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释义DOC 154页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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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主要变化

一、增加了锅炉设备级别从危害性及失效模式出发,突出本质安全思想,对锅炉进行分级。

锅炉最危险的失效方式是爆炸,锅炉爆炸有承压部件爆炸和炉膛爆炸。

锅炉爆炸释放的能量与锅炉介质参数和容量紧密相关,锅炉介质参数和容量越大,爆炸造成的损失和危害越大。

锅炉设备共分为A、B、C、D四个级别。

二、规定了特殊情况处理渠道为促进锅炉科学技术进步,对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情况,制定了安全的解决途径。

鼓励创新,但创新是有风险的,新规程明确规定,对此类问题应当由专家组成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进行评审,既可突出专家的作用,又可回避风险。

三、增加了大型电站锅炉用材料近些年由于电站锅炉的迅速发展,原规程所列材料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大型电站锅炉用材料的需求。

本次修订结合我国锅炉设计、制造、运行和检验等方面的实际经验积累,经锅炉制造单位、电力单位、检验机构和科研单位等方面充分协商,在参考国外材料标准及应用的基础上,大力增加大型电站锅炉用材料,并规定了这些材料的适用范围。

四、简化了材料验收程序和内容随着我国锅炉用材料,特别是常规用材料制造水平的提高,从材料的制造源头提高了锅炉用材料的质量。

因此,本规程修订时增加了对B级及以下锅炉的碳素钢材料,满足一定的要求后,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入厂后的理化和无损检测复验。

同时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增加了材料使用单位人员在材料制作单位源地验收后,不强制要求进行入厂后的理化和无损检测复验,这样在质量得到保证的前提下可以大大地减少制造成本。

五、加强了立式锅炉技术要求考虑到近些年立式锅炉爆炸事故,本次修订针对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特别是立式锅炉下脚圈与锅壳的连接部位,做出采用氩弧焊打底的规定,以保证此薄弱部位的焊接质量。

同时为检修方便,下部必须开设3个及以上的手孔。

六、大量减少产品焊接试板考虑到目前我国焊接水平特别是常规用材料的焊接质量已大幅提高,并根据多年来实际焊接试验检验发展问题的概率极小的情况,本次修订大量减少碳素钢材料的产品焊接试板。

七、增加了无损检测方法,总体减少了无损检测比例本次修订增加了超声检测的使用范围,同时新增了超声衍射时差法(TOGD)无损检测方法。

对无损检测比例按锅炉设备级别作了较大调整,总体上减小了工业锅炉产品无损检测比例。

八、增加了锅炉重大修理的定义及内涵由于原规程对锅炉重大修理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生对其理解的差异,因此本次修订按照锅炉设备的类别对重大修理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便于实际操作。

九、删除了锅炉房章节按照部门管理分工的要求,把锅炉房建筑、消防方面的标准直接引入,不再单独设立锅炉房一章对锅炉房提出详细要求。

十、新增电站锅炉设计、安装(含调试、验收)和使用管理要求考虑到近几年对电站多路监管的实际需要,本次修订在广泛征得电站锅炉制造单位、电力行业意见的基础上,新增了对大型电站锅炉设计、安装(含调试、验收)、辅助设备、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十一、增加和完善了对油、气体和煤粉锅炉燃烧器安全技术要求考虑到近些年油、气体和煤粉锅炉的使用增多,出现燃烧器方面的安全问题也随之增多,针对此类问题,在参照国内外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本次修订做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十二、增加了锅炉水处理要求考虑到锅炉水处理工作对锅炉安全和节能至关重要,本次修订从锅炉设计、安装、运行到使用,全面系统地增加了水处理相关技术要求。

十三、明确规定了锅炉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的内容、范围及结论本次修订对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的监督检验以及定期内外部检验的内容及范围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增加了首次内部检验的规定;增加了不能按期停炉检验的处理规定;调整了水(耐)压试验周期的规定;增加了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处理的原则规定;增加了内部检验、外部检验、水(耐)压试验结论的规定。

十四、修订并大量增加了有机热载体、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的技术要求增加和修改关于有机热载体、型式试验要求及其使用条件的规定;增加了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最高允许液膜温度规定及计算;增加了有机热载体系统设计型式的规定;增加了对有机热载体循环泵结构型式和冷却方式,以及对其供电保障条件的要求;增加了在系统运行条件下向系统内补充有机热载体的有关技术要求。

十五、增加了铸铁锅炉的适用范围,完善了型式试验内容,降低了锅片最小壁厚本次修订根据铸铁实际使用情况同时参照国外规范,把铸铁锅炉的适用范围扩大到额定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蒸汽锅炉;锅片的最小壁厚进行了重大调整,由原来的10mm改为5mm;型式试验由原来只做单个锅片的爆破试验,增加了新设计的铸铁锅炉整体进行验证性水压试验要求。

十六、调整了D级锅炉相关技术要求修改了D级锅炉用材料要求,D级汽水两用锅炉和热水锅炉可以采用铝、铜合金以及不锈钢材料,管子可以采用焊接管;明确了蒸汽锅炉的设计图样上标明的水容积应当是锅炉设计正常水位时的水容积;在汽水两用锅炉基础上进一步放宽T形接头的使用;修改了D级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的使用登记、安装告知、安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要求。

第二部分规程条文释义

第一章总则

一、本章结构及主要变化

1、增加了锅炉设备级别划分的内容。

2、调整了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情况的处理方式。

二、条款说明与解释

1.1目的

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解释:

规程制定目的和依据

一、规程制定目的

1、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

2、为了防止和减少事故。

3、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4、为了促进经济发展。

二、规程制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2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的烟道式、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

解释:

对规程适用范围的规定

一、规程的适用范围

1、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锅炉

二、锅炉设备的种类:

1、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

2、承压热水锅炉。

3、有机热载体锅炉。

4、余(废)热锅炉。

1)烟道式余(废)热锅炉。

2)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

1.2.1锅炉本体

由锅筒、受热面及其集箱和连接管道,炉膛、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包括烟道和风道),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炉墙和除渣设备等所组成的整体。

解释:

对锅炉本体组成的界定

一、锅炉本体概念的来源:

GB/T2009.48--2008电工名词术语

二、锅炉本体的组成:

1、锅筒(汽包)

2、受热面及其集箱和连接管道

3、炉膛

4、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包括烟道和风道)

5、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

6、炉墙

7、除渣设备等

1.2.2锅炉范围内管道

(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等。

(2)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分为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和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

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给水(油)泵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与外部管道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焊缝内的承压管道(含分汽(水、油)缸);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给水(油)泵出口和锅炉主蒸汽管道(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

分汽(水、油)缸应当符合本规程集箱的有关规定。

解释:

对锅炉范围内管道的界定

一、原锅炉范围内管道的界定--不科学

1、有锅炉房

2、无锅炉房

二、现锅炉范围内管道的界定

1、电站锅炉:

1)主给水管道--锅炉给水泵出口到锅炉省煤器的管道。

2)主蒸汽管道--锅炉主蒸汽出口阀(锅炉无主汽阀时,为汽轮机主汽阀)以内的承压管道。

3)再热蒸汽管道等--再热器进口前的减温减压器出口或汽轮机抽汽缸出口(有汽阀时,为汽阀出口)至再热器的管道,和再热器入口至出口至汽轮机门以内的管道。

2、非电站锅炉:

1)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

包括锅炉给水(油)泵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与外部管道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焊缝内的承压管道(含分汽(水、油)缸);

2)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

包括锅炉给水(油)泵出口和锅炉主蒸汽管道(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

3)分汽(水、油)缸应当符合本规程集箱的有关规定。

1.2.3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

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包括安全阀、压力测量装置、水(液)位测量与示控装置、温度测量装置、排污和放水装置等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和相关的仪表等。

解释:

对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组成的界定

一、整合原来四个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的组成

1、安全阀

2、压力测量装置

3、水(液)位测量与示控装置

4、温度测量装置

5、排污和放水装置等安全附件

6、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仪表等。

7、相关的仪表等。

1.2.4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

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包括燃料制备、汽水、水处理等设备及系统。

解释:

对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的要求

一、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的组成

1、燃烧设备及系统

2、汽水系统及设备

3、水处理设备及系统

二、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的管理

1、与锅炉的安全运行关系密切。

2、必须对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的严格管理。

1.3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以下设备:

(1)设计正常水位水容量小于30L的蒸汽锅炉;

(2)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

(3)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

解释:

对规程不适用范围的规定

一、规程不适用的原因

1、水容量太小,爆炸威力小。

2、压力低,爆炸能量不大。

3、为设备和工艺流程附属的配套装置。

二、规程不适用范围的规定

1、设计正常水位水容量小于30L的蒸汽锅炉。

2、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

3、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

1.4锅炉设备级别

1.4.1A级锅炉

A级锅炉是指P(表压)≥3.8Mpa的锅炉,包括:

(1)超临界锅炉,P≥22.1Mpa

(2)亚临界锅炉,16.7Mpa≤P<22.1Mpa

(3)超高压锅炉,13.7Mpa≤P<16.7Mpa

(4)高压锅炉,9.8Mpa≤P<13.7Mpa

(5)次高压锅炉,5.3Mpa≤P<9.8Mpa

(6)中压锅炉,3.8Mpa≤P<5.3Mpa

1.4.2B级锅炉

(1)蒸汽锅炉,0.8Mpa≤P<3.8Mpa;

(2)热水锅炉,P<3.8Mpa,且t≥120°C

(3)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4.2MW。

1.4.3C级锅炉

(1)蒸汽锅炉,P≤0.8Mpa,并且V>50L;

(2)热水锅炉,P<3.8Mpa,且t<120°C;

(3)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Q≤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4.2MW。

1.4.4D级锅炉

(1)蒸汽锅炉,P≤0.8Mpa,并且30L≤V≤50L;

(2)汽水两用锅炉,P≤0.04Mpa并且D≤0.5t/h;

(3)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并且t≤95°C;

(4)气相或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0.1MW.

解释:

对确定锅炉设备级别的依据和划分的规定

一、规定锅炉设备级别的依据

1、质检特函[2007]34号文件的规定

1)失效摸式2)本质安全

2、从危害性及失效模式出发

3、突出本质安全思想

4、实现科学的分类监督管理

二、锅炉设备级别的划分

1、A级锅炉

A级锅炉是指P(表压)≥3.8Mpa的锅炉,包括:

(1)超临界锅炉,P≥22.1Mpa

(2)亚临界锅炉,16.7Mpa≤P<22.1Mpa

(3)超高压锅炉,13.7Mpa≤P<16.7Mpa

(4)高压锅炉,9.8Mpa≤P<13.7Mpa

(5)次高压锅炉,5.3Mpa≤P<9.8Mpa

(6)中压锅炉,3.8Mpa≤P<5.3Mpa

2、B级锅炉

(1)蒸汽锅炉,0.8Mpa≤P<3.8Mpa;

(2)热水锅炉,P<3.8Mpa,且t≥120°C

(3)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4.2MW。

3、C级锅炉

(1)蒸汽锅炉,P≤0.8Mpa,并且V>50L;

(2)热水锅炉,P<3.8Mpa,且t<120°C;

(3)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Q≤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4.2MW。

4、D级锅炉

(1)蒸汽锅炉,P≤0.8Mpa,并且30L≤V≤50L;

(2)汽水两用锅炉,P≤0.04Mpa并且D≤0.5t/h;

(3)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并且t≤95°C;

(4)气相或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0.1MW.

1.5进出口锅炉制造及使用

(1)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锅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要求不一致,应当事先征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意;

(2)境内制造在境外使用的锅炉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技术法规、标准和管理要求执行。

解释:

对进出口锅炉制造及使用的要求

一、境外制造境内使用的锅炉

1、概况:

1)进口锅炉数量越来越多

2)各国锅炉规范差异较大

3)180家境外企业取得中国进口锅炉安全质量许可证书,16家合资和独资企业按境外标准制造锅炉。

2、规定:

1)要求符合本规程的要求—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

2)如果与本规程要求不一致,应当事先征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意。

二、境内制造在境外使用的锅炉

1、概况:

1)电站锅炉制造业的迅速发展。

(1)09年产量为9755万千瓦,是01年月产量的8.3倍。

(2)占世电站锅炉总产量的50%以上,是世界上最大的电站锅炉制造国。

(3)超临界、超超临界锅炉应用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是世界上循环流化床锅炉应用最多国家。

2)电站锅炉出口跨国贸易的迅速发展。

(1)出口国家有俄罗斯、印度、土耳其、巴基斯坦、泰国、巴西、南非等国家

(2)07年国外签约30千瓦机组31台套,60千瓦机组15台套。

(3)08年上半年,境外电力投资项目87个。

2、规定:

1)遵循国际通行的贸易惯例。

2)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技术法规、标准和管理要求执行。

1.6特殊情况的处理

有关单位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包括引进境外技术,按照境外标准制造)等,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将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评审,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才能进行试制、试用。

解释:

对不符合本规程的特殊处理规定

一、特殊处理规定的适用范围

1、采用新结构:

本规程和本规程引用标准中未提及到的锅炉结构形式。

2、采用新工艺:

本规程和本规程引用标准中未提及到的无损检测方法,消除焊接残余应力的方法,改善材料性能的方法,泄漏试验的方法和机械加工的方法等。

3、采用新材料:

本规程引用标准中选不到的材料。

4、采用新技术:

本规程引用标准中没有的新的设计计算方法(设计准则),新的试验分析方法等

5、引进境外技术、按照境外标准制造。

二、特殊处理规定的具体做法

1、将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评审。

1)应该提交的技术资料

(1)有关设计、研究、试验的依据。

(2)有关设计、研究、试验的数据。

(3)有关设计、研究、试验的结果。

(4)有关检验检测的报告

2)技术资料应提交给的技术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

3)技术评审查的程序

(1)进行理论分析

(2)进行试验研究

(3)进行检验检测

(4)进行型式试验

(5)对上述结果进行评审

(6)出具技术评审报告

2、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3、批准后才能进行试制、试用。

4、批准只对申请单位,不针对申请事项。

1.7监督管理

(1)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含调试)、使用、检验、改造和修理应当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2)锅炉及其系统的能效,应当满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对节能方面的要求;

(3)锅炉的制造、安装(含调试)、使用、改造、修理和检验单位(机构)应当按照信息化要求及时填报信息;

(4)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解释:

对锅炉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

一、对锅炉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环节

1、设计2、制造3、安装(含调试)4、使用5、检验6、改造7、修理

《特安法》增加1、经营2、检测两个环节

二、规程的执行单位

1、锅炉的生产单位(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2、锅炉的使用单位

3、锅炉的检验单位

三、规程的负责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四、规程执行的监督部门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五、锅炉安全监督管理的内容

1、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含调试)、使用、检验、改造和修理应当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2、锅炉及其系统的能效,应当满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对节能方面的要求;

3、锅炉的制造、安装(含调试)、使用、改造、修理和检验单位(机构)应当按照信息化要求及时填报信息;

4、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1.8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本规程规定了锅炉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锅炉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解释:

规程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一、规程规定了锅炉的基本安全要求

1、规程是锅炉安全技术监督和管理的依据。

2、规程的规定均为对锅炉的基本安全要求。

二、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均不得低于规程的要求

1、技术标准是设计、制造锅炉产品的技术依据。

1)需要规定实际安全要求的技术方法和具体的技术指标。

2)技术标准要求严于规程,执行技术标准;技术标准要求宽于规程,执行规程。

3)采用国际标准和境外标准应对设计技术文件进行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审查。

4)对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时,如果不符合规程时,应当进行技术评审。

2、管理制度是锅炉七个环节进行安全管理的依据

1)管理制度的制定必须遵守规程的规定的基本要求。

2)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是规程实施的具体做法。

3)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必须切合本单位的实际。

4)规程和管理制度都必须认真进行贯彻执行。

1.8章节关系说明

有关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铸铁锅炉和D级锅炉的专项要求,分别按照本规程第10章至13章执行,并且优先采用。

解释:

对特殊锅炉的专项要求与其他章节关系的说明

一、特殊锅炉的种类

1、热水锅炉2、有机热载体锅炉3、铸铁锅炉

4、D级锅炉

二、特殊锅炉的要求

1、安全技术监察优先采用该种锅炉的相关章节的规定。

2、铸铁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还应分别符合本规程关于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一章材料

一、本章主要变化

1、增加了承载构件材料的原则要求;

2、对锅炉用材料的牌号、工作压力、工作温度进行了调整,重点增加了电站锅炉用材料;

3、简化了材料代用的审批手续;

4、重点调整了新材料的技术评审程序;

5、简化了材料入厂验收程序。

二、条款说明与解释

2.1基本要求

锅炉受压组件金属材料、承载构件材料极其焊接材料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受压组件金属材料极其焊接材料在使用条件下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塑性、韧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和抗腐蚀性能。

解释:

对锅炉用材料的基本要求

一、锅炉用材料的种类:

一)金属材料:

1、钢板2、钢管3、锻件材料4、铸钢件5、铸铁件6、紧固件7、拉撑件

二)焊接材料:

1、焊条2、焊丝3、焊剂

二、增加了承载构件材料的原则要求

1、承载构件的种类:

1)锅炉立拄2)锅炉大板梁

2、大型电站锅炉承载构件的安装非常重要。

3、承载构件与锅炉安全运行息息相关。

三、对锅炉用材料的基本要求

一)选材应考虑的因素

1、力学性能:

1)弹性极限2、屈服极限3、抗拉强度4、塑性(断后伸长率)5、韧性(冲击功)6、硬度

2、化学性能:

1、碳2、硫3、磷4、锰5、硅等对于其他三种性能的影响。

3、物理性能:

承受大自然热胀冷缩、冲刷、磨损、腐蚀的能力。

4、工艺性能:

弯曲、压扁、扩口、卷边、顶锻等加工性能。

二)锅炉用材的性能要求

1、在使用条件下有足够的强度。

2、在使用条件下有足够的塑性。

3、在使用条件下有足够的韧性。

4、在使用条件下有良好的抗疲劳性。

5、在使用条件下有良好的抗腐蚀性。

2.2性能要求

(1)锅炉受压组件和受压组件焊接的承载构件钢材应当是镇静钢;

(2)锅炉受压组件用钢材室温夏比冲击吸收能量(KV2)不低于27J;

(3)锅炉受压组件用钢板的室温断后伸长率(A)应当不小于18%。

解释:

对钢材种类和常温力学性能的要求

一、对锅炉用钢材种类的要求

一)钢材的种类:

1、沸腾钢2、半沸腾钢3、镇静钢

二)钢材的要求:

锅炉受压组件和受压组件焊接的承载构件钢材应当是镇静钢;

三)要求的理由:

1、脱氧完全2、组织致密3、成分均匀5、含硫量少6、性能稳定。

二、对钢材常温力学性能的要求

一)对钢板的室温断后伸长率(A)的要求

1、要求:

钢板的室温断后伸长率(A)应当不小于18%。

2、理由:

1)表示钢材塑性的重要指标。

2)室温断后伸长率越大,塑性变形能力越强。

二)对钢材室温夏比冲击吸收能量的要求

1、要求:

钢材室温夏比冲击吸收能量(KV2)不低于27J。

2、理由:

1)表示钢材韧性的重要指标。

2)冲击吸收能量越高,韧性越高,裂纹发生发展的速度越慢,对于脆性破坏的敏感程度越低。

2.3材料选用

锅炉受压组件用钢板、钢管、锻件、铸钢件、铸铁件、紧固件及拉撑件和焊接材料应当按照本条规定选用。

2.3.1锅炉用钢板材料

锅炉用钢板材料见表2-1

表2-1锅炉用钢板材料

钢的种类

牌号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工作压力Mpa

壁温(0C)

Q235B

Q235C

Q235D

GB/T3274

 

≤1.6

≤300

15,20

GB/T711

≤350

Q245R

GB713

≤5.3

(注2-2)

≤430

Q345R

GB713

≤430

15CrM0R

GB713

不限

≤520

12Cr1M0VR

GB713

不限

≤565

13MnNiM0R

GB713

不限

≤400

注2-1:

表2-1所列材料的标准名称,GB/T3274《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GB/T711《优质碳素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GB713《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

注2-2:

制造不受辐射热的锅筒(锅壳)时,工作压力不受限制。

注2-3:

GB713中所列18MnM0NbR、14Cr1M0R、12Cr2M01R等材料用作锅炉钢板时,其适用范围的选用可以参照GB150《压力容器》的相关规定。

解释:

对锅炉选用材料中钢板材料的要求

一、GB713标准2008版与1997版的变化

1、名称:

《锅炉用钢板》修订为《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

2、取消22g和12Mng俩个长期不再使用的钢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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