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治理与防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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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治理与防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治理与防护

  本章是关于治理与防护的法律规定。

本章共十一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八条。

主要内容包括防治江河洪水的方法、策略,整治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遵循的原则以及规划治导线确定的程序,整治河道与其他事业之间的关系,河道、湖泊管理体制及管理范围的划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某些有碍行洪的活动,禁止围湖造地、围垦河流,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居民的外迁,护堤护岸林木的管理及采伐,如何处置壅水、阻水工程,建设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要求及河道内建设项目的审批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内的建设行使监督检查权。

  第十八条防治江河洪水,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河道防护,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保持行洪畅通。

  防治江河洪水,应当保护、扩大流域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加强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治江河洪水的方法、策略的规定。

  一、我国是世界上洪水灾害频繁的国家,在经历了历次洪水灾害后,我国劳动人民总结出了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防治江河洪水的有效方法,如在江河的中上游修建水库拦蓄洪水,并大力开展水土保持;在下游加固加高堤坝,整治河道,清淤疏浚,安排与建设蓄滞洪区,以蓄滞超标洪水。

经过40多年的努力,初步治理水土流失70万平方公里,共修筑堤防24.6万公里,水库8.5万座,开辟蓄滞洪区98处,多次战胜洪魔,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河道是洪水下泄的主要通道,并可以形成一定的行洪能力。

水库、洼淀、湖泊是调蓄洪水的重要场所,保证必要的调蓄面积,就会给洪水留有容身之地,充分发挥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就可以调节洪水流量、减轻洪水压力,因此要严禁围湖造田。

而要充分发挥河道的行洪能力,就需要加强对河道的治理与保护,避免在河道内设置障碍物阻拦洪水下泄,并定期清除淤积在河道内的泥沙,对河道进行疏浚,保持和增强河道的行洪能力,确保行洪畅通。

清淤疏浚是防治江河洪水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定期清淤疏浚,可以逐步把河道置于地面之下,改变地上悬河的危险状况。

  二、1998年长江流域发生的特大洪水,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湖泊淤积萎缩,导致湖泊的天然蓄滞能力下降,比较典型的就是洞庭湖。

洞庭湖是保证长江安全渡汛的主要蓄洪区,也可以说是武汉、江汉平原的救命湖。

但是,由于洞庭湖区被大量围垦,使它的调蓄洪水能力严重下降。

自50年代以来,调蓄洪水的容量减少了40%。

据统计,全国被围的湖泊面积至少有140万公顷,减少蓄洪容量350多亿立方米。

另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长江上游水上流失严重。

由于人为和自然的因素,全国水土流失面积达到367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38.2%。

水土流失是我国生态环境的一个老大难问题,水土流失在破坏生态环境的同时,又使许多河流的中下游河床提高。

如黄河已成为世界上典型的“地上悬河”,每年约有4亿吨泥沙淤积在河道内,河床平均每年抬高0.1米。

在新乡,黄河滩面比地面高出近20米。

许多中小河流也由于河道淤积,导致防洪能力下降,大堤加高的作用被河道淤积抵消了。

只有进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保护和扩大流域林草植被,涵养水源,才能防止水土流失,保护土壤不受暴雨冲刷,从而减少入河泥沙量,减轻河道淤积。

目前,国务院已采取措施,决定将长江、黄河上中游的51个国家森工企业及地方森工企业全面停止采伐,转向造林。

力争通过十几年的努力,使我国生态环境有较大改善,明显减少水土流失,改变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泥沙严重淤积状况。

同时,根据条件与可能,对过度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九条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规划治导线由流域管理机构拟定,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江河、河段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遵循的原则以及规划治导线确定程序的规定。

  一、本条共分为三款。

第一款是关于整治河道、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遵循的原则的规定。

河道整治,就是为稳定河槽、改善河流边界条件及水流流态而采取的工程措施。

其主要任务是满足防洪、保护城镇等的需要。

整治河道的工程措施有以下几种:

一是护岸工程,通过修建丁坝、矶头、顺坝、平顺护岸等工程以控制主流,归顺河道,防止堤防和岸滩冲刷,安全泄洪;二是疏浚工程,利用挖泥船等工具,以及爆破、清除浅滩、暗礁等措施改善河流流态,保持足够的行洪能力;三是裁弯工程及堵汊工程,对过分弯曲河段进行裁弯取直,堵塞汊道等,扩大河道泄洪能力,集中水流。

整治河道涉及上下游、左右岸的利益,尤其是对跨行政区划的河道整治,问题更是突出。

过去有关地区在整治河道或修建控制河势工程时,大多只考虑本地区的需要,形成不少纠纷。

如黄河禹门口至潼关河段是泥沙冲淤变化大、河势摆动频繁的游荡性河流,也是晋陕两省的界河。

两岸群众以至两岸政府,为了本地区的利益,修建对自己一方有利的堤坝,任意改变河水流向,浪费了大量人力、财力,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又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有的还发生了械斗,造成人员伤亡。

形成这种局面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缺乏明确的规划治导线。

1990年国务院批准水利部制定治导控制线。

以此为依据,有关行政区已开始解决本地区存在的问题。

晋陕西省也团结起来治河,有重点地解决一些突出的紧迫问题,并根据目前河势变化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在黄河流域综合规划中继续安排下一步治理的工程措施。

  二、本条关于规划治导线的拟定程序是根据江河的重要程度,并考虑到省际关系的协调,区分不同的江河、河段规定了规划治导线不同的确定程序。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规划治导线拟定程序的规定。

其中“规划治导线”是指河道整治后在设计流量下河道的平面轮廓,整治工程按治导线进行布设。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主要指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淮河、海河和松花江等河流。

这七大江河既是我国流域面积、流量及长度居于前列的河流,同时又是城市集中、沿岸人口密集、经济文化发达的荟萃地区。

如长江中下游和珠江三角洲等地区,是我国经济较发达的区域,其工农业总产值占全国的四分之三。

防洪工作一旦出现疏漏,势必打乱整个国民经济部署,造成人民生命、财产不可估量的损失。

因此,这七大江河的防洪工作就成为全国防洪工作的重中之重,其规划治导线的拟定也较为严格和谨慎,由所在的流域管理机构拟定,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本条第三款是关于其他江河、河段规划治导线拟定程序的规定。

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因其涉及到省级行政区域之间的利益和要求,由地方政府制定规划治导线,则利害关系较难协调,因此,本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规划治导线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江河、河段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整治河道、湖泊,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整治航道,应当符合江河、湖泊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竹木流放的河流和渔业水域整治河道的,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征求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安全。

  【释义】本条是关于整治河道与航运、竹木流放、渔业发展等事业之间关系的规定。

  一、整治河道、湖泊,涉及多方面的关系。

整治的目的是为了防洪,但在确保行洪安全的前提下,还应综合利用,充分发挥河道、湖泊的其他功能,如航运、竹木流放和发展渔业等等。

我国水运资源丰富,长江、黄河、珠江、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等七大水系,贯穿南北的京杭大运河,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5800多条,河流总长43万公里,大多冬季不冻,水量充沛,具有发展水运的良好条件。

从地区分布来看,淮河和秦岭以南地区水运资源丰富,航道条件好。

长江、淮河、珠江三个水系的通航里程就占全国通航里程的82.3%,内河货运量占96.4%。

从通航能力看,全国内河通航里程是10.9万公里,但能通航1000吨以上驳船的航道仅4500公里,占4.2%。

  二、航道是河道、湖泊的通航水域。

过去在航道和河道的整治、维护、运行中,矛盾时有发生,有些矛盾,长期难以解决,影响生产。

因此,为解决河道与航道整治的关系,本条第一款规定,整治河道、湖泊,首先要考虑防洪需要,同时涉及航道的,还要兼顾航运需要,在整治前要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整治航道,不能单纯考虑航运,还要符合防洪安全的要求,在整治前要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此外,在竹木流放的河流和渔业水域,整治河道与竹木流放、渔业生产之间也会彼此影响,整治河道要兼顾竹木流放、渔业发展的需要,事先征求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河道中流放竹木,有关部门要严格管理,不得影响河道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安全。

总之,要妥善处理各种利益间的关系,统筹兼顾,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河道及其水域的综合功能。

  第二十一条河道、湖泊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防护,确保畅通。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湖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湖泊以及国(边)界河道、湖泊,由流域管理机构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其他河道、湖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其他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河道、湖泊管理体制和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划定的规定。

  一、我国河流众多,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5万多条,总长度约45万公里。

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2300多个,总贮水量为7088亿立方米。

河道是降雨径流的汇集地,又是排水、泄洪的通道,兼有输水、航运、养殖等多功能。

因此,河流、湖泊沿岸大多成为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地区。

如我国的长江、黄河中下游地区,是我国社会经济发达的区域,集中着全国二分之一的人口、三分之一的耕地、四分之三的工农业总产值,我国的城市也都依水兴建。

因此,防治洪水泛滥就成为各个历史时期防洪工作的重点,而其中加强河道管护就成为是否有效完成防洪工作的基础。

  加强河道管护必须明确河道、湖泊管理的主体和客体,即由谁来管理、管理多大范围等事项。

河流洪水是按照流域水文单元汇集的,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联为一体,不可分离,是一个天然的系统,也就是本条所称的水系。

其中“水系”是指由河流的干流和各级支流,以及流域内的湖泊、沼泽或地下暗河形成彼此相连的集合体,又称河系。

由于地形、地质构造的不同和气候等因素的影响,各个水系的形状各异,并形成各个水系所具有的独特水文情势。

按照自然规律和治水规律的要求,按水系统一管理比较科学,可以统筹兼顾各地区、上下游之间的利益,以求得到最大的效益。

因此,确定在国家的重要江河、湖泊(包括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淮河、海河和太湖)设立了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设立了许多流域管理机构。

根据国务院流域管理机构“三定”方案的规定,流域管理机构是水利部在各个流域的派出机构,在流域范围内代水利部行使水行政职能,按照水利部的授权协同地方执行《水法》,协助水利部负责流域内跨省、市河流及国际界河的治理与防洪安全,统筹各个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协调流域内省际水事纠纷及行业间的水事矛盾。

这就是河道、湖泊按水系统一管理。

同时,由于国家行政管理体系是按照行政区域建立的,并以行政区域为单元实施行政管理,所以在河道、湖泊的管理上,也应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相衔接,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以提高管理效能。

因此本条规定河道、湖泊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按照统一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河道、湖泊的管理体制是: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湖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湖泊以及国(边)界河道、湖泊,由流域管理机构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其他河道、湖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三、本条第三、四款是关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及其划定的规定。

从狭义上讲,河道就是指河流,也就是江河的天然水流和天然河床。

但是随着人们整治江河、防治水害、开发水利事业的发展,河道内建设了许多河流整治工程、堤防、护岸工程,河流已经不再是纯自然状态,河道内的各种防洪工程设施已经成为河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因此,河道的管护也必须从狭义的范畴脱离出来,才能真正达到管护的目的。

为加强河道、湖泊的管理,防止在河道、湖泊附近从事有碍其管护的活动,确保防洪安全,需要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本条第三款将河道分成有堤防的河道和无堤防的河道,并分别规定了河道管理范围划定的原则,即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河道管理条例》中已有此规定。

《防洪法》将《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多年来行之有效的规定上升为法律规范,使其更加明确具体。

《河道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国普遍开展了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的确权划界工作。

1992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水利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国土(籍)字第11号),对水利工程用地及其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的划界、登记发证问题作出了规定。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的具体划定,依照本条第四款的规定,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其他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有无堤防的不同情况分别界定。

  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

限定航速的标志,由交通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后设置。

  【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进行某些有碍河道行洪、输水活动的规定。

  一、本条明确具体地规定了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某些有碍河道行洪、输水的活动。

这些禁止性规范,可以直接制约当事人的行为。

《水法》第二十四条对此问题早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即“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不得弃置、堆放阻碍行洪、航运的物体,不得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在航道内不得弃置沉船,不得设置碍航渔具,不得种植水生生物;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河床、河滩内修建建筑物。

”并且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还规定了罚则。

虽然《水法》早有规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有的河道、湖泊甚至处于无人负责的境地,因此不少人认为可以任意占用,废土废渣往里堆,垃圾废物往里倒;有的城市建设、工业建设侵占河床、河滩;有的行洪河道被围垦,种植阻水林木和高秆作物等等。

这样,国家一方面大量投资修建防洪工程,提高河道行洪能力,整治疏浚河道,改善河道行洪条件,但与此同时,河道中人为地设置行洪、通航障碍,抵消了已经取得的成果,这种情况已经发展到十分严重的程度,并且已经成为防汛抗洪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因此,本条明确规定: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

限定航速的标志,由交通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后设置。

  二、本条共分为四款。

第一款是关于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要求的原则性规定。

《河道管理条例》对此也有一些规定,如第十六条规定,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

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规定。

在城乡建设和经济建设中,一些地方和单位与水争地、侵占河道建设各种建筑物,围垦河流、湖泊增加耕地,造成河流过流面积减少,泄洪不畅,壅高洪水位,延长了洪水过程,加大了防洪的压力。

如湖南省某市1993年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违法修建舞水大桥,将河道由原来的215米,缩窄到140米,侵占河宽达34.9%,严重影响了河流的泄洪能力。

  四、本条第三款是关于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规定。

在河道内种植高秆阻水作物和林木,设置阻水鱼网,都会影响行洪。

由于在河道内种植高秆作物,1996年8月黄河夹河滩的水位比历史最高水位高出0.67米,洪峰运行时间是常年的6倍左右。

由于水位高,使黄河部分河道工程漫顶,大量工程出险,滩区大面积进水。

  五、本条第四款是关于限定航速的规定,即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

这是因为,船舶航行时所产生的船行波不断冲击堤岸,极有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特别是在洪峰经过时,由于堤岸受洪水浸泡,本来就极易溃决,如果再加上船舶快速航行产生的船行波冲击,就很容易出现垮堤的情况,因此应当限定航速,以确保堤岸的安全。

至于限定航速的标志,依照本条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后设置。

  第二十三条禁止围湖造地。

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

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围湖造地、围垦河流的规定。

  一、我国是一个湖泊较多的国家,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有2300多个,湖泊总面积7.6万平方公里,占全国国土面积的0.8%左右。

就水面面积计算,青藏高原的湖泊面积占48.4%;东部平原湖泊面积占31%;内蒙古、新疆湖泊面积占11.5%;东北平原湖泊面积占5.7%;云贵高原湖泊面积占1.4%;其他地区湖泊面积占2%。

但是,长期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人与水争地的现象十分严重,特别是长江中下游地区,人口稠密、经济发达,盲目围垦的现象比较普遍,使一些河道过洪断面减小,湖区面积和蓄洪能力锐减,河湖防洪能力下降。

对于围湖造田,应当进行历史分析。

人类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条件,采用围湖造田的办法扩大良田面积,有其历史的必然性。

但是,围湖造田给人类造就大片良田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弊端,特别是围湖造田超过一定限度以后,还会带来很大的危害和灾难。

由于大面积湖泊被围垦,丧失了吞吐洪水、调蓄洪峰的巨大能力,江河洪水越来越猛,洪水位越来越高,大大增加洪水灾害。

围湖造田,不仅对防洪是一大祸害,并且对于排涝、航运、渔业和其他与湖泊有关的综合利用事业,也带来了不少危害。

  由于盲目围垦,八百里洞庭越变越小,与解放前相比,洞庭湖湖面面积由1949年的4350平方公里,减少到现在的2691平方公里,调蓄能力由291亿立方米减少到138亿立方米。

大量的超额洪水需要寻找出路,从而造成洞庭湖区洪涝灾害频繁发生的严峻局面。

据统计,湖南大水灾年平均次数由70年代的0.25次上升到80年代的0.5次,1991年至1998年的8年当中就有6年发生特大自然灾害。

另据统计,全国被围垦的湖泊至少有2000多万亩,减少蓄洪容量350多亿立方米。

河湖防洪能力下降是近年来一些江河防洪形势紧张的重要原因。

1998年长江流域发生了历史上罕见的特大洪涝灾害,又一次为我们敲响了应当尊重自然规律的警钟,只有尊重自然规律,人类才能得到自然的回报。

退田还湖,才是防治江河洪水的一条出路,才能标本兼治,才能使湖区人民安居乐业。

目前有些省已开始采取行动,把退田还湖等措施作为解决水患的战略性举措之一。

湖南省委、省政府已采取措施整治洞庭湖,退田还湖后预计可增加湖面面积1886平方公里,加上现有的2691平方公里,到2010年,洞庭湖最大湖面面积可达4577平方公里,超过解放初期湖面237平方公里。

  二、盲目围湖造地、围垦河道,既破坏了资源与环境,又妨碍了江河行洪、湖泊蓄洪的作用,危害人类自身的安全。

河道是行洪的通道,湖泊具有调蓄江河洪水的功能,一旦被围垦,就会影响江河的宣泄能力和湖泊调洪容量,保持河道行洪和湖泊调蓄洪水的能力,对保障防洪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早在1988年通过颁布的《水法》第二十七条就对禁止围湖造地、禁止围垦河流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禁止围湖造田。

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防洪法》在总结《水法》实施多年以来的经验后重新作出规定,将这一问题更加具体、明确。

这样,既与《水法》协调一致,又针对防洪的需要,作出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

可以说,这是对《水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延伸。

  第二十四条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外迁。

  【释义】本条是关于居住在行洪河道内居民外迁的规定。

  一、行洪河道是保障洪水顺利下泄的通道,一旦堵塞,就会造成更大面积的损失。

随着人口的增长,历史上形成的行洪区如黄河下游的滩地,淮河中下游的行蓄洪区内的居民点,与洪水争地的问题愈来愈突出,已严重影响洪水的宣泄;同时,经常行洪也限制了区内居民的生活和生产的发展,成为国内最贫困的地区之一。

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居民,生活水平大大低于其他地区的居民,一旦洪水来临,一年的辛勤劳作全化为乌有,甚至几十年的积蓄也毁于一旦。

因此,当地政府有计划地组织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居民逐步外迁,一方面可以保障行洪河道的畅通无阻,减少损失的扩大;另一方面也可以改善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使其安居乐业。

目前,山东省人民政府正在规划黄河下游滩区内居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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