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技术及技能人员配备标准条文说明 河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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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技术及技能人员配备标准条文说明 河北.docx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技术及技能人员配备标准条文说明河北

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

专业技术人员及技能人员配备标准

DB13(J)/TXXX-2019

条文说明

 

目次

1总则38

3基本规定39

4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标准41

4.1一般规定41

4.2建筑工程42

4.3市政工程42

4.4劳务分包43

5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条件44

5.1一般规定44

5.2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条件44

6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职责45

6.2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职责45

7技能人员配备要求46

8管理要求47

8.1人员管理47

8.2人员变更、撤离48

附录B技能人员数量计算式49

1总则

1.0.1本标准所指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地下交通、城市桥梁、轨道交通、城市公共广场、城市供水、城市排水、城市供气、生活垃圾、交通安全设施、机电系统、城市供热、城市园林等。

3基本规定

3.0.1本标准所指的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是根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并结合河北省自身情况,将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取样员十一个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起关键作用的专业人员列为规范对象,岗位名称按照该标准统一规范。

其中施工员、质量员可分为土建、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市政工程等子专业。

本标准增设取样员,是根据河北省《关于修改《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建工〔2017〕64号)的要求设置。

3.0.2技能人员包括一般技术工人和特种作业人员。

本标准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所指一般技术工人工种类别包括砌筑工、钢筋工、模板工、混凝土工、测量工、防水工、钳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通风工、幕墙制作工、幕墙安装工、抹灰工、油漆工、镶贴工、涂裱工、装饰装修木工、筑路工等。

同时,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冀建法[2010]511号)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意见》(冀建安〔2012〕688号)文件,确定特种作业人员种类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电焊工等。

技能人员技能等级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3.0.3本条文明确了与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的总承包单位是工地现场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的责任主体,也是接受人员配备检查的对象。

企业是否使用自有职工或分包单位的人员来完成承包工程,是判断是否存在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重要证据。

故要求企业在派出人员时应当办好用人手续,使之符合相关的管理规定。

3.0.4施工企业为履行承包合同义务,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管理机构。

目前存在企业将多个承包合同由一个项目管理机构管理,项目管理机构中岗位设置混乱,将同一专业人员安排到不同工程,分包企业不建立项目管理机构等情况,导致项目管理机构实际人员不足难以满足管理需要。

因此,本标准规定一个承包合同或标段应建立一个项目管理机构,施工企业应当按该合同的工程规模配备专业人员。

3.0.5建筑工程分类及规模划分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中房屋建筑工程执行。

 

4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标准

4.1一般规定

4.1.2工程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后,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工作较多需要有人协助,故允许配备副职。

本标准对副职的人数、人员要求不作规定,但配备副职不应转移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责任,故规定副职不得行使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行使的职权,如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名义审批、确认、工作指令、签发对外发送的文书(文件)、签订和承包合同有关的协议等事项。

4.1.4为使专业技术人员得到合理使用,本标准允许企业在确保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数量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施工阶段,调整相应专业的人员。

多个专业同时施工时,每个专业岗位应至少配备一名相应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4.1.5由于各岗位工作确实存在忙闲不均的情况,为使专业技术人员能发挥最大作用,本标准允许一些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互相兼职。

但每人兼职不超过1项,每个岗位兼职人员不超过1人,兼职人员也要具备兼职岗位的从业资格。

4.1.6同一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超过3人(含)时,必然会产生工作分工、对外联系、人员管理等问题,岗位负责人的作用就是解决本岗位的各类问题,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工程管理。

有些企业在项目管理机构中会设置专业部门,如安全管理部、材料供应部等,并明确部门负责人,确保各项工作能顺利开展。

本标准对项目管理机构是否设置部门不作规定,但为使各项工作能管理有序,规定在超过3人(含)时应设岗位负责人,并对岗位责任人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职责。

4.1.7根据河北省《关于修改《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建工〔2017〕64号)的要求,每个取样员承担的单位工程数量不超过5个。

4.2建筑工程

4.2.1、4.2.2建筑工程不区分工程类别、性质、专业、用途等内容,总承包以承包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工程规模基准,专业分包以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为工程规模基准。

本标准的岗位人数是基本要求,施工企业要考虑施工的不同阶段、人员专业等因素,以满足工程管理的需要。

建筑工程在通常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已在工程上配备了特种设备,无需专业分包单位自带或租赁,其使用管理和维修保养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故专业分包单位在没有自带或租赁特种设备的情况下,可不设置机械员岗位。

4.3市政工程

4.3.1、4.3.2市政工程的总承包和专业分包工程均以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为工程规模基准,按本标准附录A中附表A.0.1划分为大、中、小型工程。

本标准的岗位人数是基本要求,施工企业要考虑施工的不同阶段、人员专业等因素合理配置各岗位的人数,以满足工程管理的需要。

根据河北省《关于修改《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建工〔2017〕64号)的要求,每个工程项目配备的取样员不少于两人。

专业分包单位无自带或租赁特种设备时,可不设置机械员岗位。

4.4劳务分包

4.4.1劳务分包以作业人数为基准。

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数量变化时,允许安全员、劳务员数量根据作业人数变化而变化。

5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条件

5.1一般规定

5.1.1本条规定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职业素养,为管理人员提高自身职业素养指明方向。

5.2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条件

5.2.1本条的项目负责人是指总承包和专业分包的项目负责人。

对劳务分包的项目负责人没有要求。

5.2.3本标准实施前取得的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需换发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本标准实施的过渡阶段,两种证书都有效。

6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职责

6.1一般规定

6.1.3根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14规定:

文件的形成、来源符合实际,要求单位或个人签章的文件,其签章手续完备。

在施工资料上签名是专业技术人员对自己工作负责的表现。

6.2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职责

为使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工作责任,防止因职责不清无法落实,本标准依据《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和河北省《关于修改《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建工〔2017〕64号)等规定,在广泛征求了施工企业的意见后设定了11个岗位的工作职责内容,力求将施工现场的管理内容纳入到各个岗位,形成上下有序、互相衔接、管理全覆盖的管理体系。

专业人员工作职责的制定,可以引导企业用规范化的方法管理专业人员。

7技能人员配备要求

7.0.2为了使技能人员得到合理使用,本标准允许企业根据不同的施工内容、施工阶段和相关专业,配备不同的技能人员。

高级工及以上的人员比例以相应工种的工人总数为基数进行计算,计算结果不足一人按一人计算。

技能人员总数的计算可参考附录B中计算公式。

8管理要求

8.1人员管理

8.1.1不少施工企业对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缺少规范,机构中的岗位设置、人员的专业情况和流动情况均处于隐性状态,既无法判断项目管理机构组建是否符合要求,又为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建立管理人员台账,就是为了将原来隐性的情况显性化,使项目管理机构的岗位设置、人员来源和专业情况、人员配备和变化情况、人员进出场时间,更换、撤离专业人员等情况处于可监督的状态,同时也方便参建各方的人员互相熟悉。

台账的所有资料应当装订成册,便于查询。

各类人员相关证书包括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等。

8.1.2本条明确了总承包单位对所属分包单位的项目管理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情况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不出现漏洞。

8.1.3本条明确了发包方对项目管理机构台账负有监督责任。

8.1.4未涉及施工关键节点、关键工序的,项目负责人确因工作需要和特殊情况暂时离岗的,应当安排好现场带班负责人,且必须经其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

暂离岗位3天(含)以上,10天(含)以内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离岗10天以上的,应当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批准。

在施工期间专业技术人员因各种原因离岗的情况常有发生,为使工程的各项管理工作不受影响,在项目管理机构自己无法调剂的情况下,企业应及时安排具有同等资格条件的人员代其履职,避免出现岗位空缺、无证上岗等情况。

8.1.5规定了现场施工技能人员的上岗要求。

8.2人员变更、撤离

8.2.1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是工程实施的主要管理人员,其更换可能会对工程产生较大影响,因此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不能更换。

8.2.3为保证工程实施不受人员变更的影响,因此规定除在本条所列的情形之外,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应更换。

8.2.5、8.2.6规定了撤离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

附录B技能人员数量计算式

计算公式参考《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并结合河北省建筑与市政企业施工工程的人员配备,测算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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