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基本知识及企业应注意的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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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基本知识及企业应注意的事项

税务稽查基本知识及企业应注意的事项

  1、偷税的含义:

征管法63条(造成不交或少交应纳税款的后果、偷税罪构成要件)

  2、基本表现形式:

隐匿应税所得;乱列费用开支、虚增成本;账表不符进行虚假申报、不申报或少申报

  ★问题:

(1)关于偷税认定的期限问题

  某企业将12月份开出的发票在次年2月份实际收到款项时入账并申报纳税‚算不算偷税?

  

(2)企业预缴所得税时少申报,算不算偷税?

税务机关会如何处理?

  (3)由于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少纳税的‚是否为偷税?

(征管法第52条)

  由于计算错误造成多纳税款如何处理?

(征管法第51条)

  (4)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纳税的,是否为偷税?

(征管法第52条)

  有人认为与税务机关搞好关系,利用税收征管的漏洞完全可以获取税收利益(有人认为这也属于纳税筹划内容),你认为呢?

  (5)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未造成少纳税的是否属于偷税?

  案例:

某公司为内资新办企业,所得税在免税期。

经税务局通知在2005年份2月份将年度申报表申报完毕‚亏损80万,并于2月底经税务通知进行了亏损审查认定。

  该公司根据会计制度将开办费一次列支;房屋建筑物因属简易的搭棚按10年计提了折旧,而税法规定20年.近日税务局来公司汇算检查发现未作纳税调整‚故要求将多列支部分缴纳所得税及滞纳金。

  (6)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是否属于偷税?

  (7)由于纳税人对税法不熟悉造成少纳税的,是否为偷税?

  (8)在税务稽查过程中企业在税务机关未检查(未处理)之前主动补交了税款,是否可以认定为偷税?

税务方面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某生产企业2005年10月份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一批,合同总金额234万元,其中价款200万元,增值税额34万元。

合同约定2005年11月20日收款。

但由于购货方到期未付款,企业就未作销售处理。

2006年1月,购货方付款后企业作销售处理并于2006年2月份申报缴纳了相关税款。

税票所属期填写为2006年1月。

某税务稽查局2006年5月对该企业检查时发现了企业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纳税的问题,企业也做出了解释。

  [问题]是否可以认定企业偷税?

  补充申报对控制涉税法律风险爆发的积极作用(自查补税)

  3、法律责任

  二、税务检查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1、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的权利:

税务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查证权、查核存款权、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权(提前征收、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阻止欠税者出境、暂停支付存款和扣押查封财产)、强制执行权(对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均可适用,但保全措施只适用于纳税人)、收集证据权、依法处罚权(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止出口退税)

  2、税务检查中被检查对象的权利:

拒绝违法检查权、要求赔偿权、申请复议和诉讼权、要求听证权、索要收据和拒绝违法处罚权

  3、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的义务:

出示证件、为纳税人保密、采取行政措施开付单据

  4、税务检查中被检查对象的义务:

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不作为的义务,只要不阻挠即为履行该义务)、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税务检查方法:

  财务指标分析法、账证核对法、比较法、实物盘点法、交谈询问法、外调法、突击检查法、控制计算法

  四、税务稽查选案中的重点税收指标:

  1、税收负担测算:

税收负担率=应纳税额÷计税依据×100%

  出口企业税收负担率:

  影响税负率的重要因素:

  2、销售额变动率分析:

  销售额变动率=(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100%

  3、毛利率分析:

销售毛利率=(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收入×100%

  是否存在本期销售毛利率较以前各期或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下降的问题

  4、本期进项税额控制数=[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额(减少用负数)+本期销售成本+期末应付帐款较期初减少数(增加额用负数)]×主要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率+本期运费支出数×7%

  5、应出产量=实际耗用的材料数量÷单位产品消耗定额(测定关键原材料、核心部件)

  如当月实际耗用量10000吨,单位产品耗用吨,则应出产量=10000吨÷吨/件=50000件

  检查“产成品”科目借方入库数量=40000件,可能存在的问题:

  

(1)、领用材料未全部用于生产

(2)、完工产品未入库即销售

  以某一行业的生产加工企业为例,选取“原材料”作为控制物件,推算“应税销售额控制数”,进行比对分析。

假设该企业某期采集的信息资料:

原材料消耗1000吨,单位产品原材料消耗定额10,平均单价1500元/吨,产销比例为80%,申报销售收入8万元。

  本期产品产量=本期原材料消耗量/单位产品原材料消耗定额=1000吨/10=100吨。

  本期销售数量=产量×产销比例=100吨×80%=80吨。

  应税销售额控制数=本期销售数量×平均单价=80元×1500元/吨=120000元。

  应税销售额控制数120000元>申报销售收入80000元,初步判断可能存在帐外经营、瞒报销售收入问题。

  五、税务稽查流程与稽查各阶段企业注意的事项

  

(一)稽查对象的确定(选案)

  1、计算机选案指标:

  增值税有关选案指标:

  进项税额-销项税额>0连续超过三个月

  销售税金负担率低于同行业平均税负率(或低于同行业最低税负控制线)

  销售税金与销售收入变化幅度不同步

  销项税金与进项税金变化幅度不同步

  企业所得税选案指标:

  销售利润率(纵向比较大幅下降、横向比较明显偏低)

  销售毛利率、销售成本利润率、投资收益率

  人均工资额(=工资总额÷平均职工人数)

  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本期折旧额÷平均固定资产原值)

  综合指标:

销售收入变化幅度>30%

  六个月内累计三次零负申报

  六个月内发票用量与收入申报为零

  2、税务机关案头审计分析选案指标:

  

  申报与发票销售收入对比申报收入0

  三项经费(福利、工会、教育)提取额-计税工资附加扣除限额-纳税调增>0

  广告支出、业务宣传费、招待费

  税务管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违章户

  

(二)税务稽查实施

  1、查前准备

  

(1)审阅分析会计报表‚确定查账线索

  

(2)收集整理纳税资料  (3)拟定提纲,组织分工

  (4)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哪些情况下不需要事先通知)、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

  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

  A.事前通知B.稽查回避C.出示证件D.调账程序及返还期限(稽查案例)

  2、稽查实施

  A.做好查账原始记录:

按检查顺序编制《税务稽查底稿》

  B.整理原始记录资料:

按税种分类型归集,编制《税务稽查底稿(整理)分类表》

  注意:

企业拒绝提供有关纳税资料的法律责任(征管法第70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C.复查落实查账记录

  (4)交流意见,签字认可:

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该怎么办

  3、查后终结

  

(1)计算各税应补税额、加收的滞纳金

  

(2)通报问题,核实事实,听取意见

  (3)填制《税务稽查报告》或者《税务稽查结论》

  (三)稽查审理

  

(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2)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

  (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四)税务处理决定执行

  1、文书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留置送达等

  2、注意:

(1)送达回证需要被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签名或者盖章后即为送达

  

(2)被送达人不签名或者盖章的处理

  (五)检查完毕后的企业应对措施

  1、补税、上缴滞纳金

  2、要求听证,上缴罚款,调账:

税务稽查后如何进行账务调整和管理改善

  3、复议或诉讼

  六、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检查

  1、总账与报表的检查

  “主营业务成本”借方累计发生额与“产成品/库存商品”贷方累计发生额

  2、会计报表重点项目

  

(1)应收款类项目(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其它应收款)

  

(2)存货类项目

  (3)待摊费用项目

  (4)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项目

  (5)固定资产及相关项目

  (6)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项目

  (7)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项目

  (8)应付款类项目(应付账款、其它应付款)

  (9)预收帐款项目

  (10)预提费用项目

 3、企业年终结账报表、重点账户应注意的事项

  

(1)应计未计、应提未提费用是否提足

  

(2)费用跨年度列支问题

  (3)其它应收款-股东个人借款

  (4)包装物押金

  (5)往来科目长期挂账、金额较大

  (6)存货类贷方余额

  (7)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

  (8)未支付的预提费用

  (9)长期资产的税务处理(财税差异)

  (10)价外费用问题、价外费用与返利的区别

  价外费用:

销售方向购货方收取,计提销项税;

  返利:

购货方向销售方收取,作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税务风险

  1、公司出资购买房屋、汽车,权利人却写成股东,而不是付出资金的单位;

  2、帐面上列示股东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3、成本费用中公司费用与股东个人消费混杂在一起不能划分清楚;

  上述事项视同为股东从公司分得了股利,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费用不得计入公司成本费用。

  4、外资企业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应付福利费,且年末帐面保留余额;

  5、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仍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工会经费,支出时也未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单据;

  6、不按规定的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又未做纳税调整,有的公司存在跨纳税年度补提折旧(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成本费用不得跨期列支);

  7、生产性企业在计算成品成本、生产成本时,记帐凭证后未附料、工、费耗用清单,无计算依据;

  8、计算产品(商品)销售成本时,未附销售成本计算表;

  9、在以现金方式支付员工工资时,无员工签领确认的工资单,工资单与用工合同不能有效衔接;

  10、开办费用在取得收入的当年全额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未做纳税调整;

  11、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没有依据地随意计提期间费用;或在年末预提无合理依据的费用;

  12、商业保险计入当期费用,未做纳税调整;

  13、生产性企业原材料暂估入库,把相关的进项税额也暂估在内,若该批材料当年耗用,对当年的销售成本造成影响;

  14、员工以发票定额报销,或采用过期票、连号票或税法限额(如餐票等)报销的发票。

造成这些费用不能税前列支;

  15、应付款项挂帐多年,如超过三年(外资超过2年)未偿还应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未做纳税调整;

  16、非正常损耗原材料、非应税项目领用原材料,进项税额并没有做转出处理;

  17、销售废料,没有计提并缴纳增值税;

  18、对外捐赠原材料、产成品没有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对外销售及对外捐赠两项业务处理。

  19、公司组织员工旅游,直接作为公司费用支出,未合并入工资总额计提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收专项检查中个人所得税检查重点:

  

(1)工资表外发放的补贴、奖金、津贴、代购商业保险、实物等收入未与工资表内收入合并扣缴个人所得税。

  

(2)向本单位职工支付劳务费,未扣缴税款或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3)职工通过发票报销部分费用,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4)房地产企业以假发票、假施工合同虚列开发成本套取现金发放职工工资、奖金等,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或不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5)股东、资金提供者、个人投资者各类分红、股息、利息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

存在利用企业资金支付消费性支出购买家庭财产或从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等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6)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少缴个人所得税;不按规定扣缴销售人员的业务提成个人所得税。

  税收专项检查中增值税检查重点:

  

(1)虚构废品收购业务、虚增进项税额。

  

(2)隐瞒销售收入。

以代销为由对发出商品不入帐、延迟入帐;现金收入不入帐。

主要产品帐面数与实际库存不符。

  (3)收取价外费用未计收入或将价外费用记入收入帐户未计提销项税金;对尚未收回货款或向关联企业销售货物,不记或延缓记入销售收入;企业发生销售折让、销售退回未取得购买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或未收回原发票联和抵扣联;企业以“代购”业务名义销售货物,少记销售收入;转供水、电、汽等及销售材料不记销售收入的情况;混合销售行为未缴纳增值税。

  (4)对固定资产改良等非应税项目领用材料未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对免税产品的原材料购进及领用单独核算,免税产品所用材料的进项税额未全额转出;企业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购入的材料不属实;企业转供物业、福利等部门材料,其进项税金不作转出。

  (5)采购环节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支付是否一致。

  (6)生产企业采取平销手段返利给零售商,零售商取得返利收入不申报纳税,不冲减进项税额。

  (7)为隐瞒销售收入,故意不认证已取得的进项票,不抵扣进项税额,人为调节税负水平。

  (8)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

(投入产出方法,检查评估收购农副产品数量、种类与其产成品(销售)是否对应);

  (9)购进非农副产品、向非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或盗用农业生产者的身份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虚抬收购价格、虚假增大收购数量;

  (10)“以物易物”、“以物抵债”行为,未按规定正确核算销项税额;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关系不真实,虚开或代开专用发票;

  (11)从事非应税业务而抵扣进项税额;取得不符合规定和抵扣要求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多计进项税额、少作进项税额转出;非正常损失计算了进项税额;扩大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取得多张连号手工版及电脑版专用发票,业务交易是否真实。

  现在零申报多长时间就取消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格?

  零(负)申报的形成既有正常原因也有非正常原因。

正常原因主要有:

  1)新成立并经批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由于业务开展不及时或产品生产企业需要有一定的生产期,造成零申报。

  2)企业已领取注销审批表,而有关资料尚未上报或稽查未结束又不能注销,造成零申报,个别企业虽稽查结束,但由于查补税款不能及时补缴入库,造成本月零申报。

  3)企业申报当期无收入,原因多是企业处于停业半停业状况或停产改制、合并中而造成零申报。

  4)部分企业因市场原因,业务萎缩,本期无销售而又存在观望态度,不愿办理注销,等待今后出现转机,只好每月申报做零申报处理。

  5)部分免税企业申报为零。

6)管理性机构形成零申报。

  7)部分新办一般纳税人开业后,其实现的增值小于其存货,一定时期出现为负申报。

  8)企业进货因货不对路或价格竞争激烈,受市场影响销量低,毛利率低,造成积压,出现负申报现象。

  非正常原因主要有:

  1)部分纳税人存在短期经营行为,帐表不符,造成异常申报。

  2)未按规定时限做销售,漏报收入造成异常申报,形成偷税。

  3)采取以物易物和现金交易不作销售,有意隐匿应税收入,减少销项税金。

  4)销售作预收帐款等挂帐处理,而不计提税金,造成异常申报,形成偷税。

  5)抵扣税金界限不清,擅自扩大抵扣范围,将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项目所取得的抵扣发票记入进项税进行抵扣。

  6)将自制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捐赠,对外投资未作销售处理,形成低税负申报。

  7)新开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中,一些企业预计经营规模与其实际状况相差较大,致使纳税申报不实。

  8)有意调节进项税额,即月底帐载需缴税时,突击进货,增加进项税额形成留抵,甚至个别企业存在未付款抵扣的现象,致使长期负申报。

  目前,尚没有文件对零(负)申报多长时间就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做出明确规定,但增值税法“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中规定:

连续三个月未申报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对长时间零(负)申报的企业的管理,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掌握不尽一致,但可以肯定的是,对长时间零(负)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

  税收专项检查中企业所得税检查重点:

  

(1)多转生产成本,影响当期损益,少缴企业所得税。

  

(2)以货易货、以货抵股利、福利,少缴企业所得税。

  (3)将不属于生产的水电、煤炭开支挤入“制造费用”,增大成本费用;故意扩大预提项目或多提预提费用,冲减当期损益。

  (4)资本性支出挤占成本、费用。

(5)视同销售的事项少计收入。

  (6)企业的资产报损未经过审批。

  (7)房租收入、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及关联交易收入,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8)不及时结转收入,推迟交纳税款。

  (9)将已实现的收入挂在预收款或其他应付款中,少记收入;

  (10)将抵顶货款的房子、汽车等财产处理后不入帐,形成帐外经营;

  (11)用不正规发票入帐,虚列成本、费用。

  (12)多列支出。

以虚开服务业的发票虚增成本、套取现金,虚增人员工资套取现金,以办公费用的名义开具发票套取现金,以虚增广告支出的方式通过广告公司套取现金。

通过设立关联的销售公司、办事处,以经费、销售费用的名义虚列支出套取现金。

  

  ★亏损的外商投资企业(辖区内连续亏损三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

  

(1)通过原材料高进和产品低出,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

  

(2)以管理费、特许权使用费、商标使用费等名目向境外控股公司支付巨额费用。

  (3)所得税优惠期满后,与享受优惠的其他境内关联企业之间存在转移产品销售、劳务和费用。

  税收专项检查中营业税检查重点:

(房地产开发企业)

  

(1)直接坐支售楼收入不入账

  

(2)营业收入包括各种价外费用,各类手续费、管理费、奖励返还收入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

  (3)低价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

  (4)动迁、拆迁补偿等售房行为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纳税。

  (5)各种换购房地产、以房地产抵债、无偿赠与房地产、集资建房、委托建房、中途转让开发项目、提供土地或资金共同建造不动产、拆迁补偿(安置)等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

  (6)以房换地、参建联建、合作建房过程中,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7)以投资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所有权,未与投资方共同承担风险,并且收取固定利润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行为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8)房地产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漏计销售。

  (9)企业分配给股东(股东与企业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的商品房未申报纳税。

  (10)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未按照销售不动产照章申报纳税。

  (建筑业):

  1、以各种名义从甲方取得的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相关的收入是否进行纳税申报。

  2、甲方提供材料、动力等的价款是否并入应税营业额。

  3、有自建行为的纳税人,在转让自建不动产时,是否申报缴纳自建环节的营业税。

  4、因抵顶“三角债”间接导致少缴营业税,以工程劳务收入直接抵顶各项费用少缴营业税。

  5、计税营业额中的设备价值扣除是否符合规定。

  6、是否存在分包工程未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纳税人和扣缴分包人的营业税是否及时申报并缴纳入库。

  7、检查其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财务核算和涉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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