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复习大纲及案例分析例题总.docx
《思修复习大纲及案例分析例题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思修复习大纲及案例分析例题总.docx(3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思修复习大纲及案例分析例题总
思修复习大纲及案例分析例题(总)
案例1:
宋某,男,23岁,郭某,女,21岁。
宋、郭二人是同村近邻,两小无猜,青梅竹马,一起长大,既是同乡,又是中小学同学。
随着年龄的增长,两个人相爱,但郭某的父母嫌宋家贫穷,不答应此门婚事,并威迫说:
“宋某,你要娶我女儿也可以,立即送一万元彩礼,人归你。
否则,我把她嫁给她姨表哥赵某。
”宋某家穷,别说一万,就是一千元,也拿不出来。
宋某与郭某两个人痛苦万分,想不出什么办法,抱头痛哭到深夜,投井而亡,以死抗争。
问题:
郭某父亲的做法有哪些违法之处?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
“实行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就是婚姻的当事人双方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
为了保障这一原则的实施。
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郭某的父母包办女儿的婚事,索取彩礼,逼迫女儿与恋人割断关系,终于造成了一对恋人自杀的惨剧。
郭某的父母的行为构成了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
另外,郭某和赵某是姨表兄,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根据婚姻法第六条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
郭某父母将其许配给赵某,也是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是错误的
案例2:
张某(女)与林某于199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因性格不合,双方常为家务琐事争吵,为此,张某曾于2002年9月诉请离婚,后经慎重考虑撤回了起诉。
同年12月31日,双方就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
如张某再次提出离婚,不管是真心离婚,还是以离婚相要挟,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结束。
所有婚前婚后财产均归林某所有,婚生女由林某抚养,张某不得有任何异议。
协议签订后,双方的关系并无改善,张某因林某殴打她,于2003年11月再次诉请离婚。
诉讼过程中,张某以上述协议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签,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为由,要求抚养婚生女并按法律规定分割财产。
林某虽表示同意离婚,但坚持按照协议的约定确定财产归属及婚生女的抚养权。
问题:
这份协议有效吗?
在当事人订立该协议之初,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出于双方自愿,以将来发生张某提出离婚为条件,用财产和子女抚养权归属于林某来限制张某,对张某提出离婚加以限制,实质上是干涉了张某离婚的自由。
该协议违背了我国法律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即婚姻双方及其他任何人均不得通过对他人人身或财产的限制来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该协议应属无效
2004年5月,吉木萨尔女青年王某在一饭店打工期间,与比她大4岁的某厂职工吴某相识并相恋。
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王某认为两人性格不合,提出终止恋爱关系。
吴某对此坚决反对,并多次扬言:
王某如不与他结婚,就杀死她一家。
王某很害怕,只好于2005年12月与吴某办理了结婚登记。
在共同生活期间,吴某常因生活琐事对王某大打出手。
随着矛盾的加剧,王某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除婚姻。
请问,王某能否向法院起诉主张依法撤销与吴某的婚姻关系?
律师认为:
如果王某与吴某结婚前,吴某确实存在威胁、恐吓等言行,那么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王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吴某的婚姻关系。
婚姻双方当事人一方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以给对方或对方的亲友的人身自由、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
本案中,吴某采用威胁的手段与王某结婚,王某在法定期限一年内提出了撤销婚姻的申请,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依法撤销这一婚姻。
如果当事人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请求撤销婚姻的,就不能以胁迫为由请求撤销婚姻,而只能按离婚诉讼程序处理。
新案例:
韩某,12岁时父母离婚,韩某由母亲抚养,其父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至其18周岁。
韩某在19周岁时考上大学,韩某向父亲索要大学期间的学费无果,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每年支付其在大学期间的一半教育费5000元。
【思考】韩某的要求合理吗?
法院应如何判理?
【分析】法院对韩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0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案例:
张非于1964年7岁时,被刘利钢、朱文秀夫妇收养,改名刘非。
1970年刘利钢与朱文秀生一子,取名刘冰。
刘利钢、朱文秀对刘非、刘冰都非常疼爱,全家四口人互相体贴,关系和睦。
1980年刘非得知张金碌是自己的生父后,与刘利钢、朱文秀关系疏远。
1984年朱文秀病故,1986年刘利钢因病致残,其收入仅能勉强维持生活,无力抚养子女。
此时,张金碌生活困难,刘冰正在读书,刘非经营个体餐馆,收入较多,张金碌要求刘非赡养,刘冰要求刘非抚养,均遭到刘非拒绝。
问题:
1、刘非对张金碌有无赡养义务?
2、刘非对刘冰有无抚养义务?
本案分析的理由
1、婚姻法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因此刘非对张金碌无赡养义务。
2、婚姻法规定:
“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本案中刘非与间冰是兄弟姊妹关系。
刘冰未成年,刘非有负担能力,故刘非对刘冰有抚养义务。
37.阅读下列材料
交通环境是由人、车、路构成的公共生活之一,目前,我国机动车拥有量已超过1.78亿辆,拥有驾照的公民已超过1.3亿人。
由此带来一系列的交通安全问题,引发社会公众强烈反响。
下列是有关交通问题的一些调查数据:
《人民日报》关于不文明开车行为及其原因的调查
个人反感的不文明开车行为
不文明开车的原因
斑马线不减速让行2156票
乱停车挡道1687票
司机素质普遍有待提高2269票
夜间会车不关远光灯2045票
胡乱鸣笛1412票
跟风,随大流1469票
“加塞儿”,并线不打灯1928票
司机出口成“脏”1076票
行人不文明导致司机不文明757票
雨天不减速水溅路人1902票
抢黄灯944票
因车多路堵无法文明驾驶464票
某市交管局一年中查处交通违章的数据统计
全年查处交通违章总数
207万起
比例:
100%
其中:
机动车违章
112.2万起
54.2%
非机动车违章
80.5万起
38.9%
行人违章
14.3万起
6.9%
有专家指出,道路交通上普遍存在的交通不文明现象看似个人的私事,但却折射出某些公民在公共生活领域社会公德和法律意识的缺失。
要构建文明出行风尚,既是道德呼唤,也是法律要求。
回答问题:
(1)为什么文明出行“既是道德呼唤,也是法律要求”?
(2)我们应如何从自身做起,构建文明的公共生活秩序?
【参考答案】
(1)文明礼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文明出行是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帮助人的表现,它反映着一个人的道德修养,体现着一个民族的整体素质。
文明出行也是提高人们道德素质的迫切需要,体现了社会公德的基本要求。
文明出行也是遵纪守法的表现。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我国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
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交通警察赶赴事故现场后,应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道路交通上普遍存在的交通不文明现象,直接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
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要靠道德,也要靠法律。
所以,文明出行“既是道德呼唤,也是法律要求”。
(2)社会公共生活活动范围的广泛性、活动内容的公开性、交往对象的复杂性、活动方式的多样性,要求构建文明的公共生活秩序。
公共生活领域越扩大,对公共生活秩序的要求就越高。
这就需要我们从自身做起,运用道德和法律两种基本手段,来维护良好的公共生活秩序,具体而言我们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积极参与各种社会活动,在实践中培养社会公德意识和责任意识。
参加志愿者服务等公益事业和社会实践活动对大学生了解社会、拓展实际工作能力,尤其是增强社会责任感有极大的帮助。
大学生培养社会公德意识的实践活动有很多具体方式,既可以参加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普及社会公德规范、传播文明新风,也可以结合自身的专业特点服务社会、回报社会;既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社会公益活动,也可以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加入各种社会公益组织。
第二,要加强法律意识,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最基本的要求就是遵纪守法。
遵纪守法是维护公共生活秩序的重要条件。
遵纪守法的实践是提高人们社会公德水平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构建文明公共秩序的重要手段。
1.思修考案例分析题
甲承包村里的桔园,经过细心种植,收成不错。
就在上市之际,甲不幸死亡,而其子女都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桔园,甲的朋友乙便主动担负起照管桔园的工作,组织人员采摘桔子并拿去市场出卖,获益四万元。
依照协议,甲应乡村里上交8000元,乙阻止人员采摘及卖桔子所花的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总计2000元。
现乙要求甲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剩下的3万元款项。
请分析1,乙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2,乙的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推荐答案:
1、乙无法律上和约定的原因,为甲的子女的利益而管理事务,构成无因管理。
2、乙的要求不全合法。
无因管理中,无因管理人(乙)可以向本人(甲的继承人)要求支付管理的必要费用即2000元,但管理的成果应当交还本人,即对于获益4万元都应当归于本人,其中8000元为本人上交村里。
乙不能要求报酬。
分析方法,多看一些题锻炼锻炼。
模式:
该案例说明了什么(理论),行为是对是错,用到哪些理论知识,最后总结,我们大学生应该怎么做(很重要,说出自己的想法)。
2.题:
曾某夫妻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其女于2003年去世,留有一子丙,即曾某的外孙。
2005年曾某去世,去世时留有房屋六间,存款12万元。
曾某生前给妻子和儿子留下遗嘱:
三间房屋留给儿子结婚用。
对于其他财产如何处理未作表示。
问:
房屋六间,存款12万元,如何分配?
理由?
答案:
六间房子其中三间为曾某的妻子,三间为其儿子,12万元的存款其中6万元归其妻,剩余6万元儿子与外孙女各3万元.六间房与存款为夫妻共有财产,应平分.曾某只对他自己的有处分.对遗嘱没有涉及的按法定继承,女儿死后,外孙女获得代位继承权.
案例二张某与李某于1991年结婚。
对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
婚前,张某有继承所得房屋5间,婚后自由双方居住。
1999年,张某以双方的名义借款2万元对房屋重新进行了装修。
2001年5月,张某下岗,生活顿感拮据,他计划从事家用小电器的经营,但苦于没有资本,遂备出让3间房屋,李某坚决反对。
同年6月,李某的朋友介绍张某到某厂作清洁工,李某代为答应。
张某认为工作时非常辛苦且收入太少,不愿前去。
李某认为,经营小电器风险太大,作清洁工作工收入不多但比较安定。
张某则认为自己原在的工厂就是家用电器厂,自己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一定能够盈利。
双方各持已见,争执不下,张某便起草了一个协议,内容是张某自主经营,盈亏自负,每月给李某1000元作为共同生活费用。
双方在协议上签合同,张某以20万元的价格出让房屋3间,合同经过了公证,张、王二人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
李某得知后,认为自己和张某结婚已经9年,房屋已经属于夫妻共有,况且装修时是用双方名义借的钱,张某对房屋无权擅自处分,坚决不同意将3间房屋出卖,拒不腾房。
王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张某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房屋。
问:
1、张某对房屋有无处分权?
为什么?
张某对房屋有处分权。
因为房屋是张某婚前继承的财产,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该房屋属于张某所有,张某对房屋有处分权。
(详见书本P221,物权知识)
2、张某夫妻的协议的效力如何?
张某夫妻的协议无疑在他们夫妻内部是有效力的,因为是他们夫妻双方达成协议,以书面形式订立;同时张某夫妻的协议对外(第三人)也要效力,因为该协议经过公证,可推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
因此张某夫妻的协议对内对外都产生效力。
3、张某婚后的债务如何偿还?
为什么?
张某以夫妻双方名义借款2万元对房屋重新进行装修的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张某夫妻协议中规定的“张某自主经营,盈亏自负”的债务由张某的个人财产偿还。
案例:
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
后余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
数年后,刘某与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
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
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1999年去世,留下遗产4万元。
2000年1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财物共值12万元。
问:
余某与林某的遗产该如何分割?
请说明理由。
答:
余某的遗产:
余甲余乙各2万。
余某已经与刘某离婚,所以不存在婚姻关系。
余甲余乙作为第一继承人均分其父亲的遗产。
林某的财产:
刘某分8万,余乙和林丙每人2万。
12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有6万是刘某个人的。
另外6万是林某的遗产,刘某、余甲、林丙共同作为第一继承人均分6万,即三人每人2万。
所以刘某一共是8万元,余乙和林丙各2万。
案例:
宋某“文革”期间被打成反革命,含冤入狱,妻子也离开了人世。
1980年平反出狱。
宋某有两个儿子宋甲和宋乙。
宋甲在外地工作。
宋某平反后随宋乙及儿媳妇黄某及孙子宋小乙共同生活。
同时,因狱友姚某夫妇双双去世,宋某收养了他们的女儿姚小甲。
1990年,宋乙因病去世。
宋某随之瘫痪在床,一直由黄某尽心照顾。
1994年宋某去世,留有遗产10万元和一份遗嘱.遗嘱写明给宋某的亲妹妹宋丁2万元,但宋丁于1993年去世。
宋甲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遂将10万元全部取走。
宋某的亲弟弟宋丙认为宋某当时在狱中,已故双亲全由自己养老送终,宋某的遗产应分一份给他,便起诉至法院。
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要求得到给其母亲的2万元。
问:
遗产该如何分配?
说明理由。
答:
宋某的妹妹宋丁比宋某去世的早,所以不发生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是不能代位继承的,所以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没有权利继承宋某的财产。
宋某的弟弟宋丙是第二继承顺序,当第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仍然健在并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作为第二顺序的宋丙也没有继承权。
因宋乙去世的比宋某早,所以宋乙的儿子宋小乙享有代位继承权,作为丧偶儿媳的黄某,对公公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所以有继承权。
宋甲虽然在外地工作,但毫无疑问是宋某的亲生儿子,享有继承权。
姚小甲是宋某收养的养女,同样享有继承权。
因此,宋某的遗产由宋甲、姚小甲、黄某、宋小乙4人均分。
案例:
被告人林某,32岁,某煤矿局汽车司机。
1995年3月2日下午2时许,林某驾驶解放牌货车返回单位的路上,行至某村庄附近弯道处,迎面高速驶来一辆卡车。
由于路面又滑又窄,眼看就要相撞,林某急向右打方向盘,车下公路撞倒一茅棚,而后又撞在供销社的墙上。
尽管林某采取了紧急刹车,但是还是造成了供销社一面墙的一部分倒塌并砸坏一些商品,汽车也遭到严重损失,总计损失价值1万元,林某本人也负伤。
分析林某的行为性质。
答:
林某的行为应当属于紧急避险。
理由如下:
林某在弯道处为避免与迎面而来的卡车相撞急转弯而与茅棚,供销社相继相撞,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但是林某是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才这么做的,而且他还采取了紧急刹车,让损失尽可能减小,在该过程中,林某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而不得已撞向茅棚和供销社,由于人身权大于物权,林某的行为应当视为紧急避险。
案例:
某女青年袁某,婚后常遭到丈夫的打骂和婆婆的责怪。
袁某认为,夫妻感情不好,完全是婆婆造成的,于是产生了毒死婆婆的念头。
有一天,丈夫去外地干活,袁某趁作饭之机,把毒药放入锅中。
由于投度量小,婆婆和小姑子吃饭后只略感不适,并无他恙。
第二天,袁某又加大了药量投入锅中,结果,婆婆和小姑子均中毒,呕吐不止。
袁某见状于心不忍,就跑去找医生抢救,婆婆和小姑子均脱险了。
分析袁某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
答:
第一阶段:
犯罪未遂。
袁某向婆婆的饭中投毒,由于投毒量小,婆婆和小姑子只是略感不适,袁某的目的并未达到,故应属于犯罪未遂。
第二阶段:
犯罪中止。
第一次投毒未果后,袁某不甘心,第二天加大投毒量,婆婆和小姑子均中毒,呕吐不止,袁某见状于心不忍,就跑去找医生抢救,婆婆和小姑子均脱险了。
在此过程中,袁某投毒导致婆婆和小姑子二人呕吐不止,但她之后采取积极措施使婆婆和小姑子脱险,故应属于犯罪中止。
案例三王某和李某是大学同学,经自由恋爱于2006年登记结婚。
丈夫王某是计算机专业的高材生,对于电脑等数码产品比较喜欢追赶时髦,而妻子李某则觉得电子产品日新月异,没有必要这么喜新厌旧,而且花费也太高。
2008年初,一个刚上市标价5000余元的数码相机让王某爱不释手,由于家中钱不多,王某就自做决定把旧的数码相机折价2000元卖给同事。
由于旧相机的发票联上写的是妻子李某的名字,王某还模仿李某的笔迹在发票上写了“愿卖”二字,同事觉得没有问题当时就把钱付了。
李某有一天发现自己家里的旧相机不见了,问及此事,才得知已被丈夫处置,这让她非常生气,一方面觉得自己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另一方面又认为王某的同事在处理这件事情上也有过错:
“明明是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能在一个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呢?
这样的买卖应该是无效的,我要去法院申请撤销!
”。
而丈夫则觉得此事已经是生米成熟饭了,再反悔只会让人家笑话,小两口因为此事几天来口角不断。
解答:
法律规定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是对于夫妻双方“内部”而言的,在生产、经营、投资、购置或者处分不动产以及重要的动产等方面,都需要形成双方的合意,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做出违背他方意志的重大财产处分行为,否则将形成对他方合法财产权利的侵害。
但对于第三人来说,只要在交易的当时能够确信这是双方的意思表示,在只有夫或妻单方行使共同财产处理权的情形下,其交易一样是有法律效力的。
本案中王某同事在购买旧相机的当时,根据王某提供的票据,完全有理由相信此相机是经夫妻双方同意处置的,作为善意第三人,他已支付合理价钱取得了该相机的所有权,故王某与其同事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不属于可撤销合同范畴。
有关婚姻法的知识补充<<婚姻法>>对夫妻间的财产做出了归定: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于按法律的归定或依约定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其中的一方没有单独得处分权.
未按合同约定规还来自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由于未按合同约定规还来自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区的23名本科生被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昌平支行告上法庭。
银行要求解除双方借款合同,并要求学生归还所借款项的本金和利息。
2005年12月28日,北京市昌平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结合实际,利用你所学过的原理进行分析。
答案:
(一)分析得出是:
关于大学生与诚信道德的问题,结合大学生活中,找工作简历造假,助学贷款不按期偿还,评优、保研和入党中的不诚信的现实。
(二)大学生要养成诚信道德
(1)诚信是大学生树立理想信念的基础。
(2)诚信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前提。
(3)诚信是大学生进入社会的“通行证”。
廖晓义的故事 廖晓义,1986年毕业于中山大学哲学系,获得硕士学位。
1990年的一天,廖晓义在社科院查阅有关资料时发现,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的环境污染正在恶化,而中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尚十分薄弱。
从此,廖晓义开始自觉投身于环境问题研究和环境保护工作。
为了环保宣传,她八方游说,到处求人,克服了常人难以想象的困难,自己编导、主持和剪辑,拍成了电视片《环保时刻》;为了环保事业,她离开了年幼的女儿,放弃了自己的美国博士梦,放弃了许多人梦寐以求的美国绿卡,做出了巨大的个人牺牲。
与此同时,她为中国的环保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她建立了民间环保组织——北京地球村环境文化中心,建立了“北京地球村环境教育培训基地”,指导创立了全国首家垃圾分类清运回收系统,并且积极倡导、推动全国著名高校的大学生参加“人人参与环保,共建绿色社区”的工程。
她的努力逐渐被社会认可,她所追求的事业正在成为众人的追求目标。
请你结合上述案例,运用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中学习的理论对廖晓义的人生价值进行分析。
分析:
人生价值评价的根本尺度,是看一个人的人生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否通过实践促进了历史的进步。
劳动以及通过劳动对社会和他人做出的贡献,是社会评价一个人的人生价值的普遍标准。
一个人对社会和他人所做的贡献越大,他在社会中获得的人生价值的评价就越高。
劳动和贡献的尺度作为社会评价人生价值的基本尺度,正是对人生评价根本尺度的一种具体化。
在我们今天所处的社会主义社会中,衡量人生的价值,标准就在于看一个人是否以自己的劳动和聪明才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真诚奉献,为人民群众尽心尽力服务。
结合廖晓义为中国的环保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案例,分析创造人生价值的意义或途径、方法均可。
案例:
张立勇的成长和被关注是一个神话。
清华、农民工、托福、英语、神厨……最吸引人的关键词都集中在了他身上。
考取大学曾是张立勇的最大梦想,然而家境贫困使他不得不高中辍学,大学梦变得可望而不可及。
为改变现状,19岁的他南下广州打工。
在屡次遭遇没有大学文凭、不懂英语、不会电脑带来的尴尬后,张立勇暗下决心自学成才。
三年后,他到清华大学第十五食堂当了一名切菜的临时工。
到清华的第三个月,他听说学校有个英语角后,就鼓足勇气走进了大学生中间。
从此他成了英语角的常客,并在清华师生的帮助下开始系统自学英语。
他把为数不多的工资寄回家一部分,剩下的全部用来购买二手书、二手收音机、二手磁带。
几年来,他省吃俭用,从没给自己买过一件新衣。
为了学英语,他甚至捡别人丢弃的英语书、英文报刊和杂志。
他上班的路上塞着耳机听英语新闻,缩短吃午饭的时间,躲在食堂的饭柜后面背诵英语课文,只要一下班,他便掏出书本自学。
吵闹的宿舍里无法安心看书,他就背上书包走进教室,在教室里经常呆到值勤人员“赶”他才走,或者到操场的路灯下夜读。
功夫不负有心人,张立勇的英语水平提高很快。
1997年,他成为清华大学英语协会一名特殊的会员。
1999年他顺利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紧接着通过了六级考试,2001年又在托福考试中取得了630分的好成绩。
接着他再也不满足仅仅对英语知识的学习,而参加了成人高考,并考取了北京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国际贸易专业。
在清华大学食堂打工8年中,张立勇总是站在第一线,不管再脏再累的活他都主动抢着干,曾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服务员,技术考核均在二等以上。
现在张立勇已成为团中央树立的全国十大杰出学习青年之一。
问:
张立勇的事迹带给我们那些启示?
如何认识实现理想的长期性、艰巨性和曲折性?
答案要点:
(1)张立勇的事迹带给我们的启示:
A、正确的理想信念为张立勇提供了克服种种艰难困苦并不懈努力的动力。
B、张立勇的坚定信念和执著追求使他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