的。

6.7.3对有关部门或个人所提出的清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见、建议不采纳的。

6.8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的,应追究有关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6.8.1对员工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

6.8.2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6.8.3设备不按期检修保养,带病运行,设备、设施有缺陷不采取措施,或使设备超负荷运行的。

6.8.4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或设施、设备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的。

6.8.5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熟视无睹,不加以制止的。

6.8.6擅自将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任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或未领取《安全资格许可证》的单位、个人的。

6.8.7不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备案手续,擅自开工的。

6.9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的,应追究肇事者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9.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的。

6.9.2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的。

6.9.3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拆除、毁坏安全装置和设施的。

6.9.4无证设计、施工或设计、施工错误的。

6.10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从重处理:

6.10.1发生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延误报告的。

6.10.2事故发生后,因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造成更大伤亡的。

6.10.3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

6.10.4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6.10.5阻碍、干扰事故调查组工作的。

6.11对存在7.7、7.8、7.9、7.10(替换为6.10.1,6.10.2,6.10.3,6.10.4)条的部门(中心)和个人,视其情节,由事故调查组比照分公司《安全奖惩办法》、《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提出处罚建议,报安委会审批。

6.12凡当年发生重伤事故的部门(中心),取消其评比先进单位的资格。

事故部门负责人不得被授予先进工作者以上称号。

7事故结案

7.1发生职工伤亡事故的部门(中心)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见附录D)。

7.2职工伤亡事故案件结案审批权限按下列规定办理:

7.2.1轻伤事故由分公司安委会审批结案,在20日内完成。

7.2.2重伤及以上事故案件报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结案。

重伤事故应在30日内、重大伤亡事故应在60日内、特大伤亡事故应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内结案。

7.2.3分公司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在调查处理、审批结案后,应建立健全事故档案。

7.2.4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总结事故教训,落实整体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8工伤认定、伤残鉴定申报

8.1职工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职工受伤害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志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增加)雇主责任险涵盖内容以内的情况,可申请填写员工伤害费用申请表进行审核报批。

8.2人教部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申请。

8.2.1申请工伤认定上报材料:

8.2.1.1由责任人或部门(中心)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见附录E);

8.2.1.2工伤职工《身份证》;

8.2.1.3人教部提供《劳动合同》或者证实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关材料;

8.2.1.4单位参加当地二(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费的凭证和参保职工花名册;

8.2.1.5在事故前的健康状况材料;

8.2.1.6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职工受伤害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8.2.1.7事故调查材料

8.3工伤认定、伤残鉴定结束后由人教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结付。

9奖惩

发生各类事故(事件)或防止事故(事件)的发生,按分公司奖惩办法及相关的绩效考核规定执行。

126 检查与考核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频次

1

2

3

127 记录

7.1职业病分类与目录(职工伤亡事故的分类)

7.2职工伤亡事故快报表

7.3员工伤害费用申请表

7.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7.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7.6工伤认定申请表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职工伤亡事故的分类

(一)按事故类别分类

 1.物体打击(不包括爆炸引起的物体打击):

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2.车辆伤害:

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3.机械伤害:

指机械设备或工具引起的绞、碾、碰、割、戳、切等伤害。

但不包括车辆、起重设备引起的伤害。

 4.起重伤害:

指从事各种起重作业时发生的机械伤害事故,但不包括上下驾驶室时发生的坠落伤害和起重设备引起的触电以及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

 5.触电:

由于电流流经人体导致的生理伤害。

 6.淹溺:

由于水大量经口、鼻进入肺内,导致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

它适用于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

7.灼烫:

指强酸、强碱溅到身体上引起的灼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等事故;不包括电烧伤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8.火灾:

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

不适用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属消防部门统计的火灾事故。

 9.高处坠落:

指由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

适用于脚手架、平台、陡壁施工等场合发生的坠落事故,也适用于由地面踏空失足坠入洞、沟、升降口、漏斗等引起的伤害事故。

 10.坍塌:

指建筑物、构筑物、堆置物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

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及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11.冒顶片帮:

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片帮)以及顶板垮落(冒顶)事故。

适用于从事矿山、地下开采、掘进及其他坑道作业时发生的坍塌事故。

 12.透水:

指从事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

不适用于地面水害事故。

 13.放炮:

指由于放炮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

 14.瓦斯爆炸:

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的达到燃烧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15.火药爆炸:

指火药与炸药在生产、运输、贮藏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6.锅炉爆炸:

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

适用于使用工作压力大于0.07MPa、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但不适用于铁路机车、船舶上的锅炉以及列车电站和船舶电站的锅炉。

 17.受压容器爆炸:

指压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气体爆炸(物理性爆炸)以及容器内盛装的可燃性液化气在容器破裂后立即蒸发,与周围的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遇到火源时产生的化学爆炸。

 18.其他爆炸:

可燃性气体煤气、乙炔等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可燃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如汽油挥发)引起的爆炸;可燃性粉尘以及可燃性纤维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间接形成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相混合,或者可燃蒸汽与空气相混合遇火源而爆炸的事故;炉膛爆炸、钢水包、亚麻粉尘的爆炸等亦属“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指人接触有毒物质或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或在通风不良的作业场所,由于缺氧有时会发生突然晕倒甚至窒息死亡的事故。

20.其他伤害:

指上述范围之外的伤害事故,如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等等。

(二)按伤害程度分类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给受伤害者带来的伤害程度及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可将事故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三种类型:

 1.轻伤事故:

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受伤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事故。

 2.重伤事故:

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一般而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重伤事故:

(1)经医生诊断已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抢救的;

(3)人体的要害部位严重烧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烧伤、烫伤面积占全身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4)严重的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部位因受伤引起的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

(6)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指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曲的残废可能的;

(7)脚趾轧断三趾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8)内部伤害:

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胸膜的;

(9)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提出初步意见,报当地劳动安全管理部门审查确定。

(三)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类

 根据一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额(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下同),可对事故进行如下分类:

 1.一般损失事故:

指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事故;

 2.较大损失事故:

指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小于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损失事故:

指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小于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损失事故:

指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事故。

(四)按受损方式分类

这种分类方法可将事故分为以下几种:

 1.火灾及爆炸事故:

指由可燃物质燃烧或爆炸所引起的事故;

 2.破裂及崩塌事故:

指高压容器破裂、钢丝绳断裂、构筑物或机械设备及装置倒塌、砂或土或隧道崩塌等事故;

 3.工业中毒事故:

指由于人体接触有毒物质或吸入有毒气体引起的中毒事故;

 4.劳动伤害事故:

如坠落,重物压伤、触电、跌倒引起的骨折、挫伤、创伤、烧伤等事故。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职工伤亡事故快报表

工伤事故发生时间

地点:

工伤者姓名:

性别:

年龄:

工种/职称:

文化程度:

伤害程度:

受伤部位:

事故简要经过:

报告人:

日期:

已(电话、传真、对讲机、其他)报告给接报人:

部门、中心: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员工伤害费用申请表编号:

所属部门(中心)

科室(车间)

姓名

岗位

事件时间

地点

发生费用

医保费用

自费费用

事件简要经过

 

受伤人员:

(签字)

所属部门中心意见

 

(盖章)

安保部审核意见

补偿费用审核

 

审核人:

 

(盖章)

分管领导意见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1事故发生地点:

部(中心)班组

岗位(工作点面)

2事故发生时间:

年月日班时分

3作业种类:

4起因物:

5事故类别:

6事故严重级别:

7事故原因:

其中直接原因:

8伤亡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用工形式

工种

级别

本工种工龄

安全教育情况

伤害部位

伤害程度

损失工作日

死亡者死亡原因

备注

9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总数:

10本次事故经济损失(元):

其中直接经济损失(元):

11事故简要经过:

12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措施名称

执行措施负责人

完成期限

验收人

13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14附件(当事人自述、部门报告、经济损失计算表等资料)

单位负责人签章:

制表人签章:

填表日期:

年月日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1.中心名称:

地址:

电话:

2.事故发生时间:

年月日班时分

4.事故地点:

5.事故类型:

6.事故严重级别:

7.事故原因:

其中直接原因:

8.伤亡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用工形式

工种

级别

本工种工龄

安全教育情况

伤害部位

伤害程度

损失工作日

死亡者死亡原因

备注

9.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总数:

10.本次事故经济损失(元):

其中直接经济损失(元):

11.事故详细经过:

 

12.事故原因分析:

问题

分析归类

答案

分类号

A.

受伤部位

B.

受伤性质

C.

起因物

D.

致害物

E.

伤害方式

F.

不安全状态

G.

不安全行为

13.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14.事故责任分析和对责任者处理意见:

15.附件(事故现场照片、伤亡者照片、技术鉴定等资料)

16.参加调查人员:

负责人制表人填表日期:

年月日

附录E

(规范性附录)

工伤认定申请(表)

编号:

 

工伤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

(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的,在名称处加盖公章)

受伤害职工: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

(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写明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

 

填表说明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的,在名称处加盖公章。

3、事业单位职工填写职业类别,企业职工填写工作岗位(或工种)类别。

4、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的具体部位。

5、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6、职业病名称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填写,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按实际接触时间填写。

不是职业病的不填。

7、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清事故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

职业病患者应写清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性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7)代理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提交代理人与伤亡职工关系的有效证明、有效的委托证明、办理人的身份证明。

(8)伤亡职工属派遣和借调人员,应提交双方用人单位的书、劳务输出名单(经双方单位盖章确认的)、、实际用人单位对事故的调查材料,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8、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栏应写明是否同意申请工伤认定,以上所填内容是否真实。

9、用人单位意见栏,单位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0、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的情况,是否受理的意见。

 

职工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全称)

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办公电话:

手机、小灵通:

职业、工种

或工作岗位

 

参加工作

时间

 

是否申请工伤

是否申请视同工伤

事故时间

年月日

诊断时间

年月日

伤害部位或疾病名称

诊断医院(全称)

诊断结果

接触职业病

危害时间

 

接触职业病

危害岗位

职业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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