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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培训资料1

2005税务稽查与税收筹划实务处理(内部讲座)

2005税务稽查与税收筹划实务处理2005税务稽查实务处理

——及国家税务总局取消的69项涉税审批事项学习通告

企业所得税部分

(一)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应重点掌握以下几个基本法规及文件,一定要认真组织学习,吃透政策精神,切实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4]财法字第003号)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

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第65号)

5,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国税发[2000]119号)

6,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国税发[2000]118号)

7,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

除此之外,还应掌握以下各类单项规定:

一,关于税前扣除的一般性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标准准予扣除的项目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3,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4,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按照规定不准予扣除的项目

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七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除《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1,贿赂等非法支出;

2,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3,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4,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国税发[2000]084号)

二,关于税前扣除的具体性规定

(三)关于税前列支工资的形式及税前扣除问题

1,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人均月扣除限额由550元调整为800元.

(财税字[1999]第258号)

2,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1)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2)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3)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国税发[2000]084号)

3,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94]财税字第009号)

4,软件开发企业的工资税前扣除问题:

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国税发[2000]24号)

(四)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前扣除问题

1,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国税发[2000]084号)

2,关于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计提折旧的问题

在企业的改组活动中涉及的资产转让,不确认实现所得,不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资产的企业也不得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其计税成本;企业已按评估确认价值调整有关资产成本并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的,在申报纳税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国税函[1999]574号)

(五)关于企业保险费用的扣除问题

1,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与取得应税所得有关的财产保险等各种保险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可在税前扣除.

(国税发[1994]250号)

2,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国税发[2000]084号)

(六)关于关联企业借款的利息扣除问题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0]084号)

(七)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1,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国税函[2000]579号)

2,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

(国税函[2000]579号)

特殊规定:

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为了防止关联企业间转移利润,逃避税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帐款不得确认为坏帐.考虑到实际经济活动中,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大量的正常交易,为了实事求实地解决问题,总局意见:

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帐损失在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0]945号)

(八)关于企业收取,缴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及收费征收企业所得税和税前扣除问题

1,企业收取和缴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2,企业收取和缴纳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3,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不得税前扣除,必须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7]22号)

(九)关于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开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问题

凡是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或者营业等主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可以按其所取得的各类收益不超过2%的比例,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必要的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取得的各类收益,包括投资收益,期货收益,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财企[2001]251号)

(十)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在税政上应注意的问题

1,行使政府职能的各个管理部门不能向企业提取管理费.

2,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要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即:

总所分支机构人事,财务,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并且没有固定或经常收入以及收入不足以支付日常管理需要.

3,审核理费提取原则要节俭,合理,满足总机构开展经营管理必要的经费支出,不是无限提取.

4,用合理的份额和比例分摊到各下属企业,最高不超过销售收入2%,同时实行总额控制.

5,提取管理费须经过税务机关批准.

(国税发[96]177号和国税函[99]136号)

(十一)关于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一般性规定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特殊规定

(1)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财税[2000]21号)

(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财税[2000]30号)

(3)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

(财税[2000]97号)

(3)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发[2000]41号)

(十二)关于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租金和折旧的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2,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3,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国税发[2000]084号)

(十三)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国税发[2000]084号)

(十四)关于差旅费和会议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

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国税发[2000]084号)

三,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税政问题

(十五)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问题

1,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

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

([94]财法字第003号)

2,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国税函[1998]676号)

(十六)关于亏损企业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1,关于企业亏损的含义问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国税发[1994]250号)

2,关于亏损企业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问题

(1)税前弥补亏损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年度亏损的确认

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数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核实,调整后的数额.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必须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将本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必要时要调阅纳税人的账册,凭证等有关资料或深入地进行审核,以确保纳税人年度税前弥补亏损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

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以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必须附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表式由各地自定),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弥补.

(国税发[1997]189号)

3,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的问题

(1)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罚问题

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年度申报表中所报亏损数额多于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不缴或少缴所得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认定其为偷税而应处以罚款的,可将查出企业多报的亏损额视为查出相同数额的应税所得,再按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以此作为罚款的依据.

(2)关于查出企业多报亏损应否补税问题

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如果仍然亏损的,可按上述原则予以罚款,不存在补税问题;如果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有盈余,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多报的亏损已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进行了弥补,还应对多报亏损已弥补部分按适用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1996]653号)

(十七)关于纳税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处理问题

1,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国税发[1997]191号)

(十八)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问题

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94]财税字074号)

(十九)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免税问题

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字[1995]81号)

(二十)关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弥补亏损补税问题

1,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若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的,应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应依照对联营企业补税的有关规定,按投资方企业法定税率与联营企业适用税率的差额计算补税.

(财税字[1995]81号)

2,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补税.如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还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财税字[1997]22号)

(二十一)关于纳税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处理问题

1,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国税发[1997]191号)

(二十二)关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扣除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的截止时间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国税发[1997]191号)

(二十三)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

1,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5,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7]077号)

(二十四)关于自用产品的计税问题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财税字[1996]079号)

(二十五)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1,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之日起,纳税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报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国债净价交易成交后的交割单.

2,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的,仍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财税[2002]48号)

(二十六)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

1,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全部被另一企业,单位承租,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不是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的政策规定.

(国税发[1997]8号)

(二十七)关于外来企业的征税问题

凡外省在武汉地区兴办的独立核算的企业和有经营收入的单位,一律在其生产经营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武地税发[1998]379号)

(二十八)关于企业销售折扣计征所得税问题

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鄂地税发〔1997〕238号)

(二十九)关于事业单位征税问题

行政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有应税收入,而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进行税务登记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国税发〔1999〕65号)应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及《湖北省地方税收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鄂地税发〔2000〕193号)

(三十)税法与财务制度<>不一情况如何处理问题

企业因财务制度<>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但如何进行财务处理没有明确,不便执行.经研究,现对企业财务制度<>与税收法规不一的财务处理意见明确如下:

企业在确认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并进行损益核算和财务处理,以及进行资产,负债管理时,必须严格按照"两则","两制"和财政部统一制定的其他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在纳税申报时,对于在确认纳税所得额过程中,因计算口径和计算时期的不同而形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额,不应改变原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处理和帐簿记录,仅作纳税调整处理.

(财商字[1998]74号)

企业所得税部分

(二)

1,企业所得税是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的税.

企业的生产,经营所的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

2,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3,纳税人应缴纳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

4,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所得税额.

5,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凭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

6,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包括: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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