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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程序文件1

职业健康安全程序文件

文件编号:

LGMS/PD--2010

版本:

A

受控状态:

发放号:

程序文件清单

对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程序

1目的

为使我矿准确地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实施有效控制,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矿范围内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

3职责

3.1安监站负责组织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工作。

3.2各单位负责实施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工作。

4控制程序

4.1程序描述:

要控制风险,首先要辨识危险源,评价其带来危害的严重程度和可能性,判定其风险级别,据此考虑风险控制的措施及降低风险的优先顺序。

这是不断发展和更新的过程。

4.2安监站于每年11月份布置本矿的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工作。

4.3各单位每年11月份进行一次危险源辨识工作,由各单位负责人组织,制定计划,组织成立辨识组(由单位负责人、技术人员、班长和群监员等人员组成),划分单元或业务活动,以询问、座谈或会议等方式,辨识危险源,同时填定《危险源辨识一览表》,经本单位的负责人审批后上报安监站,作为安监站进行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的重要依据。

4.4要求

4.4.1安监站对各单位上报的危险源排查表进行分析汇总,并按照本程序规定的评价方法评出风险级别,并负责填写《危险源统计及风险评价表》。

4.4.2危险源辨识应全面、系统、多角度、不漏项,重点是能量主体、危险物质及其控制和影响因素。

4.4.2.1危险源辨识应考虑以下范围:

a.常规活动(如正常的生产活动)和非常规活动(如检修、维护、抢险救灾等);

b.所有进入工作场所的人员(包括员工、参观访问者、合同方人员等)的活动;

c.生产作业场所的所有设施(包括本矿所有和外界提供的)。

4.4.2.2在辨识危险源时可按以下活动进行分类:

a.矿内外的地理位置或行政区域(例:

某区队、科区域或设施);

b.生产过程或提供服务的各个阶段(如:

某工序、检修阶段);

c.有计划的和被动性的工作(如:

体育活动、地震或洪水等);

d.确定的任务;

e.非经常性的任务。

4.4.2.3辨识危险源的方法,可优先采用询问法、现场观察法,也可采用安全检查表法、事件树分析法,也可采用从发生伤亡事故的类型查找能量源、能量载体并分析其影响和控制因素的方法,也可以是上述方法的组合。

总之,要结合本单位特点、能力和现场实际运行控制经验进行。

4.4.3风险评价要联系生产实际参照以往的经验和控制效果进行,既要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更要实事求是地分析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还要考虑与需要采取措施的能力相适应。

4.4.3.1安监站依据《风险级别划分规定》(见附件1)等资料将风险分为五级。

即A级——高级风险;B级——中高级风险;C级——中级风险;D级——中低级风险;E级——低级风险。

4.4.3.2选用直接判断法,对下述情况可直接定为较高级别的风险:

a.不符合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

b.相关方有合理抱怨或要求的;

c.曾经发生过事故,现今未采取防范、控制措施的;

d.直接观察到可能导致危险的错误,且无适当控制措施的。

4.4.4风险控制策划对A级风险应优先选用消除或降低风险的措施。

可行时,应优先考虑消除风险,其次是降低风险(如采用技术、管理措施或增设安全监控、报警、联锁、防护或隔离设施),再次是控制风险(如个体防护、标准化作业和安全教育,以及应急方案、监测检查等措施)。

对应风险评价结果和上述要求,可得如下风险控制措施策划表。

风险控制措施策划表

续表4.4.5各单位在工艺、设备、法规等发生变化时要进行相应的危险源

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工作。

这些工作的结果应在提出需求、设备要求和运行控制中充分利用。

5相关记录

LGMS/LF-01-01《危险源统计及风险评价表》

LGMS/LF-01-02《重大危险源清单》

LGMS/LF-01-03《危险源辨识一览表》

附件1

风险级别划分规定

危险源所带来风险的级别的高低,主要根据其导致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和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判定,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A,B,C,D,E共五个级别,可依据条款划分。

一、按后果和可能性划分

将风险所导致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序和发生事故的可能性结合起来分析,将后果和可能性原则性的分成三类,对风险现状分析比较,将其后果和可能性分别界定在其中的一类上,如将事故发生可能性极大的界定为“可能”,事故发生可能性极小的界定为“极不可能”,则介于两者之间的定为“不可能”。

将会出现多人伤亡的严重后果界定为“严重伤害”,有轻伤后果的界定为“轻微伤害”,则界于两者之间的为“一般伤害”。

后果和可能性的结合结果对应于下表,可得出风险级别。

二、LEC法

定量计算每一种危险源所带来的风险可采用如下方法:

D=LEC

其中:

D为风险值;L为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E为人员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C为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

对于判定比较接近的,可以对分数值进行加权平均计算。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人员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

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

风险级别的判定

三、结合实际

上述分析评价时要结合现场实际,重视实际运行经验和需要采取的控制措施的实际能力,使控制成本与风险高低相适应。

以上条款应结合起来,综合分析划分风险的级别。

法规和其他要求控制程序

1目的

为了获取、识别和更新适用于本矿的职业健康安全法规和其他要求,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矿获取、识别和更新相关职业健康安全法规和其他要求,以及适用性确认。

3术语和定义

3.1职业健康安全法规和其他要求

指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其他要求等的统称。

3.2经我国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公约

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或政府批准加入的国际公约中除保留条款以外的内容。

3.3职业健康安全法律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统称。

3.4职业健康安全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各类条例、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决定等。

3.5地方职业健康安全法规

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执行和实施宪法、职业健康安全法律、职业健康安全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性质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经常以“条例”、“办法”等形式出现。

3.6职业健康安全规章由国务院所属部委以及有权的地方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职权制定、颁布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3.7职业健康安全标准

是围绕如何消除、限制或预防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保障设备、生产正常运转而制定的统一规定,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3.8其他要求

指上级下发的非法规性的文件及要求。

4职责

4.1矿长或管理者代表负责审批矿适用的职业健康安全法规和其他要求。

4.2党政办负责获取和识别适用的法规和其他要求,并追踪新的法规和其他要求。

4.3各部门负责获取、识别业务范围内相关的职业健康安全法规和其他要求,并传递到党政办。

4.4党政办负责汇总接收外来职业健康安全法规和其他要求。

4.5各单位负责传达和实施相关的职业健康安全法规和其他要求。

5控制程序

5.1获取途径及频次

5.1.1党政办及相关部门接收上级及地方主管部门传递的职业健康安全法规和其他要求,由党政办汇总并填写《收文登记表》,报请矿长或管理者代表批示。

5.1.2党政办每半年通过新闻媒体、因特网及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获取职业健康安全法规和其他要求。

5.2确认适应性

5.2.1党政办及相关部门根据本矿的特点,确认已获取的法规和其他要求的适用性。

当使用新的法规和其他要求时,应对法规和其他要求确认更新。

5.2.2当党政办及相关部门获取到施工工艺、设备等发生变化的信息时,应对法规和其他要求再获取与确认。

5.2.3当获取的法规和其他要求被确认在本矿适用时,填写《职业健康安全法规和其他要求获取信息表》。

5.3职业健康安全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管理

5.3.1党政办将适用的法规和其他要求及时报请管理者代表,发到各单位传达执行,发文时要填写《发文登记表》,对过期作废的职业健康安全法规和其他要求文件及时收回,按《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进行管理。

5.3.2党政办将本矿适用的法规和其他要求填入《职业健康安全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当需要更新时于季度末进行更新。

5.3.3职业健康安全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学习和培训见《培训、意识和能力控制程序》。

6相关文件

LGMS/PD-05-2005《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

LGMS/PD-03-2005《培训、意识和能力控制程序》

7相关记录

LGMS/LF-02-01《职业健康安全法规和其他要求获取信息表》

LGMS/LF-02-02《职业健康安全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LGMS/LF-02-03《收文登记表》

LGMS/LF-02-04《发文登记表》

培训、意识和能力控制程序

1目的

为有效实施职业健康安全培训,增强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意识,确保员工具备完成与职业健康安全相关工作的能力,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矿全体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

3职责

3.1安培中心负责培训,安培中心和安监站负责考核工作。

3.2各单位于每年年底向安培中心提供下一年度的培训需求信息,安培中心根据培训需求信息制定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3工会、安监站等部门负责利用各种媒体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的宣传。

4控制程序

4.1培训范围

4.1.1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4.1.2全体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知识培训。

4.1.3与职工岗位作业有关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含应知应会)。

4.1.4负责对新工人上岗前安全知识的培训。

4.1.5转岗职工的安全知识培训。

4.1.6特种作业人员专业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

4.1.7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安全知识培训。

4.1.8应急准备和响应措施的培训。

4.1.9职工日常安全教育。

4.2培训要求

4.2.1对全体员工都应进行有关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知识培训。

4.2.2所有与风险控制相关的岗位人员,都应明白自己的职责,并熟悉本岗位应急准备措施。

4.2.3职工日常安全教育要利用会议、安全简报、板报、广播、有线电视、安全知识竞赛等方式,使员工在良好的企业安全文化氛围中接受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4.2.4其他培训按《年度职工教育培训计划》文件要求进行。

4.3培训准备与实施

4.3.1各单位每年年底上报培训需求计划。

4.3.2安培中心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各单位上报的培训需求计划制定年度职业健康安全培训计划,经安全副矿长审批后下达到各单位。

4.4实施年度职业健康安全培训计划

4.4.1安培中心按照年度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具体的培训班计划。

安培中心做好培训记录,纳入培训档案,考核结果反馈到相关部门。

4.4.2各部门、各单位按培训计划要求,安排人员参加培训。

4.4.3当培训计划因生产、安全或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变化需要变更时,由安培中心提出更改意见,经安全副矿长批准后再具体实施。

4.4.4由于技术革新、技术改造等原因需增加临时性培训时,由需培训单位提出培训需求计划,报安培中心经安全副矿长审批后,由安培中心实施。

4.5培训效果评价

4.5.1安培中心在每次培训项目结束后,对本次培训班组织培训效果综合评价考核,主要对参加培训的员工是否弥补了所需的职业健康安全意识和能力进行评估,并填写《学员信息反馈单》。

5相关文件

LGMS/KF-08-2005《年度职工教育培训计划》

6相关记录

LGMS/LF-03-01《听课记录》

LGMS/LF-03-02《学员信息反馈单》

协商和沟通控制程序

1目的

为了确保全员参与职业健康安全事务,提出合理化建议,确保内、外部职业健康安全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矿各单位。

3术语和定义

3.1内部信息交流:

是指本矿内部各单位、各层次利用多种形式对职业健康安全信息进行检查、传递、报告和交流。

3.2外部信息交流:

是指本矿对外部相关方职业健康安全信息的接收、处理和反馈。

3.3员工代表:

是指本矿各单位员工代表。

3.4三个条例:

即《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

4职责

4.1安监站负责职业健康安全协商和沟通的归口管理,并负责对全矿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

4.2生产科及各职能部门负责相应范围内的内部信息交流。

4.3工会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的信息交流及内部员工反映问题的反馈工作。

5工作程序

5.1总则

5.1.1信息交流与沟通的途径可以是口头或书面文件,也可以是其他一切可以利用的通讯工具。

5.1.2职业健康安全信息分为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

5.1.3信息内容应准确可靠。

5.2内部信息交流。

5.2.1矿下发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文件统一由党政办公室接收和下发至各单位。

5.2.2矿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生产调度会。

5.2.3职业健康安全方针以板报、有线电视等宣传工具公诸于众。

5.2.4工会、党政办接待员工信访,工会通过巡视、座谈、检查和职代会等形式收集员工意见,并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或上报。

5.2.5紧急状态下信息按《应急准备或响应控制程序》规定进行交流。

5.2.6各单位职业健康安全报告、报表等按体系文件相应要求传递,有关的建议或意见以报告或公文的形式传递。

5.2.7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实施单位必须要在整改过程中将信息传递到安监站。

5.3外部信息交流

5.3.1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要求的接收按《法规和其他要求控制程序》办理。

5.3.2外部职业健康安全参观、访问由企管科、党政办接待并将结果报最高管理者或管理者代表。

5.3.3相关方的信息(员工家属来访、来信等)由工会、党政办接待或接收。

5.3.4矿属各单位需要外出参加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会议、学习和交流,由管理者代表批准。

5.3.5对外部相关方提出的职业健康安全意见或申诉,安监站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形成处理决定后一周内答复。

信息提供者要求答复时,由安监站或相应业务部门3天内给予答复,并做好记录。

5.4协商

5.4.1协商方式:

各种会议、填写交流表、媒介及员工代表。

5.4.2协商内容

(1)职业健康安全方针;

(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尤其是作业指导文件;

(3)危险源辨识;

(4)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状况发生变化。

5.5信息交流和协商的内容应做好记录,当通过广播、电视、电话、电脑网络或相关方式传递信息时可不予记录。

6相关文件

LGMS/PD-02-2005《法规和其他要求控制程序》

LGMS/PD-20-2005《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

LGMS/PD-22-2005《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7相关记录

LGMS/LF-02-03《收文登记表》

LGMS/LF-04-01《职业健康安全信息交流记录表》

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

1目的

为确保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得到控制,防止使用失效或作废的文件,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矿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和资料的控制。

3术语和定义

3.1受控:

是指文件与资料的发放、使用、修订、保存和回收都处于控制状态,能够准确定位和追踪。

3.2非受控:

是指文件与资料发放后,不予定位和追踪。

4职责

4.1企管科负责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和资料的管理。

4.2党政办负责归档的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管理及外来文件的管理。

4.3各部门实施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

5程序内容

5.1文件的编制

5.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由企管科组织有关部门编制。

5.1.2职业健康安全程序文件由责任部门或业务归口部门组织编制。

5.1.3作业指导文件由业务归口部门或作业部门编制。

5.1.4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号由文件发放部门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编号规则》进行编号。

5.2文件的审批、发布

5.2.1管理手册管理者代表负责审核,矿长批准后发布。

5.2.2管理体系程序文件由责任部门或业务归口部门负责人审批,分管矿领导批准后发布。

5.2.3作业指导文件由相关部门或业务归口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必要时,由分管矿领导批准。

5.3文件的发放

5.3.1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由企管科发放。

5.3.2作业指导文件由业务归口部门或作业部门发放。

5.3.3相关的外来文件由党政办发放。

5.3.4受控文件应盖“受控”章,并注明发放号。

5.4文件的保管

5.4.1党政办负责归档文件的保管。

5.4.2各部门建立文件清单,对保存的文件设置文件柜由专(兼)职文件管理人员妥善保管。

5.4.3受控文件复印须经文件发放部门同意,复印后由文件发放部门重新注明发放号,登记发放。

如领用或借阅文件,需办理手续,文件正本不得外借。

5.4.4应对文件和资料的保存期限做出规定。

5.5文件的修改

文件的修改由文件修改提出部门填写《文件修改通知单》,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后,按原文件发放途径下发《文件修改通知单》,由文件持有部门文件管理人员更改。

若指定其他部门审批时,该部门应获得审批所依据的背景资料,必要时,在文件和资料或其附件上标明修改的性质或原因。

5.6文件的修改方式

a.在原文处修改:

修改内容较少时,可依据《文件修改通知单》,由文件持有部门文件管理人员将要更改内容划掉,在适当处写上修改内容。

b.换页和换版:

由于文件多次修改(修改状态从0到9时)或需大幅度修改影响使用时,进行换页或文件换版修改。

5.7文件的作废

作废文件由文件发放部门按《发文登记表》收回处理,需作参考的,在文件封面或或首页上加盖“作废”印章,分开存放。

6相关文件

LGMS/OD1-GB-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编号规则》

7相关记录

LGMS/LF-05-01《文件修改通知单》

LGMS/LF-02-04《发文登记表》

安全管理控制程序

1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及法规,强化安全管理与监察,预防事故发生,保证全矿职工安全和健康,保证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矿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全过程。

3职责

3.1矿长对全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分析安全工作情况。

3.2安全副矿长对集团公司负责,落实安全监察职责,组织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落实安全奖惩制度。

3.3总工程师对全矿安全生产工作负技术责任。

3.4安监站具体负责全矿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及考核。

3.5生产科负责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全面落实。

3.6生产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4控制程序

4.1矿长负责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安排贯彻落实。

4.2各单位严格按“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及相关措施组织施工或作业;负责做好事故隐患的日排查与整改工作,以消除矿井事故隐患;坚持周五职工安全教育活动,使职工了解安全形势、岗位风险、操作规程、应急措施等相应知识,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4.3安监站负责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每月一次检查本矿现场管理实施情况及效果,并做好记录。

4.4生产科组织现场管理活动,对各单位现场管理进行日常的指导、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

4.5通修工区对全矿井下工作场所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每月牵头组织全矿井下作业场所及要害部位“一通三防”安全大检查,并做好记录。

4.6工会负责做好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及信息反馈,需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及时按《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执行。

5相关文件

LGMS/PD-22-2005《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煤安监办字【2004】24号

6相关记录

LGMS/LF-06-01《江苏天能集团公司采煤工作面(炮采、机采、综采)工程质量检查评分表》

LGMS/LF-06-02《江苏天能集团公司裸体巷道工程质量检查评分表》

LGMS/LF-06-03《江苏天能集团公司锚网(索)支护巷道工程质量检查表》

LGMS/LF-06-04《江苏天能集团公司锚喷支护巷道工程质量检查评分表》

LGMS/LF-06-05《职工安全教育活动记录》

采煤过程控制程序

1目的

为预防和减少采煤过程中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矿综采、炮采过程的控制。

3职责

3.1生产副矿长负责采煤过程安全管理的职责落实。

3.2总工程师负责采煤过程的技术管理工作,采煤过程的相关法律、法规、责任制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并监督检查。

3.3采煤单位的行政主管是生产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3.4生产科负责落实采煤过程的安全、生产、技术等管理工作,并监督检查。

3.5安监站负责采煤过程的安全监察。

3.6技术科负责提供采煤过程的相关设计,负责采煤过程的地质测量工作,提供涉及许可作业的相关技术资料。

3.7机电科负责协助采煤单位过程中使用的机械、电气设备、设施等的安全管理。

3.8通修工区负责采煤过程的“一通三防”安全管理。

3.9采煤单位负责落实与实施过程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进行事故防治,保存至文件终止使用时。

3.10安培中心负责对采煤单位所有职工的安全技术、安全素质等进行培训教育,并将有害工种、岗位人员统计上报,同时做好复训及考核。

4控制程序

4.1技术科根据地质资料,提供采煤工作面开采设计,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生产科落实实施。

4.2总工程师依据开采设计,组织生产科、安监站、技术科、机电科、通修工区、供应科、运搬工区、皮带工区、采煤单位等进行现场会审,共同编制《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由生产科、安监站、副总工程师审查合格后,经总工程师批准,由技术科打印下发到各相关单位遵照实施。

4.3采煤单位行政主管、技术人员组织本单位全体职工学习《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并进行考试。

生产科、安监站负责检查监督职工的学习与考试。

生产单位负责建立学习人员的考试及补考记录。

4.4生产副矿长组织成立采煤工作面初放领导小组,小组成员以生产科、技术科、安监站技术管理人员为主,对采煤工作面的初放进行三班监控,并将当班现场情况汇报生产科调度室。

4.5采煤工作面初放工作完成后,必须经总工程师组织小组相关性成员进行现场会审后确定初放结束,解散初放领导小组。

4.6采煤单位所有职工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允许上岗;特殊工种、关键岗位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详见《培训、意识和能力控制程序》。

4.7生产科负责依据《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和《关于二00五年度质量标准化工作管理意见》,对采煤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含旬查、月查),建立相关检查记录,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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