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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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省劳动保障监察局一科、二科、案件审理科。

二、责任人

分管副局长、科长、副科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承办事项依据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承办事项所需的要件

1、承办条件

投诉举报当事人需能证明其合法有效身份,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供审验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供存档。

2、承办要件

投诉人应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其中,投诉文书应载明:

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信息。

五、办理程序及时限

1、办理程序

(1)投诉举报登记。

环节说明。

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投诉人应当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监察机构指定人员制作笔录,并由投诉人确认。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并为举报人保密。

(2)案件受理。

环节说明: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②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③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举报、投诉人:

①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

②举报、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③举报、投诉人不提供被举报、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等基本情况的;

④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接受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的;

⑤被举报、投诉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二年内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

(3)立案。

环节说明。

对符合规定的投诉举报,由经办科室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经办科室主管副局长审核后,报送局长审批立案。

(4)案件调查。

环节说明: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指定其中1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①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②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③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④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⑤对事实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⑥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⑦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5)案件处理。

环节说明:

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劳动保障监察员经调查取证,应当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

①经办科室调查取证后,应当提出初步处理建议,由经办科室主管副局长审核后报案件审理科,案件审理科经审理后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报案件审理科主管副局长审核后,报送局长审批。

②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2、办案时限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2)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的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工作流程图附后)

六、监督检查

处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政策法规处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人事教育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篇: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须知关于建立劳动保障信访即接即处制度的通知

各区劳动保障局:

为加大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提高劳动违法举报投诉和劳动保障纠纷案件的处理效率,规范劳动保障求决类案件的处理程序,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信访条例》等法律规定,制定《劳动保障举报投诉案件即接即处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举报投诉案件即接即处暂行办法

为加大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提高劳动违法举报投诉和劳动保障纠纷案件的处理效率,规范劳动保障求决类案件的处理程序,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信访条例》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即接即处案件适用范围:

属劳动保障职权管辖范围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投诉人与被投诉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所造成的来信来访案件。

具体包括:

1)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群体性上访案件;

2)劳动者有自杀自残等过激行为倾向的或者威胁要制造事端的突发事件;

3)关系到劳动者生命救助所需医疗费用的案件;

4)因工资支付争议、劳动合同争议、离职或辞退或除名或开除争议、工伤待遇争议以及因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等发生争议的,事实清楚,当事人双方愿意接受调解的案件;

5)违法使用童工等劳动保障严重违法案件;

6)上级机关交办的紧急信访案件;

7)社会公众媒体和其他机关转办的重大信访案件;

8)应有关部门要求需立即协办的案件;

9)体罚、强迫劳动、严重超时加班等侵害职工身心健康或者可能危害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案件;

10)其它可能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的或严重影响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劳动突发性事件。

二、不应采用即接即处程序处理的案件范围:

1)举报投诉单位、违法事实或者纠纷内容不明确的;

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即劳动仲裁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3)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4)私人之间的雇佣关系即劳务关系或者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分包关系等不属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案件,当事人应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举报投诉用人单位一般性的劳动保障违法的;

6)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和查处的;

7)对劳动保障工作提出咨询、批评和建议的。

三、即接即处案件处理程序:

1、属于即接即处案件处理范围的案件,劳动者来访的,接访员接访后应尽快和用人单位电话联系调查了解具体情况,属于明确违法类的应告知单位违法责任,并要求单位自行纠正错误;属于纠纷类的案件,应询问单位是否愿意自行解决或者接受行政调解。

初步处理情况应告知来访职工。

接访高峰期无法当场和单位联系的,则在事后应尽快和单位联系并告知上访人初步结果(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的群体性事件除外)。

初步处理情况应及时在《投诉状》或《来电登记情况表》上记录。

1)属于双方同意自行先调解处理的案件,上访人签字双方可自行调解,员工申请撤诉或者单位将解决情况书面报告后案件结案,如双方无法自行调解成功,双方愿意一起到中心调解的,则可安排时间到中心调解。

2)属于当事人双方愿意一起到中心调解的案件,可安排时间到中心调解,由中心现场管理人员确定调解负责人。

3)事实不清或无法调解或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劳动保障纠纷案件,应依照规定告知员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4)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属于本局其他处室办理的业务,应当即告知来电来访人到相关业务处室办理;

5)依法应当由区劳动保障部门管辖和办理的案件,则应告知来信来访人直接到有权管辖机构办理,来电来访人不同意到相关机构办理,应告知其将依法转办有关机构办理,同时告知其办理机构的咨询电话和地址。

2、信访员接到上级机关交办的紧急案件、公众媒体和其他机关转办的重大来信来访案件、应有关部门要求需立即协办的案件、涉及到危害劳动者生命健康或生命救助的案件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劳动突发性

事件,应立即上报支队有关领导,由队领导安排具体人员协调处理。

3、不宜采用即接即处程序的案件,依照正常举报投诉程序办理。

四、即接即处案件登记、立案和结案规定

1、依照即接即处已经解决的求决类案件,信访受理员应将解决情况记录在《处理情况表》,结案归档。

2、对依照即接即处程序办理的案件,在调处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单位受理权限范围,且双方无法达成调解意见的,应告知劳动者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调解人将具体情况记录在《处理情况表》,结案归档。

3、对存在违法举报类案件的立案、查处和结案按照现有法律程序执行。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须知

一、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

劳动监察机构为举报人保密。

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

(一)投诉条件: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投诉人与被投诉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监察机构管辖的。

市劳动监察机构管辖市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央、省以及外地驻厦单位。

区劳动监察机构管辖区(含街、镇)属企业及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投诉人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的,应当递交投诉文书。

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5人以上集体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1至5名,并填写《委托书》。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投诉人应当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解决: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即劳动仲裁程序解决的;

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即劳动仲裁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3、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四)私人之间的雇佣关系即劳务关系或者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分包

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属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当事人应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和查处。

(六)对于因工资支付争议、劳动合同争议、离职或辞退或除名或开除争议、工伤待遇争议以及因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等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七)工伤事故处理,当事人应先到工伤认定机构申请认定工伤,再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工伤等级鉴定。

三、处理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程序和时限

(一)处理程序。

接访台接受举报投诉--->审查受理或立案登记--->分流--->调查处理--->跟踪答复--->归档统计。

(二)处理时限。

对符合条件的投诉,劳动监察机构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和立案。

对通过举报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的,劳动监察机构将及时立案查处。

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的调查,从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案件调查完成后根据事实和法律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的决定。

(三)对于因工资支付争议、劳动合同争议、离职或辞退或除名或开除争议、工伤待遇争议以及因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争议等原因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的,劳动监察机构可以进行行政调解。

若事实不清或无法调解或当事人不愿调解的,投诉人必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工作程序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工作程序主要分接访台接受举报投诉、审查受理或立案登记、分流、调查处理、跟踪答复及归档统计等几个阶段。

一、接受举报投诉。

对于举报投诉的来信或者上级部门及其他部门交办、转送的来信统一由投诉处理科人员拆封、登记;对于上访的投诉人或咨询人员,先填写《投诉状》或《咨询登记表》。

如果因同一事由引起的5人以上集体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1至5名,并填写《委托书》,所有人员均在委托书中签名。

接待人员对于投诉人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投诉人补正;对于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监察机构管辖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提出。

二、审查受理或立案登记。

对于举报投诉信件,在拆封、登记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在收到信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

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上访投诉,在接到投诉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

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投诉,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姓名、地址不清的除外)。

三、分流:

接待人员根据举报投诉反映的情况,对案件进行归类,并作相应的分流处理:

1、属举报类案件(如拖欠工资、未办用工手续、未签劳动合同、超时加班加点、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收取押金、非法使用童工、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工特殊劳动保护权益等),填写《群众来信来访处理表》并报批受理后移送劳动监察科查处。

2、属劳动争议类案件(如因工资支付争议、劳动合同争议、离职或辞退或除名或开除争议、工伤待遇争议以及因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发生争议等),可以进行行政调解。

若事实不清或无法调解或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告知投诉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3、属于综合类案件(既有劳动争议,又有违法举报),分别按争议类和举报类案件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4、属咨询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质的,依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讲解或答复当事人或者引导其向相关业务处室咨询。

三、调查处理。

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的调查,从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案件调查完成后根据事实和法律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的决定。

四、跟踪答复。

接待人员对直接调解处理的案件及时答复当事人;对需要答复的分流案件,及时跟踪处理结果,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当事人。

五、结案归档。

举报投诉接待人员对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案件整理归档,并输入电脑。

信访提速单位违法举报成本加大

六、

第三篇: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制度

一、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登记立案;

2、调查取证;

3、处理;

4、制作处罚(处理)决定书;

5、送达。

二、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经过审查由监察人员确认有违法事实的,提出立案意见;

三、登记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大队负责人审查批准,大队负责人批准之日为立案起始时间;

四、登记立案后,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五、监察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向大队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包括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案由、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事实、被处罚(处理)单位的陈述、处理依据、建议处罚意见等;

六、审议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处

理)的,应将案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2、依法不应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经大队负责人批准,做出撤销案件决定;

3、用人单位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建议有处理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4、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及时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应从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结案。

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八、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并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

九、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

第四篇: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举报须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投诉举报须知

材料要求:

应记载投诉人与被投诉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工作的起始时间、地点、工资标准、欠薪数额并附设投诉人身份证和证据材料的复印件。

证据要求(以下证据须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1、一般用人单位欠薪,投诉人只需要提供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即可。

(如劳动合同、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表、押金收据等)。

2、建筑、装饰、企业欠薪的,投诉人应提供承包合同、结算单、工资欠条等,可以证明欠薪数额的证据。

若承包人(包工头)代表民工来投诉,还需要庆提供与其讨要欠薪数额一致的工人工资表,并告知承包人(包工头)如果欠薪追讨回来,大队将直接按照工资表把钱支付到每一个民工手中。

3、只有证人语言,无其他证据的,应被证据后再投诉。

第五篇:

劳动监察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工作程序高陵县劳动监察大队

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

一、在县委、县政府、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公布举报电话,畅通维权渠道,接待群众来访来电,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案件。

二、接受投诉时,认真填写“投诉登记表”,载明被举报投诉人(单位)的名称、地址;被举报投诉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事实;投诉人姓名、单位、联系地址、电话,耐心解答群众提出问题。

三、重大节日和春种、夏收、秋收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员负责接待来访及受理举报工作,同时做好群众来访来电记录和电话记录。

四、劳动保障监察立案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积极处理上级劳动保障部门转办的案件,并按时限上报处理结果。

六、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不得将举报投诉人或举报材料等情况转送或以其他方式透露给被举报投诉人。

高陵县劳动监察大队

信息采集制度

一、信息采集遵循“全面采集、客观反应、定期更新”的原则,要做到用人单位地址清、用工人数清、单位性质清、法人代表清、联系方法清、劳动合同签订清、参加社会保险人数清、工资发放情况清、单位增减人数清。

二、在检查(信息采集)时,必须有二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出示证件,告知用人单位检查(信息采集)的内容、要求、方式和目的。

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1、采集。

认真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信息采集)登记表”,根据需要询问有关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察看劳动场所,经核对准确无误后,检查(采集)人和用人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对于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通知书“或“劳动保障监察预警通知书”,责令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

2、录入。

检查(采集)结束后,将数据信息录入计算机,并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果明细”手工台帐;

3、传送。

每月10日前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信息采集)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情况月报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果明

高陵县劳动监察大队

细(台帐)”报上一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4、反馈。

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对不按规定整改的单位按“级别管辖”的原则,向有管辖权的上一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告。

三、对于辖区内新增加的用人单位要及时纳入信息采集范围,发现无营业执照,属于非法用工主体的用人单位,要及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配合做好有关查处工作。

四、信息采集由网格内的监管人负责,信息数据每季度更新一次。

高陵县劳动监察大队

高陵县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程序

为了规范我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行政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大队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程序。

一、正常巡查工作程序

(一)在执行正常劳动保障监察任务时,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共同进行。

并出示执法证件。

(二)告知用人单位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三)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营业执照、员工花名册、职工入职登记表、劳动用工登记本、劳动合同书、工资表、劳动年审手册、工卡、社会保险、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等),巡视劳动场所,并有权调阅或复制相关的资料。

(四)现场检查和询问情况应由监察员一人提问,一人作记录。

笔录经核对后,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或劳资人员双方签名或盖章(如询对象是企业其他人员,笔录应由当事人签名或按手印)。

(五)在对用人单位检查时,如法定代表人或劳资人员不在现场,无法当场了解有关情况的,监察人员应当对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约定核对有关资料的内容、时间、地点和人员,并做好笔录。

高陵县劳动监察大队

(六)检查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调查取证,并向用人单位开具《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凡复印件证据材料应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印章。

取证后,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告知用人单位申辩权利,并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并应有证明人签名。

(七)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当场罚款(个人在五十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一千元以下)或者处以警告处罚的,可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案件程序

(一)受理

凡接到局信访办、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转来用人单位或个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举报投诉信件或函件,由大队登记后,按照分工,由监察员审查后报分管大队长进行审核,在初步弄清举报投诉材料真实性的基础上,提出受理意见,报大队长审批。

(二)立案

凡发现用人单位或个人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并经过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审查核实,确认有违法事实的,须由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领导审查批准后登记立案。

(三)调查取证

高陵县劳动监察大队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登记立案后,要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词、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调查取证按以下方式进行:

1、向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责成其派员携带有关资料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受查阅和询问。

2、派出劳动保障监察员到被调查单位或现场依法进行调查,必要时也可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调查取证。

3、向举报投诉当事人或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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