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6315211 上传时间:2023-01-05 格式:DOCX 页数:53 大小:27.2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3页
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3页
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3页
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3页
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docx

《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docx(5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docx

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

2015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

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涵盖了民诉法内的各种数字期限,对于大家认识和了解民诉法是必备的内容,希望本篇文章能对朋友们所有助益!

(来自微信公众号“廖行律师团队”)

【普通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材料的,在补充材料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

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民诉解释126条、208条)

立案庭应当在决定立案并办妥有关诉讼收费事宜后,3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相关审判庭。

(审限管理规定第14条,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7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民诉解释286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第三人撤销之诉)、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

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民诉解释293条)

【法院受理人数众多且无法确定案件的公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

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30日。

(民诉解释79条、民诉54条)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后交纳诉讼费的时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民诉解释199条)

【特殊案件按撤诉处理的再立案】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民诉解释214条)(民诉124条)

【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的立案】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自失踪之日起满4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诉解释345条)

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

(民诉101条)

诉中财产保全。

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

(民诉100条)

执行保全的解除。

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民诉解释163条)

救济。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查。

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民诉108条,民诉解释171条)

申请

证据

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

商标法58条规定,法院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同意的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

(商标法58条)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百十一条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证据规定23条)

【普通2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

(民法通则135条)

【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民法通则136条)

【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环境保护法42条)

【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

(合同法129条)

【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

(民法通则137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6个月】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

(民诉解释292条)(民诉法56条)

【对指定监护不服的起诉】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民诉解释351条)

【部分特别程序的异议期限】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民诉解释374条)

【选民资格案件】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民诉法181条)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民诉法194条)

【公示催告案件】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民诉223条)

国内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

(民诉92条)

涉外送达。

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

自公告之日期满3个月。

(民诉267条)

委托送达。

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10日内代为送达。

(民诉解释134条)

【实现担保物权】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

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民诉解释368条)

【公益诉讼案件文书的公告】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

公告期间不得少于30日。

(民诉解释289条)

【宣告失踪、死亡案件的公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民诉185条)

【涉外文书的公告】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当将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规定公告送达。

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3个月之日起,经过30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民诉解释534条)

【涉外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时应当附有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如果未收到送达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用邮寄方式送达。

(民诉解释536条)

国内。

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转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

(民诉125条)

涉外。

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

(民诉268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5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民诉解释293条)

【小额诉讼答辩期】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民诉解释277条)

管辖权

异议

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

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

(民诉127条)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简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日。

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

(民诉解释99条,证据规定33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1、2条,简易程序22条,民诉解释266条)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2条)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7日。

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民诉解释277条)

【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

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3条)

【法院调查证据反证期间】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

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4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

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民诉131条)

【增加当事人举证期限】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

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

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5条)

【申请延期举证】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可再次提出,延长的期限同样适用其他当事人。

(证据规定36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6条)

【申请证人出庭】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证据规定54条)

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简易程度规定12条)

【申请调查取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对法院决定不予取证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可在收到不予准许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法院书面申请复议,法院应在5日内作出答复。

(证据规定19条)

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简易程序规定12条)

【申请鉴定】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符合证据规定27条规定情形的除外;鉴定机构、人员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证据规定25、26、27、28条)27条指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

28条规定,乙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该准许。

该条规定是否应在25条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期间】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在证据规定35条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35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证据规定34条)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债权人依据合同法122条的规定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该准许。

(合同法解释一30条)

【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后举证期限】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期限有约定的,经法院认可。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7条)

申请增加当事人的期限

对于申请增加当事人,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期限内提出,但是鉴于申请增加当事人必然涉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因此,应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民诉解释73条)

证据

交换

交换证据应该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

(证据规定37条)

法院组织证据交换的,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证据规定38条)

提交新

证据

一、二审新证据。

应当在开庭前或开庭时提出,当事人提交新证据,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受少于30日限制。

(证据规定42,举证时限规定通知8条)

再审新证据。

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证据规定44条、民诉200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民诉136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

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民诉解释227条)

申请

回避

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也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法院应在提出后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法院应在3日内对复议作出决定。

(民诉45、47条)

罚款、拘留及复议

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

(民诉解释180条)

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民诉115条)

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

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3日内发出决定书。

(民诉解释185条、186条)

期限耽误后的补救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民诉83条)

合议庭告知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民诉128条)

一审

审限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

(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8条)

普通程序。

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简易程序。

3个月。

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

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民诉161条,民诉解释258条)

特别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民诉180条)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民诉182条)

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1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2条)

【不计入审限的情况】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民事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9条)

【审限延长】民事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还需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12条);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3日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提出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人民法院。

需要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的,院长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批准或者决定。

(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14条)

笔录阅读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5日内阅读。

(民诉147条)

判决书送达与结案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民诉148条)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如需委托宣判、送达的,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受托人民法院。

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七日内送达。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

 

(一)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

 

(二)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

 (三)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

 (四)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审限若干规定第10条)

二审

上诉

期间

对判决上诉。

对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

对裁定上诉。

对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

(民诉164条)

涉外案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

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民诉269条)

法院移送案件期限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民诉166条)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在5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在收到上诉状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送达上诉人;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

(民诉167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5日内立案。

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日立案。

(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6条)

二审

审限

对判决上诉。

审理期限为3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对裁定的上诉。

审理期限为30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民诉解释341条,民诉176条,审限管理规定2条)

再审

再审申

请期限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民诉200、205条)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条件(符合其一):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做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检察院审查期限3个月,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

(民诉209条)(民诉解释384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民诉解释422条)

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民诉解释423条)

法院审查

再审期限

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

(民诉解释385条)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民诉203条)

法院应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是否符合200条再审条件,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

如需延长,应经本院院长批准。

(民诉204条,民诉解释129条)

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

(民诉解释419条)

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符合下列(略)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裁定再审。

(民诉211条,民诉解释417条)

再审审限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民诉解释421条)

再审案件的审限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限规定(审限管理规定第8条)

再审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决定再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需要中止执行的,应当在再审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并在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民诉解释396条)

再审申请撤回后的再申请

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民诉解释401条)

督促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书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民诉解释428条)(民诉215条)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符合条件(具体条件详见民诉解释429条)的支付令申请,应在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5日内通知债权人;不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5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

(民诉解释429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诉216条)

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本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民诉解释430条)

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民诉解释432条)

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7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民诉解释440条)

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7日内未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的,视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

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的时间,即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

(民诉解释441条)

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民诉219条,民诉解释445条)

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民诉219条,民诉解释449条)

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

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民诉解释452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 合同协议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