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联考法学专业基础课主观题真题及答案解析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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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联考法学专业基础课主观题真题及答案解析汇总

2010年专业基础课(法学)

刑法学部分

三.简答题10分1题

16.简述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1)结果加重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

2

(2)构成特征:

①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2

②行为产生了基本构成以外的额外结果;2

③刑法分则条文对造成该种结果专门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2

④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具有罪过,具有故意或过失。

2

PS:

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均为实质的一罪。

17.简述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1)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

(2)构成要件:

①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2

③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的人员;2

④主观方面是过失。

2

PS:

交通肇事罪、危险肇事罪都很重要。

四.论述题15分1题

★18.试述公共犯罪中主犯的认定。

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分为: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

即犯罪集团建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实施者或策划于幕后、或指挥于现场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只有认定某一犯罪组织为犯罪集团,才能对这一类主犯进行认定。

4

(2)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如下三类:

①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即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起组织、领导作用,但积极参与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的骨干成员。

3

②某些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及骨干分子。

根据刑法规定,聚众犯罪可以分为三类:

⒈全体参与者均可构成犯罪,如聚众持械劫狱罪。

该种情况下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都是主犯;

⒉只有聚众者和积极参加者可构成犯罪,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如聚众斗殴罪。

该种情况下首要分子构成主犯;

⒊只有聚众者才构成犯罪,其他参与者不构成犯罪,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该种情况下若聚众者只有一人,则不是共同犯罪,无所谓主犯;若聚众者为两人以上,则以其作用大小来确定主犯,当聚众者都起主要作用时,则皆为主犯,当聚众者的作用有主次之分时,则起主要作用的为主犯。

3

③在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3

五.案例分析题20分

19.甲系某国有公司总经理。

乙见甲掌管巨额资金,就主动接近甲,并送给甲5万元,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恳请甲出借公款,保证半年内归还。

甲与乙商定由乙与甲所在的公司签订一份产品购销合同,甲以支付合同预付款名义将公司200万元资金借给乙。

乙得到巨款以后,随即用这笔资金贩卖毒品。

出借公款2个月后,审计部门对该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甲见事情即将败露,于是向审计组交代了上述事实,并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捉拿归案。

乙归案后,在侦查机关讯问其资金去向时,交代了送钱给甲和司法机关并不知道的贩卖毒品的事实。

阅读上述材料后,根据相关刑法理论知识和我国刑法规定分析:

(1)甲的行为的性质及其处罚。

(2)乙的行为的性质及其处罚

【答案】

(1)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200万元国有公司的资金给他人使用,构成了挪用公款罪;2’同时,甲收受乙5万元为其谋其不正当利益,甲构成了受贿罪;2’对甲实行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2’后甲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甲又提供了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抓获,属于立功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2)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甲以财物,构成行贿罪;2’乙与甲共同谋划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罪的共犯;2’乙用挪用的公款贩卖毒品,构成了贩卖毒品罪;2’对乙应当以行贿罪、挪用公款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1’乙归案后,交代了送钱给甲的事实,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1’乙交代了司法机关并不掌握的贩卖毒品的事实,对贩卖毒品罪构成了特殊自首,对于该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民法学部分

八.简答题10分1题

35.简述婚姻的效力。

婚姻的效力是指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约束力或法律后果。

婚姻效力可分为直接效力和间接效力。

(1)婚姻的直接效力是指因婚姻而产生的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身份法上的效力和财产法上的效力,包括:

①夫妻间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③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婚姻住所决定权;

④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支配权;

⑤夫妻对未成年子女有平等的监护权;

⑥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⑦夫妻间相互享有民事能力欠缺的宣告申请权以及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申请权;

⑧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⑨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5分,答出4-5个点即可)

(2)婚姻的间接效力是指因婚姻而产生的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

①与其他亲属之间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

②与其他亲属之间的监护权;

③与其他亲属之间在一方失踪后的财产代管权;

④与其他近亲间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宣告、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申请权;

⑤丧偶女婿和丧偶儿媳在对配偶父母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情况下,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配偶父母的遗产。

5

36.简述一般人格权的功能。

(1)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包括以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为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以及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

一般人格权具有:

①权利主体的普遍性;

②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

③权利内容的广泛性。

是人的基本权利特征。

(2)一般人格权因其保护的人格利益的不确定性而具有一般条款的功能。

1

其功能具体包括:

①产生具体人格权;2

②解释具体人格权;2

③补充具体人格权。

2

九.论述题15分

37.试论狭义无权代理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名义所为的代理。

3

狭义无权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

本人(被代理人)、无权代理人(行为人)和相对人(第三人)。

三方的权利义务本别是:

(1)本人,即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如果本人对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予以追认,则该无权代理称为有权代理,由本人承担其法律后果;若本人未予追认,则不对该狭义无权代理的后果承担责任。

4

(2)无权代理人的义务是对因其无权代理行为给本人或相对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

(3)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即相对人可以催告本人在法定期限内(一个月内)对狭义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予以追认。

如果本人在一个月内未予以追认,则对于该无权代理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害,相对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

此外,在本人追认前,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

4

十.案例分析题20分

38.甲和乙于2007年2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和同,约定:

甲将自有房屋一套卖给乙,价款120万元。

合同订立后,乙依约交付全部房款,并搬入该房屋居住。

由于房价不断上涨,甲迟迟不与乙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2007年10月10日甲由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出售给丙,并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将房屋登记在丙的名下。

随后丙要求乙腾出房子。

乙遂诉至法院。

要求确认自己与甲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是否有效,为什么?

(3)乙是否有权要求法院撤销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为什么?

(4)丙是否有权请求乙腾出房屋?

为什么?

(5)甲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答案】

(1)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因为双方均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合同生效的全部要件,故该合同有效。

4

(2)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因为甲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房屋的所有权仍属于甲,甲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房屋。

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均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故该合同有效。

4

(3)乙无权要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为可撤销的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几种,而且只有可撤销合同的缔约方才有权申请撤销合同,而该合同为合法有效的合同,且乙并非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故而乙无权要求撤销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4

(4)丙有权请求乙腾出房屋,因房屋已经登记在丙的名下,丙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丙基于其对房屋所享有的所有权要求乙腾出房屋自然是正当合法的。

4

(5)甲、乙之间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甲有义务按照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甲并未履行该义务,构成对乙的违约,所以甲应当对乙承担违约责任。

4

PS:

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是相对独立的,不可混同。

 

2011年专业基础课(法学)

三、简答题:

第31~3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31.简述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定罪判刑。

人民法院对行为人判决有罪,同时处以某种刑罚。

这是解决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3分)

(2)定罪免刑。

人民法院对行为人作出有罪判决,同时宣告免除刑罚。

(3分)

(3)消灭处理。

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由于法定事由的存在,使刑事责任归于消灭,如行为人死亡、超过追诉时效等。

(2分)

(4)转移处理。

即具备特定身份的外国人,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其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经解决。

(2分)

★32.简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方式。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方式包括:

(1)掺杂、掺假,行为人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掺入杂物或者假的物品。

(2分)

(2)以假充真,行为人以伪造产品冒充真产品,表现为伪造或者冒用产品质量认证书及其认证标志进行生产或者销售这类产品的行为。

(2分)

(3)以次充好,以次品、差的产品冒充正品、优质产品的行为。

(2分)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在内)的产品假冒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2分)

上述四种行为属选择行为,即行为人具有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行为人如果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或两种以上的行为的,也应视为一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2分)

★【分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1)关于罪与非罪。

本罪属于数额犯,必须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才能定罪。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的3倍(15万)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2)所涉及的法条竞合关系。

生产、销售《刑法》141-148所列特定伪劣产品,不构成各该条所列的特定犯罪,但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应以第140条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第140-148所列特定伪劣产品,构成各该条所列的特定犯罪,同时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即同时构成第141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应遵循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共犯问题。

知道或者可能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义务的,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论处。

(4)罪数问题。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实行数罪并罚。

33.简述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及应具备的要件。

非法人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2分)

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要件包括:

(1)须为有自己目的的社会组织体。

(2分)

(2)须有自己的名称。

(2分)

(3)须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者经费。

(2分)

(4)应设有代表人或者管理人。

(2分)

PS:

非法人组织与自然人和法人的区别:

①非法人组织是人合组织体。

不同于法人,法人必须具有法律要求的诸多条件和要素,如设立程序、财产数额等。

而非法人组织诸如议事程序、组织设置等事项,大多由其成员自己规定。

②非法人组织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

这里只要求独立支配该财产即可,并不要求该财产由其独立享有,也不要求非法人的财产与其成员的财产截然分开。

③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同。

④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当非法人组织不能清偿债务时,应由该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或者开办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⑤非法人组织必须有自己的名称,并且在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以组织名义进行,若以成员个人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其行为则不为非法人组织的行为。

⑥必须有自己目的的社会组织体。

⑦应设有代理人或者管理人。

我国的非法人组织包括:

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筹建中的法人等。

34.简述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

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区别是:

(1)法律性质不同。

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体现的是所有权的扩张或限制。

2

(2)发生依据不同。

地役权是基于合同的约定产生;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的。

2

(3)内容不同。

地役权是当事人超出相邻关系限度而设定的权利,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相邻关系是对相邻各方权利义务的最小限度的调节,通常是无偿的。

2

(4)前提条件不同。

地役权不以不动产相邻为条件;相邻关系则以此为条件。

四、论述题:

第35~36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

35.试论犯罪既遂的认定。

(1)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全部构成事实。

(2分)

(2)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

①犯罪既遂的实质标准是对客体造成实际损害。

1

②犯罪既遂的形式标准是行为人的行为完整实现了分则各条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1

③犯罪既遂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往往是一致的。

1

④一致的原因在于立法者在设置基本的犯罪构成及法定刑时,通常是按照犯罪客体遭到的实际侵害来设置基本的犯罪构成及其法定刑的。

1

(3)关于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在理论上有如下三种主张:

①结果说。

该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造成了法律规定的危害结果。

1

②目的说。

该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实现其犯罪目的的形态。

1

③构成要件齐备说。

该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形态。

因此,犯罪既遂与否标准在于犯罪行为是否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1

(4)现在的通说采取构成要件齐备说。

即主要根据刑法分则条文的具体规定来认定既遂。

1

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中,概括起来有三种既遂形态:

①结果犯,即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危害后果,才是该罪的既遂;1

②危险犯,即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发生的危险,就是该罪的既遂;1

③行为犯,即只要实行完毕了某种犯罪的实行行为,就是该罪的既遂;1

成立行为犯、危险犯的既遂,往往不以犯罪人达到犯罪目的或造成特定的危害结果为必要。

因此,以犯罪人达到犯罪目的或造成特定后果为判断既遂标准的观念是片面的。

2

PS:

关于犯罪的停止形态,应注意:

(1)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包括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预备,

故意犯罪的特殊形态,即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

(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36.试论情事变更原则。

(1)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

(2分)

(2)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

①有情事变更的事实,即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者环境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客观条件)

②情事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时间条件)

③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情事变更是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客观情况引起的。

(责任条件)

④情事变更的事由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主观条件)

⑤情事变更使继续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结果条件)(10分)

(3)情事变更不同于商业风险。

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所固有的风险,对商业风险,法律推定当事人有所预见,能遇见,而且商业风险带给当事人的损失,从法律的观点看可归责于当事人。

(2分)

(4)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效果体现在情事变更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1分)

五、案例分析题:

第37~38小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37.甲承包经营某国有企业内部招待所。

由于招待所生意不好,甲找来乙协商,由甲负责提供场所和管理,乙负责物色卖淫女。

乙找来6名女性后,甲随即安排这些女性从事卖淫活动,并抽取50%的嫖资作为“管理费”。

甲、乙平分非法所得。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拘留了甲和乙,同时抓获了正在招待所内嫖娼的丙和卖淫女丁。

另查明:

丙先后3次到此嫖娼(其中一次,丙明知对方为13周岁的初中女生而与之进行了性交易);丙和丁均患有梅毒。

请根据刑法的规定和理论,结合上述案情分析:

(1)甲、乙行为的性质,并请说明理由。

(2)丙、丁行为的性质,并请说明理由。

【答案】

(1)甲构成组织卖淫罪。

乙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甲为卖淫女提供卖淫场所并且负责管理,且收取一定的嫖资,其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行为。

根据刑修八,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属于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因此本题中乙为甲招募女性卖淫的行为应单独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而不适用于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不能以组织卖淫罪的共犯处罚。

(2)①丙与初中女生进行性交易的行为构成嫖宿幼女罪。

丙经他人介绍,明知卖淫女性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与之发生性交易,不仅侵犯了社会道德风尚,而且危害了幼女身心健康,符合嫖宿幼女罪的犯罪构成。

(3分)

②丙与丁在身患梅毒的情形下进行嫖娼、卖淫活动,是否构成传播性病罪,要看他们在嫘娼或者卖淫时是否明知自己患有梅毒。

(2分)

③如果丙或丁在进行嫖娼、卖淫时,明知自己患有梅毒,则构成传播性病罪,对丙的行为要按照嫖宿幼女罪和传播性病罪分别定罪,数罪并罚,对丁按照传播性病罪定罪处罚;如果丙或丁事先不知道自己患有梅毒,则不构成传播性病罪。

(2分)

PS:

①刑修八明确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也属于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

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两罪的对象都包括男性

③包容犯:

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不需另定强奸罪;

④组织卖淫的过程中,强迫被组织者卖淫的,只需定组织卖淫罪即可,

但如果被强迫者和被组织者不具有同一性,则数罪并罚;

⑤《刑法》第362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为卖淫嫖娼行为仅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非犯罪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而包庇罪的对象必须是犯罪分子,所以本条属于法律拟制,是包庇罪的扩大化。

当然,如果通风报信的是强迫卖淫、嫖宿幼女等犯罪行为,那么本条即属于注意规定。

⑥传播性病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明知”,但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故意传播性病的目的,即使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在卖淫嫖娼时采取一定避免措施,也应认为具有本罪的主观条件;

如果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意图通过卖淫、嫖娼行为使对方染上严重性病,进而达到伤害他人的目的的,定故意伤害罪。

38.王某与张某原系夫妻。

2007年1月16日,为给王某治病,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借款3万元,约定于2007年5月16日偿还,并出具借条一张。

孙某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但未与赵某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

债务到期后,张某未偿还借款。

2007年7月5日,王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由张某负责偿还欠赵某的3万元借款。

因张某一直未偿还欠款,赵某遂于2007年12月19日诉至法院,请求张某、王某和孙某共同偿还此笔欠款。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所借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为什么?

(2)本案保证合同中的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应如何确定?

请说明理由。

(3)王某与张某离婚协议中关于偿还欠款的约定的法律效力如何?

(4)孙某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为什么?

【答案】

(1)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3分),

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所借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分)(因为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2)依据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在本案中,孙某与赵某未对保证方式作出约定,故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分)

依据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孙某与赵某未对保证范围作出约定,故保证范围为全部债务,即包括3万元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分)

(3)王某与张某在离婚协议中所做的关于偿还欠款的约定在内部具有法律效力,即对王某和张某有效;(3分)但对不知情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2分)

(4)孙某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2分)依据担保法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在本案中,孙某与赵某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孙某仅在6个月内(即2007年11月17目之前)承担保证责任,而赵某要求孙某承担保证责任时已经超过6个月的保证期间。

(3分)

PS:

(1)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一般认为以下几种情形均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①购置共同生活用品;

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

③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

④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

⑤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

⑥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2)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采用何种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承担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从约定。

当事人对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关于夫妻双方离婚时就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达成的协议的效力问题,普遍认为该协议如果没有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只具有内部效力,即对夫妻双方具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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