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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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forconstructionandacceptance

Oftowngasdistributionworks

CJJ—××××

(送审稿)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修订组

2003年10月

前言

根据建设部文件建标[2000]284号文件要求,本标准修订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执行原《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89中的实际经验、参考国外和国内其它行业的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次对原规范进行了全面修订,并根据目前燃气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增加了新的内容。

1.规范适用范围中,钢质管道的压力提高到了4Mpa。

2.球墨铸铁管、聚乙烯管和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

3.聚乙烯胶粘带、煤焦油瓷漆、熔结环氧粉末及聚乙烯防腐。

4.燃气管道穿(跨)越。

5.室外架空燃气管。

6.燃气管线管件及设备安装。

7.液化石油气气化站。

本规程由建设部城镇燃气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请将意见和建议有关资料寄送: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南里2号院城市建设研究院邮政编码:

100029,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1 总  则

1.0.1为指导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工作,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确保安全供气,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的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输送液态的长输燃气管道工程。

1.0.3凡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的施工许可证。

1.0.4工程施工应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开工。

1.设计及相关技术文件齐全,施工图纸业经审定。

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业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批准,技术交底和技术培训已经完成。

3.材料、机具备齐,工种齐全,施工现场环境符合要求,施工用水、电、气满足要求,并能保证连续施工。

4.根据当地有关部门的要求,相应的开工许可手续齐全。

1.0.5工程施工必须按设计文件进行,如发现施工图有误或在施工的燃气设施与其它市政设施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时,不得自行更改,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要求,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部门同意。

1.0.6工程施工所用管材、管件、设备等,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产品标准,必须具有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合格证,否则不得使用。

对新材料、设备的应用,其产品必须具有法定部门(机构)出具的产品鉴定合格证及检测报告,并经科学论证和试用后方可推广。

1.0.7在入库或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对管材、管件进行复验,其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并按国家现行产品标准进行外观检查,对外观质量有异议或设计有要求的管材、管件应进行有关质量检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1.0.8工程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劳动保护、防火、防爆、环保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1.0.9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

2 土方工程

2.1一般规定

2.1.1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桩。

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高程桩,应经过复核后方可使用,并应经常校核。

2.1.2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等有关单位,核对管线路由、相关地下管线以及构筑物的资料,必要时局部开挖核实。

2.1.3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对施工区域内有碍施工的已有地上、地下障碍物,与有关单位协商处理完毕。

2.1.4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或雨季施工时,应采取降低水位或排水措施,及时清除沟内积水。

2.2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2.2.1在车行道、人行道施工时,应在管沟沿线设置安全护栏,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2.2.2在繁华路段和城市主要道路施工时,宜采用封闭式施工方式。

2.2.3在施工路段沿线,应设置夜间警示灯。

对无路灯的施工路段沿线,应设置照明灯。

2.2.4在交通不可中断的道路上施工,应有保证车辆、行人安全通行的措施,并应有负责安全的巡视员。

2.3开槽

2.3.1混凝土路面和沥青路面的开挖应使用切割机切割。

2.3.2管道沟槽应按设计规定的平面位置和标高开挖。

人工开挖且无地下水时,槽底预留值宜为0.05~0.10m;机械开挖或有地下水时,槽底预留值应不小于0.15m。

管道安装前应人工清底至设计标高。

2.3.3管沟沟底宽度和工作坑尺寸,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管道敷设方法确定,可参照下列要求。

1.单管沟底组装按表2.3.3确定:

表2.3.3沟底宽尺寸

公称管径

(DN)

50~80

100~200

250~350

400~450

500~600

700~800

900~1000

1100~1200

1300~1400

沟底宽度

(m)

0.6

0.7

0.8

1.0

1.3

1.6

1.8

2.0

2.2

2.单管沟边组装和双管同沟敷设可按公式2.3.3计算。

2.3.3

式中a──沟底宽度(m);

D1──第一条管道外径(m);

D2──第二条管道外径(m);

s──两管道之间的设计净距(m);

c──工作宽度,在沟底组装:

c=0.6(m);在沟边组装:

c=0.3(m)。

2.3.4梯形槽(如图2.3.4)上口宽度可按公式2.3.4计算。

图2.3.4梯形槽横断面

2.3.4

式中b──沟槽上口宽度(m);

a──沟槽底宽度(m);

n──沟槽边坡率(边坡的水平投影与垂直投影的比值);

h──沟槽深度(m)。

2.3.5在无地下水的天然湿度土壤中开挖沟槽时,如沟深不超过下列规定,沟壁可不设边坡。

1.添实的砂土和砾石土1.0m;

2.亚砂土和亚粘土1.25m;

3.粘土1.5m;

4.坚土2.0m。

2.3.6土壤具有天然湿度、构造均匀、无地下水、水文地质条件良好、挖深小于5m,且不加支撑的沟槽,其边坡率可按表2.3.6确定。

表2.3.6深度在5m以内的沟槽最大边坡率(不加支撑)

土壤名称

边坡率(1∶n)

人工开挖并将

土抛于沟边上

机械开挖

在沟底挖土

在沟边上挖土

砂土

亚砂土

亚粘土

粘土

含砾土卵石土

泥炭岩白垩土

干黄土

1∶1.00

1∶0.67

1∶0.50

1∶0.33

1∶0.67

1∶0.33

1∶0.25

1∶0.75

1∶0.50

1∶0.33

1∶0.25

1∶0.50

1∶0.25

1∶0.10

1∶1.00

1∶0.75

1∶0.75

1∶0.67

1∶0.75

1∶0.67

1∶0.33

注:

①如人工挖土抛于沟槽上即时运走,可采用机械在沟底挖土的坡度值。

②临时堆土高度不宜超过1.5m,靠墙堆土时,其高度不得超过墙高的1/3。

2.3.7在无法达到本规范2.3.6条的要求时,应用支撑加固沟壁。

对于不坚实的土壤应及时作连续支撑,支撑物应有足够的强度。

2.3.8沟槽一侧或两侧临时堆土位置和高度不得影响边坡的稳定性和管道安装,应对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进行保护。

2.3.9局部超挖部分应回填压实,当沟底无地下水时,超挖在0.15m以内,可用原土回填;超挖在0.15m以上,可用石灰土处理。

当沟底有地下水或含水量较大时,应用级配砂石或天然砂回填至设计标高。

超挖部分回填后应压实,其密实度应接近原地基天然土的密实度。

2.3.10在湿陷性黄土地区,不宜在雨季施工,或在施工时切实排除沟内积水,开挖中应在槽底预留0.03~0.06m厚的土层进行压实处理。

2.3.11沟底遇有废旧构筑物、硬石、木头、垃圾等杂物时必须清除,然后铺一层厚度不小于0.15m的砂土或素土,并整平压实至设计标高。

2.3.12对软土基及特殊性腐蚀土壤,应按设计要求处理。

2.3.13当开挖难度较大时,应编制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并向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4回填与路面恢复

2.4.1管道主体安装检验合格后,沟槽应及时回填。

对特殊地段可在检验合格前回填,但需留出未检验的安装接口。

回填前,必须将槽底施工遗留的杂物清除干净。

2.4.2不得用冻土、垃圾、木材及软性物质回填。

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0.5m内的回填土,不得含有碎石、砖块等杂物,且不得用灰土回填。

距管顶0.5m以上的回填土容许有不多于10%,且均匀分布、直径不大于0.1m的石块。

2.4.3沟槽的支撑应在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0.5m回填完毕并压实后,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拆除,并以细砂填实缝隙。

2.4.4沟槽回填时,应先回填管底局部悬空部位,然后回填管道两侧。

2.4.5回填土应分层压实,每层松土厚度0.2~0.3m,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0.5m内的回填土必须人工压实,管顶0.5m以上的回填土可用小型机械压实,每层松土厚度0.25~0.4m。

2.4.6回填土压实后,应分层检查密实度,并作好回填记录。

沟槽各部位的密实度应符合图2.4.6的要求。

0.5m

图2.4.6回填土断面图

1.()、()区部位的密实度不小于90%;

2.()区部位密实度应符合相应地面对密实度的要求。

2.4.7沥青路面和混凝土路面的恢复,应由具备专业施工能力的单位施工。

2.4.8回填路面的基础和修复路面材料的性能不应低于原基础和路面材料。

2.4.9当地市政管理部门对路面恢复有其它要求时,应按当地市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2.5警示带敷设

2.5.1埋设燃气管道的沿线应连续敷设警示带。

警示带敷设前应对敷设面压实,然后将其平整地敷设在管道的正上方,距管顶的距离不小于0.5m,但不得埋入路基和路面里。

2.5.2警示带平面布置可参照表2.5.2规定执行。

表2.5.2警示带平面布置

公称管径(DN)

≤400

>500

警示带条数

1

2

警示带间距(mm)

——

150

2.5.3警示带宜采用黄色聚乙烯等不易分解的材料,并印有明显、牢固的警示语,字体不小于100×100mm。

2.6管道地面标志设置

2.6.1燃气管道沿线宜设置路面标志。

2.6.2混凝土和沥青路面宜使用铸铁标志;人行道和土路宜使用混凝土方砖标志;绿化带、荒地和耕地宜使用钢筋混凝土桩标志。

2.6.3路面标志应设置在燃气管线的正上方,能正确、明显地指示管线的走向和地下设施。

设置位置为管线转弯处,三通、四通处,管线末端等,直线管段路面标志的设置间隔不宜大于50m。

2.6.4路面上已有能标明燃气管线位置处(如阀门井、凝水缸等),可视为路面标志。

2.6.5路面标志上应标注“燃气”字样,可选择标注“管线标志”、“三通”及其它说明燃气设施的字样或符号和“不得移动、覆盖”等警示语。

2.6.6路面标志应统一制作,同种规格一致。

铸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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