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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编号:

XK21-004

 

建筑卷扬机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11年1月19日公布2011年3月1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了做好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建筑卷扬机产品为1个产品单元、6个产品品种,其产品品种及覆盖原则见表1。

表1建筑卷扬机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覆盖原则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覆盖原则

建筑卷扬机

调速卷扬机

 

同一产品品种按额定载荷覆盖,即额定载荷大的覆盖额定载荷小的。

高速卷扬机

快速溜放卷扬机

慢速溜放卷扬机

快速卷扬机

慢速卷扬机

1.3在中华人民##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建筑卷扬机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建筑卷扬机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筑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建筑城建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建筑卷扬机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建筑卷扬机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建筑卷扬机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建筑卷扬机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筑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址:

##省##市银盆南路361号

邮政编码:

410013

电话:

(0731)8892386988923872

传真:

(0731)88910912

电子信箱:

jzjxscb163.

联系人:

王铭慧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见附件1。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有营业执照,经营X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4.1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产品名称”、“产品单元”栏均填写建筑卷扬机,“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的“产品品种”、“覆盖原则”栏填写产品品种、最大额定载荷及覆盖X围。

示例:

慢速卷扬机≤200kN

快速卷扬机≤20kN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1.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每个规格型号10台为1批,每批抽样检验1台),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企业实地核查

4.2.1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审查部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按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

4.3.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1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审定与发证

4.4.1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4.4.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4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获证企业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局.aqsiq.gov.,“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审查要求

5.1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表3)

表2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的产品标准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1

GB/T1955—2008

建筑卷扬机

2

JG/T5031—1993

建筑卷扬机设计规X

表3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的相关标准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1

GB/T20118—2006

一般用途钢丝绳

2

GB/T13306—1991

标牌

3

GB/T5972—2009

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

4

GB/T10095.1—2008

圆柱齿轮精度制轮齿同侧齿面偏差的定义和允许值

5

GB/T10095.2—2008

圆柱齿轮精度制径向综合面偏差与径向跳动的定义和允许值

6

JG/T5011.4—1992

建筑机械与设备灰铸铁件通用技术条件

7

JG/T5011.11—1992

建筑机械与设备装配通用技术条件

8

JG/T5011.12—1992

建筑机械与设备涂漆通用技术条件

9

JG/T5012—1992

建筑机械与设备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10

JG/T5079.2—1996

建筑机械与设备噪声测量方法

11

JG/T5082.1—1996

建筑机械与设备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注:

表2和表3中所列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5.2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4)

表4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号

设备种类

设备名称

1

生产设备

车床、钻床、铣床、锯床、电焊机

2

工艺装备

卷筒焊接工装、底座焊接工装

3

检测设备

整机试验架,载荷有效行程≥6m;砝码,±1%;电压表,1.0级;温度计,±0.8℃;声级计,2级;电子秒表,±0.5s/d;钢卷尺,Ⅱ级;游标卡尺,0.02mm;测力计,2.0级

注:

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额定载荷≥80kN时,整机试验架可外协。

5.3建筑卷扬机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见表5)

表5建筑卷扬机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产品单元

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

检验项目

 

建筑卷扬机

 

《建筑卷扬机》GB/T1955-2008

钢丝绳安全系数

钢丝绳直径

外观质量

外露传动件的防护罩

操作力和行程

额定速度

噪声

制动距离

超载试验

停止器试验

5.4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5.5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5.1抽样规则及抽样单(见表6)

检验样机由审查组从申证企业成品库内抽取,每个产品品种中随机抽取最大额定载荷的1台,抽样基数均为3台(额定载荷≥80kN可以只有1台),并填写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交由审查部(两份)、受检企业、检验单位存档。

供抽样的申证产品,均应配置相应电控柜(箱)。

表6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编号:

企业

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传真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传真

抽样

情况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执行标准

规格型号

样品等级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生产日期

产品编号

抽样日期

抽样地点

封样情况

抽样人员签字

 

审查组织单位(盖章)

年月日

企业

人员

签字

说明

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或自选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现场检验。

注:

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

5.5.2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5.5.2.1检验项目(见表7)

表7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项目分类

规定要求

备注

1

卷筒节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

A

M1

M2

M3

M4

M5

M6

M7

M8

≥11.2

≥12.5

≥14.0

≥16.0

≥18.0

≥20.0

≥22.4

≥25.0

2

钢丝绳安全系数

A

M1

M2

M3

M4

M5

M6

M7

M8

≥3.15

≥3.35

≥3.55

≥4.0

≥4.5

≥5.6

≥7.1

≥9.0

3

钢丝绳直径mm

C

≥C

4

卷筒侧板外缘到最外层钢丝绳距离mm

C

≥d

5

制动器

A

应设置。

由动力控制的制动器应是常闭式的。

溜放型的应设置常开式制动器,该制动器应兼有控制溜放速度和将处于溜放状态的额定载荷直接制停的功能。

非溜放卷扬机制动器的制动力矩应大于按额定载荷计算的静力矩的1.5倍;溜放卷扬机制动器的制动力矩应大于按额定载荷计算的静力矩的1.75倍

6

外露传动件的防护罩

A

开式齿轮、皮带轮、皮带等外露传动件,应设防护罩

7

操作力和行程

操作力N

B

≤200(手动)

≤300(脚踏)

行程mm

≤600(手动)

≤300(脚踏)

8

额定速度m/min

C

≤V额(1±5%)

9

噪声dB(A)

B

机外噪声≤85

操作者耳边噪声≤88

10

制动距离mm

B

≤V额×1min×1.5/100

11

降电压起动

B

在电动机输入端电压为90%额定电压时,非溜放卷扬机应能正常起升额定载荷

12

超载试验

A

在进行125%额定载荷超载试验时,卷扬机各机构和零部件不得出现裂纹、永久性变形,连接件松动及其他对性能和安全有影响的损坏

13

停止器试验

A

使用常开式制动器制停载荷的卷扬机,必须设置停止器或者能使制动器保持制动状态的装置。

在停止器或能使制动器保持制动状态的装置工作后,卸去手动制动力,额定载荷在空中停止的位置应无任何变化

14

温升试验℃

C

在额定载荷下按其电动机的工作制运转1h

电动机温度≤110

电动机温升≤80

减速机润滑油温度≤80

减速机润滑油温升≤40

15

减速机润滑油渗漏情况

C

(温升试验后检查)减速机不得有漏油现象,渗油面积≤15cm2

16

减速机润滑油清洁度等级

C

(温升试验后检查)应不低于108/C

17

接地螺栓

B

应设有接地联接螺栓

18

对地绝缘电阻MΩ

B

电动机、电气元件(不含电子元器件)和电气线路的对地绝缘电阻≥1

19

紧急断电开关

B

应在方便操作的位置设置能迅速切断总控制电源的紧急断电开关

20

短路、过流、零位、失压保护

B

应设置

21

缺、错和断相保护

B

应设置

22

限位开关接口

B

应设置

23

离合器分离和接合

B

应分离彻底,接合牢靠

24

使用说明书

B

应符合GB/T1955-2008中5.12条要求

说明:

检验样机须有合格证、随机文件,并装备设计规定的装置及附件;样机在整机试验过程中不允许调整。

5.5.2.2判定标准

检验项目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即判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为不合格:

a)A类项目有一项不合格;

b)B类项目有二项不合格;

c)B类项目有一项不合格,C类项目有二项不合格;

d)C类项目有四项不合格。

在检验过程中,如有主要零部件(电机、齿轮、主传动轴、制动器等)损坏,不能正常工作,即判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为不合格。

6证书和标志

6.1证书

6.1.1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

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品种、额定载荷覆盖X围。

示例:

慢速卷扬机≤200kN

快速卷扬机≤20kN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

6.1.3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品种或额定载荷X围时,应当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

6.1.5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

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

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2标志

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

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

XK21-004-×××××。

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21)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4)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X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7.1.3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2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X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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